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知识竞赛问答试题题内附答案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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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知识竞赛问答试题题内附答案完整版

2017年《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知识竞赛问答试题215题内附答案完整版

1.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统计法律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

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

统计法律、统计行zd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3.什么是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的行政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什么是统计行zd规?

统计行zd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主要的统计行zd规有2004年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200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和2010年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76号令)等。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也属于统计行zd规。

5.什么是地方统计法规?

地方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统计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zd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统计法规。

6.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行政规范。

包括两类: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二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统计行政规章。

常用的部门统计行政规章有: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颁布以来,共经过几次修订?

经过两次修订。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8.新《统计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统计法》共7章50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七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9.新《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和核心任务是什么?

新《统计法》的基本宗旨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公信力。

核心任务是怎样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10.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11.《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统计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活动,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12.《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哪些法定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5.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样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6.《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7.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哪几类?

《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

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

18.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谁制定和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19.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谁制定和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0.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谁制定和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1.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是什么?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2.什么是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同时,应当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并按规定报经审批或备案。

23.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规定哪些内容?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24.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需要变更时应该怎么办?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哪些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26.怎样应对不合法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27.《统计法》对统计调查方法有哪些要求?

各种调查方法的概念是什么?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

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抽样调查,即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即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调查。

重点调查,即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利用行政记录。

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控制、管理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

对于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28.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应当怎样组织实施?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29.《统计法》对统计标准有什么要求?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标准化。

30.统计标准由谁制定?

不同的标准,制定机关也不一样。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31.《统计法》在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哪些要求?

《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实施的“四大工程”就是依法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体现。

32.国家统计局“四大工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是建立真实完整、及时更新的调查单位名录库;二是建立统一规范、方便填报的企业一套表制度;三是建立功能完善、统一兼容的数据采集管理软件平台;四是建设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

33.《统计法》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

从而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高统计信息的利用价值。

34.《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并且要求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5.《统计法》对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有哪些具体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

(2)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从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36.《统计法》在统计资料公布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三,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37.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统计法》和其他法律、行zd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统计资料公布权限、程序、要求、期限等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还应当遵守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38.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主要形式有:

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39.国家统计数据以谁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0.《统计法》对个体资料的保密有什么具体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1.什么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是指通过对统计资料的识别或者推断,能够判断该统计资料反映的是具体哪个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情况。

42.我国政府统计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即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省级调查总队及其他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43.国家统计局有哪些职责?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统计规章、统计工作规划,部署和检查全国的统计工作;

(2)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3)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其他国家统计调查,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5)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6)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7)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8)法律、行zd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哪些职责?

(1)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统计工作;

(2)依法制定、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3)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4)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5)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45.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设置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6.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怎样依法履行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7.《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8.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

(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49.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50.《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哪些要求?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为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有哪些监督职责?

《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权的行为;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公布统计资料;搜集、整理、报送的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

52.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zd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海关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赋予了海关对海关统计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53.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为保证统计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54.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5.《统计法》对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何要求?

(1)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其合法身份并接受监督。

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56.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8.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本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59.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60.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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