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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著名政治家著作提要

托马斯·潘恩《常识》的内容提要

关于君主制和世袭制

鉴于人们生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只能是在后来发生的事件被破坏的。

贫富的不同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的,而且在解释的时候不必使用压迫和贪婪这样刺耳、难听的字眼。

压迫是一些人致富之后出现的情况,而很少或者从来不是致富发家的手段。

尽管贪心会让人避免陷入穷困潦倒的境地,但总的来说它也会让人过于谨慎,难以致富。

然而,有另外一种更大的差别是无法用真正的自然或者宗教的原因来解释的,这就是国王和臣民的区别。

男人和女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好和坏由上帝来区分。

然而一类人生来地位就高于他人,而且就像新生物种一样声名显赫,这种现象是值得探究的。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他们会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苦难?

根据圣经记载,在世界诞生之初不存在国王,也没有战争,因为正是国王的骄傲把人类卷入战争。

荷兰在过去一个世纪中都没有国王,然而它享受的和平却比欧洲任何君主制政府国家都要多。

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早期的族长们非常享受宁静的乡村生活,但这种快乐随着犹太王权的诞生而消失了。

国王统治初是由异教徒创立的,而犹太人的后代抄袭了这一体制。

这是魔鬼为推动偶像崇拜推出的成功的发明。

异教徒赋予他们去世的国王以神的光彩,而基督教世界则更进一步,给在世的国王也罩上神的光环。

把神的威严赋予一个小人物,让它在辉煌灿烂中坠入尘埃,这是一件多么不恭敬的事情啊。

把一个人高高抬升于他人之上,这不符合自然界平等的原则,也不能指望从圣经中寻找根据。

基甸和先知撒母耳说过,上帝很明确地表示不赞成王权政治。

圣经中所有反对君主制的内容都被君主制政府巧妙地掩饰了,但是尚未建立政府的国家无疑需要对此予以关注。

“把属于凯撒的交给他”,这是宫廷奉行的圣经教义,然而这不能成为君主制政府存在的依据,因为那时候犹太人还没有国王,仍在罗马人统治之下。

托马斯·潘恩《理性时代》的内容提要

为继承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培养青年学子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外教社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英美文学名著导读详注”系列丛书。

该丛书精选西方经典名著30册,由国内知名学者撰写导读文字并加以详细的中文注释,将原著中的各种典故注明出处,且将难于理解的语句加以解释。

读者通过导读可以了解作家的生平事迹、创作进程和作品的背景,通过详细的注释可以更好地理解作品,同时从提高英语水平,并从简单的语言习得进入语言与文化两者并重的高层次学习,逐步提高文化素养和文学欣赏水平。

在世界近代史上,托马斯·潘恩的思想和著作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曾起了催化和促成的重要作用,他的精神遗产使他永驻美国的史册。

“常识”和“理性”是潘恩思想的两个基本观念,它体现了科学的精神,是判断正确与谬误的准绳,是反对迷信与盲从的有效武器,是引导后人追求真理的思维工具,也是这位“世界公民”为我们留下的一份有价值的遗产。

他的文章语言精炼、层次分明、结构严密,抒情与说理有机结合,逻辑性很强,是美国文学史上散文著作的经典。

托马斯·潘恩《美国危机》的内容提要

潘恩的战时系列政论《危机》,是美国独立战争中鼓舞人心的作品。

《危机》见证了独立战争的历史,记录了其中每个生死关头。

它们被印在各种可能找到的纸上,灰色的、棕色的、黄色的,像报纸一样分发到四面八方。

美军把它们同军事命令捆扎到一起,作为军事计划下发给下级。

它们被成箱成箱地散发到整个北美大陆,作为战斗口号鼓舞每一个美国人。

它们随着美国的外交使节走遍欧洲宫延,经常成为官方通信中国的主要话题——“您读过近一篇《危机》吗?

”“今天常识先生是怎么想的?

