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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论中国的死刑政策

目录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1

(一)死刑的产生…………………………………………………………1

(二)死刑的发展…………………………………………………………1

(三)死刑的现状…………………………………………………………2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相关思考…………………………………………2

(一)简化死刑的适用罪名………………………………………………3

(二)严格规范死刑的执行范围…………………………………………3

(三)严格统一死刑的标准………………………………………………4

(四)让死刑更加人道………………………………………………5

(五)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以及减刑制度………………………………6

三、我国的死刑存废观……………………………………………………7

(一)主张支持死刑制度……………………………………………………7

(二)主张废除死刑制度…………………………………………8

四、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9

五、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论中国的死刑政策

【内容摘要】

死刑,它不仅是最严厉的刑罚,也是唯一一种能有理由地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

在我国却一直沿用下来,无论从其本身特点还是社会的现实考虑,保留死刑都是必要的。

因为社会上存在与国际不同,国情方面也不相同,对于镇压犯罪分子有很好的威慑作用。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所以我国目前应坚决保留死刑,但应注意严格限制和正确运用。

【关键词】死刑威慑保留剥夺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同人类的成长历史密切相关,死刑是跟人性,意识等一同存在并发展至今的。

在最原始的时候死刑是无规则的,它不仅仅是因为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由于要生存,物竞天择,没有了理智的思考,除了复仇和本性杀戮这一原因之外,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对其他能给自身生存带来威胁的人们施行死刑。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经济、私有制度,当他人的行为威胁到自身利益时,为了维护以有的特权及自身的统治地位,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与监狱,从而使死刑开始以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并被使用了千百年,直至今天。

(二)死刑的发展

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但是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可以看出刑罚的方式越来越文明,从残害人的肢体到如今的文明刑种,这都是社会的进步。

也可以看出,从古到今自始至终都保留着死刑。

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刑、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我国19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仍然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

由于社会性质及政策的不同,导致了死刑政策的多样化,我们可将其分为四种状态:

第一是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彻底废除,不适用死刑;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为部分废除,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第三,实质废除死刑,也称为事实废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第四是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我国就属于这种死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死刑,而且也实行,但是对判处死刑实行严格限制。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相关思考

由于死刑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它的存废也成为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

这场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在中国提倡废除死刑的几乎都是学者,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中国绝对不能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无论是古代的儒家、法家,还是近代、现代的思想家,还没有一个人明确提出要立即废除死刑。

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下,是不可能废除国情的。

古语‘杀人偿命’和现在犯下滔天罪行的恶犯,都是有必要处于极刑的,中国民众也一直有这样的思想,这也就造成现在支持死刑和支持废除死刑这两种观念。

在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作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改进的必要,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简化死刑的适用罪名

从我国的死刑罪名的设置看,现行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与修订前的刑法、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相比,已有所减少了。

可使用的死刑的罪名很多,死刑几乎渗透到刑法分则的各章之中。

限制和削减死刑,最后逐步废除死刑,这是国际潮流。

死刑是一种理性程度可疑的刑罚方法,从程序方面对其实际适用设置更多障碍,虽然不能因此而使这种刑罚方法变成理性的方法,但因此可以尽量减少非理性因素对其的影响,避免使其实际适用增加非理性成分。

通过减少死刑的适应罪名,可以相当一部分减少审批的繁琐过程,进而促进我国刑法,特别是死刑的发展与改进。

对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适用死刑,而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职务犯罪,宗教犯罪等的死刑可以废除,尤其对于积极犯罪,靠死刑是无法遏制的。

对于有的犯罪,并非仅仅是死刑制度可以遏制的。

(二)严格规范死刑的执行范围

死刑问题是中国在当今世界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当今世界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当属中国。

但是存在即有理,在我国,因为国情的原因,需要强大的刑罚体系来支撑,只有对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使用死刑,不过,因为牵涉到人权问题,所以要严格遵守死刑的适用标准。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例如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绑架、犯罪情节严重、贪污数额巨大、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特别恶劣等的犯罪分子,理应处于死刑。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便提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宏伟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委身于别的绝对的任意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权利给予别人。

