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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方法以法条为主

目录

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方法:

以法条为主

司法考试刑诉复习:

法条为主吃透真题

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

羁押期限问题

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

疑罪从无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

抓住常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

 

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方法:

以法条为主

  司法考试复习备考,诉讼法的复习要以法条为主,在这个过程中,最好手边放一本详细的辅导教材,在看到某一个法条时可以对照教材的讲解进行简单梳理和消化。

刑诉法条重点关注《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本阶段仅关注法条可能比较枯燥,再加上刚开始复习还未进入状态,复习上可能会有阻碍,不过只要坚持一下,这种状态很快就会消除。

  刑诉法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打击犯罪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具体程序规范。

大致可分为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环节,每一环节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和任务要求。

三大诉讼法都是关于权利实现、义务履行和责任追究程序上的规定,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复习过程中需要运用对比记忆方法对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理解和识记,尤其是诉讼主体地位、司法管辖、回避制度、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权限和职责、诉讼期间和送达、证据规则以及审判监督等几个方面重点比较。

法|律教育网建议对于重要的诉讼时间点一定要注意标注,准备以后反复记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尽量形成一条主线,把每一程序中的人、事、物都必须串起来,不明白的地方记下笔记,方便集中查阅,看法条时要力求记忆准确,不能模棱两可。

复习一开始,就必须做得扎实,才能在以后的复习中更高效。

  刑事案件同民事和行政案件存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分,看法条时要把自诉的类型完全记住,要把自诉期间和公诉期间分清,不能混淆。

结合教材主要是为了把刑诉的基本理念、最终目的、根本任务理清,把刑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正确理解,熟悉刑诉的相关理论,避免法条泛化和脱离理论指导。

  另外,在复习时应该分清主次,建议大家把重点放在审判程序、证明标准、职能管辖和法院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等几个部分。

总之,看法条要粗中有细,结合大纲注意重点、难点和疑点,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司法考试刑诉复习:

法条为主吃透真题

  

(一)制定三个阶段的复习计划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十分浩繁,仅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法条,就达数十万字之多。

因而,首先,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复习应考时间。

对在职人员而言,由于多数人无法脱产学习,更须及早动手、早作准备、做好规划。

  在复习计划的安排上,要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但大体上,均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打基础阶段。

特别对非法学专业出身的考生而言,这个阶段是必需的。

该阶段复习,应以教材为主,全面掌握各学科的基础知识。

  第二阶段,是攻坚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复习法条和司考真题。

法条以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及六部委的《规定》为重点。

同时,要反复研习历年的真题。

  第三阶段,是冲刺阶段。

该阶段复习内容是重点法条加模拟题。

此阶段,考生要注意有所取舍,紧紧围绕重点法条来强化记忆;同时要多做模拟训练题,通过做题来查漏补缺,提高应试能力。

  

(二)重点突出,兼顾其他

  如前所述,“重者恒重”是司法考试不可动摇的基本规律。

因而,把握重点、突破重点,是通过司法考试的第一要诀。

从往年刑事诉讼法命题看,大约80%以上的分值是集中在30%左右的重点内容里。

因而,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复习过关,“把握重点”是首要一环。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重要知识点,我在前面已有列举,希望考生高度重视,务必吃透掌握。

  同时,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兼顾其他”,把大纲、教材上的基本内容通读1—2遍。

这样的好处有二:

一是有助于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学科体系,增强对知识点的系统把握;二是对一些非重点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以备不测时使用。

当然,这是以时间允许为前提的,如果时间紧迫,也只能“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把有限的精力首先用于掌握重点内容上。

因而,司法考试还是一种“放弃的艺术”。

  (三)法条为主,兼顾理论

  刑事诉讼法命题以考查法条为主,因而,复习的重点也是法条。

在法条里,刑事诉讼法是总纲、是基础,其他司法解释均是对其的具体化。

因而,复习时,法律|教育网建议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看完一个章节,立即查看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它们结合起来记忆,弄通弄懂,切忌彼此拆离。

通常来说,对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内容,一般不会考,如果考到了,根据往年司法部确定参考答案的原则,应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对理论性内容的直接考查并不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三块:

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如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的一些基本诉讼原理;二是刑事证据理论,包括证据的三大属性、法律上的种类、理论上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象、标准等。

对这些理论内容,要注意复习掌握。

  (四)吃透真题,强化训练

  首先,要吃透真题。

对司法考试而言,最好的复习资料应是司考历年真题。

通过研习真题,不仅可以直接掌握大量的重要知识点,还能帮助考生熟悉答题的思路和技巧。

从命题规律看,70—80%的考点都可以从历年真题中找到其原型或近似知识点,一些题目甚至是翻版再现。

因而,认真研习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里面的真题,吃透相关考点,做到举一反三,始终是刑事诉讼法复习的有效捷径。

  其次,要强化训练。

司法考试不仅考查对知识点的记忆,还考查考生的分析、应用能力。

因而,在复习教材、法条之外,还应同时加强应试能力训练。

训练的途径,除研读真题外,还应选择一些质量较好的模拟题加以训练,既可以巩固对法条的记忆,还可以提高应试的感觉和技能。

  在做题中,要注意总结答题的思路和技巧。

有一些考生反映:

我把相关知识点、法条都记住了,但见了题还是不知道怎么做。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原因在于考生没掌握解题的思路和技巧。

解题的第一步,是要判断命题者的意图,从题干及答案选项中,迅速判断命题者企图考查的法律问题。

  比如2007年卷二第36题: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

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乍一看,此题似乎是想考查“当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很多考生就是这么出错的),其实,该题还隐含了一个“侵占罪属于绝对自诉案件,如无告诉,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终止审理”的知识点。

这就要求考生审题时要冷静、细致,善于揣摩命题者的意图和思路。

当然,这种能力的提高,一是有赖于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二是要通过多做题、多训练来提高能力。

  (五)善于归纳、比较,融会贯通

  首先,要善于归纳。

所谓归纳,是指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较为零碎,在复习中要注意进行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如在复习期间问题时,可把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2月等情形分别予以归纳,以增加对同类问题的共性认识,提高记忆效率。

还有其他一些知识点,比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等,都可以归纳起来记忆。

如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都有补充侦查,但其主体、期限、次数、后果等均有不同,可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在一些辅导教材或辅导授课中,已有老师对知识点进行了大量归纳总结,考生可参照进行记忆。

同时,建议考生自己也准备一个小本子,根据自己的记忆特点,对一些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

对于自己曾经做错过的试题,或者反复记忆仍不明确的知识点,更应加以记录、梳理,以备随时复习。

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

羁押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

(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拘留期限

  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侦查羁押期限

  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

(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查起诉期间

  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计算,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即1+0.5

  审判期间

  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

  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

疑罪从无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限制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再加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限制,诉讼会出现证明不能的状态。

证明不能有两种情形:

一是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从而无法进行证明;二是有一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犯罪嫌疑,但案内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出现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有罪的状态。

这就是所谓的“疑罪”案件。

虽是极少数情况,但毕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疑罪”案件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并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仍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些,都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3、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对于再审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

抓住常考点

  对于备考2010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并非不可预测。

分析、研究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考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复习中少走弯路、提高复习效率。

复习刑诉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应考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试题的分值较高,并且相对较容易,所以,考生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尽可能地获得全部的考分。

刑诉法是程序法,它规定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

考试的重点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运用刑诉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大部分题目是对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法条的直接考查,这种类型的题目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没有任何的拐弯和进一步引申,只要掌握条文就能选对答案,不需要考生根据基本理论知识对法条进行再一次运用。

如果考生凭借自己的勤奋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法条(并非死记硬背,因为所有选择题的答案均在选项中),即使理论水平有限,也能够得到大部分的分数。

尤其对于那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这一点更为重要,因为抓住了这些基本东西就能使自己理论功底差的缺陷得以弥补。

所以,一定要对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了解。

  2、从刑事诉讼法试题涉及的知识点变化不大的角度看,考生应当注意对常考点的掌握。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大纲设定的知识点永远都是考试的重点。