”在战士和农夫当中,在英美两国的指挥当中,甚至在欧洲各国的宫廷要人们当中,这样的对话不断重复回响。

在某种意义上,潘恩已经成了美国革命可信的代言人,他的13篇《危机》败成了代表独立战争的正义的声音。

来自社会底层的潘恩以一种平民式的白话风格,在《危机》中对君主制和贵族制的荒谬可笑讽刺得入小三分。

潘恩的轻蔑与讽刺毫无欲做奴隶而不得的奴性怨恨,而是发自内心的对世界进步和平等的乐观信仰。

边沁《政府片论》第37-44页

边沁和布莱克斯通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如前所述,边沁的《政府片论》,矛头直指他在牛津的老师布莱克斯通,批驳的正是布氏在《英国法释要》中的观点。

边沁极其不喜欢判例法,但悖谬的是,他就生长在普通法系的英国。

他认为,近代科学的各种努力及其成果,已经证明了那些所谓历史悠久的普通法是没有其理性根基的。

为此,他首先集中攻击了在英国和美国影响至为广泛的《英国法释要》。

    布莱克斯通当初发表《英国法释要》正是因为他看到了普通法衰落,而罗马法却不能为公众认可的局面,决心将罗马法的概念化体系引入普通法的大学教学,从而改变律师、公会、学校尸位素餐的局面。

布莱克斯通对普通法推崇备至,认为普通法的优点是无可比拟的,在历史上也曾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布莱克斯通甚至把普通法提高到抵抗外敌的“旗手”的高度:

“无论如何。

这些是在我们的历史中经常以‘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这一名称被提到的法律,是我们的祖先在诺曼家族的第一代王室统治时期凭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得以维护的法律,是历代王室在遭遇内忧外患时往往会承诺对其维护并加以完善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这往往是他们所能做的最受爱戴的事。

这些英国法律斗志昂扬地抵御了罗马法的多次入侵。

在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几乎覆盖所有国家的新的罗马帝国。

并且或许就是因此导致这些国家失去了政治自由;与之相比,彼时英国也是因为坚持了本国法律,自由的宪政体制才会得到改进而不是退化。

”(《英国法释要》,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80页)布莱克斯通将普通法的正当性奠定在悠久的历史传统之上。

他认为,当代人几乎无法追溯这些法律起源的久远的年代,既无历史可考,也无记忆可循,但人们肯定知道它的巨大历史功绩。

于是。

“在我们的法律中,判断一项习惯法是否可取,总是视其使用的时间是不是长到已无法追忆;或者判断一条法律格言是否属于正式的法律,总是取决于自人们有记忆始是否有相反的例证。

正是这些赋予了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这也是构成这个国家的普通法,或称为lexnonscripta(不成文法)的法律格言和习惯法的本质所在”(《英国法释要》,第81页)。

但是,布莱克斯通又同样认为,普通法是合乎理性的,而且加以系统化。

    但是到了边沁的年代,时代的巨大变革,加上边沁独特的严谨态度,使得边沁对其老师的这种言辞优美(这是他极其反感的法学风格)但却毫无实质意义甚至有些荒谬的对普通法的赞美抱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于是在1776年,他匿名发表了《政府片论》一书,矛头直指布莱克斯通的保守。

他认为,布莱克斯通利用罗马法概念体系来为跟不上时代步伐的普通法辩护,虽然有助于解决判例汇编这些技术活,但是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那就是,人们的自然理性如何能够认识这些历史久远的法律,如何能够与我们的现代生活相适应?

人们不可以怀疑它吗?

可以说,边沁的怀疑态度源自培根、休谟的怀疑主义思想,而这种怀疑主义本身就是近代启蒙运动的结果。

    我们来看边沁对布莱克斯通批评的出发点,一旦找到他的出发点,我们就可以整体把握边沁的态度。

他在《政府片论》的序言中开篇提出了近代理性概念的深厚自然科学基础,这是支撑边沁立法改革的认识论基础。

他认为,启蒙运动以来,民智大开,“知识正在迅速地朝向完整的方向发展。

尤其是在自然界方面,好像每一件东西都在被发现和改进……其他的一切纵使不存在,光是这些也足以明显地证明这一令人高兴的真理”。

在边沁所处的时代,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对自身理性能力的信任达到了空前膨胀的地步。

人们从自然界中不断发现各种规律,由此进行的精密细致的研究也在不断发展:

而社会理论知识也渐渐被认为是具备一定科学素质的。

边沁相信,社会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大的有机体,它的生存、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脉络和机理。

理论家所要做的,就是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去寻找其中的“规律”。

与自然界的发现和改进相呼应,是道德方面的改革。

这个时候,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是被公认的,达尔文的进化论也是被接受的,进而,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亚当-斯密和后来的李嘉图的经济学原理,也渐渐被人们接受。

