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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答疑库

《检察法》答疑库

1、简述检察法的概念、内容

答案:

(1)检察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检察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检察法是指检察法典,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目前都没有单独的检察法典,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法都是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或者以多个单独的法律规范来表现。

广义的检察法是指所有调整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除包括检察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条约中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

(2)检察法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组织法、检察主体法、检察行为法、检察责任法这些基本内容。

2、简述检察法学与刑事法学的联系、区别

答案:

(1)联系:

检察法学研究的检察刑事司法活动和检察法律监督活动,都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检察法学与刑事法学是相互交叉的关系。

(2)区别:

检察法学是部门刑事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部门刑事法学中都有检察法学研究的内容,但检察法学研究的内容又只是该部门刑事法学的一部分。

所以,检察法学既不能代替任何一门刑事法学,任何一门刑事法学也不能代替检察法学。

特别是检察法学研究的检察法律监督活动是其他任何部门刑事法学都不能代替的研究内容。

3、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创立和发展

答案:

(1)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学研究,是清朝末年在吸收日本检察制度立法的基础上开始的。

(2)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开展了社会主义的检察活动,检察学研究也随之而产生(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和加强,检察学研究空前活跃和繁荣。

全国成立了检察学会、检察官协会,全国性检察学术刊物有《检察理论研究》、《人民检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中国检察报》、《检察日报》等20余种。

设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中央、地方检察官培训中心,专门开设检察学专业。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确立。

答案:

(1)人民检察制度作为新中国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随着中华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2)从1949年到1953年是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确立时期。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这两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文献,为创建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3)1950年7月间,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为建设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4)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检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对其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认识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再加上,这种制度刚刚建立,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

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处于确立阶级,尚未发展起来。

5、简述美国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案: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作为原告时的民事诉讼,联邦司法部长同时作为联邦总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在联邦各司法巡回区服务的美国检察官在联邦各区法院代表州政府参与诉讼,各州检察长代表州政府参与诉讼;②涉及到反垄断法的民事案件;③根据公平住宅法的规定,该法赋予的某人或某团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侵害威胁时的民事诉讼案件;④当事人由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的原因,被拒绝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给予平等保护而寻求法律援助所提起的诉讼;⑤教养矫正机构、精神病院和青少年教养院的人被剥夺了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并受到重大伤害,对政府或其雇员、特工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⑥总检察长在许多州有法定权力代表欺诈消费的受害人提起要求恢复原状、民事赔偿的诉讼;⑦检察官有权参与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并要求其赔偿损害的民事诉讼案。

此外,美国检察机关还有权参与或提起依据某些经济部门法律授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6、简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

答案: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

有关个人法律地位的诉讼;有关法庭的诉讼;其他与作为公职官员的检察官职权有关的特定诉讼;暂缓追究债务以及集体审核账目债务案件;结算和清理在30万法郎以上资金的合股公司的财产案及关于其他合股公司的联合领导人财务责任案;个人破产案或其他制裁案等等。

另外,检察官依据法律作为联合当事人也可以参加其他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如有关个人身份的案件;获得推定死亡的声明的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和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涉及慈善、遗产的诉讼;有关国家或其他公益团体的诉讼;涉及个人判断能力的诉讼;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案件;所有在最高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等等。

可见,法国检察官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7、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任务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案:

(1)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宇,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8、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行使哪些职权?

答案: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等重大案件的检察权

(2) 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

(3)审查批捕和决定起诉、不起诉权(4)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和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权(5)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及监所工作是否合法行使监督权(6)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权(7)司法解释权

9、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如何设置的?

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具体设置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此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军事检察院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

10、简述检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答案:

(1)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2)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3)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4)讨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

(5)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

(6)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7)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还有权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

11、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机构有哪些?

答案:

(1)侦查监督机构

(2)公诉机构

(3)反贪污贿赂机构

(4)渎职侵权检察机构

(5)监所检察机构

(6)民事行政检察机构

(7)控告检察机构

(8)刑事申诉检察机构

(9)职务犯罪预防机构

(10)检察技术机构

(11)法律政策研究室

1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在检察机关活动中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部署、有关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就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制定的检察工作条例、规则等,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均有约束力。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下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工作(3)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当或处理案件有错误时,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4)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全国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检察官等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确定各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检察官等级。

1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

(1)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3)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1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

(1)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不同的分工进行本部门的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更不能由一个机关包办,各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分工进行诉讼活动。

(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3)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守关口,相互牵制和约束,坚持真理,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及时纠正。

15、简述刑事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

(1)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

当然,人民检察院直接爱理的刑事案件也必须从刑事立案开始,没有立案程序,便没有刑事诉讼有整个过程。

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6.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哪些内容进行审查?

