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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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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

2、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3、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4、九江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5、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试行)

6、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7、九江学院学分制下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8、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

9、九江学院2004、2005级本科学生选课指南

 

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

为适应高等教育变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教育创新体系,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因材施教,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以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条培养目标

1、具有良好的公民修养和发展能力(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创业能力、专业研究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培养模式

坚持“开放办学”和“教育创新”,充分体现“加强通识教育、突出专业技能”原则,课程设置贯彻“多课程、少课时、小学分”的原则,突出专业特色,根据专业培养方向设置课程组合模块,以培养学生的就业适应性。

第三条学分制内容

1、学分制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以选课制为核心,以取得一定量的学分作为毕业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自主选择、因材施教、灵活培养”。

2、学分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学分分配

总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文史类160-180,理工类170—190。

五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220-240。

三年制专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文史类120-140,理工类130—150。

4、学分计算

学分设定的最小单元为0.5学分。

理论教学原则上全学期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计1学分,不足一学期的课程约每16学时计1学分(允许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但必须是0.5的倍数);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包括上机)或以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以每周学时的1/2计学分(允许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但必须是0.5的倍数);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军训、公益劳动、教学实习等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等)以每周计1学分;毕业实习计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4学分;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思政课”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学分。

5、奖励学分

为促进学生良好个性发展,实行奖励学分制度,具体内容见《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

6、学分制课程结构

课程结构由综合教育课程、文理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实践性教学课程四个部分组成。

全校综合教育课程是课程结构中的重要部分,按照素质教育的理念,开放性和系统性的要求进行设置,强调德、智、体、美相互渗透,注重课程相融的综合、交叉与渗透。

该部分课程按照学科领域划分为人文科学与艺术、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自然科学、医学和药学四个板块及外语、体育等专项课程。

文理基础课程的目标是实施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全校设置人文、法政、经管、数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医药七组基础课程。

专业教育课程由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两部分组成,清晰反映专业培养目标。

专业主干课程以规范严谨、精炼优质为建设目标。

专业选修课程追求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适应方向,设置专业培养模块的课程组合。

实践性教学课程目的是培养学生认识能力和动手能力。

根据各专业实际,实践性教学可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安排,要制定明确的评价、监控标准与措施,并纳入教学计划。

7、学分绩点制

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

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课程绩点

五级分制

课程绩点

二级分制

课程绩点

100-90

5.0-4.0

优秀

4.5

合格

3.0

89-80

3.9-3.0

良好

3.5

79-70

2.9-2.0

中等

2.5

69-60

1.9-1.0

及格

1.5

59-0

0

不及格

0

不合格

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对学生评奖选优、授予学位及进行学籍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

具体计算公式为:

∑RiCi

平均学分绩点(GPA)=————

∑Ci

Ri为某门课程绩点,Ci为该门课程的学分。

8、选课制

为优化配置教学资源,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行选课制。

具体内容见《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9、重学、重考和免修、免听

实行重学、重考和免修、免听的具体规定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条课程管理

1、规范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所列全部课程名称,明确归属,统一编码。

课程代码由授课单位编码、本专科层次编码、课程类型编码和课程编码四部分,共八位数组成。

第一、二位数为授课单位编码;第三位数为本科或专科层次编码;第四位数为课程类型编码;第五至八位数为课程编码。

2、课程归属按照二级学院的学科性质和教学分工由教务处组织听证报学校认定。

3、实行选修课审核制。

任意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审核,指导性选修课由开课单位审核。

教师申报开设选修课,须向开课单位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选用教材等相关材料,由开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课程开课资格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任意选修课连续两次因学生选课人数未达开班要求,下一学年不得申报该课程开课。

4、实行教师任课资格制。

校内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均可申请某门课的任课资格,兼职教师和跨教学单位的教师任课资格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5、实行挂牌选课制。

凡具有某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应接受开课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对于选修课,开课时实行教师挂牌、学生选课。

第五条附则

1、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修订由教务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选课、免听、重修与免修

第五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

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者,对所选的课程,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经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批准,可申请免听,但必须在选课系统选入该课程,才能登录成绩。

第七条学校不接受学生关于综合教育课程和文理基础课程的初选免听申请。

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也不得申请免听。

第八条每人每学期限免听一门课程。

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验、作业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第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改修或放弃,但必须交纳重修或其他课程学分的重修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重修两次。

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果重修人数较多可单独开班。

第十条某些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可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第十一条因转学、专升本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成绩),而课程教学要求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

学生提交免修申请,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学期最终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20%-30%。

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课程的学分,可根据《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记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四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缺考一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缺考达两门以上者(含两门),给予记过处分。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进行缓考。

考试随补考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可给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免听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应当重修。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因参加竞赛、社会活动,可以按照《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试评分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由考试中心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查阅。

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

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程度应与正常考试卷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及格者,成绩记入补考栏。

补考不及格者在校期间可重修两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其他专业结业证明书或者单科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予以留级。

留级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跟班学习,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二级学院、转专业要求。

(三)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二级学院确定,并参加考核核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跨录取批次转专业;

(六)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特殊要求专业;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由二级学院批准,四月底报教务处备案。

(二)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接受的二级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二周向教务处报送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由教务处确认后公布。

(三)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在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拟转入二级学院会签,教务处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五月第二周的星期六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

教务处于五月第四周公布转二级学院考核通过者名单。

(四)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及有关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次。

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六)凡申请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二级学院学习和考试,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七)接受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

转出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并于新学年注册前将原件移交给转入二级学院。

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相关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八)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会签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申请转入本校学生,必须出具所在学校同意函、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学生在校鉴定,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

因病转学者另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由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实施前按原规定已办理休学手续的,按原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者;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第二次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近亲属,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近亲属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各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退学的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旁听学习。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九江学院学生申诉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专业学制为准,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

拟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当于毕业前一年九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85%,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如结业后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以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补做实习,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四十二条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且所修学分超过40学分的退学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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