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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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章制度,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依据分工负责所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备。

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一十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一十一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业绩和资质。

具体资格条件不低于附件1的规定。

第一十二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需变更的,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一十三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一十四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

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

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

(三)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第一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一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一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一十八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一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标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和分包人聘用的劳务人员,均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建立台帐,其应得工资宜通过银行卡转帐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分包人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可由承包人代为支付,并在分包款项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检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查实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业类别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详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签订之后应向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将自己和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第三十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队伍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分包的条款应符合本细则,公路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资格条件

2.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3.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申请及审核表

4.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件)

 

附件1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资格条件

编号

分包专项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要求

资质要求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施工设备要求

路基工程

1.

路基开挖与填筑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5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有爆破工作的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填筑:

压路机、推土机

开挖:

挖掘机

爆破:

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

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

2.

软基处理:

粉喷桩、薄壁筒桩、预应力管桩、塑料套管桩、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等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相应成桩(孔)或打桩设备不少于1台,

9

编号

分包专项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要求

资质要求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施工设备要求

3.

涵洞通道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附属构造拆除工程等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5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浆砌圬工:

砂浆搅拌机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拌和站(机)

拆除工程:

风钻等拆除设备

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

4.

技术复杂的爆破工程(如控制爆破等)、10m以上高挡墙,30m以上高边坡填筑工程等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10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爆破:

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

浆砌圬工:

砂浆搅拌机;

填筑:

压路机、推土机;

拆除工程:

风钻或相应的拆除设备;

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路面工程

5.

沥青混凝土面层(含ATB上基层、粘层、透层、封层)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100万元。

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座(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除外)、摊铺机、胶轮压路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

6.

水泥混凝土面层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100万元。

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外购商品混凝土除外)、水泥路面设备各不少于1台。

编号

分包专项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要求

资质要求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施工设备要求

7.

路面基层、底基层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10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稳定土拌和站(外购商品稳定土除外)、摊铺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

8.

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中央分隔带、土路肩、人行道板等)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5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

足施工要求。

桥梁工程

9.

桩径<2.5m、桩长<80m或水深度<10m的钻孔灌注桩基础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20%,且不低于10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附属结构可适当减少人员配备。

钻机不少于2台、混凝土拌和运输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0.

桥梁基础(扩大基础、打入桩、挖孔桩等)

混凝土:

混凝土拌和站;

打入桩:

打桩机(船);

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11.

浇筑高度<60m的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如墩、台、柱、系梁等

混凝土拌和站、起吊设备各不少于1台。

12.

桥梁上部混凝土结构浇筑、或预制及安装(跨径<20m简支梁板预制安装等)

混凝土拌和站;

预制场:

龙门吊、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架梁设备如单(双)导梁或汽车吊。

13.

桥梁附属结构、桥面系

混凝土拌和站不少于1台

编号

分包专项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要求

资质要求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施工设备要求

14.

直径≥2.5m、长度≥80m或水深度≥10m的钻孔灌注桩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

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钻机不少于2台,混凝土拌和站、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不少于1台。

15.

水深≥5m深水承台基础

混凝土拌和站、运输车(输送泵),钢套箱(钢围堰)制作和吊装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

16.

浇筑高度≥60m墩、台、柱、系梁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拌和站、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滑模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

17.

技术复杂大型桥梁上部混凝土结构:

挂篮、移动模架等工艺施工的连续梁、斜拉桥、悬索桥、拱桥、桁架梁等上部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拌和站、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塔吊、浮吊等),挂篮(移动模架)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

18.

跨径≥20m的小箱梁、T梁等大型混凝土构件预制、安装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20%,且不低于200万元。

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预制场:

龙门吊、混凝土拌和站、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

架梁设备[架桥机、单(双)导梁、汽车吊、浮吊]。

编号

分包专项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要求

资质要求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施工设备要求

19.

复杂桥梁钢结构和钢构件:

钢索塔、钢横梁、钢锚箱、钢箱梁、大型钢套箱;

悬索、斜拉索、猫道;

钢管拱肋及横梁、系杆、吊杆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

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钢结构加工、运输、起吊、安装设备;

混凝土拌和、运输车(输送泵);

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隧道工程

20.

隧道开挖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20%,且不低于10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台车、钻机、空压机;

21.

隧道支护(管棚、小导管、钢拱架、锚杆等)

钻机、压浆设备;

22.

隧道衬砌

喷射泵、台车、混凝土拌和设备、运输车(输送泵)。

23.

隧道附属工程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50万元。

/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满足施工要求。

编号

分包专项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要求

资质要求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施工设备要求

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

24.

标志、标牌、标线和防撞护栏、防眩板等安全设施

注册资金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15%,且不低于100万元。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1)业绩:

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

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

合同工程量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或者每增加一个工作面需增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人。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

立柱护栏:

打桩或者焊接设备;

标线:

标线车;

标志:

起重设备;

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25.

声屏障、风障等

/

焊接设备不少于1台。

26.

监控、通信、收费系统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相应的系统工程分项资质

混凝土:

拌和机(站);

设备吊装:

起吊设备;

钢结构:

焊接设备;

检测:

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27.

供电、照明

/

28.

消防

/

29.

绿化工程

/

大型土方:

推土机或挖掘机不少于1台

备注:

1.上述条件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的最低要求,发包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2.分包专项工程中如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或承包人集中拌和的)、沥青混凝土、基层混合料,相应的拌和设备可不作要求;

3.对于综合各专项工程的整座桥梁、隧道或者整段路基、路面等专业分包的,根据分包工程规模,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悬索(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它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应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

4.表中未列的分包专项类别,可参照类似类别的要求,无类似类别可参照的,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

附件2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分包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合同段: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专项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1.分包人情况

1.1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称:

,职务:

1.2分包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

,资格:

分包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1.3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附表3)

1.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见附表4)

2.分包专项工程概况

2.1分包专项工程名称及地点

2.2分包专项工程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3.分包价款

3.1本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安全生产费元),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

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由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质量合格的数量按本分包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单价进行计算,并结合本分包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支付。

3.2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

3.3(税费内容约定)。

……

4.履约担保

4.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即:

a.分包合同价的%履约保函;b.分包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计元。

4.2乙方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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