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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信息汇编16

医药行业信息汇编

政策法规

SFDA印发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若干意见……………………………01

SFDA印发注射剂工艺和处方核查通知……………………………05

药物评价

联合用药成治疗高血压新药研发主流……………………………08

市场透视

大环内酯类药物市场红霉素地位不减……………………………10

"恩度"旗开得胜,上市一年销售1.5亿……………………………17

行业动态

2007年上半年医药工业经济运行分析……………………………18

2006年医药商业销售100强名单公布……………………………21

2008年广东省药品采购方案征求意见……………………………23

河南首次实行药品全省"有标底招标"……………………………24

制药技术

注射剂无菌保证工艺研究及评价原则……………………………26

2007年第16期(总第36期)

2007-08-27Acetone编辑

政策法规

SFDA印发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若干意见

2007年8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国食药监办[2007]502号),就进一步做好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做出部署。

照录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作出全面部署,并且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严格执行《特别规定》,按照200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的有关要求,推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推进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药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

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不断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和解决好当前专项行动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按照既定部署完成好下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药品研制环节整治力度

(三)进一步深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国家局和省(区、市)局按照分工,抓紧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已完成核查工作的注册申请进行分类处理。

对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在完成技术审评后,由国家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合格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对除此

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合格后上市销售。

(五)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

各省(区、市)局要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对有疑点或来源不明的品种逐一进行清查,确保药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

原始审批文件的调取、审核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各省(区、市)局直接组织。

国家局将组织专项工作组,以地标升国标和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中涉及的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对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进行复核验收。

验收合格后,各省(区、市)局再组织开展再注册工作。

要通过再注册,切实淘汰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

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期间,已受理再注册的品种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六)坚决贯彻执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各省(区、市)局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关规定,集中力量按时完成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审核工作。

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七)进一步完善药品GMP监督实施工作。

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改革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式,使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与药品注册现场检查紧密结合。

继续加强日常生产监管,加大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GMP。

(八)开展对部分已上市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核查。

国家局将制定生产工艺核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各省(区、市)局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艺进行核查,并分别情况采取措施,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

(九)总结经验,继续试行和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国家局将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十)加强特殊药品监管。

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流通流向的动态监控。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十一)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

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

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

(十二)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

全面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省(区、市)局要严把药品批发企业准入关,对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国家局将予以全国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开展药品大物流企业试点,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程度。

(十三)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

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

(十四)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

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着重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探索、总结和发展适合本地区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管模式。

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

五、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十五)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工作。

各省(区、市)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

国家局将组织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等四种医疗器械注册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

对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国家局负责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的核查,其余的由各省(区、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别负责。

要进一步严格产品准入条件,对境内三类医疗器械,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性核查,在核实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审批;对弄虚作假的注册申请,必须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十六)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按照计划时限,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国家局负责组织对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局要继续开展国家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

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项监督检查。

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或存在违法使用原辅料等行为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十七)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

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通报全国和各地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局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十九)推进医疗器械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加快制修订医用电气通用及专用安全标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等基础标准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法制建设,加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一)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全面落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大力强化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继续完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保证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二)按照《特别规定》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责。

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链接:

政策法规

SFDA印发注射剂工艺和处方核查通知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照录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国家局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现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重点是大容量注射剂和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

各省局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2008年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核查工作;其他类药品的核查工作,由各省局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核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应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局。

二、各省局应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动员生产企业配合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各省局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可参照“部分化学药品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及其风险因素”(附件1)、“部分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附件2)以及“部分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注射剂品种名单”(附件3),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注射剂类药品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开展核查工作。

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可与药品再注册工作结合进行。

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

凡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生产工艺和处方,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仍不按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在此次核查工作中,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而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且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品种,各省局应要求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

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药品审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

四、各省局应高度重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核查工作对降低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牵头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国家局将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省局在开展核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注射剂类药品生产秩序,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不按照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生产、变更工艺和处方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的问题,国家局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变工艺和处方的研究和申报行为,排除注射剂类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药品生产质量,防止严重质量事故的发生。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和GMP要求组织生产,改变工艺和处方必须按规定进行研究并依法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局统一组织对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制定技术要求,组织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对重点高风险品种进行抽验和现场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注射剂类药品品种的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按照品种的处理原则分类处理、汇总上报、督促企业整改等工作。

(三)各省局应当对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应当依据风险程度评估结果,分轻重缓急,对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工作步骤:

各省局根据本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产品品种种类及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可按以下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1.申报登记:

省局组织辖区内企业对所生产的注射剂品种进行申报,要求生产企业如实提供每个品种的实际生产工艺和处方、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依据或验证资料。

对企业现在不生产的品种,可暂不进行核查,如企业拟恢复生产,必须提出申请并进行工艺核查。

2.分类处理:

各省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分类,必要时应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药品生产企业无法提供原注册申报工艺和处方的,应以审批档案作为核查依据;亦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现行生产工艺和处方,并提交与通用工艺和处方或者其他企业同品种进行对比的研究资料。

3.建立档案:

各省局应建立药品生产工艺及处方等资料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及企业变更的依据。

4.汇总报告:

各省局应及时将阶段性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国家局。

三、处理原则

(一)经过核查,企业按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生产,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可以继续生产;

(二)企业经充分研究和验证后改变工艺和处方,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必须按要求限时进行申报,视情况可以同意继续生产;

(三)企业未经充分研究和验证,擅自改变工艺和处方,并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

除上述情况外,对工艺不成熟、处方和剂型不合理、质量不稳定品种的生产,也要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对工艺、处方与质量标准不相适应的,责令限期建立完善相应内控标准,并申报修订国家药品标准。

四、相关要求

开展对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各省局要充分认识作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充分做好药品生产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制定严密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完成好工艺核查工作,坚决消除注射剂类药品安全隐患。

通知及其附件:

药物评价

联合用药成治疗高血压新药研发主流

全球有10亿高血压患者,仅美国就有6500万人。

如果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高血压这种普通的疾病就可能增加心力衰竭、中风和肾功能衰竭发生的风险。

而随着研发中高血压治疗药物的减少,制药企业最愿意采取的策略是研究联合用药而不是研究新的治疗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仿制药对他们现有高血压药物市场的冲击。

市场增长趋缓

在仿制药竞争和医疗

保健系统重组的双重压力

之下,高血压药物的市场

增长变缓。

虽然许多领先

药物已经有仿制药可用,

但处方最好的高血压治疗

药物是β-阻滞剂和钙通道处方最多的高血压治疗药物类别

阻滞剂。

从专利药方面来看,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滞剂占据了高血压药物前十强中的五强,2006年销售额达到了106亿美元。

但是,许多领先的高血压药物在接下来的5年内,将面临着专利到期的压力,其中包括2007年末专利到期的辉瑞公司的氨氯地平(络活喜、Norvasc),2006年,其销售额为49亿美元;2007年专利到期的葛兰素史克公司的卡维地洛(达利金、Coreg)、2008年专利到期的拜耳公司的硝苯地平(拜新同、Adala)、2010年专利到期的默克公司的氯沙坦(科素亚、Cozaar)。

阿利吉仑问世

高血压治疗药物包括利尿剂、β-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CCBs)、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这些都是过去35年间治疗高血压的主流药物。

最近,药物研究者们已经研究出作用于肾素的化合物,如阿利吉仑(Aliskiren、Tekturna)。

过去的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是作用于血管紧张素Ⅱ,而诸如阿利吉仑的化合物是通过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中的其他靶标来降低血压。

2007年3月,FDA批准阿利吉仑片单用或联合其他治疗手段用于高血压治疗,规格为150mg和300mg,一日一次。

本品是直接肾素抑制剂的首个获准上市产品,

也是十多年来首个获准上市的新型抗

高血压药物的产品。

阿利吉仑靶向作用于肾素以发挥Aliskiren

降压作用,其引起血管紧张素Ⅰ的减少,随之引起血管紧张素Ⅱ也减少。

一项入选6400例患者的临床研究显示,阿利吉仑能提供长达24小时的显著降压效果,本品具有较好的耐受性,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腹泻,其他不良反应有咳嗽和皮疹,血管性水肿罕见。

更进一步的研究发现,阿利吉仑和其他的高血压药物合用效果更好,特别是和氯噻酮或缬沙坦(Valsartan、Diovan)合用。

阿利吉仑和其他类别的高血压药物合用可利用的数据有限,但是初期症状显示和其他药物合用效果也很好。

分析师预计,到2012年,阿利吉仑的销售额有望超过25亿美元。

合并用药成主流

从20世纪90年代后高血压药物数量来看,高血压药物下一步的发展趋势之一是联合用药。

1999年,瑞典在老年人中开展的临床试验提供了利尿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钙通道阻滞剂和β-阻滞剂合用的第一手临床数据。

