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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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有关预案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3.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一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天津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事故,还应同时按照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5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市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供水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市专项应急预案,即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区县供水应急预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落实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办公室、水资源管理处、水源调度处和市供水管理处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调水、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收集、上报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演练;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滨海新区、两区三县开展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各区县、各供水单位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出的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做好相关供水应急物资的组织生产、储备和调拨工作;加强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负责引黄济津、城市应急开采地下水、维修自备井等城市应急输水、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现场救援应急物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

市商务委: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商业场所等部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等的调拨供应。

市财政局:

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市民政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的,参照《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尚未移交道路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市市政公路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道路桥梁等市政公路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做好相关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和电信系统的恢复工作。

市电力公司: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市环保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公安交管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市卫生局: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区县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市维稳办:

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

工作职责是:

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2.5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2.5.1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险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工作。

2.5.2滨海新区、两区三县人民政府依托水务部门设立本区县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重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

2.6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国家及本市供水行业、相关专业部门、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2.7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7.1城市供水单位

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2二次供水单位

本市各二次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3村镇供水单位

村镇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方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报告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

(1)市水务局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氯、氨等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吸收、报警装置。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市指挥部依托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

(8)市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2预警

3.2.1市水务局、区县水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供水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及村镇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当可预警的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

3.2.3采取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市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3)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6)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滨海新区、两区三县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县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区县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4.1.2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村镇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

4.2.2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4.3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

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并报市指挥部。

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现场总指挥。

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视情况,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

超出事发单位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所在区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视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4.4处置措施

4.4.1市指挥部、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区县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按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处置;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氯、氨泄漏导致的受伤人员以及疏散、撤离、安置工作;

(4)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5)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市指挥部、区县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城市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

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于桥水库蓝藻暴发,需切换引江水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6)当氯、氨发生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4.3二次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治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4.4村镇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村镇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制定和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4.5新闻报道与发布

4.5.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区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2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应急结束

4.6.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市指挥部或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6.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处置

5.1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

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

5.3善后处置

5.3.1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3.2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由市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组建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建立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

各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供水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

6.1.2各级应急抢险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物资保障

6.2.1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2.2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6.2.3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市指挥部、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配。

市指挥部、区县应急指挥机构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市或区县财政给予补偿。

6.3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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