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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现象

论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现象

摘要  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较为广泛的雇佣劳动,奴隶、自由民都频繁的出现在雇佣劳动中。

雇佣劳动存在于农牧业、手工业、家务劳动及运输业等几乎一切经济领域。

雇佣奴隶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雇佣自由民的期限则不固定,但一般雇佣时间较短。

在雇佣工资方面,自由民雇工的工资明显高于奴隶雇工的工资,这不仅与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有关,也与他们所从事的劳动领域有关。

古巴比伦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雇工租赁市场。

关键词   古巴比伦;雇佣劳动;奴隶;自由民

 

“雇佣劳动”通常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一种生产关系。

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报酬,这种获利方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开始出现,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产物。

在古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背景下,雇佣劳动日益盛行,《汉穆拉比法典》中约有十多个法律条文涉及了雇佣劳动,其条文的数目远远多于对奴隶的规定,可见当时雇佣劳动已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政府需要制定专门的条款来规范雇佣劳动。

在考古中也出土了大量的奴隶和自由民的雇佣契约,这些契约无疑成为研究古巴比伦时期雇佣劳动的重要史料。

对奴隶制的性质、特征、功能及奴隶买卖等活动,中西方学者都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但对于奴隶及自由民的雇佣劳动的研究,则较少涉及,成果不多。

西方亚述学学者多在文献集中编辑出版了一些关于奴隶及自由民雇佣的契约,但他们对雇佣劳动中的具体问题,如雇工的雇佣工资、雇佣的期限、雇工的使用领域及奴隶与自由民雇佣的差别等等,并未做深入、细致的综合性研究。

国内由于文献的缺乏及古代语言文字的障碍,学者们对古巴比伦时期雇佣劳动的研究极其薄弱,尚没有专文探讨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问题。

本文试图根据大量的雇佣劳动契约,并参照《汉穆拉比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古巴比伦雇佣劳动的诸多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的考察研究,以期达到对古巴比伦时期生产关系、经济状况及社会性质等诸多重要问题的深入认识。

 

奴隶与自由民雇佣契约的基本模式

 

古巴比伦人具有很强的契约观念与法律意识,他们在进行雇佣劳动时要签订契约,以保证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较长时期雇佣劳动的实践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雇佣租赁契约,这些契约与现代的契约相比也并不原始和落后。

古巴比伦时期的雇工主要来自于奴隶和自由农民,分别形成了不同格式的雇佣契约模式。

(一)奴隶雇佣契约的基本模式

在雇佣劳动中,奴隶是雇工的一个重要来源,并且形成了固定模式的雇佣契约,一个标准的奴隶雇佣契约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雇佣对象的描述;2、雇主与雇工:

从A手中,B雇下了他;3、雇工的服务期限;4、雇工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量,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5、双方的职责;6、证人;7、日期(年名、月名、日期);8、印章。

试举一例:

“一个人,名叫阿皮勒伊里舒。

从尼台旮手中,那比辛租下了他,为期6个月,6个月的工资是4‘石’大麦。

在拉尔萨的码头,那比辛将为阿皮勒伊里舒称出4‘石’大麦。

每月20‘升’大麦和24‘升’啤酒,他(雇主)将提供给他。

工资总数中,1/2‘钱’银子,他(阿皮勒伊里舒)已经得到了,如果他没有服役完全部的雇佣期(就离开),他将失去他的工资。

证人:

汀基吞之子辛埃瑞什、那比沙如尔之子辛伊什美尼、皮伊尔胡姆、沙马什伊姆古尔腊尼、辛伊什美尼。

他们的印章被滚上了。

日期:

1月10日,新年”。

这是一个典型的奴隶租赁契约,几乎包含了奴隶雇佣契约的全部要素。

契约的开始一般会写出被雇佣者的奴隶身份和性别。

有时契约并不明确指出被雇佣者的奴隶身份,但从被雇佣者是从谁的手中雇用也可以判断其身份。

如果被雇佣者是从另外一个人手中被雇下,那么他的身份一般就是奴隶,因为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不能独自进行雇佣活动,需要由他的主人和雇主签订契约。

