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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学》辅导纲要

《教育行政学》辅导纲要

第一章教育行政学的一般概述

主要内容:

1.行政的概念

2.教育行政的概念、功能与特点

3.教育行政学的产生和发展

4.教育行政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5.教育行政学的学科体系

6.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的意义

重点掌握:

1.“行政”一词,可从广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即行政既可指国家事务的管理,也可指一般企业、事业、机构、学校的管理活动。

2.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为实现教育目的,依法对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教育机构所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

从教育行政的层次而言,它既指中央的教育行政,也指地方的教育行政;从教育行政的范围而言,大到方针政策的构建,小到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都属于教育行政活动。

3.教育行政本身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归根结底是为教育服务的,即为保障全体公民接受教育、实现国家的教育理念、促进社会教育发展服务的。

为了实现这些伟大的使用,教育行政本身至少应当具有如下功能。

首先,教育行政应该具有领导与管理功能。

教育行政要实现国家的教育理念,教育行政人员就往往要代表国家意愿在教育领域中行使某些权力,对整体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

其次,教育行政还应该具有服务功能。

教育行政不仅有领导教育的一面,还有服务教育的一面。

行政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活动、一种工具和一种媒介,通过它可以更充分有效地实现教育过程的基本目标。

再次,教育行政还应该具有评价与监督功能。

教育行政人员应该对下级的教育组织和机构,以及各级各类教育人员进行必要的评价与监督,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各级教育机构和教育人员都能够积极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

此外,教育行政还应该具有调节和计划功能。

教育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业,它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

这就需要教育行政的调节和计划功能来协调各地教育的发展,即使在同一地区、同一民族内,教育也需要进行调节和规划。

除了以上的功能外,教育行政还具有其他的一些功能,例如决策功能、改革功能等等。

总而言之,教育行政的诸多功能使其成为教育事业中的重中之重。

4.首先,教育行政活动,归根结底是为一定国家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政治路线和阶级政策服务的。

教育是具有阶级性的,教育行政活动的目的、内容、工作机构、工作方式等,都是以执行国家既定的政策为目的的。

因此,教育行政活动要体现国家对于教育问题的理念、意志和愿望,注重贯彻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在国家法律所许可的范畴内行使管理教育的权限。

其次,教育属于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

这会产生两个特点,即教育行政也要以维护和推进公共利益为基本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基本目的;同时,教育行政还与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以及产生和制约这些活动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相互依存。

教育行政既是国家管理教育的活动,它必然与国家管理其他方面的活动发生关系,必然受制于影响这些活动的各种条件。

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文化的因素都会对教育行政活动发生程度不一的影响。

再次,教育行政活动,还是一种管理活动。

它具有一般管理的基本特征,如有组织目标,有机构内部的权限分配关系,有分工,有计划,有决策,有交流,有协调,有冲突,也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组织目标的。

正因为如此,管理的一般原理,对于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除了具有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外,教育行政还具有其特殊规律,即受制于教育本身的规律,如教育的周期性、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教育过程中的伦理、道德、价值观等问题。

研究和从事教育行政活动,既要注意它作为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的方面,也要注意它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特殊规律方面,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教育行政活动的效率,更好地完成国家管理教育的活动。

以上这些特征虽然不足以全面地反映教育行政特征的全貌,但至少可以说明,教育行政在某些方面与其他行政相似,在某些方面因其为教育服务的本质而与其他行政不同。

5.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的意义在于:

认识和掌握教育行政的客观规律,科学地处理教育行政事务,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意义

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可以有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实现教育管理学科群的系统化,还可以为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教育管理学包括教育行政学和学校管理学两大分支。

这两者又可按教育类别或管理活动内容等标准,进—步分化为下一层次的子学科,从而形成教育管理学科群。

深入地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无疑能使学科本身日趋完善和成熟。

这就会促进诸如高等教育行政、普通教育行政、学前教育行政等专业行政的研究工作的开展,从而为相应的分支学科的发展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学的日益成熟,对于深入研究学校内部管理问题也能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学校管理学及其下一层次的子学科的发展。