不久之后,开展了赖诺普利/氢氯噻嗪、氯沙坦或缬沙坦/氢氯噻嗪、氨苯喋啶/氢氯噻嗪的临床研究。

更新的途径是还在寻求中的高血压药物和其他心血管药物的合用,例如氨氯地平和阿托伐他汀的复方制剂(Caduet)。

透视各大制药企业的研发线,可以发现,用于治疗高血压的新化合物的投资在下降。

大多数研发末期项目还是在研究联合用药。

新的联合用药正在开发之中,如辉瑞公司的Caduet,已进入Ⅱ期临床的武田公司的Azilsartan和糖尿病药物吡格列酮,但是该研究已停止。

处于临床研究的药物还有Gilead公司的内皮素受体拮抗剂达卢生坦(Ⅲ期),SigmaTau公司的一种心脏糖苷拮抗剂(Ⅱ期临床研究),赛诺菲-安万特的血管肽酶抑制剂(Ⅱ期临床研究)。

虽然内皮素受体已经获得批准用于治疗肺动脉高压,心脏糖苷抑制剂和血管肽酶抑制剂代表了潜在的新的高血压治疗方法,但是考虑到奥马曲拉和山帕曲拉的失败,血管肽酶抑制剂还将经历一段多变的时期。

(摘自《医药经济报》,作者:

邵建国,题目和文字略有删改)

市场透视

大环内酯类药物市场红霉素地位不减

在抗菌药物市场上,大环内酯类抗生素虽没有象头孢菌素类和青霉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那样占居主导地位,但在其他“非主流”抗菌药物中,大环内酯类仍然表现突出,在抗菌药物市场上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尤其是辉瑞公司(Pfizer)的希美舒(Zithromax,阿奇霉素,azithromycin)和雅培公司(AbbottLaboratories)的Biaxin/Klacid(克拉霉素,clarithromycin),是畅销全球的抗生素。

一、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简介

据统计,自1952年第一个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红霉素问世以来,全球各国使用的该类药物已经超过50种,我国临床应用的约有16种。

本类抗生素作用于敏感细菌的50S核糖体亚单位,通过阻断转肽作用和(或)mRNA转位而抑制细菌的蛋白质合成。

临床上细菌对大环内酯类产生耐药的原因是50S核糖体RNA的一个腺嘌呤残基转录后甲基化,导致细菌对大环内酯耐药。

由于本类抗生素的化学结构有一定的近似性,故交叉耐药关系较为密切。

本类药物一般只抑菌,不杀菌,但对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无法控制的支原体、衣原体和弯曲菌等有特效,是治疗军团菌病的首选药,还可以治疗艾滋病患者的弓形虫感染。

除抗菌作用外,还发现了许多具有新活性的大环内酯,如抗寄生虫、抗病毒、抗肿瘤和酶抑制剂等作用。

本类药物的另一个特点是虽然血药浓度不高,但组织分布和细胞内移行性良好,因此临床应用较广泛。

根据卫生部2004年公布的《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目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erythromycin)、麦迪霉素(midecamycin)、螺旋霉素(spiramycin)、乙酰螺旋霉素(acetylspiramycin)、交沙霉素(josamycin)和吉他霉素(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等。

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且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红霉素(含琥乙红霉素、依托红霉素、乳糖酸红霉素)等适应证主要包括:

⑴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β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敏感β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织炎,以及白喉及白喉带菌者。

⑵军团菌病。

⑶衣原体属和支原体属等所致的呼吸道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

⑷其他:

口腔感染、空肠弯曲菌肠炎、百日咳等。

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及交沙霉素,主要用于革兰阳性菌所致呼吸道、皮肤软组织、眼耳鼻喉及口腔等感染的轻症患者。

大环内酯类新品种除上述适应证外,阿奇霉素可用于军团菌病,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尚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及卡他莫拉菌所致的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鸟分枝杆菌复合群感染的治疗及预防。

克拉霉素与其他药物联合,可用于幽门螺杆菌感染。

二、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市场分析

1、国内市场概况

在我国,感染性疾病是目前临床上最为常见的一类疾病,也是引起患者死亡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在所有供临床使用的药物中,抗感染药物是数量最大、种类最多、发展最快的药物。

2002~2006年全国十六大城市样本医院购药数据显示,医院用药市场依然保持快速增长,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0.4%,虽然2006年12.6%的年增长率已不如2004年27.5%的增长率,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逼近,短期内国内医院用药市场仍将保持较快速增长。

在整个医院市场增长的大潮下,抗感染药物作为主力军当然不甘示弱。

抗感染药物虽然分为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抗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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