在上述契约中,虽然没有给出被雇佣者阿皮勒伊里舒的奴隶身份,但从“在尼台伽的手中,那比辛租下了他”,仍然可以断定阿皮勒伊里舒的奴隶身份。

雇佣的时间为6个月,佣金为4“石”大麦,支付的地点是拉尔萨的码头。

契约接下来是雇佣双方应负的责任及义务。

在六个月期间,雇主要负责雇工的饮食,每个月要提供20“升”大麦和24“升”啤酒,在有些契约中,雇主还要承担雇工的衣料钱。

在工资总数中,1/2“钱”银子(约合1/2“石”大麦)被得到了,可见工资的支付方式是分期付款,雇主要预支一部分工资,其余的工资在雇佣期结束时付清,这保证了雇主的正当权利,如果雇工违约,在没有服务完约定的期限就离开的话,那么他将失去其余的大部分工资。

契约接下来是五个证人,并且五个证人的印章要滚在泥板上,充分保证契约的正式性、合法性及不可更改性。

契约的最后是契约签订的日期,可惜这个契约的时间并不完整,无法确实是签订于哪个国王在位期间。

(二)自由民(“收割农工”Harvester)雇佣契约的基本模式

古巴比伦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雇佣劳动的最主要目的还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所以自由民的雇佣大多数是“收割农民”的雇佣,并且形成了和奴隶雇佣不同的契约模式。

一个典型“收割农工”的雇佣模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工资;2、雇主,被雇佣者“收割农工”3、“收割农工”需要完成的任务;4、完不成任务的惩罚;5、证人(印章);6、日期。

试举一例:

“11/2‘钱’银子,作为农时的报酬。

从马尔杜克拉马萨苏之女、那迪图女祭司杜舒普吞手中,哈姆萨吞得到了它(工资)。

在收获的季节里,他(哈姆萨吞)要像他的同事一样,和他人合作完成收割任务。

如果他没有完成任务,则要根据国王的法律规定得到惩罚。

5个证人作证。

时间:

9月8日,汉穆拉比第30年”。

“收割农工”的雇佣契约与奴隶雇佣契约不同的是,契约开始首先强调的是工资数额,然后才是雇主和“收割农工”。

工资是提前支付,也反映了在收获季节时,雇工的紧缺,必须预付工资,才能雇到农工。

契约接下来是规定了雇工的责任,是必须完成收割任务。

如果完不成任务,要根据国王的法令进行惩罚。

契约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要受到何种惩罚,但国王已经对此有了相关规定,惩罚应该不会太轻。

因为雇主一般都属于有钱有势的大奴隶主,属于社会中上层,侵犯他们的利益应该是被严厉惩罚的。

这种“收割农工”的雇佣契约一般都没有规定雇佣的期限,或许这种类型的雇佣期限就是一个收割季,收割结束了,雇佣也就停止了。

契约同样需要3-5位证人作证。

契约最后是签订契约的时间。

 

雇佣的服务期限

 

从大量的雇佣契约来看,雇工的服务期限大不相同,多种多样,少则几天,多则几年,但也并非没有规律可寻。

一般雇佣的服务期限集中于两个时间段,一年或者一个收割季(20-25?

天),其它则有有1个月、2个月、3个月、9个月和几年等多个雇佣期限。

(一)雇佣时间为1年

雇佣奴隶的时间多数为一年,雇佣奴隶的目的主要用于家内劳动,用于对雇主的生活照顾,所以雇佣时间较长,多以一年为一个雇佣周期,一年之后雇佣结束或者续约。

如:

“一个奴隶,名叫阿比逊,从乌勒塔马西伊什塔尔手中,辛伊姆古尔安尼,租下了他,为期1年。

作为1年的租金,5/6“钱”银子他将支付。

他将提供给他(雇工)食物和衣服。

如果他(阿比逊)没有完成服务期限,他将归还工资和衣服。

证人:

伊里阿姆塔哈尔、舒米阿黑亚、埃阿贝里里。

日期:

5月30日,叁苏伊鲁那第3年。

在这契约中,奴隶阿比逊被雇佣,时间为一年。

在一年雇佣期内,阿比逊住在雇主家里,雇主要提供给他食物,并且还要提供衣服。

如果阿比逊没有完成1年的服务期就返回的话,他要归还领走的工资和使用的衣服,那么他将得不到任何报酬。

所以,一旦签订契约,服务期限是不能随便改变的。

(二)雇佣期为一个“收割季”

雇佣奴隶的租期一般较长,但雇佣“收割农工”(Havester)的时间一般都较短,多数是在收获季节最需要劳动力的时候雇佣农工,当庄稼收割完毕后,雇佣关系解除。

这种方式对雇主来说也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方式。

但在这种雇佣“收割农工”的契约中,一般都没有明确的写出雇佣的期限。

如:

“1‘钱’银子,从安舒伊波尼之子、法官沙马什舒门迪卜手中,吉米勒马尔杜克得到了,作为一个“收割季”的工资。

在收获的季节里,他(吉米勒马尔杜克)要与其他农工一起完成收割任务,如果完不成任务,他将要根据国王的法令受到惩罚。

证人伊丁辛之子伊丁阿达德、书吏阿维勒辛。

时间:

阿米迪塔那29年。

印章略。

在这个“收割农工”的契约中,雇主的身份是“法官”,毫无疑问法官应属于比较富裕的阶层,拥有大量的土地。

此外,法官忙于判案等事务也没有时间去收割庄稼,因此他需要雇佣农工给他收割庄稼。

在这个契约中,雇佣时间为一个收割季,收割季结束后,雇佣关系解除。

(三)其它的雇佣期限

除了上述两个主流的雇佣周期外,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雇佣期限,如6个月,3个月,2个月零1天,1个月等等。

在一个契约里,给出了雇佣起止的具体日期,契约载:

“一个人,名叫辛瑞美尼,从10月16日一直到(明年的)7月15日,在他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恩里勒瑞美尼雇下了他。

证人:

伊波尼[…]、沙马什舍美、丁吉尔里图勒、里皮忒伊什塔尔,证人们的印章被滚上了。

日期:

10月16日,叁苏伊鲁那第1年。

印章:

贝阿达德神的仆人、汉穆拉皮腊普舒奴之子贝里阿达德”。

这个契约属于雇佣自由民的契约,契约里有一句话,“在他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这表明了他是有人身自由的,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并不是奴隶身份。

雇佣期限写的特别精确,从10月16日开始,到次年的7月15日,时间刚好9个月。

这是我们见到的唯一一个雇佣期限精确到了某一天的雇佣契约,虽然只有一个契约,但也表明了这一时期雇佣劳动的日益盛行,雇佣契约的逐步成熟完善。

 

雇佣的工资

 

在“雇佣劳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便是关于雇佣的工资,但这也是一个最复杂,不易搞清楚的问题。

因为雇工使用的领域不同,所服务的期限也不同,所以很难对雇工的工资做一个横向比较。

此外,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两种货币工资,一种是大麦的实物货币,另外一种是银钱的金属货币,这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也不固定。

据法尔波研究,在古巴比伦早期,1“石”大麦的价值为1“钱”银子,但随后大麦的价格下降,1“石”大麦的价值只有3/4“钱”银子,最低时为2/5“钱”银子。

但到了古巴比伦后期,特别是阿米嚓杜卡时期,大麦的价值回升,1“石”大麦的价值超过了1“钱”银子。

因此,我们把大麦的价值粗略地确定为1“石”大麦的价值等于1“钱”银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使用两种不同货币的雇佣活动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从而对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工资有一个整体的大概认识。

(一)大麦工资

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一般涉及买卖的交易多使用金属货币,如房屋买卖、土地买卖、奴隶买卖等等。

涉及租赁活动的交易,多使用实物货币—大麦支付,特别是土地的租赁,租金几乎都是使用大麦租赁。

在雇佣劳动中,既使用实物货币,又使用金属货币,但总体来讲,雇佣奴隶多使用大麦作为工资,而在雇佣手工业者或者“收割农工”时多使用金属货币,当然也不尽然。

《汉穆拉比法典》中对从事农牧业雇工的工资做了规定:

一般农民的年工资为8“大麦”,耕夫的年工资为6“石”大麦,牧牛或牧羊人的年工资为8“石”大麦。

这个工资标准应该只是一个参考的工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工资会有上下的浮动。

如在AUCT第177号契约中,牧羊人的工资是6“石”大麦,但雇主需要提供5“斤”羊毛作为衣料,因此与法典规定的8“石”大麦也相差不多。

但如果雇工是奴隶身份,工作是家务劳动,那么工资就少很多,他们的工资多在1-2“石”大麦之间。

(二)银钱工资

在更多的情况下,雇工的工资都使用金属货币,采用银钱支付,特别是雇佣手工业者、“收割农工”等自由民的情况下。

《汉穆拉比法典》第274条对9种手工业者的工资不加区分一律规定为每天5“粒”银子。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宝石工的工资和一个泥瓦匠的工资不可能相同,这个工资规定只能是一个参考的工资标准。

如果按照这个工资标准,每年按照360天进行计算,那么这些手工技艺者们的年工资是90“钱”银子,是牧羊人、农夫等的10倍以上,属于较高的工资。

当然,由于他们具有特殊的技艺,工资高也合情合理。

那么一般“收割农工”的工资如何呢?