着重研究教育管理领域宏观问题的教育行政学和主要研究微观问题的学校管理学两大分支的深化和发展,必将促进教育管理学科群的系列化,并有利于建成具有中国待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管理学理论体系。

同时,我国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教育体制改革,也需要教育行政学在理论上给予支撑,扮演指导者的角色。

(二)实践意义

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有助于提高教育行政的工作水平,发展教育事业,实现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要发展教育事业,实现教育目的,必须依靠大量的教育行政工作。

教育行政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目的的实现。

这就需要自觉地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创造性地运用理论知识。

特别是现代教育行政工作,更不能没有教育行政学理论的指导。

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还有助于克服教育行政工作中的弊端,推动教育管理工作的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但是,不可否认,由于长期不重视教育管理理论研究等原因,教育行政工作中确实存在某些弊端。

例如,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对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有时也提出“权力下放”,但却又忽视宏观管理,对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没有很好地管起来,从而产生种种失控现象,等等。

改进教育行政工作,克服工作中的弊端,开创教育行政工作的新局面,需要通过教育管理改革,而有效地进行改革则需要理论的指导。

因此,无论是提高行政工作水平,还是克服弊端、深化改革,都要求我们认真地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

(三)教育意义

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教育行政人员,提高教育行政人员的素质。

合格的教育行政人员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实践中经过自觉反复的磨练而成,其中离不开学习和培养。

教育行政工作是一种专业,教育行政人员自然也是一种专业人才,对教育行政人员的培训意义重大。

教育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教育事业做出宏观规划,要掌握大政方针,要进行工作部署,没有系统的教育行政学知识,就不可能对教育事业进行有效地领导和管理。

我国的教育行政人员是一支庞大的队伍。

许多人虽从事了多年的教育行政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但大多也没有学过教育行政学,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基础。

他们要想尽快提高自己的行政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行政学。

为此,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他们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在培训内容中,教育行政学一定是一门必修的专业课程。

广大的教育行政人员,掌握了教育行政学知识,不仅对学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能主动适应、自觉配合和支持教育行政领导部门的工作,取得上下协调一致的效果。

第二章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主要内容:

1.教育方针的定义、性质

2.教育政策的定义、分类、性质

3.教育法规的定义、分类、性质

4.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重点掌握:

1.方针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

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及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条件,对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教育政策,即国家为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目标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做出的—种战略性、准则性的总体行政准则。

3.教育法规是一种与教育有关的专门性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4.方针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

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及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条件,对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教育方针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教育为什么服务(教育的总任务);二是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目标)。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教育方针,这就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教育行政人员更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方针,因为教育行政人员的首要职责就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的政策法规。

如果不理解教育方针的内涵,就会在工作中造成失误。

5.教育方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阶级性。

教育方针总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提出来的,并反映了这个阶段的意志,维护该阶级的利益。

同时,教育方针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历史性。

在某一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不同,教育方针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另外,教育方针还要体现出一种规律性。

教育是离不开人的,所以教育方针总要反映人发展的内在规律、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

这些规律是人所共有的,是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共通的,所以教育方针要体现出这些规律。

以往,我们更多地看到了教育方针的政治性和社会历史性,往往忽略了教育方针的规律性,以致教育事业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制订科学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教育方针的作用,全面、正确、科学地理解教育方针的内涵和性质是十分重要的。

6.第一,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是国家,执政党的意志只有作为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教育政策之中。

第二,教育政策的目的是为完成教育任务服务的。

第三,教育政策的内容是协调好教育的内外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教育政策只有协调好教育的内外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服务。

从外部关系看,教育政策要协调教育部门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协调教育工作与社会其他行业工作之间的关系;协调教育人员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育政策协调教育与教育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提高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

从内部关系看,教育政策要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种教育工作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种教育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育政策协调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主要是协调好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构建一种有利于教育自身发展的内部环境。

第四,教育的政策的形式是一种战略性、准则性的规定,所谓战略性、准则性是指有关全局性的规定,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

