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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渊源
3.刑法的法律性质
4.刑法的体系
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
一、刑法的概念
1.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
(2)单行刑法:
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
99、01、01、03、05、06、09、11
(3)附属刑法:
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
例如:
《商标法》第40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34条: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2)刑法解释的效力
①正式的刑法解释:
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例如: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04年12月29日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②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3)刑法解释的方法
A、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
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B、论理解释
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一,当然解释。
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第二,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四,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发生错误时,运用法理解释。
如63条的减轻处罚
第六,体系解释:
例如:
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问题】正确理解刑法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含义:
(1)排斥习惯法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涉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实体的适当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法益保护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包括立法平等?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要求]理解把把握我国刑法关于效力范围的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土的延伸
2、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3、“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其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其三,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我国公民:
(1)一般公民:
适用,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
一律适用
2、对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的人):
(1)在我国:
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适用
(2)在国外:
一般不适用,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适用:
A、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B、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3、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原则:
从旧兼从轻
注意问题:
(1)旧法类推定罪,新法亦为罪,如何适用?
(2)可否对同一案件适用有利于被告的新旧法?
(3)从旧兼从轻是否包括行刑?
(4)累犯从新(5)从旧兼从轻不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6)继续犯、连续犯
第四章犯罪概念
【本章要点】1.犯罪概念2.犯罪的基本特征3.犯罪的本质4.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概念
1.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如西班牙刑法:
“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2)实质概念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
“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学理定义: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4.重罪、轻罪和违警罪5.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第五章犯罪构成
【本章要求】
1.把握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了解外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对该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3)犯罪的客观要件(4)犯罪客体
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元递进式
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和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双层模式
可得宽恕:
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责任阻却事由
正当理由: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相当于违法阻却事由中国、
俄罗斯:
四要件横向整合式
第六章犯罪主体
【本章要求】
1.理解和把握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2.理解和把握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3.了解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一、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二、我国刑法根据不同年龄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8周岁以下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关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针对不同的精神状况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4、生理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
5、生理功能丧失者: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要点】
1.概念:
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3.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形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及其意义
5.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点和区别点
6.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故的界限
7.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8.认识错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①明知内容:
行为性质、后果
②认识程度:
“会”包括必然和可能
③是否要求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三种情况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日本刑法175:
过失爆炸、
2、犯罪过失的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
A、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
A、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四、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
区别:
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1、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1)误认无罪为有罪
(2)误认有罪为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2、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A、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
B、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D、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假想防卫。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危害结果的手段
三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以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因果内容的错误:
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实际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2)因果联系的错误(3)因果进程的错误
七.期待可能性
1.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2.法律性质:
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限于法律规定
德国认为是法定事由,即认为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如德国刑法规定:
由于慌乱、恐惧或者惊吓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处罚,理论基础就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日本则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第八章犯罪客观方面
[预习提纲]
1.危害行为的含义2.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和判断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其一,主体特定性其二,有意性其三,有害性其四,刑事违法性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所谓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第二,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一是利用他人的作为。
二是利用动物的作为。
第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2)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
2.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含义
2.间接因果关系判断
(1)中间因素的介入,完全中断了前行为与后果的必要条件关系
(2)介入因素完全受前行为的支配,无独立性
(3)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但未切断前行为与后果的联系,前行为仍为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A.前行为只提供基础,未起积极作用B.前行为仍起决定作用:
C.介于A、B之间
(4)行为具有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力量,但人们有可能采取措施阻止,而介入因素对采取措施起了障碍作用,使本可避免的结果不能避免
六.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九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层次)
1、一般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
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例如非法拘禁罪。
(3)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被告人赵XX,男,57岁,农民。
被告人赵XX系养花专业户。
赵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人院偷花,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不断发生花卉被盗之事。
为抓住偷花人,赵在自家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线。
因怕电死人,就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通电后用手试过,确信不会电死人。
此后,每天晚上给电线通上220伏交流电。
某日晚10时许,被害人高XX(男,X岁,与赵XX同村)会同马XX,赤脚光膊跳人院内(院墙高188厘米)上身碰在电线上,触电倒地。
赵XX听到院内有动静,赶快出屋察看,见有一人倒在地上,马上拨掉电源插销,用木棍把高XX钩离电线。
等马XX带人来抢救时,高XX已经死亡。
问:
对于高某的死亡,赵某有无罪过?
如果有,是哪一种罪过?
请作具体分析
2、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199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
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
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
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侯。
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
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
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第十章阻却违法性的行为
[本章基本要求]
1.正确理解、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正确理解特殊防卫权
3.正确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把握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阻却违法性行为概述
1、阻却违法性行为的概念:
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积极作为
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3)执行命令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起因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