在法律作出较大的修改之前,是不会出现更多重点的。

许多考生总试图发现新的更多的重点,钻研许多偏题、怪题,并且准备了一些理论问题,结果一参加考试,发现所考的内容仍和往年接近,自己煞费苦心的准备基本都未考到。

司法考试的最大难度在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数千个不同部门的法律条文。

从刑事诉讼法的自身特点和历年的考题来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理论问题很少涉及,所以,要注意对常考点和传统意义上的重点的掌握。

  3、司法考试中刑诉法考题中较难的题目主要表现在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比以前更具体、更细微。

所以,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不能只看重点,其他不管;也不能只顾全面,而忽略重点。

2004—2009年中有些题目虽然考查的知识点仍是很基本的东西,但由于涉及的法条比较具体,有些考生平时根本就没注意,所以,答题时无从下手。

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出高法的司法解释比高检的司法解释考到的要多一些,06年、07年则增加了高检的司法解释的测试内容。

对于高检的司法解释重点应放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方面的法条上。

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对此往往较难把握,需要注意。

刑诉法涉及理论性的题目主要是要掌握证据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尤其要注意掌握通说。

  4、重复知识点和重复试题增多这一特点,要求考生重视对往年真题的研究。

除了刑诉法以外,刑法、民法等试题中都有重复试题。

认真复习历年的真题除了能够引导我们正确把握复习方向和范围外,有时候还能够直接帮助我们得分。

同时,适当、科学地选择一些质量比较好的辅导书和练习题,除了能够帮助我们巩固复习过的知识外,也有益于我们解析考题。

要正确把握好教材、法条与练习题(真题)之间的关系。

教材是对法规的阐释,通常是按照大纲、针对司法考试编写的,易于理解。

并且其系统性、逻辑性优于法规。

但是,法规的内容比教材少而集中,是其优点。

练习题(真题)则有助于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并有助于提高应考能力。

要注意司考复习的误区:

有的考生说,看法条就够了;有的说看教材就够了。

笔者认为要因人而异:

对于原来是法学科班毕业、法律基础好的考生,不需要将过多的时间花在教材上,可以主攻法条;对于非法学专业或者基础不好的,则一定要将教材看几遍。

在认真领会、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再去看法条,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看,效果会好得多。

注意:

教材与法条的学习不是让你去死记硬背的,因为,不论单选、多选还是不定项选的考题,答案就在选项中。

  5、注意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的掌握。

每年的大纲多少会有些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会出台一些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司法解释等等,这些地方往往会出题,但却不难,带有时事法律的味道,关键看你是不是了解。

另外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呼声最高的问题之一,要注意对刑事证据内容的掌握。

我国基本上没有什么证据规则,多数学者主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构建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立法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6、练习题、模拟题以及历年考题(96年以后)的作用。

要注意,如果没有搞清楚基本理论,单做题是不行的。

每章教材看完后,做一下分章练习,尤其是基础不好的考生。

做题过程中要思考:

为什么这样出题?

为什么有的地方没出题?

是否可以出?

要出怎么出?

如果学到你自己都可以出题的程度,那就没有考不过的。

注意:

单看教材、法条,不做题,会出现眼高手低的问题。

所有你见过的题目,包括案例题,一定要亲自动手做一遍,做完后再对答案,就会发现自己差在什么地方了。

司考分章练习做完后,要做综合练习、模拟题以及前几年的司考真题。

如果做下来,效果很好,会使自己的自信心大增。

效果不好,有利于你发现不足而加以克服。

现在许多资料质量太差,所以,一定要自己找一下答案,特别是吃不准的。

切记:

单看教材和单做模拟题都不可取,要结合起来看。

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真题链接:

  1、(2004-2-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

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

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

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

B

  2、(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答案:

B

  3、(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

BC

  4、(2003-2-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

BC

  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采集者退散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

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

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真题链接:

  1、(2006-2-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

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区法院

  B.区法院

  C.区法院

  D.区法院

  答案:

ABCD

  2、(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

C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一、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真题链接

  1、(2006-2-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D

  2、(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

A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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