教育政策是一种规定,不是宣传、不是口号、不是标语。

认识到这点很重要。

只有用具体政策去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教育的地位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7.根据教育政策的内容来划分,一般来说,教育政策要分为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员政策和教育质量政策四大部分。

教育体制政策主要是要处理好教育管理与学校教育间的关系。

教育经费政策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教育经费的来源;二是教育经费的分配;三是教育经费的使用。

教育人员政策主要是处理各级各类教育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育质量政策包括科学的教育质量标准及如何协调各种教育工作之间的关系,发挥教育工作的整体功能以实现教育质量标准这些方面。

根据教育政策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来划分,教育政策可以分成基本的教育政策和具体的教育政策。

基本的教育政策是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的政策规定;具体的教育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所做的政策规定。

教育的具体政策是基本政策的具体化,是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做出的较为具体、详细和微观性的规定。

具体教育政策的数量和种类是比较多的,例如基础教育政策、职业技术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成人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等。

这些具体的教育政策还可以按照层次划分,分为国家一级的教育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教育政策、县一级的教育政策等等。

8.首先,教育政策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不同的国家的教育政策都有所不同。

即使是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政策也不尽相同。

这是因为,教育政策是根据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的。

因此,教育政策总是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时代特色。

另外,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一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所制订的教育政策规定。

教育政策在具有历史性的同时,还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其次,教育政策具有灵活性与前瞻性。

教育政策是国家为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目标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做出的—种战略性、准则性的总体行政准则。

其具有严肃性,一经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就应该坚决贯彻执行。

但另一方面,教育政策也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被修正和完善的,所以教育政策本身是具有灵活性的。

同时,正因为教育政策的实施要经历一个过程,所以教育政策的制订要具有前瞻性,要始终能够统领教育事业的发展。

再次,教育政策要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

制定教育政策要实事求是,要使教育政策切实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但同时,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不应该以抽象理论的形式出现,而要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的形式出现,它应该具体明白地告诉行为者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理论说明的层次上。

9.教育法规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分类。

首先,教育法规的纵向维度指的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大小各异的各层次教育法规,按一定的相互关系构成的系列。

一般地说,上下层次的具体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上一层次法规指导下一层次法规,下一层次法规是上一层次法规的具体化或补充,不得与上一层次法规相抵触。

概而言之,可分为国家教育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按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小进行具体划分,可分为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部门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横向维度是指调整不同对象和内容的各种具体教育法规,相互联系,各有分工,组成适用于教育领域全部活动的有机结合方式。

在横向上,各种具体教育法规各有调整关系的特定范围,诸法规之间是—种并列关系。

但是,由于法规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是复杂的,有时需要若干种法规从不同角度去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从而又产生法规之间的交叉关系。

比如义务教育法中要涉及教师问题,教师法更要做出详细规定,不可避免地要有交叉。

在交叉关系中,一般是以一种法规为主调整某一社会关系。

在横向维度中,具体教育法规的数量和种类是随教育形势的发展而变化的。

按教育法规的针对性进行具体划分,可分为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等。

此外,还必须指出,一个国家依据有关的国际法,同其他国家缔结有关教育问题的条约、协定、协议等也是教育法规横向结构中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

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这一类法规性文件会逐步增多,是教育法规体系研究中的新课题。

10.第一,阶级性与历史时代性。

不同时期的教育法规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历史烙印,这一点与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都相似。

因此,某一时期的教育法规,就可以体现出该历史时期社会的一些特点。

此外,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任何法律都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法规体现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意愿,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集中上述意愿,固定为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同类具体教育法规,可能在某些条款内容上有相近或相同的规定,但就法规的总体精神、目的性和指导原则而言是有质的区别的。

第二,规范性与灵活性。

任何法规都对人们“该怎样做”做出了规定,教育法规也不例外。

没有规范,就不称其为法规。

由于教育领域活动的特点,教育法规中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往往还要与灵活性相结合。

例如,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往往都具有行政裁量权,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在教育活动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教育行为难以做出划一的规定,或不宜做出划一的规定,需要根据特殊标准进行灵活处理。