我们考察了52个雇佣期限都是一个收割季的契约,他们的工资如下:

根据以上52个雇佣期限都是一个收割季的契约,我们大体可以计算出古巴比伦时期一个收割农工的工资份额。

汉穆拉比国王时期有7个契约,一个收割季的平均工资约为1“钱”银子,平均年工资为12“钱”银子。

阿米迪塔那国王时期有12个契约,平均一个收割季的工资约为1“钱”银子,年工资约为12“钱”银子。

虽然从平均工资来看,两个时期的雇佣工资差别不大,但很明显,在阿米迪塔那期间,个人工资数额的变动幅度较大,最高的年工资为24“钱”银子,最低的年工资仅有22/5“钱”银子,相差了10倍之多,而汉穆拉比国王时期最高年工资为18“钱”银子,最低为6“钱”银子,相差只有3倍。

工资变动幅度较大也显示了阿米迪塔那时期经济与政治局势的混乱。

阿米嚓杜卡国王时期共有27个契约,其中雇工的工资都比较集中为一个收割季工资为1/2“钱”银子,年工资为6“钱”银子,这样的契约有21个,约占总数的80%。

其它的雇佣工资也相差不大,有4“钱”、8“钱”等等。

可见古巴比伦后期阿米嚓杜克时期“收割农工”的工资只是中前期汉穆拉比时期雇佣工资的1/2。

这一时期工资低的原因可能是随着古巴比伦王朝的日益衰弱,越来越多的小农破产,这些破产失去土地的小农为了生存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做雇佣工人,雇佣工人数目的增多引起了劳动工资的下降。

或许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随着雇佣劳动的日益发展,雇佣市场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具有了出卖自己劳动力赚钱的意识,也促进了雇佣工人数量的日益增多,造成了劳动力价值的降低。

手工技艺者及“收割农工”的工资相对较高,而奴隶的工资相比而言则低得多,其一年的工资一般在2“钱”银子以下,相当于一个“收割农工”一个收割季的工资标准。

(三)其它工资形式

除了大麦与银钱作为雇工的工资外,在一个契约里出现了椰枣作为工资的支付方式,契约如下:

“2‘斛’椰枣,来自于腊布姆城,希皮沙马什负责分发。

2‘斛’椰枣:

15升给那那拉马西;15升给阿达德拉马西;10升给帕普奴穆杜塔亚腊特;15升给阿舒米亚采里;15升给乌腊什亚吞;15升给乌腊什图瑞姆;10升给阿那勒迪采特尼比舒;15升给那那乌米和帕普奴姆图库尔提;15升大麦工资给女奴隶。

日期:

9月5日,瑞姆辛31年”。

椰枣是古代两河流域地区从古至今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作物,古巴比伦人普遍种植椰枣树。

在雇佣工人从事与椰枣有关的活动中,用椰枣作为工资也并不稀奇。

上述文献属于一个工资支出的账目表,账面表上记载了每个雇工应得的椰枣份额。

最后一位雇工的身份是女奴仆,但她的工资并非是椰枣,依旧为大麦,可能她并非从事和椰枣有关的劳动,仍旧从事家内劳动。

她的份额也为15升,但大麦的价值要低于椰枣的价值。

在另一个契约中,雇工的工资没有明确说明工资的种类和份额,而是根据他的左邻右舍的工资支付。

在这个契约中,雇工的工资为“与他的左邻右舍一样多”,阿卡德语为ki-maá-zi-daùá-ga-bi,直译为“他的左边和右边”。

这个短语经常出现在在财产交易活动,如在土地租赁活动中,“根据左邻右舍的租金比率交租”,是一个常见的租金比率。

可见,在古巴比伦存着一个约定俗成,或者国家规定的被大家默认的一个工资或交租比例,这种大家都默认的标准便用短语ki-maá-zi-daùá-ga-bi表示,而无需在契约中再予以详细规定了。

 

雇佣劳动的使用领域

 

雇佣劳动都使用在哪些领域?