边沁在此时所要提出的,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这一原理。

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要》与人们的这种改进法律以促进人类幸福的努力正好相违背,因此必须加以批驳。

但是,边沁的明晰风格在这部充满怨恨味道的小册子中被遮掩了,1995年版中译本的“编者导言,,中说:

“这是一种琐碎的、冗长乏味的、而且往往是强词夺理的评论。

其中的细节无需加以细述。

”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找出边沁所要贯彻的意图。

他首先区分了两种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

解释者和评论者。

前者的任务是说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后者的任务则是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

前者注重对事实的尊重,后者则寻求应然并奠定理性基础。

前者要说明立法者和法官做了什么,而后者则说明立法者将来要做什么。

布莱克斯通属于哪一种作者呢?

边沁认为,虽然布莱克斯通宣称自己的目的是解释英国的法律以往是什么样子,并加以系统化,给出英国法的各种界限;但是,由于布莱克斯通加入了普通法体系中本来就没有过的概念系统,于是只能变成了一种拙劣的辩护。

    对于制度的弊端(不管事实上这种弊端有无边沁本人所感觉的那么严重),边沁认为有进行批评的自由。

他对那些唯唯诺诺、萎靡不振的法学中人,进行了辛辣的嘲讽,认为他们“智力不足以明辨是非,其感情也不足以抉择善恶”,他们“麻木不仁、秉性固执、因循苟且,而且经常杯弓蛇影地庸人自扰”,他们“听不见理智的声音,也看不见公众的功利,而只会一心孜孜为利,并且趋炎附势”。

在边沁看来,这些人不仅无益于现实制度(不能提出有益的建议),反而更有害于现存制度,因为他们对人们和立法者来说,采取的都是欺骗的态度。

从这里我们可以初步看出边沁的立场,那就是要做现存制度的“评论者”。

    因此,边沁《政府片论》的主要贡献并不在于他指出了布莱克斯通的内在矛盾,而是他提出了一种继承但又发展了的霍布斯的主权理论。

霍布斯在主权理论上承袭博丹,认为主权是不能有任何限制的,主权者的权威是不能受到质疑和撼动的,无论如何,对于主权者的权威的反抗都是不符合道德的(因此我们不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霍布斯所谓的道德);而边沁则认为,功利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就是一种道德的标准。

因此,对于主权者的权威来讲,如果以这一原则来对抗它,就是合乎道德的。

这样的一种功利主义道德观,为后来边沁的激进改革道路埋下了伏笔。

    话题三:

主权是什么?

    边沁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必须从好几段文字中去搜集。

“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

“因此就可以说……这个最高机构的权威。

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限制以外,不能认为具有任何可指定的和肯定的范围。

如果说他们有任何不能做的行为,或者说他们做的任何一件事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以及说他们超越了他们的权威(不论所用词句如何)、权力和权利的范围,不论这种说法怎样流行,都是一种语言的滥用”。

关于受到明确协定限制的政府这一条件,边沁提出这样一种情况来说明:

“一个国家根据一些条款使它自己服从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或者是,许多国家的统治机构同意在某些特殊事务方面接受某个机构或者是它们以外的另一机构的指示,这种机构可以由各个国家指定的人员组成。

”后来他又补充道:

“如果说,即使根据协定也不能对一个国家的机构(它在其他方面居于最高地位)的权力加以限制……那就等于说德意志帝国、荷兰联省共和国、瑞士联邦,以及古代亚细亚同盟中不曾存在过政府这样的组织。

”从这几段文字中,我们便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主权者是具有确定性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许多其他的人习惯于对他们表示服从。

第二,主权者的权威是无限的,除非是其本身同意根据一个明确的协定服从另一主权者,例如一个战败国家的主权者同意战胜国家所提出的条件:

或者是一个主权者同意和其他一些主权者服从一个他们自身之外的机构,例如一些希望组成联邦的国家的主权者都同意服从联邦议会。

除开这些例外情况,每一个主权者,一个自由国家的主权者和一个专制国家的主权者一样,都不受法律的限制。

    自由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主权者权力的大小,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

“自由国家中的全部最高权力是由共享权力的若干阶层的人们分享的。

”读过霍布斯与奥斯丁著作的人,从这一段关于主权的说明中。

就可以看出他和那两位作家理论间的异同之处。

边沁所说的主权者的权力和霍布斯所说的主权者的权力,其相同之点在于他们所说的主权者的权威一般是没有限制的。

这种权威可能受到明确协定的限制,但这种协定显然必须是条约或联盟公约:

