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07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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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0705

合同编号:

项目

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

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的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门窗/玻璃幕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具体承包范围为。

2、工程内容:

在约定工期内按照设计文件等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内容,进行深化设计、采购、制作、安装(含五金件、打硅胶、校正)等全部工作内容。

(注:

应说明与其他工序交接面施工内容)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乙方需根据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向甲方移交一个符合设计和约定条件的施工成果。

4、凡为乙方承包范围或虽不为本合同乙方承包范围、但与本工程有关且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为乙方施工的项目均由乙方施工。

当乙方拒绝施工时,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施工,且委托第三方施工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先行向第三方支付。

竣工结算时,甲方有权按向第三方支付额的20%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三、工程计价、工程量及合同价

1、本工程采用固定全费用单价方法计价,为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全费用单价,已包含了乙方为组织及完成施工并最终通过所有验收的各项直接费和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是考虑了包括可能的各项因素,包括可能发生的深化设计及因乙方深化设计错漏导致增加的费用、门窗的型材、玻璃、五金件、辅料、发泡剂、密封胶、原材料检测、制作、安装、不同窗型价格差异、门窗清理和保护、门窗四性测试、门窗保温检测、玻璃露点测试、门窗/幕墙全数喷淋(注:

是否包含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原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可能发生的停工、窝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各项费用,计算得出的最终结算单价。

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固定全费用单价(元)

暂估工程量

单位

合计价款(元)

备注

以上合计:

2、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为暂估,具体详见以上明细,待全部完工后,按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并按附件三所示计算方式计量结算。

3、工程价款计价方法:

工程价款=∑(固定全费用单价×工程量)

4、暂估工程价款:

RMB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5、若本工程水电费系由甲方统一向供水、供电部门支付的,则竣工结算时,水电费按本工程实际门窗面积乘以人民币0.3元/m2/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1%(注:

除门窗类外)扣回。

6、特别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认为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本工程方案或施工图应进行优化、修改的,乙方应进行调整,并报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须严格按优化、修改后的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

经乙方优化、修改的方案或施工图不得低于原质量及安全设计标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增加费用;若经乙方优化、修改后的方案或施工图可节约本工程费用的,则本合同价款相应调整,结算时甲方按节约部分费用的40%奖励乙方。

(注:

本款可酌情删除。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总日历天数为天,工期暂定为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

中间控制节点:

(注:

如无中间节点控制要求,可删除)实际开工日期如有变动,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书面文件为准,施工总日历天数不变;施工总日历天数包括假期和周末双休日。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提前或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执行,并妥善安排进场事宜或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单价不予调整;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不予顺延。

4、因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甲方发出停工令的或导致事实停工的,停工责任由乙方承担:

(1)发生质量事故时;

(2)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时;

(3)违反环保、文物保护要求时;

(4)文明工地、标化工地未达标或管理混乱,甲方代表认为需要停工整改时;

(5)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重大设计变更才能进行施工,而甲方代表未予确认时;

(6)乙方违反有关行政或司法部门要求或施工惯例,可能影响正常施工的。

(7)其他因乙方施工发生的必须暂停施工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

5、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以顺延。

(1)非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量大量增加且超过本合同总工程量的20%以上时;

(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并造成停工连续超过12小时或一周内累计超过24小时;

(3)不可抗拒因素(指战争、动乱、火灾、爆炸等)并对工期有实质性影响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4)在甲方需要设计变更并确认影响乙方工期时;

(5)甲方代表签证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乙方在上述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7天后未予确认的,乙方应第二次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仍不予答复的,乙方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虽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代表确认,不属于可顺延工期情况的,工期不予顺延。

逾期不提出书面报告的,无工期顺延。

7、乙方在施工期内,应根据土建施工方施工进度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依据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或安排,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未能按甲方确认的进度及时完成相应工作的,视为工期延误。

五、材料采购和设备供应

1、乙方因承包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自行采购、加工、运输,并依据国家及当地、行业相关规定检验或试验。

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施工,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

2、乙方用于承包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按国家及当地、行业相关规定经检验或试验功能正常或合格的,并取得相关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

3、乙方采购或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均须附合格证、质保书、装箱清单、检验或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乙方需要使用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以外的代用材料时,应征得甲方认可;因采用代用材料导致费用增加的,本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导致费用减少的,本合同单价按甲方合约部核定价差予以调整。

4、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妥善包装及保护,以免受因搬运、天气及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

在可能情况下,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有其他覆盖物保护。

任何受到碰撞而损毁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采购和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与设计、合同约定要求不符或不能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已经用于工程中的,应予以拆除并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

由此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工地代表可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或检查,乙方应就甲方的监督和检验提供必要的便利。

7、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其检测费(含复试费)或采保费均由乙方承担。

当乙方不支付该费用并对工程施工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甲方可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向第三方支付,并且甲方可从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按甲方向第三方实际支付额的1.2倍予以扣回。

