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光伏CPV鉴衡认证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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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光伏CPV鉴衡认证中心
编号:
CGC-R47008:
2012/A
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聚光光伏(CPV)组件和装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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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2013年11月01日
1.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IEC61208标准中规定的一般室外气候条件下,长期使用的聚光光伏组件和装配件。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认证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或部件都应是安全、可靠的。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所需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型式试验设备。
4.1.2申请单元划分
4.1.2.1原则上,同一个申请单元的产品应具有相同规格的关键元器件、部件和生产工艺(包括电池片生产工艺)。
4.1.2.2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3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认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1.4申请资料评审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所用元器件或部件选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备程度等条件确定,一般为1-4人日。
4.2型式试验
4.2.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送样应由认证机构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根据认证标准的要求选取代表性样品。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可要求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2送样数量
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标准的规定及认证机构的要求送交相应规格和数量,申请人应对选送样品负责。
4.2.2.2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型式试验检测标准、项目和方法
型式试验样品按照检测标准IEC62108《聚光光伏(CPV)组件和装配件-设计鉴定和定型》进行部分或全项检测。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聚光光伏(CPV)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在现场对认证的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种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
检查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检查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或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完全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关确认的一致;
4)认证产品的抽样检测:
工厂检查时,在现场抽取产品进行检测。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认证产品执行标准的判定规定执行。
4.4.2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检查结论为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检查结论为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检查组现场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检查结论为合格;
4.4.2.4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则可终止检查。
4.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9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以审核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度监督复查。
4.5.1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和抽样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注:
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和抽样检测可以同时进行,也可分开进行。
只有全部通过,才能继续保持太阳能光伏产品金太阳认证证书。
4.5.2实施
4.5.2.1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
产品一致性验证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加工场所,认证产品一致性验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铭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信息;
2)认证产品特性与结构;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和部件规格和生产厂。
4.5.2.2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随时、多次安排对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可以在生产线、仓库、市场\销售网点、客户端等的任何环节抽取。
抽样检测的范围包含成品以及组成成品的原材料和关键部件。
原则上,对组成成品的原材料和关键部件,如果已经单独获得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证书,可不对其做抽样检测。
原则上,认证机构应对通过本机构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至少一次/年的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求按照认证机构发布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实施细则执行。
4.5.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4.5.2.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频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应开展监督检查:
(1)在获证前检测中有不合格情况发生;
(2)产品一致性验证发现不符合现象;
(3)抽样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现象;
(4)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可能对产品符合性产生影响;
(5)获证产品在各类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现象;
(6)获证生产企业被曝光或被举报出现不符合情况,并经确认有可能是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过失时;
在以上第5和第6中情况下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频次。
4.5.2.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内容
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规定内容进行。
4.5.2.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一致性验证和抽样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产品一致性验证不符合的情况,按照认证机构发布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实施细则处理。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对拒绝接受抽样检测和必要时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生产企业对应的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失效前企业应重新申请认证,通过后由认证机构换发证书。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性能的设计、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变更内容及相应的检测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如有必要,可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2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检查和型式试验。
5.4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5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认证机构CGC-QP-V06《自愿性产品认证批准、保持、延长、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可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获证产品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
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适用时)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
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6.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CGC-XZ-V02《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标志管理细则》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和/或其包装物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聚光光伏(CPV)组件和装配件产品认证申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认证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概况
●申请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注册商标(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生产情况(所生产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关键元器件、外购件/主要原材料登记表和资质证书(见表1);
●企业的主要生产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场所、完好状态、制造单位或供应商等);
●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精度、范围、使用场所、完好状态、制造单位或供应商等);
●企业质量手册、支持性文件目录。
(三)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产品设计图纸、总装图和外形照片及主要尺寸;
●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铭牌;
●主要技术参数说明(见表2);
●同一申请单元中各规格/型号产品差异说明(见表3)。
(四)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企业技术条件(国标、企标或技术条件等)
(五)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性能检验的证实性材料等
表1:
关键零部件、外购件/主要原材料登记表
名称
型号
类型/规格
商标
供应商
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编号
电池片
密封材料
接收器
透镜
背板
边框
接线盒
电气端子
线缆
···
表2:
聚光光伏组件和装配件主要技术参数
型号
产品描述
聚光形式
聚光倍率(倍)
单体电池类型
单体电池规格(长*宽)
单体电池数量(个)
透镜数量(个)
透镜规格(长*宽*高)
透镜工作温度
组件规格(长*宽*高)
组件重量(kg)
冷却装置
电性能参数
在AM1.5,DNI850W/m2,25℃的电池温度下
峰值电压(V)
峰值电流(A)
开路电压(V)
短路电流(A)
最大系统电压(V)
表3:
认证单元登记表
认证申
请单元
产品规格型号
覆盖其它型号
差异说明
1
2
。
。
。
。
。
。
附件2: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及要求见“光伏组件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表2)。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附件3:
聚光光伏(CPV)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标准条款编号)
操作方法
确认
检验
例行
检验
聚光光伏组件和装配件
IEC62108
标志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
外观检测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
电性能测量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
电气绝缘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
湿绝缘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热循环试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湿热试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湿冷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冰雹冲击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淋水试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旁路二极管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引线端强度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机械载荷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偏轴光斑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热斑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1次/3年
紫外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长期监测
室外暴露实验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长期监测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
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3)例行检验许允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4)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检测设备,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