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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手册

 

 

江苏·新沂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一般工作程序

〇、上岗

1、及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及各项准备工作,初填当日检查工作日志。

2、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规范执法,维护检查站执法形象。

一、检查

1、持有上级核发的检查证,文明检查,不漏查,注意不妨碍交通,注意安全第一和个人防护。

2、查三证(检疫、消毒及非疫区证明,特殊时期可加查上级要求的其他证明)和免疫或检疫标志。

3、验实物(不论原检疫证明及检疫物合格与否,都要对检疫物再行检查)。

4、将检查情况(包括查无通行的、无证等违规的)按要求及时在检查登记表上登记(认真填写,不潦草,不漏项、不错填)。

二、消毒

对检疫物及车辆进行消毒。

消毒液的浓度和用量应合乎要求。

三、抽样检测

按《江苏省动物防疫监督抽样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检疫物进行抽样检测,并填制采样单。

四、发现违规

1、认真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处理人员。

2、取证[封存假的及私带未用的畜禽标识、收回原无效(伪造;涂改;自填;过期;证物不符;猪、牛、羊无畜禽标识)的检疫证明并背书留证、对无畜禽标识(猪;牛;羊)及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拍照等]。

证据要确凿,形成证据链并注意保存,取证时不要私自一人查当事人方驾驶室(如需查应有当事人方在场)。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由当事人确认为“与原件无异”并确认件(及份、页)数。

3、对当事人方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最好两人份以上)。

4、向当事人方宣讲有关法规规定及拟实施的处罚或处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方的陈述和申辩。

5、根据违规情况及当事人的性质,研究决定适用的法律及实施简易程序的处罚或一般程序的处罚。

6、属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凭据或缴款通知书,并及时填制简易程序备案报告报执法负责人。

7、属一般程序的案件,填制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执法负责人审批。

8、待执法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填制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的处理应坚持集体研究,负责人把关。

9、待执法负责人同意后填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0、依据实际情况,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填制送达回证。

11、当场收款的应及时开具罚没款凭据。

12、做好行政处罚事项备录(如需当天处罚及缴款;申请处罚减免;当事人方交费委托处理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检疫物等情况应由当事人方在备录中陈述并签字)。

13、结案的案件,应及时填制结案报告交执法负责人批准结案。

14、结案后将案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制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整理归档。

15、数额及情节重大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16、具体文书的填制、案卷的整理详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说明(讲义)》。

五、发现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等检疫物

1、有关情况应在有关笔录、文书中了解记录清楚。

2、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等检疫物取证留存。

3、对疑似染疫的检疫物应取样留存送检,填制抽样取证凭证。

4、填制检疫鉴定书及送达回证。

5、向当事人方宣讲有关法规及处理意见。

6、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如病死及死因不明的检疫物);需查封(扣押)的物品(如疑似染疫的检疫物)填制查封(扣押)通知书及出具暂扣物品凭据。

7、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及征求当事人方的意见,决定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等检疫物的处理方式。

8、填制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注明处理方式及处理费的承担方式;需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填制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及出具返还物品凭据;需没收处理的出具没收物品凭据。

9、按《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等检疫物实施处理,并取证留存;没收处理的填制罚没物品处理登记。

10、涉及重大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

六、补检

对无检疫证明或持无效检疫证明的检疫物及无畜禽标识或加施假畜禽标识的猪、牛、羊在实施处罚后由检疫人员实施补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倍收取补检费,出具检疫证明(备注补检情况)和财政收据。

七、补免

对查获的应免疫而未免疫的检疫物,有条件实施免疫的(如苗猪),在实施处罚(处理)后应交由就近动物免疫人员实施补免(猪、牛、羊补免后加施畜禽标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倍收取补免费。

八、通行情况

对当场检查合格的或经处罚(处理)后合格的,及时交付手续,签章放行;对疑似染疫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留置处理的予以留验;对来自或途径疫区及监测不合格的责令返回;对需其他部门处罚(处理)的予以移交并填制移交函。

九、结班

补充完整检查工作日志,将当日检查登记录入电脑。

注意安全使用电脑。

十、汇总上报

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将所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的数据填写月报表上报。

执法文书制作培训说明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整个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部分,是最终衡量行政执法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执法人员是否规范执法及执法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执法人员独当一面工作能力的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常见的错误有:

字迹潦草难辨、错别字、项目漏填或错填、程序缺漏、随意涂改、用语不规范、词义不准确、数字大小写混乱、内容或时间前后矛盾、不严格依据法规条款填写、随意代行职权等情况。

针对在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的操作不规范、怕麻烦而敷衍应付、不及时适用新规等违规情况,有必要认真学习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以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

被询问人常用语字

1.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同我说的相符。

2.以上笔录已读给我听过,同我说的相符。

3.以上属实。

4.以上如实。

5.因出门在外困难,请予照顾,并请当天处理。

6.因等赶路,我托运的***,现委托你们处理,并同意交处理费(人民币)***元。

7.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千。

8.年、月、日。

9.病死、死因不明、染疫。

10.猪、牛、羊、鸡、鸭、鹅、头、禽、只。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说明

(参考农政发[2006]4号文)

一、一般说明

1、本说明主要针对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用。

带★的为最常用的文书和重要内容。

2、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言简意赅、表述清楚、书写易认、项目不漏、用语规范;填制文书时不要匆慌,在处理完毕前要认真核对(特别是涉及留证、签字等)文书。

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填写内容要一致,如有复写,要复写清楚。

有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5、文书设定的栏目,除情况不明、需要保密等确不需填写的项目外,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非笔录文书的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填写的内容应符合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实施情况。

无需填写的,应用斜线划去。

当事人是公民的则划去括号中的“单位”二字。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日期时间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使用汉字,如“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涉及证据等时间的填写(如检查、询问等的时间)应精确到分。

6、文书应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7、文书中“案由”填写“***+违法行为定性+案”,如“***无检疫证明营运生猪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填写:

“***+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非立案文书则用“事由”,即“***+事”。

8、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

如江苏省新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苏新动卫监简罚[2007]00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苏新动卫监罚[2007]006号”。

编号顺序应统一。

9、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4)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10、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方阅读或向当事人方宣读,并由当事人方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方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方在改动处签章或摁指印确认。

笔录以下的空白部分应划去。

11、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纸记录,但应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2、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13、需要交付当事人方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方直接签收;也可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使用送达回证。

14、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清晰、端正的印章,并要“骑年盖月”。

15、在文书填制中需执法人员签字的,原则上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各自签字。

16、法规要依后不依先,依大不依小;调查材料(证据)要充分并标注日期时间,特别要注意采集物证(如收回无效证并背书留证;对无畜禽标识猪、死猪等拍照取证;对假畜禽标识封存取证等),对假畜禽标识等证据要用信封等封存并注明情况和在封口处由当事人方签字及摁手印;证据要确凿,形成证据链并注意保存,取证时不要私自一人查当事人方驾驶室(如需查应有当事人方在场);处罚的事项必须是法规中所列有的规定;罚款项应写“罚款(人民币)***元整”;当场收缴20元以上的罚款的应有当事人方同意的说明。

二、常用文书的制作

★1、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如实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具体、明确、清楚。

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的当场决定的处罚适应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的收缴形式,处罚20元以下的可当场收款。

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的收缴形式,对于简易程序,指《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罚款一般要求缴到执罚单位开户行,如到银行缴款,应写明银行地址。

一般应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方两个便于复议的复议机关,如我所应告知的复议机关为“新沂市人民政府”及“新沂市林牧业局”(下同)。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除当场查处的简易程序案件外,均应予以立案。

“案件来源”栏应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简要案情”栏应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受案时间”指立案的时间。

★3、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是证据的一种。

询问笔录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询问人员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同时要查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要宣讲接受询问调查的法律义务及隐瞒事实或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询问时应逐个询问,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笔录应做两人份以上。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询问时可辅以录音、拍照、录象等手段,特别要注意采集物证。

询问人员问前应尽可能了解情况,初步判断需要了解的内容,围绕需要了解的内容拟好询问提纲。

提纲要全面具体,因需而问,要有重点、有策略、有取舍,要符合逻辑。

记录人要将所属项目以及询问内容填写清楚和记录详细,要一题一问,一问一答。

根据询问过程所了解的情况,应在询问过程中及时向被询问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如加注“宣讲有关法规:

”),并将有关事项交代清楚。

询问结束,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发现错记或漏记的应予补正。

笔录应由当事人方签字和摁手印(逐页摁印,尤其要在重要地方或修改处摁印),当事人方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情况。