”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是对刑罚权的滥用。

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

”而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职务犯罪,宗教犯罪等的死刑可以废除,尤其对于积极犯罪,靠死刑是无法遏制的。

对于有的犯罪,并非仅仅是死刑制度可以遏制的。

例如经济犯罪,从其社会成因上看,经济犯罪的多发,根源于经济管理上的混乱,政策上的漏洞以及经济管理法规的不健全,而非由于不适用死刑而导致。

因此,我们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从源头上予以解决,而不必每个犯罪都与死刑拉上关系,这样既不能解决问题,也不能让全世界的人民信服。

(三)严格统一死刑的标准

我国由于地域幅员辽阔,以及南北地域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之间的犯罪存在重大差别,各地的法治状态也各不相同,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法官的适用标准,衡量尺度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别。

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格的刑罚方法,处理方法不应以地域的不同而不同。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正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方针的正确,紧紧地团结着各民族该地区的人们,正因为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处理事情,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应该一样,在中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于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也应当适用同一个标准,而不允许各地有不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原则。

就刑事司法而言,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仅要做到刑法上的平等,而且要做到刑事程序法上的平等。

在死刑司法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案件证据的审核,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定,以及适用死刑与否的社会效果的预测,最终都由法官来决定。

没有法官就不可能有死刑的适用。

而法官身为中国公民,就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的执行,必须做到全国统一,做到公正不阿。

(四)让死刑更加人道

在我国,最为古老的死刑包括绞刑,毒刑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性的不断升华。

人类随之由当初的野蛮变得懂道理,变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

而我国作为尚存在死刑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死刑方面的人权也在不断进步。

1997年新刑法中第212条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作了规定“死刑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进行。

”这一规定对于目前尚不可能废除死刑的中国来说,采取注射法则是一大进步。

想必以前的绞刑、斩首、电刑、毒刑而言,多了分人道,这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注射不会削弱传统上死刑所起的刑罚功能,但它比枪决更人道。

随着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人权人道观念的逐步发展,相信国人会逐步接受这一方式。

如此,在社会上会逐步形成一种人道氛围,从而有利于抑制社会的残忍人性。

(五)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以及减刑制度

我国复核死刑的审判制度与大多数国家都是一样,采用合议制进行评议,即采用多票决定结果的方法,对没能全票通过处于死刑的案件规定死刑犯赦免请求权,可以留有余地,保留就错的可能性。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合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制约着刑事司法,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对于那些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真诚悔罪的。

犯罪前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弱;则应是适用死缓的对象;犯罪后坦白认罪,积极退脏,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不仅在客观上能减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有利于国家对案件侦破与处理,亦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降低,易于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所以,这些应当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即对应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

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从而为减刑创造条件。

 

三、我国的死刑存废观

就算在我国这个“死刑”一直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内的呼声也是褒贬不一的,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存在即有理由。

死刑也有将被取代的一天,社会一天天进步,人们的思想,精神文明也在一天天进步,在未来着重于人权的社会,“死刑”将何去何从,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

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

而人权的最基本的特性之一在于其普适性,即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

目前,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阵营,一种支持死刑的存在,一种则主张废除死刑。

只能说,死刑存废,是一个片面的问题。

(一)主张支持死刑制度

死刑是一个很古老的刑种,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我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大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

目前中国现实来说,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条件还很落后。

对于精神文明程度来说,在一个精神文明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愈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越强。

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还不高,公民整体素质还不高,大部分民众还不认同废除死刑思想。

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

死刑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这些犯罪,从而强有力地对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给予保护。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才可以让他不能或不敢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同时,死刑制度的存在也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死刑制度的存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支持和接受,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

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

死刑主张者在“死刑即是反人道的”这一观点上取得了空前的一致,基本上已经不把“人道主义”作为和主张废除者论战的关键点,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死刑存在的现实需要、威慑功能以及人类公平争议观点的争执上。

(二)主张废除死刑制度

在中国提倡废除死刑的几乎都是学者,从人道性,人权出发,也是死刑废除论中最为合理的观点,这种观点为后来的死刑废除论最根本的理论依据。

刑罚的人道性在于不得剥夺犯罪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一旦剥夺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就意味对犯罪人作为人的资格的一种否定。