因此,教育法规要做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事实证明,对这一点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普遍性。

马克思曾指出: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教育法规(特别是教育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教育关系着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

因此,与有些专门性法规相比,教育法规的普遍性要更大一些。

教育法规的这种普遍性,既表明确定普遍适用的规范内容的复杂性,又表明其实施的艰巨性。

第四,稳定性。

法规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而成的,其反映的内容是经过反复实践后总结而成的规范。

教育法规则是把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合乎规律的经验概括为法律形式,予以定型化。

其中的规范内容应该是较成熟的,能够长时期起作用的。

因此,教育法规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不应朝令夕改,任意变更。

当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等不同类别法规的稳定程度和作用的持续时间会有所区别。

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教育法规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规的稳定性又是相对的。

11.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都属于国家宏观教育规范的范畴。

在这一前提下,有学者认为,教育方针属于教育政策的范畴,它只不过是教育的总政策;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是有区别的,教育方针不属于教育政策,它是制订教育政策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政策是教育方针的具体化。

本书在处理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时,所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国家管理教育,首先要提出教育方针,再将教育方针具体化为教育政策,然后再在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制订教育法规。

这种理解反映了国家宏观教育规范构建的科学程序,有利于国家管理教育的科学化和效能化。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区别在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相比,教育政策是主要的、根本的、居于统帅地位的,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思想和灵魂;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统一表现在,它们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它们都具有规范性。

第三章教育行政法制化

主要内容:

1.教育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教育立法

3.教育行政执法

重点掌握:

1.法律规范是经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和观念的总称。

它是阶级社会中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说,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法律意识。

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

3.从广义上说,教育立法是指有权制定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领域法规的话动。

这里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包括依法被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法规所含的内容也是广义的,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

其他机关则制定除法律以外的各种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从狭义上说,教育立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4.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将教育法适用于特定对象,并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里的教育法,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第一,按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教育系统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系统与教育外系统之间的法律关系。

前者的主体都在教育系统内部,要调整的全是系统内部人员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是指教育系统与外部社会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必须存在于教育系统内外,缺少内外任何一方,这类法律关系即不能成立;要调整的则是系统内外的人员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教育部门同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问题上所发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学校同企业单位在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问题,部是这类法律关系要调整的内容。

第二,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教育行政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前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之中,即直接同育人活动相联系。

比如,师生之间、教师之间在进行教育活动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属此类。

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之中,具有行政性。

这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法律关系。

再有,学校校长与教职员工之间在内部管理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此类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表现。

此外,还可从法律关系的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存续期以及其他角度进行分类研究。

总之,在教育领域中存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要依据法律加以调整的。

6.教育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假定——指明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即只有在指明的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才适用某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比如,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就是假定,合乎前种情况,就应入学,而不足六岁者,则不适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如出现后一情况,即适用“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的规定。

处理——指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内容规定,即在符合假定条件和情况下,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其中,基本部分是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前述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即属“处理”的一例。

制裁——指明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反者要负相应的责任。

比如,《义务教育法》中“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所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就是对上述“组织或者个人”的制裁。

7.法律意识所包含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是人们对有关教育的法律持何种基本看法,包括对制定教育专门法律的必要性、教育专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教育专门法律的组成结构等问题的认识。

二是人们对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抱何种态度和期望,包括对这些法律的作用的认识、依法行事的观念等。

三是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活动和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包括是否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这些活动和行为,是否能对不合法活动和行为持否定意见等。

无论是教育系统内的各类人员,或者教育系统外的人们,都有各自的法律意识。

从总体上说,在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急需随时代的发展逐步加强。

在教育系统内,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意识更是一项紧迫任务。

8.从广义上说,教育立法是指有权制定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领域法规的话动。

这里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包括依法被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法规所含的内容也是广义的,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

其他机关则制定除法律以外的各种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从狭义上说,教育立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教育立法是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教育立法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来控制教育。

由于法律从其性质上讲是国家认定并体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且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教育立法实际上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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