★附1:

有关检疫执法经常询问的内容

一般开头应为以下两句:

问:

我们是***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请你确认。

答:

……

问:

我们依法向你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

然后就实际案例根据需要了解的情况询问下列有关内容:

当事人、货物数量、货值、货物运费、货物来源及去向、畜禽标识及检疫标志(加施状况、真假、是否有效)、检疫物状况、当时检疫实施情况、检疫证明(有否、真假、获取途径、证物相符否、是否有效)、车号、车主、司机、押车人、同行人或参与人、动物防疫或动物诊疗条件及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情况、经营地点、经营时间长短、经营次数等;另,消毒、免疫及其记录等可能涉及的其他事项应根据情况附带了解。

具体询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要有所取舍或变通,但涉及的内容必须详细询问清楚,必要时可重复询问。

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根据情况可另补充询问。

最后还应阐明以下几点:

宣传法规:

我们现在向你宣传有关法规

……(简要宣传有关的法规条款及要求)

问:

经过宣传法规,现在你知道在哪些方面违法了吗

答:

……

问:

你现在是否认识到这样做的错误

答:

……

问:

你是否接受处理

答:

……

问:

请问你还有什么需要陈述或申辩的吗

答:

……

问:

以上你所说的是否全部属实

答:

……

如当事人方需要陈述或申辩的,应另作陈述(申辩)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是证据的一种。

应记录的项目和内容要依据实际情况详细记录,要言简意赅、表述完整、字迹清楚。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在笔录中注明。

“检查(勘验)项目”一般指动物防疫或动物诊疗条件、动物免疫(检疫)标识、检疫物的检疫、检疫证明以及需要抽检的项目。

笔录做好之后应交当事人方[一般指畜(货)主]及见证人[指押车人或代畜(货)主理事的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方及见证人签名和摁手印(逐页摁印,尤其要在重要地方或修改处摁印),当事人方或见证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注明情况。

5、抽样取证凭证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方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6、产品确认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发产品确认通知书应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5与6的说明:

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按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按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处罚机关可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标明日期的封条,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8、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方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处罚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9、查封(扣押)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查封扣押事由及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10、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方的文书。

处罚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

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要与查封(扣押)时的物品核对无误。

对查封(扣押)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写清解除查封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

★11、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的处理应坚持集体决策,负责人把关。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写出具体的结论。

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违反法律的详细条、款、项、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证据材料”指采集、收取及查获的材料或实物等证据(包括旁证),如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无效的检疫证明、非法使用的畜禽标识、病死或死因不明检疫物的照片、违法活动的录像等。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处罚机关审批意见”栏,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关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12、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如要求不收宰病死动物等应该和可立即改正的)或在一定期限内(如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等需要一定的时间)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写明责令的具体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事项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详细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方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合格)证的,适用听证程序,应告知听证权利。

事先告知的处罚无特别说明的原因,应与之后的处罚决定一致。

14、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需要和要求听证的案件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一般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15、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一般为非该案的查处人员担任)、“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听证前应熟悉案情,必须如实、准确、简要地记录听证各方陈述的主要内容,要突出重点,可采用录音辅助记录。

“听证记录”应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当事人”为公民或组织或单位,是组织或单位的则须注明法定代表人。

“案件调查人”指听证的该案的调查人员(一般为两人以上)。

“委托代理人”此处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16、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案由”指被听证的该案的案由。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附听证笔录。

★17、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对当事人方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收缴形式,对于一般程序,指《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写明。

决定的处罚应与事先告知的内容一致,如有变更,应有材料说明。

★18、送达回证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方的回执证明文书。

案(事)由:

是案件的填写案由,不是案件的填写具体的事由。

“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文书名称”填写送达文书的完整名称及文号,如前一、8中有文号相同的应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送达的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送达。

送达方式(指面交、亲属或组织转交、邮寄及公告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应在备注里注明。

如确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被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应有其亲属、当地组织或其邻居代为签收,示为送达;邮寄送达要留存邮局回执;公告送达的凭媒介单位证明作送达证明。

★19、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记载。

处理记录应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2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执行情况:

指按处理决定处理完结或因困难予以减免处理或有其他原因而变更的处理等情况。

三、其他文书的制作

★1、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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