而死刑剥夺的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因此是不人道的。

生命权是人的各种权利之王,如果连生命权也不拥有,如何去享有其他权利呢;死刑的不可挽回性也很重要,一旦错用死刑,人的生命就无法再恢复了。

废除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受此潮流的影响,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四、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关于死刑制度的发展程度以及进行死刑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再是一个不可涉足的禁区。

近几年关于死刑制度改革问题的最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理论界,关于我国现阶段逐步的从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开始废止死刑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在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并且中央亦对此做出了决策。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

在刑法理论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应当与刑罚的目的一致,只不过死刑的目的强调的是要遏制严重暴力犯罪。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

我们认为,对我国的死刑政策,必须予以深刻反省,从感性冲动回到理性思维中来。

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中国至今都无法全面地废除死刑。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就非常的必要,非常的迫切,它不但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要求,更重要的也是为了我国自己的刑事法治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需要。

死刑制度改革不仅是外部的压力所驱使,而且更是我们国家自身进步发展的需要。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现代的刑事法治理念更应该为老百姓所掌握,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普及、发达、进步的程度,可以说是社会文明、发达、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

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

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没有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有威慑力。

而且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处以死刑,就像古人的杀人偿命一样。

死刑作为一种威慑犯罪分子的刑罚,不可争议的在一些方面降低了犯罪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触动死刑的特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事件。

但是它抹杀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人是理性的动物,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使人不同于动物而高于后者,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有很大一部分是冲动而引起的,其实人的本质并不坏,但是由于他的过失犯下了滔天大罪,触动了我过刑罚中最严厉的死刑,那么他的人生就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所以说,死刑在我国的国情中当属片面之刑罚,取之有理而弃之有道,但在未来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死刑终究会被“人性”所取代,中国应该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

对于我国人权法而言,可以这么说,死刑是最没有人权的刑法,它剥夺了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命权。

依法适用死刑,坚持少杀,实行对可杀可不杀者,坚决不杀的“两可”政策,是我国的原则立场和一贯方针。

毛主席也说过:

“杀人要少,但是不废除死刑”。

这就体现了人性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和滥杀,而讲求人道主义和保障人权的正确死刑观。

当前某些国家不断的批判我国是没有人权的国家,首当其冲抨击的正式我国的死刑政策,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把人性的最基本权利都剥除,就是没有人权的国家。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以至将来一段时间都不可能废除刑法中的死刑,这很大一方面是由我国的国情来决定的,并不是中国人好杀戮,没人权。

相反,我国人民非常讲究“仁爱”,主张人权,废除死刑是我们的美好理想。

但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不容争议的是,废除死刑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惟一标志,人权与死刑并没有直接关系,人权体现在刑法的使用方式上,如果一个国家无故滥用死刑,对偷抢拐骗等普通犯罪行为都处于死刑,那么,这样的国家才是真正没有人权的国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终将会被取代,但跟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一样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未来的5年,10年,20年就能废除的,这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五、结论

我国是一个存在死刑的国家,也是一个主张人权的国家,其中这两者并不矛盾。

我国死刑的存在,用于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和由我国国情来决定的。

存在即有理,自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毛主席就说过,我们必须在少杀,慎杀的思想前提下,确定“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政策。

这就对现有的人权进行着挑战,社会无竞争不进步,无挑战不成功,我国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现有刑罚制度下,保持具有中国特殊,具有中国国情来决定的死刑制度,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的进化和文明的发展,我国的死刑制度必将逐步跟世界接轨,死刑制度终将是会被废除的,但对我国来说,现在,还有将来的一段时间内还是由其存在的必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

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也导致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公仆形象,也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健康发展,这时,死刑就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所以我国目前应坚决保留死刑,但应注意严格限制和正确运用。

我国要慢慢与国际社会接轨,作为一个新兴的世界大国,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要重塑中华民族的伟大形象,严格处理死刑制度,和全世界的人民一起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新社会。

 

参考文献:

[1]胡云腾:

死刑通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2版。

[2]钊作俊:

死刑限制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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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荣杰:

引渡之理论与实践[M],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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