8、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材料变更或有新增材料的,其费用以甲方核定价为准。

当甲乙双方对核价材料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改为甲供且乙方应无条件验收接货;当甲方仍要求由乙方采购且甲方有证据表明所核定价格确能采购该材料时,乙方仍拒绝施工或延期施工,甲方可将与此材料相关的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可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按甲方实际支付额的20%扣除。

凡甲方核价材料,乙方应不迟于该材料使用前一个月向甲方申报核价;由于甲方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申报的,至迟应于该材料采购前向甲方申报核价。

凡应属于甲方核价材料而乙方在采购前未向甲方申报核价的,结算时以甲方核定价格为准且乙方提出的任何条件均不再适用。

9、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下表,并以甲方封样为准。

(注:

以下材料名称及表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材料名称

品牌、规格

推拉门

系列,壁厚mm

推拉窗

系列,壁厚mm

平开门

系列,壁厚mm

平开窗

系列,壁厚mm

上悬窗

系列,壁厚mm

固定窗

系列,壁厚mm

百叶窗

系列,壁厚mm

内开内倒窗

系列,壁厚mm

玻璃

型材

五金配件

隔热条

密封胶

发泡剂

毛条

六、双方职责

(一)甲方

1、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遗留问题。

2、提供本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组织设计方或第三方(如有)和乙方进行技术和做法说明交底。

3、办理施工所需的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的审批手续。

4、派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合同,监督和检查材料、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批准和确认乙方的工期顺延和签证,接收乙方的书面文件,处理紧急情况等。

5、工程竣工,组织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审核竣工结算。

(二)乙方

1、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说明材料送至现场的日期、与其他工序的配合及衔接工期等),并于施工前7天提供给甲方审查(注:

项目公司对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时间有不同要求的,按项目公司要求报审时间为准)。

在甲方确认后,做好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等各项准备工作。

2、乙方进场后须及时完成施工前工作面的复核及上道工序的交接检手续,乙方应自行完成所有现场放线、定位及复核工作,对不满足安装要求的偏差应及时书面提报甲方及土建方进行整改修复直至符合要求。

如乙方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导致后期整改或返工的,概由乙方承担自身及其他单位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3、派驻项目负责人或工地代表,代表乙方负责合同履行,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或出示有关材料、设备和部分工程的检验、试验或检测调试证明,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申请中间或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期顺延和签证的申报,接收甲方的书面文件,报告和处理紧急情况等。

4、乙方派出具备相应资格、技术过硬和经验丰富的班组进行施工,并指派具备足够业务与管理能力、能行使必要职权的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并在开工前七天向土建施工方、监理单位、甲方提供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土建施工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按时参加其召开的相关工程会议。

5、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现场指定地点安装样板,达到甲方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全面的制作安装工作,并作为竣工验收标准之一。

6、本工程为后装法施工,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并进行样窗封样后方可实施,应保证无渗漏,并且协助甲方通过质监部门的验收。

(注:

仅适用于门窗类合同,其他类合同予以删除。

7、主动完成自身各道工序的自检及与其他工序间的交接验,主动与土建施工方做好施工环节上的协调配合工作。

8、进场后原则上对场地内发生的任何事项承担责任,并严格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确实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否则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在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施工需要和安全防护要求设置及维修围栏、照明设施等,并负责安全保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有交叉施工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乙方人员的安排应服从本工程土建施工方或甲方的协调和管理。

在建建筑物内严禁住人,乙方应自行安排施工人员住宿问题,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如需在现场搭设临时设施或住宿人员的,须先行获得甲方的特别许可。

10、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

11、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秩序和纪律,按标准或规范或工艺程序施工,及时申请甲方和监理单位检查或验收,对发生的质量事故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

施工过程中如经甲方指出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及时无条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屡次出现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应接受甲方相关处罚。

12、乙方应办理必要的人员、材料、设备的相应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在甲方或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检查时,出示或提交有关证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办理保险索赔。

当甲方代理乙方投保时,承担相应费用。

1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安排好交通和垃圾、噪音、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及时防范和处理工作,做到工地清洁、文明、有序,每天清理、工完料净场清;如有违反,概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行政处罚等责任。

14、遵纪守法,组织和加强乙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熟悉和遵守有关规定,对其行为导致的违约违法后果承担责任。

15、对甲方、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随时监督和检查或检验提供便利,及时纠正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拒绝执行甲方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拒绝执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发出的命令承担责任。

16、因乙方违约违规导致甲方遭行政或司法处罚、第三方的索赔、媒体的批评和反面报道等使甲方处于不利境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7、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全部完毕后,由甲方牵头,会同监理单位、土建施工方和乙方,组织对所有门窗进行喷淋试验。

试验器材由乙方负责落实(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土建施工方和乙方共同派员操作。

(注:

仅适用于门窗/玻璃幕墙类合同,其他类合同予以删除。

18、本工程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有关材料、设备、施工半成品、成品,使其符合相关保护规范或惯例(乙方应确保产品表面无划痕或损坏),任何受损都应及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后返工,由此导致的其他相关单位修补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对现场第三方可能危及自己施工的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并采取合理的保护性措施;对自己施工导致现场第三方损失的,应及时赔偿,不得影响施工。

19、做好施工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竣工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土建施工方,使其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和备案要求。

20、除行政和司法行为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出示、复印或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乙方不得将承包本工程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人。

21、乙方保证具备承包本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的任何必要的情况下,都有义务再向甲方或行政司法部门提供更具体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2、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对需要部分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应提前征得甲方的批准或确认,并对其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3、乙方的工程进度要及时合理,土建施工方给予满足施工要求的时间后,不能拖延或影响土建施工方脚手架拆架进度;若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脚手架延期使用费(脚手架延期使用费计取方式按大华集团《关于脚手架延期使用的补偿标准》执行,且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对该文件已知悉),甲方可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七、双方驻工地代表及乙方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甲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施工负责人):

1、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代表合同方履行合同;若需撤换,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常驻现场,以便和甲方及相关方随时联系,及时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进展符合合同约定。

2、乙方驻工地代表是负责该工程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具备承担本工程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在履行职务前向甲方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且应获得甲方代表对其任职能力的认可。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本工程需要,配备除驻工地代表外的相关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表》),并在甲方或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求检查时出示其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资格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4、乙方驻工地代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需要,采取措施细化工地各项秩序,保证乙方所有人员遵守执行;保证其措施和行为满足甲方或土建施工方对整体现场的要求。

5、乙方须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在工地有施工作业时均在场(技术负责人可兼职,但每周至少两次应至现场;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且甲方联系相关人员时,该人员必须随叫随到。

6、当甲方建议更换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八、工程质量和检验

1、乙方承诺本工程整体质量为:

合格;若土建创优时,乙方的施工质量应达到相应创优标准。

2、双方对原材料、半成品、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有监理单位时由监理单位先行认定;仍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或行业标准和规范施工,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实物封样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条件的,一经甲方或监理单位发现,应立即整改或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无工期顺延;若因乙方整改或返工造成其他相关单位的修补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有约定有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先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24小时后未得到甲方代表答复的,需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验收24小时后,经乙方申请,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以提出延期,延期超过两天的,可以顺延工期。

甲方代表未能在验收前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4小时内将完整的自行验收记录提交甲方。

7、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九、竣工验收、移交和维修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乙方应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的,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土建施工方三方验收合格、并作书面确认后方视为通过竣工验收;若本工程涉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则须经前述三方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均验收合格、并作书面确认后方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七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

移交时必须达到:

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不需保留的临时设施等全部撤离现场,垃圾杂物等非施工成果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拆除、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未完成或工程进度款未按约支付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和撤离现场。

3、乙方提交竣工档案的时间至迟须满足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的需要,乙方须向土建施工方移交竣工档案一式三套(不含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且该三套竣工档案应分别符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注:

外地项目请按当地规范要求)、城建档案馆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要求,且应同时符合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

4、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规定。

以此为基础,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两年(注:

一般至少要求两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设备和材料自身有更长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该保证期。

分部分项工程有特别约定适用特别约定。

5、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测和维修,并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怠于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组织人员或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工程移交后,因质量问题引起小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的批评、追究和索赔,和/或行政等有关部门或第三方的追究等情况发生时,所有剩余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由甲方先行冻结并用于此类事件的先行支付,待甲方将事件处理完毕后,连同处理此类事件的各项支出和损失一并从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中扣除;当以上情况发生时,甲方将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另行向甲方或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支付。

7、质量保证期满,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必须承担其承包工程的维修责任,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包本工程时的计价条件。

十、现场签证

1、当发生合同外且需要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对其内容及费用进行确认的项目时,乙方必须于该项目发生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报送“签证立项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份,该申请单必须有乙方施工负责人的签名和加盖乙方项目部印章或专业分包商印章方能有效。

2、申请单中必须明确载明该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数量,签证预估费用,并应对申请签证立项的内容作较为详细的描述。

3、应甲方现场代表要求,部分项目需紧急实施,且在实施前来不及办理签证立项申请的,经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可以延期申报签证立项,延期时间以三个工作日为限。

4、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签收乙方的申请单时,应不迟于签证项目开始实施时对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查并签字确认,凡发现申请单上的内容与甲方所预期的事实明显不符的,应返还乙方重新填写直至符合要求。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签收乙方申请单后,应对申请单进行登记并编号,即签证立项。

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的申请单,应及时转至甲方工程部经理及甲方项目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确认。

5、乙方在申请单中的所填报的签证预估费用,其误差不得超过该项目甲方最终确认金额的±30%(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变化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

6、甲方已签字确认完毕的立项申请单,其原件返还乙方,乙方凭此办理现场签证。

7、凡被甲方批准立项的签证项目,乙方应不迟于该签证项目实施完毕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证费用的计算、“技术经济签证单”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签证单)的填写并报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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