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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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
B包(第二次)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LWGK2018017
采购人: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
代理机构:
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8年4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标公告
1、采购项目名称: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采购项目编号:
LWGK2018017
三、采购内容情况:
包号
货物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B包
小设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万元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6日,每日上午8:
00时至11:
30时,下午14:
30时至17:
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市高新区万通路002号3楼)
3、方式:
供应商须先在莱芜市政府采购网和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具体详见企业诚信库入库指南)进行网上报名,再持以下相关资料到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现场领取招标文件须持:
公共资源交易网打印的报名回执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加盖供应商红章的复印件一套。
注: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报名时提交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开标现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4、售价:
招标文件工本费:
每包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8年5月14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龙潭东大街001号)。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8年5月1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龙潭东大街001号)。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432室
联系人:
许老师 联系方式:
0634-8893368
2、代理机构:
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莱芜市高新区万通路002号3楼
联系人:
马明联系电话:
133********,13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
1.1.3
代理机构
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内容
儿童音乐律动教室及小设备配备
1.3.2
供货安装期及质保期
供货安装期:
10日历天。
供货安装期内所有货物必须完成供应、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完毕。
质保期:
自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3.3
质量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
1.10.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有负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采购人的澄清修改说明(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4日14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B包柒仟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到帐后凭电汇单或银行进帐单到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科开具财务收据。
费用缴纳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
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莱芜城区支行
账号:
156********005026
2、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所报项目名称、包号及投标单位名称,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退还。
3、保证金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并到账。
投标人凭保证金收据原件连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收据原件不必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如保证金收据原件未一起递交,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4.1退还时间:
未成交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无息)。
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4.2退还方式:
投标人凭缴费收据(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到莱芜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科办理,不退还现金。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6年1月1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五副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A4纸张大小,否则,采购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纸张提倡正反面打印。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名称: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儿童音乐律动室配备采购项目包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莱芜市龙潭东大街1号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
由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进行检查
(2)开标顺序:
按照随机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或5人以上单数。
评标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
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无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
B包35万元。
10.2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缴纳,收费标准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应考虑其因,但不得单独列支。
现场公证费(如果有),由中标人缴纳。
10.3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0.4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证件(附资料清单,以便清点及退还)一并递交给文件接收单位,进行资格后审时由接收单位交评标委员会核验。
只有通过审查的单位,方能进入下阶段评标程序。
注:
原件资料经评标专家评审完成后退还。
以上原件资料请装入一个单独的包装袋中(密封、标记不作要求,但不允许封入投标文件的密封包中),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开标后不再接收。
需要提供的证件主要有: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可只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2、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在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人上一年度(2017年)的财务报告(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自成立之日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必须提供加盖供应商红公章的复印件。
4、投标人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①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如已多证合一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至少一个月)的完税凭证;
②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
若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仅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第10.5条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要求的原件(如有)。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提供年检或换证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3)资格审查时,投标申请人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10.5
评标办法中需要核验的证件原件要求:
投标人还需提供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原件,否则不得分。
10.6
相关政策性文件及加分规定:
10.6.1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
(2)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3)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4)价格扣除幅度: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幅度:
6%,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幅度:
6%。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报价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和声明函原件,相应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如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则同时提供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原件和去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应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的将不予认定。
10.6.2节能环保产品的有关政策:
1)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强制的采购节能产品的,在资格条件中明确,则不需要进行加分。
属于节能产品目录中不需要强制采用节能产品的,则需要进行加分。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及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3)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4)在质量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质量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本项计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及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质量评审加分。
注:
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供货安装期及质保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采购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供货安装期及质保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资格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
1.10.3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
(5)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一览表
(4)商务、技术偏差;
(5)投标设备情况;
(6)产品的供货安装方案;
(7)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
(8)产品认证情况
(9)资格审查资料
(10)企业的综合实力
(11)样品和演示产品说明
(12)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有);
(13)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文件(如果有);
3.2投标报价
3.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按照参数所投产品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检测验收、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3.2.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
《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3.2.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3.2.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3.2.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4.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5.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3.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4、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安装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