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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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聘用方: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

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

(说明:

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

  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

  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

(说明:

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

  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

  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

  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

  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说明:

如因法律规定

  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

  同终止。

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

  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

  效。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

  用期计入合同期。

(说明: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但如

  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

(说明:

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

(说明:

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

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

  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

  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

(说明:

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

  事务所自定。

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

考虑到申请办理

  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

(说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盖章):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聘方(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篇二: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

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项材料应当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第十二条区县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包括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之间变更执业机构的。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第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第十九条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本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异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

符合条件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北京市司法局在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律师执业证书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和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持有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符合兼职执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兼职律师执业。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五)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兼职律师不再符合兼职执业条件的,应当交回并注销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时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按照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调转执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军队律师申请调转执业档案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二)原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篇三:

律师聘用合同

  精选范文:

律师聘用合同(共2篇)聘用方: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聘方:

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出生年月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

(说明:

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

  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

  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

(说明:

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

  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

  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

  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

  本合同终止。

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说明:

如因法律规定或

  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

但如果

  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

  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其中试用

  期为_________个月。

试用期计入合同期。

(说明: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可以不约定试用

  期。

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

(说

  明:

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

  式为:

_________。

(说明:

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

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

  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

  电话费等。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

  险基金:

_________。

(说明:

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

  定。

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

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

  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

  法: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

(说明:

《北京市律师

  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

  它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

  (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___

  生效。

聘用方(盖章):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聘方(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

  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律师聘用合同(共2篇)]篇一: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聘用合同(共2篇)]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

  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篇二:

律师事务

  所律师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

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各项条款如下:

  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

  

(2)违反本合同

(1)在试用期律师聘用合同(共2篇)]

  篇四: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XX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

  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

  第十章律师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

  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

  

(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

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

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电子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彩色证件照片。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纸质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应聘申请书。

  3、应聘人员身份证明。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

  5、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原始证件。

  6、原毕业院校或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个人情况评定。

  7、彩色证件照片。

  8、其他能够证明应聘人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应聘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入所人员审批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材料报送律师考评小组。

律师考评小组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评定律师等级、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由律师考评小组从试题库中抽选试题,统一组织对应聘初级律师、律师助理的笔试。

  第十二条招聘中级、高级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工作,其律师等级、工资级别评定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报律师考评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向被批准聘用的律师发放聘用通知书,并负责与聘用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适用相关律师工资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试用条件由各用人业务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新聘用律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本所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或者违反聘用程序聘用律师,违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聘用律师应接受事务所的委派,积极协助合伙人或独立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聘用律师应按本所规定积极完成年工作量,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应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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