答案: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即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等;

(2)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已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3)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是否准确,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4)是否有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能否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5)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查明同案犯的处理情况;

(6)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同案犯和犯罪事实;

(7)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违法情形。

17.简述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范围。

答案:

1)从案件原侦查机关看,人民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也可以补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主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

2)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凡是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所有公诉案件,凡是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3)从案件的内容来看,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补充侦查。

18、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什么意义?

答案:

1)对审判程序而言,它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庭公诉职能的最基本的准备工作2)相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二道工序",对侦查工作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3)通过审查起诉,查清案件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将无罪的入,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入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资源。

19、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答案: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20、简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

答案: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指供、引供、诱供的监督

(2)对证人、被害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手段逼取证言,收集证据的监督(3)对伪造、隐匿、销毁以及私自涂改证据的监督(4)对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或者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监督(5)对违反有关赃款赃物保管处理规定,贪污、挪用赃款、赃物的监督(6)对违反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监督(7)对违反有关侦查时限规定的监督(8)对侦查期限的监督

21、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

答案: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前者主要是抗诉监督,后者是审判活动监督。

22、简述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

(1)被告人历次口供是否一致,有无翻供,查明原因。

  

(2)证据与证据,证据与口供是否一致,出现矛盾现象的原因,法庭上是否提出新的证据。

 (3)第一审、第二审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否解决,

 (4)案外对案件处理的干扰情况等。

23、简述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停止执行的法定程序。

答案:

(1)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停止执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2)因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揭发重大犯罪线索而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正确仍应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

  (3)因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4)因为罪犯正在怀孕,停止执行死刑的,要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4、简述监所执行刑罚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

(1)监督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

(2)监督减刑的执行(3)监督监外执行的变更

(4)监督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追究

(5)监督在刑罚判决以前漏罪的追究

(6)监督原判决的错误

(7)监督监所等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违法执行

25、简述前苏联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

答案:

1)参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对法庭审判案件中出现的违法问题提出意见。

 

  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支持民事诉讼,就整个民事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提出意见。

  3)对法院作出的违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

  4)对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交付执行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活动提出抗诉。

5)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提起对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再审。

6)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违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在法院审理之前,提出抗诉的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长可撤回抗诉。

  7)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民事案件或者违反行政法规案件提出抗诉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结束之前,有权先调阅案卷和停止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或裁定或决定的执行。

  8)前苏联总检察长有权向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提交审议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违反行政法规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作指导性解释的报告。

26、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7、谈谈民事行政公诉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必要性。

答案:

(1)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2)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障。

它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基础,关系到政权的稳固。

(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体现者,国家权益的维护者和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制裁对国有资产侵害的犯罪行为,对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非法民事、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在当前,尤以对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非法民事、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显得十分必要。

28、民事行政公诉对于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案件有何必要性?

答案: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案件;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隐患的案件;

3)在婚姻、扶养、继承、债务纠纷等案件中,老人、妇女、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案件;

4)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5)有重大社会影响、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案件;

6)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29、简述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起诉的范围。

答案:

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起诉的范围,应当与参与诉讼的范围相同。

这就是:

一是涉及到国有企业利益的案件,以及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存在重大损失隐患的案件。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或者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案件。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要侵害隐患的案件。

四是在婚姻、扶养、继承、债务纠纷等案件中,老人、妇女、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案件。

五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案件。

六是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30、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单行立法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案: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

应当规定:

对于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参与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

应当规定: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则。

应当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四)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应当规定:

对于前面所述的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公民、法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有公民、法人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亦可以参与诉讼。

(五)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

应当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财产的案件,以侵权人为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以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构为被告;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串通的,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起诉书中应当载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主要事实,有关证据、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等。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不缴纳诉讼费。

(六)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

应当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后,应当由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审理。

合议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七)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

应当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

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参与诉讼。

对于具有前述检察机关起诉的7种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参与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

人民检察院作出参与诉讼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作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决定后,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

(八)检察人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

应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庭发表意见。

(九)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应当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或者参与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31、人民检察院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案:

①人民检察院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将其拘留;②检察院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其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③人民检察院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决定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超期拘留的;④人民检察院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然而拘留后经讯问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拘留。

32、“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属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

第一,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或误判行为完全是由被告人故意诱导所致,司法机关完全没有过错;第二,被告人对于自己被羁押或误判的后果早已料到并且自愿承受,被告人自动放弃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排除被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对被告欺骗行为的一种惩戒。

如果给予赔偿,那就等于承认了被告欺骗司法机关,干扰司法秩序之违法行为的正当性,这是不可思议的。

33、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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