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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指南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指南

编制:

李君平

审核:

修杰

批准:

宁辉振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1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及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评审单位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成立于2004年9月(注:

2004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并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为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系国家法定检验机构。

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大项目以及南宁市和崇左市15个县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为正处级建制,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内设院办公室、业务中心、技术中心、锅炉检验中心、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综合检验中心、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本单位现有各类持证评审员28人,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现可承担的鉴定评审范围如下:

一、设计

⒈压力容器:

D级⒉压力管道:

GB类,GC类(仅限GC2级)

二、制造

⒈锅炉:

D级⒉压力容器:

D级

⒊压力管道元件:

所有项目仅限B级

三、安装改造维修

⒈锅炉全部级别⒉压力容器全部级别

⒊省级受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

⒋压力管道:

GB类,GC类(仅限GC2、GC3级)

四、检验检测机构

气瓶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制订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有较齐全的检验检测及分析化验设备,拥有的软、硬条件能够支持开展职能要求的各种检验、鉴定评审工作和安全技术研究工作。

地址:

南宁市星湖路22号邮编:

传真:

0771-

电话:

0771-(报检大厅)

4评审依据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4.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4.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Z0005-2007)

4.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4.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

4.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

4.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4.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4.10《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4.1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1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1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1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4.1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4.1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4.1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4.1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D7002-2006

4.19《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4.20国家规定的相关规程规范

5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

5.1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如图1所示:

5.2委托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或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

图1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

位)的《申请书》经区质监局技术审查中心受理并签署了意见后,即可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设备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委托时,请填好附件中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单》,并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单》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本院报检大厅:

(1)区质监局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正本一份;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包括质量体系文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5)持证期间生产业绩(换证)。

报检大厅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委托单后,将核实申请单位的资料是否齐全,如申请单位的材料齐全,则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单》(一式两份)上签收,一份返还申请单位)。

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送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所接受的鉴定评审业务在我院业务授权范围且有能力履行。

若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项目在我院业务授权范围内且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单位并协商签定评审协议;若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项目不在我院业务授权范围内或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经办人应当在委托单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要时可向许可实施机关汇报。

5.3签定评审协议

评审机构确认接受申请单位的委托后,将与申请单位协商签定鉴定评审协议,同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鉴定评审协议签定后,申请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费汇入评审机构帐户。

5.4确定评审计划

申请单位应按照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进行自我评定,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的均应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试检验项目)和有关准备情况。

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试检验项目)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核准)项目。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试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申请单位自我评定合格后即可约请评审,向评审机构发出《特种设备许可评审约请函》,并与评审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组成鉴定评审组,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商定的评审时间制订正式的评审计划,并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及评审计划报送区质监局技术审查中心、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5.5现场鉴定评审

5.5.1评审时间及人员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其他过程检验与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现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检验质量时,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机构应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配备质量保证、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气(电器)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人员资格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必要时可邀请1~2名相关的专家参加评审)。

评审组一般由2~4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其中一人为组长(由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现场评审时,由区质监局指派一名评审监督员到现场监督评审工作。

5.5.2评审准备会议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全体人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准备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特性,鉴定评审组同申请单位协商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和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2)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

(3)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组人员的分工情况。

5.5.3现场进行鉴定审查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换证申请单位的原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4)《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作业指导文件(表卡);

(5)质量保证工程师、质控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明(均为原件);

(6)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司炉工、安装维修人员、检验员等)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均为原件);

(7)申请单位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项目所需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

(8)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帐;

(9)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10)受理的许可(核准)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试检验)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质量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11)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和资料(其中按照规定对分包方需要许可的,应当索取相关许可证和人员资格证)、分包合同;

(12)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13)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清单(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提供正式版本);

(13)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部门记录;

(14)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5.5.4评审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审监督员(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和申请单位双方介绍有关人员;

(2)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以及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审监督员对鉴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4)申请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概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的情况,产品(设备)试生产情况。

首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60分钟,与会人员应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5.5.4现场巡视

首次会议后,现场巡视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

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设备库、焊材库、加工设备(预制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热处理设备、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特殊试验场地、检验场地和设备、各个工序的生产(检验)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可通过记录试生产成品(设备)、在制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部件标记、特种作业人员标识和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执行工艺等情况,以便作为追踪鉴定评审的依据。

5.5.5分组审查

5.5.5.1根据申请单位所申请许可(核准)项目、企业规模和鉴定评审的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鉴定评审小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相应的《鉴定评审细则》规定,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检查,座谈和交流,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质量抽查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