雇佣雇工的目的是什么?

这无疑是研究雇佣劳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探寻古巴比伦时期雇佣劳动性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

(一)雇工从事农牧业活动

在收获季节雇佣自由民收割庄稼,这是古巴比伦最主要的雇佣方式。

约有2/3以上的契约属于“雇佣农工”的契约。

在契约模式与雇佣期限中,我们已经分析了“收割农工”的契约,在此不再举例赘述。

古巴比伦人除了种植大麦等粮食作物之外,还大量种植椰枣等经济作物,经营果园获利也是大奴隶主们常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古巴比伦时期也存在着较多的果园买卖及租赁活动。

雇佣农工管理果园,也是古巴比伦时期常见的雇佣类型。

试举一例:

“阿帕里之子吉米隆,为他自己雇佣了瓦腊德伊里舒之子伊那埃萨基勒载尔,作为果园管理者,直到收获季节结束。

每月工资,他将得到1“钱”银子。

此外,21/2‘钱’银子是他的食物费用,31/2‘钱’银子是他的饮料费用。

他要自己准备其它用品和衣服。

如果将来果树没有获得丰收,他要根据一定的比率交纳银子。

在3月,他应该开始工作。

他应该扩大树木的间距,移植树木。

如果他中途放弃和离开,他将失去他的工资。

根据关于他的租用契约,1‘钱’银子被得到了”。

在这个契约中,雇工的工作是管理果园,扩大果树的间距,移植果树,以使果园获得丰收,这是雇工的工作职责。

管理果园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所以雇工的工资较高,每月为1“钱”银子,此外雇主还要担负雇工的食物费用和饮料费用。

虽然工资较高,但责任也不轻,如果雇工失职,没有使果园收获丰收,他将根据一定的比例上缴罚金。

除了在农业活动中频繁的雇佣雇工之外,在畜牧业中使用雇工也比较常见。

在一个契约中,雇主雇佣自由人阿达德贝来伊里的目的是为他放牧,照看羊群。

他总共委托给阿达德贝来伊里照顾看的山羊和绵羊共有159只,数目较多。

阿达德贝来伊里的工资为6“石”大麦,并且可得到5“斤”羊毛作为衣料,工资与《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的牧羊人的工资标准相差不大。

牧羊人的责任重大,如果羊有丢失,则由牧羊人承担损失。

在另一个契约中,里布尔贝里和贝里鲁达瑞被雇用来放牛,分配给了他们7头牛,其中有一头是犁田牛。

农牧业可谓是使用雇工最多的一个领域。

(二)雇工用于家内劳动

雇工用于家内劳动,是雇主雇佣劳工的另外一个主要用途,特别是奴隶身份的雇工,其用途一般是用作家内劳动。

在一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雇工的用途,用来照顾雇主的生活起居。

如:

“一个女奴隶,名叫阿马杜穆贝勒提,从她的主人舒比沙之女、阿姆提沙马什手中,伊波库奴尼吞之女、里比特伊什塔尔雇佣了她,作为奴仆照顾自己。

作为奴仆的工资,她将在修道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1‘石’大麦,作为她的工资。

日期:

叁苏伊鲁那3或4年”。

在这个契约中,虽没有给出雇主里比特伊什塔尔的确定身份,但从工资是在修道院的门口量出大麦,可以确定她的女祭司身份。

这个女祭司住在修改院内,主要从事宗教活动,不从事农业劳动,因此她雇佣劳工的目的就是让她当做奴仆,用来照顾自己的生活。

雇工的用途也在契约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雇工本来的身份就是女奴隶,所以从事家内劳动非常适合,对她来说也属于轻车熟路的工作了。

不仅奴隶被雇佣从事家内劳动,有时自由人也被雇佣从事家内劳动。

在一个契约中,杜穆埃尔采汀的身份是自由人,但他被雇佣用来从事家内劳动,照顾雇主的生活。

在4月2日,他要进入雇主辛舍米的房间。

雇佣期虽然在契约中没有写明,但按照惯例一般是1年的时间。

(三)雇工用于啤酒酿造业

古巴比伦人的手工行业也特别发达,特别是啤酒酿造业。

啤酒是古代两河流域人的发明。

古巴比伦人的啤酒酿造、买卖等都已经非常普遍。

《汉穆拉比法典》也有关于限制女祭司开酒店和进入酒店喝酒的规定,显示了当时酒店已经大量存在,啤酒已成为人们日常的生活饮料。

在雇佣契约中,也出现了雇佣啤酒酿造师的契约。

如:

“那比辛,是拉尔萨的啤酒酿造师。

他被雇到了马腊特沙瑞姆城来酿造啤酒,酿酒用的大麦已经准备好了。

马腊特沙瑞姆城的市长瓦腊德埃什塔尔对他的雇佣非常满意。

他的印章被滚上了。

日期:

4月[…]日,叁苏伊鲁那第7年。

印章:

阿皮勒辛之子,瓦腊德南那,[…]神的祭司”。

在这个契约中,那比辛本来是拉尔萨的啤酒酿造师,但可能酿酒技术非常高超,而被马腊特沙瑞姆的市长雇佣,来到该城进行酿酒,并且酿酒用的大麦已经为他准备好了。

这个契约中,雇主是城市的市长,雇佣那比辛可能是为政府服务,也表明了那比辛是一位远近闻名的酿造师。

这个契约重视的是确定雇佣关系,因此契约中并未规定工资份额和雇佣期限。

或许其它问题会另外签订契约,或者有国家规定的啤酒酿造师的工资标准。

(四)雇工用于其它工作

雇工除了用于农牧业、家内劳动及酿酒业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手工行业,《汉穆拉比法典》第274条规定了洗染工、亚麻织匠、宝石工、制弓匠、金属匠、木匠、皮革匠、芦苇编织匠以及皮革匠等九个工种的价格。

每个行业的工资不加区别均是每天5“粒”银子,不管这种工资在现实中是否具有操作性,但该条规定却向我们透漏了,在上述手工行业中,均存在着雇佣工人劳动的现象。

但在在雇佣契约中,并未发现雇佣上述手工工人的契约。

在一个契约中,雇佣劳工的目的是参加国王的某些运动,或许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某种徭役。

契约如下:

“贝隆马,从尼伊德奴沙阿手中,马尔杜克阿比租下了他,目的是代替自己去参加国王的运动。

1‘石’大麦作为他的工资,1/5‘石’大麦和1/2升芝麻油和作为他的日常饮食。

在国王的……。

(残缺)”

在这个契约中,马尔杜克阿比雇下了一个奴隶,去参加国王的某种运动,这种活动可能是一些行政或者宗教方面的游行活动,属于某种徭役。

在另一个契约中,雇工的工作是用来运草。

在另一个契约中,雇工的工作是粉碎工作。

综上而述,可以看出雇佣劳动存在于农牧业、手工业、家内服务业、运输业等等多个行业,雇佣劳动已成为当时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行为。

 

余论

 

以上详细考察了古巴比伦时期雇佣契约的基本模式、雇佣的服务期限、雇佣的工资及雇工的使用领域等诸多细节问题。

通过考察,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较多的雇佣劳动。

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较广泛的雇佣劳动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古代两河流域是一个商业经济非常发达的文明,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属于商业文明而非农业文明。

古巴比伦时期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其商业经济高度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这一时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逐渐成为商品,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等已成为人们获利的手段。

因此,在商业经济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劳动力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商品,靠出卖劳动力来获利的雇佣劳动也就应运而生了。

但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是否性质相同呢?

这种生产关系是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呢?

一般认为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产品完全商品化,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依靠他人完成生产和生活的维继;其二,劳动力零资产且人身自由,所有受雇对象没有资本和土地,有的是自由的人身和自由的选择权,即可以自由选择雇主。

反观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具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但并未实现产品完全社会化,奴隶主和自由民都可以依靠个人的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生产实现自给自足,而非必须完全通过商品交换。

而当时劳动力的情况也与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下的劳动力存在明显的差异。

当时的受雇对象,可以是奴隶,也可以是自由民。

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自由民有人身自由,但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进行独立的小规模生产。

此外,从雇佣关系在生产关系中所占的比例来看,古巴比伦也无法实现从传统奴隶制度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跃进。

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只是一种短暂的,不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雇佣劳动只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奴隶的雇佣实际上仅是临时改变服务对象,其身份地位并无不同。

自由民的短期雇佣也是其获取一定物质利益的一个补充,其本质上还是自耕农。

因此,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生产关系并不能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

无论古巴比伦时期的雇佣劳动多么盛行,都不能改变古巴比伦农业经济的基础,与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相去甚远,更不能改变其奴隶制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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