这类条约或联盟公约。

不单纯是约束这个主权者所统治的国家中的成员的法律。

该主权者的权威不能受到一般含义的法律的限制。

而且,这种主权者拥有无限权威的情况在自由国家和在专制国家是完全一样的。

因此,边沁同意霍布斯关于主权不受法律限制的观点;但是他不同意霍布斯关于主权在道德上不受限制的观点。

边沁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反抗主权的人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确的,而霍布斯则否认这一点。

边沁所说的某些情况,指的是合乎功利原则的情况。

    边沁在文中再三说明的是同一个概念,即主权者在政治联合体中,是习惯于发布命令而不习惯于接受命令的部分。

主权者具有一种发布命令的无限权力,同时也有一种无限的免于服从的权力。

这种无限制地发布命令的权力范围,实际上差别是非常大的。

一个主权者发布的命令可能是执行立法、司法与行政(大致的分法)这三种职能中的任何一种。

    此外,边沁还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

但他所主张的主权者,则可能会受到明确的协议的限制,这只是与别的主权者订立的明确的协议。

相比之下,奥斯丁所主张的主权者和霍布斯所主张的是同样绝对的,而且也具有同样程度的统一性。

但是,事实上,主权者权力的统一性正像主权者权力的范围一样,可以有许多等级。

    P37-44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内容简介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初次发表,它同边沁的许多著作一样,成书艰难,问世迟缓。

最终出版时,它仍如边沁在那坦率直陈、言之有物的前言里所承认的那样,既非完整无缺,亦非尽善尽美。

该书早在1780年即已付梓,但被边沁扣压了9年才出版,因为他在最后一章开始说明刑法与民法之间区别,或如他所称两者之间“界限”的地方,发现有预想不到的困难。

他最终感到,要解决这些疑难,就必须另写一书来详细阐释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逻辑结构。

密尔《论自由》内容提要

 密尔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

《论自由》是密尔最具个人特色,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

这部论述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政治哲学和人文教育的一部经典教材,以致被人认为如果不读它,就不了解自由主义的真谛。

如果要列举西方从古到今人文思想的二十部经典,本书定可入选。

一个半世纪以来,本书不仅对于西方的思想界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东方的思想启蒙和社会变革也产生了重要的冲击。

密尔《代议制政府》的内容简介

《代议制政府》:

密尔是十九世纪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他的名著《代议制政府》发表于1861年,是西方学者公认为有关议会民主制的一部经典著作,对英国以及欧美各国的政治制度有较大影响。

该书的特点不在于论述政治理论的抽象原则,而在于论证了有关代议制政府的各种问题,这给该书以重要意义。

约翰·密尔,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

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应聘主编《伦敦评论》。

在此期间的著述后被收入《论文集》中(1859)。

密尔主要著作有《逻辑方法》(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等。

本书为其代表作之一。

该书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是密尔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

约翰·密尔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职能、民主制、选举权、议会以及地方代表机关和民族等问题。

 

西塞罗《国家篇和法律篇》的内容提要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国家篇》和《法律篇》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

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

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

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他又是一位政治家,曾经以最低的法定年龄出任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务执政官,并一直担任重要职务,而且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权力角逐中几度沉浮(最终遭杀害),这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

他有不少著作,而最能反映他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最为人们重视的,还《国家篇》和《法律篇》。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的内容提要

托克维尔(Tocqueville)是法国著名的政论思想家,其代表作《论美国的民主》出版后,立即受到普遍好评,使他名扬海外。

这部著作的上卷和下卷,不是写于同一时期,其间相隔5年,因而在笔调、结构、叙述上有所不同。

上卷的第一部分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第二部分对美国的民主进行社会学的分析。

下卷分四个部分,以美国为背景发挥其政治哲学和政治社会学思想。

  本书是法国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亲自在美国进行长期考察后写出的一部举世公认的世界名著。

本书上册包括美国的地理环境、种族状况、英裔移民带到北美的影响、美国联邦制的优点与其他国家联邦制的比较、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关系、政党产生的原因、政治社团的作用、舆论的作用等方面;中心思想是阐明美国的民主、自由、平等是如何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体现的。