现场鉴定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按本院相应的鉴定评审细则。

5.5.5.2各鉴定评审小组成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鉴定评审内容进行以下审查:

(1)对照申请单位有关资源条件的资料(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原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设备等),进行资源条件的核实;

(2)按照相关许可项目的规定要求和申请单位编制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抽取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记录、见证资料,结合生产产品(设备)质量档案、检验档案、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对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3)在申请单位许可(核准)项目制造现场抽取分别对生产成品(设备)、在制品(设备)、检验设备,对其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及其见证资料进行抽查;

(4)对需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的产品,对产品设计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

具体的鉴定评审项目、内容与要求和方法见相关许可项目的评审细则。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和沟通,发现疑问应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5.5.5.3鉴定评审小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在制品(施工或检验中的设备)编号、依据标准、抽查项目和抽查结果等,并提出书面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根据各评审小组的意见形成鉴定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工作中,需要保留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评审结论中予以表述。

5.5.6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各鉴定评审小组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中和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当与各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5.5.7现场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

“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三种。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部门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产品(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5)申请单位在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由鉴定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确认后签字。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出的问题,在6个月(气瓶检验机构为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见证资料(一式二份)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对于许可等级可以覆盖的情况,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要,但满足下级要求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以给出符合该下级条件的结论,申请单位可以按照该下级项目向许可实施机构办理许可手续。

申请单位所受理的多项许可(核准)项目、类别、级别中,鉴定评审发现有某类别或者级别不符合许可条件时,鉴定评审结论对许可项目中该类别或者级别的结论为“不符合许可条件”,同时应当对许可项目其他类别、级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5.5.8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评审组将鉴定评审情况汇总后,评审组和评审监督员一起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向申请单位有关人员通报评审情况、《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不符合项报告)、现场评审结论。

申请单位可以对评审组通报的评审情况、《不符合项报告》(如有)、评审结论提出异议,评审组应认真听取意见,出示所收集的证据,必要时评审人员重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没有异议时应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5.5.9评审鉴定总结会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及质量体系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代表鉴定评审组介绍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审监督员讲话;

(3)申请单位领导发言。

5.6整改情况确认(现场鉴定评审为“需要整改”时)

收到申请单位寄送的《整改报告》及相应的整改见证材料后,鉴定评审机构应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区局技术审查中心。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确认情况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月内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确认情况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5.7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专用章。

5.8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鉴定评审机构应将评审记录、确认清单、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及见证资料、《鉴定评审报告》报送区质监局技术审查中心,同时将报送的日期通知申请单位。

6换证鉴定评审

6.1特种设备许可有效期满,进行换证的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换证鉴定评审的重点是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6.2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

(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3)产品(设备)的安全性能或检验质量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4)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接受监督检验机构或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6)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情况;

(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的业绩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6.3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1)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2)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3)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4)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7申请升级、增项

持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区局技术审查中心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原许可实施机关。

评审工作按第5条《鉴定评审程序》执行。

8鉴定评审的中止

评审组在鉴定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1)申请单位未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本院的细则要求做好评审的准备工作(如主要的责任人员不到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等);

2)申请单位有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

3)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10争议、投诉处理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机构或区局特设处或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评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11评审收费

鉴定评审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单位应向评审机构交纳鉴定评审费用,鉴定评审费未计现场评审期间评审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上述费用由申请单位另行承担。

评审费用应在签定评审协议后,现场评审前交纳。

评审机构进行申诉核实、重新鉴定评审发生的费用,如申诉事项属实,该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如申诉事项不成立,该费用由申诉单位承担。

12相关附件

《约请函》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委托单》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整改资料接受单》

约请函

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我单位的申请(TS)已被受理,现正式约请你单位进行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请予安排。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盖章)

申请单位代表:

年月日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委托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我单位的申请已被受理,现委托你单位进行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请予安排。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的项目、级别、范围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书编号

受理机关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受理的项目、级别、范围

提交的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经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

原件一份

2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工艺文件等)

原件一份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

4

试检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见证资料(取证单位需提供)

复印件一份

5

申请单位概况

备注

以上资料不齐不接受委托

申请单位资料提交人:

         日期:

年月日

鉴定评审单位受理人:

          日期: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网址:

http:

//www.gxtjy.org/

地址: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2号邮政编码:

报检大厅电话:

0771-传真:

0771-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整改资料接受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我单位的整改已经完成,现提交你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确认,请予安排。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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