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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劳务合同项目部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承包人:

 四川巴中市川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名称:

北京市消防指挥中心改扩建工程

施工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90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四川巴中市川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北京市消防指挥中心改扩建工程

1.2工程概况:

 

1.2.1建筑面积:

21537m2,其中:

±0.00以下4080m2,±0.00以上17457m2

1.2.2结构类型: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结构。

1.2.3层数:

地下一层,地上十层;

1.3分包工作范围:

基础、±0.00以下结构、±0.00以上结构工程。

1.3.1±0.00以下基础、结构施工内容包括:

配合机械挖运土方及清槽打钎拍底;独立柱基、集水坑加深人工挖土并运至指定地点;挖土基坑围挡架子及防护;防水导墙砌筑、挡土墙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包括:

带型及独立柱加防水板基础及垫层;墙体、梁、板、柱、楼梯、电梯井、后浇带、车库柱转角防撞台预埋等(含模板支拆,钢筋制作、包括马镫铁等制作、绑扎,砼浇筑);预埋件的制作、安装;平面防水层的上下保护层及找平层;地下室外墙外侧水泥砂浆防水找平层、保护层等;地下室外墙内侧及地下一层底板内侧防水找平层、保护层;止水带、止水条、止水钢板(含材料费);地下室内外房心回填碎石;肥槽素土、2:

8灰土回填等一切回填工作。

结构内外脚手架等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

地下室所有内外脚手架等图纸设计全部内容。

1.3.2±0.00以上结构施工内容:

现浇钢筋混凝土、(含模板支拆、钢筋制作、绑扎,砼浇筑)墙体、梁、板、柱、楼梯、后浇带、电梯井、雨罩、女儿墙、水箱间、设备层;配合主体结构钢梯、钢爬梯及其它钢结构构件安装(提供脚手架);所有内外脚手架,楼内外全部安全防护及成品保护;预埋件的制作、安装;结构内外脚手架等结构图纸设计全部内容;

1.3.3其它施工项目:

所有施工洞、设备洞、管道洞的预留、剔凿和堵砌、修补、抹灰等。

1.3.4报价中其他内容包括:

(1)架子工程用工包括:

地上外墙防护综合脚手架、上人马道、人行通道、钢结构用架子搭拆、安全棚、安全网,及其他全部地下结构内外脚手架,地上室内脚手架搭设、拆除(无论何种形式架子),搭设材料货架、室内安全防护(楼内楼梯间、电梯井门口、电梯安装脚手架、本专业施工图纸范围内预留洞口防护,楼梯间、电梯井口、预留洞口、临边防护栏杆等)、作业平台搭设、脚手架调整、翻板、现场防护及零星脚手架搭拆、悬挂各种标语牌、安全防护标志、红白道刷油漆等用工;架子管、脚手架、安全网、卡扣等进退场装卸车用工;架子管、脚手板、安全网、卡扣刷油等维修用工。

1.3.5合同中其他内容包括:

(1)中小型机械费及小型工具使用费(中小型机械包括:

除塔吊、室外电梯、混凝土输送泵及输送管以外所有的机具设备;小型工具使用费;临时用电的三级配电箱、电源线等详见附表二);

(2)易耗材料用品(详见附表一);(3)成品保护、劳动保护费、防护用品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费;(4)施工现场内外发生的与工程有关的所有零工,包括因场地限制和扰民、民扰等因素导致的用工增加;(详见补充条款19.2)(5)变更洽商增减项目用工单项子目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6)施工现场所有临时设施的搭拆、改建、扩建(除活动房结构以外),如食堂、厕所、仓库、加工棚、水泥库、垃圾站、洗车池、排水沟、道路硬化等施工配套设施;(7)穿墙螺栓、对拉螺栓、柱模板用槽钢箍的材料及加工;(8)现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运至垃圾站。

(9)劳务人员必要的生活设施配备,如宿舍床具、取暖和降温设施等。

1.3.6非实体材料费用: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现场实际施工需要提供各种脚手架和模板。

主要是:

木材竹胶板材料费;钢管、卡扣、碗扣件、小钢模的租赁费用;大钢模租赁费;穿墙螺栓、对拉螺栓、柱模板箍用槽钢等材料以及所有和工程内容相关的其它材料(详见附表三)。

(2)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明安全样板工地标准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搭设现场内外的各种安全防护及通道,并负责所有材料及防护用品费用,主要是:

安全网、密目网、8#铅丝、尼龙绳、14#钢丝绳及卡子等(详见附表三)。

(3)各种非实体材料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管理,如有损坏和丢失由承包人负责。

费用中均含材料现场内外运输、清理、维修、损耗等;

(4)大钢模方案及厂家的确定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5)承包人要保证提供的材料及时、质量合格,机械设备完好,如果因此影响施工,发包人将给予承包方每次1000元-5000元的处罚。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北京京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150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6年11月29日,

完工日期2007年5月1日,工期为140天。

其中:

地下室结构工程60日历天,地上结构工程80日历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3800000元(包干)(人民币)

大写:

叁佰捌拾万圆整(包干)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1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  工    元/工日;结构木工    元/工日;

装修木工    元/工日;钢筋工    元/工日;

混凝土工    元/工日;油工    元/工日;

抹灰工    元/工日;架子工    元/工日;

水暖工    元/工日;电  工    元/工日;

壮  工    元/工日;     ;     ;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176.44 元/平方米:

其中,

地上结构、地下结构:

 176.44 元/M2;

临时水电   元/M2;屋面工程:

   元/M2;

非实体材料费用  元/M2。

建筑面积:

21537M2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元/M2;屋面防水:

      元/M2;

水磨石地面:

      元/M2;水泥砂浆:

      元/M2;