下册是以美国的民主思想和美国的民情为背景分析了美国人的哲学观念、宗教思想、科学理论、文学、艺术、社会心理、民族性格等等方面。

同时,与英法等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的类似问题作了对比。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内容提要

本丛书将包括西方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领域,选题以近代以前的名著为主,适当选入若干已有学术界评的当代学术名著。

导读的内容力求客观、准确、深入浅出,注重可读性。

每本导读除了介绍原著者的时候背景、生平、活动和思想外,着重对原著本身的基本内容主和主要论点作简明扼要的叙述,并对该著作的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进行评价。

为了使读者能直接领略原著的风貌,还摘录了其中一些最精彩的重要段落。

这样,通过导读的介绍,读者们将能对原著有一个较全面的概括的了解。

当然,导读绝不能代表替原著,它的作用只是帮助读者去阅读和理解原著。

在学习和学术研究上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如果这套导读丛书的出版能提高广大读者对西方学术名著的兴趣,从而进一步去深入钻研原著,那目的也就达到了。

霍布斯《利维坦》的内容简要

《霍布期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

一个政治符号的意义及其失败》是施米特在上世年代中期的一部学术论著,论题接续年代年代初思考的政治学—神学问题,充满曲笔,堪称施米特在非常政治处境中写的非常的政治论著,在霍布斯研究史乃至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也算得上一个理程碑《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的英译本依据旧版移译,因而没有“完成了的宗教改革”编后记,但选了一篇施米特写年的文章《霍布斯和笛卡儿思想中作为机械装置的国家》,这篇文章的德文原文收编的施米特文集《国家、大空间、法》一书中本书是作者日在莱比锡哲学学会日在位于基尔的霍布斯学会所作两次演讲的结果。

本书吸收了作者以前一些文章和演讲中所包含的若干想法和论述。

总的说来,本书展现了作者倾力研究马尔麦斯堡)哲学家特别是其《利维坦》的一些心得报告。

作者尽量在学术上公正地对待这个论题,既不妄加揣测,同时也不陷入陈腐的解释。

有关《利维坦》这本书,可以印证狄德罗关于霍布斯的另一本书所说的话:

“这是一部值得用一生来阅读和注释的书”《霍布期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

一个政治符号的意义及其失败》是施米特在上世年代中期的一部学术论著,论题接续年代年代初思考的政治学—神学问题,充满曲笔,堪称施米特在非常政治处境中写的非常的政治论著,在霍布斯研究史乃至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也算得上一个理程碑《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的英译本依据旧版移译,因而没有“完成了的宗教改革”编后记,但选了一篇施米特写年的文章《霍布斯和笛卡儿思想中作为机械装置的国家》,这篇文章的德文原文收编的施米特文集《国家、大空间、法》一书中本书是作者日在莱比锡哲学学会日在位于基尔的霍布斯学会所作两次演讲的结果。

本书吸收了作者以前一些文章和演讲中所包含的若干想法和论述。

总的说来,本书展现了作者倾力研究马尔麦斯堡)哲学家特别是其《利维坦》的一些心得报告。

作者尽量在学术上公正地对待这个论题,既不妄加揣测,同时也不陷入陈腐的解释。

有关《利维坦》这本书,可以印证狄德罗关于霍布斯的另一本书所说的话:

“这是一部值得用一生来阅读和注释的书”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的内容提要

本书著者孟德斯鸠年)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本书是他的重要著作之一,在这本中他第一次概略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理论,按照孟德斯鸠的历史编纂学的观点,古罗马的兴起和衰亡是由它的政治制度的优劣和居民风俗的善恶决定的,孟德斯鸠和所有的资产阶段启蒙思想家一样,他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但是他的社会思想对于当时封建、反君主专制的斗争是有积极作用的  书后附有孟德斯鸠的另一重要论文:

《论趣味》本书著者孟德斯鸠年)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本书是他的重要著作之一,在这本中他第一次概略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理论,按照孟德斯鸠的历史编纂学的观点,古罗马的兴起和衰亡是由它的政治制度的优劣和居民风俗的善恶决定的,孟德斯鸠和所有的资产阶段启蒙思想家一样,他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但是他的社会思想对于当时封建、反君主专制的斗争是有积极作用的  书后附有孟德斯鸠的另一重要论文:

《论趣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基本信息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

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

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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