内墙普通抹灰:

     元/M2;             。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详见合同1.3、19.1.2条。

对分包工作范围及内容合同价采用包干形式。

(临建不另计费用)涉及变更洽商5000元以下不计;5000元以上按专业工日标准(详见19.1.6)计算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25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 元。

每月预结当月完成工程量,劳务费用支付至结算价的80%,剩余价款待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并预留5%保修款后,一次付清。

保修款一年后30天内返还。

5.3.2合同价款支付执行5.3.1条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方安全管理,当施工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生产服从安全,如不服从管理,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发包人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承包责任人予以处罚,责任及损失自负(详见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养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质量标准。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

如达不到标准,造成返工的,除承担返工材料费和人工费外,还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每出现一次质量事故,视情节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劳务合同,并在结算时扣除劳务结算价的20%予以处罚。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发包人报建设方得到确认的工期顺延。

●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

●发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交出工地的时间内交出工地;

●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建筑面积,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8.2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因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每拖延一天,对承包人罚款20000元,(与建设方要求发包方标准对等)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其它损失,最高不超过结算总价的10%。

●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

●发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交出工地的时间内交出工地;

●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建筑面积,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则工程师及应与承包人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延长工期问题,将形成新的竣工期限。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文明安全施工标准为:

达标。

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塔吊、室外电梯、混凝土输送泵及输送管、滚压直螺纹钢筋套丝机。

其余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安全网、密目网、安全帽、口罩、手套、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除塔吊、室外电梯、混凝土输送泵以外所有机具的操作、维护及承包人自备的材料机具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机具,承包人使用时应予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2006年11月5日提供施工图纸1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唐启义,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员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马明勇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现场后的30日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五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

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合同价款结算

19.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内容及结算有关事项:

19.1.1建筑面积按21537m2计算,对分包工作范围及内容合同价采用包干形式。

(临建不另计费用)涉及变更洽商5000元以下不计;5000元以上按专业工日标准计算费用。

19.1.2施工现场内外(含施工现场和钢筋加工场地及生活区)发生的所有零工。

主要包括文明施工达标、结构创优及现场各种清理;生活区清理、材料保养、维修、码放;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装卸车、跟车、材料的倒运、电焊工、临水临电用工、信号工、实验工、测量工、机械工、架子工;安全防护用工;现场绿化、美化、挂标示牌等,均包含在建筑平方米包干的单价中。

19.1.3承包人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以上工作。

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其工资由承包人支付,每人按日工资50元计算,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定后,发包人有权在将要付给承包人任何费用中扣除此项费用,承包人也无权因此而拒绝承包范围内任何工作。

19.1.4施工中发生的扰民、民扰、场地狭小、施工作业人员调整等问题所引起的停工、误工费均包含在建筑平方米包干价格中。

19.1.5合同范围的所有内容均不得在结算时进行调整。

其中所发生的风险费用均包含在建筑平方米价格中。

19.1.6合同以外及变更洽商单项子目增减超过20个工日项目的劳务价格:

结构30元/工日,装饰35元/工日,现场计时工25元/工日。

此工日单价已包括中小型机械费、小型工具使用费、易耗材料和非实体材料消耗、租赁等其它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调整。

19.1.7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承包人不得向发包方提出任何索赔。

19.1.8在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及零星用工,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发生前通知发包人预算员到现场办理有关签证,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现场主任工程师、器材主管、预算员四人以上联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每月20日收集整理后报发包人预算员审核确认,作为结算依据,过时不予结算。

19.1.9洽商变更以建设方给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变更、现场签认工作量均由发包人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器材主管、预算员签字生效。

19.2工程质量及工期管理措施:

19.2.1劳务队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组织施工,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及工序搭接安排负责。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生产、进度等需要要求劳务队增加或减少作业人员,承包人应积极调配无条件服从。

如承包方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不能完成承包范围以内的施工任务,在工程质量、工期、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达不到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在投标书中的承诺,发包人有权解除劳务合同,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详见7.4、8.3、9.3条款。

19.2.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或工期达不到发包方要求时,限承包人在7日内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每拖延一天工期,发包方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每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按情节轻重发包方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如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7.4、8.3条处理。

19.3工期延期:

19.3.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19.3.2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而导致承包方发生的一切损失。

19.4本工程的保修费按劳务费的5%预留,保修期为1年。

19.5施工现场料具管理措施:

19.5.1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根据发包人现场预算员按照图纸提取定额用量,对承包人指定人员发放材料领用单,承包人根据材料领用单到现场材料库领取材料。

如材料实际用量超出定额用量,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9.5.2施工过程中,所有周转材料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自行组织进场,进场前要经过发包人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如未经验收进场使用,要给予承包人每次1000-2000元罚款,造成质量问题,除承担相应损失外,同时给予承包人5000元以上的罚款。

19.5.3承包人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网、密目网必须到总公司指定地点采购,以确保产品质量。

19.5.4承包人进场的一切材料、设备必须经过发包人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的检查验收,如未经过验收或造成质量问题,按19.5.2处理。

19.6劳务队伍需要具备的条件:

19.6.1承包人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按13.2要求办理当地施工的一切手续,要统一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每人配备两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凡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将要付给承包人任何费用中扣除此费用。

19.6.2结构与专业部分、装修部分交接时,需交接双方共同认可,因结构问题产生的处理费用由结构施工方承担。

19.6.3工程施工期间,完成一道工序后,工序施工的交接必须有发包人现场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承包人应提前申报工序交接并附相应表格,以便发包人组织验收。

19.6.4承包人劳务人员要注册手续齐全,劳动力充足,技术工人所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80%;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管理人员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定岗、定职。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否则发生一次,罚款1000-5000元。

在建委管理中心注册备案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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