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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XXXX

为加强印章管理,提高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印章制发

第一条公司生产经营、经济活动业务范围仅刻制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二条严格控制刻制其他印章,如确实需要刻制印章,应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私刻印章。

第三条印章的制发,由申请人书面形式向综合办提交刻制印章申请表。

申请表必须由公司部门领导、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综合办统一负责。

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建立印鉴档案,申请刻制好的印章应在综合办进行登记。

综合办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卡内,建立公司印鉴档案,并将此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章印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公司行政章:

用于公司对外行文、联合发文,对外事务性联络,上报集团经营、财务状况,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各类证书,以及公司领导批准的其它事项,公司人事,及其他所有与行政相关的事务。

第七条公司财务专用章:

用于代表公司办理银行款项支付以及预留印鉴,向集团财会部门上划报单,开具发票、收款收据等业务。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

用于公司对外签署各类型合同。

未经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印章领取和保管

第九条行政公章由综合办专人保管使用,公司公章保管人由总经理指定并签署保管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保管人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并签署保管委托书。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保管人由财务部长自行保管或指定财务部其他人保管,要与其他银行印鉴(印章)分离保管。

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印章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印章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文件盖章可直接凭主管领导签发的发文稿,交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十六条公司日常需盖章的各类报表,有主管领导签字的可直接交由印章保管人盖章,没有主管领导签字的凭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签字的盖章审批单交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涉及与外单位往来的一切需盖章的文件必须办理盖章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发文稿纸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人应坚持亲自盖章,不得由他人代劳,材料份数较多时,可派人集中时间协助完成盖章任务。

第二十条为了使工作顺利进行,当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出差时,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经领导答复后,再加盖相应公章,但必须在领导返回单位之后补上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公章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文件,如有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批准并严格控制使用份数,使用后及时到公章保管人处登记注销。

第二十二条涉及对外签订重大合同的,须事先将合同文本提交公司法务部门或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二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离综合办,更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 印章核销

第二十五条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印章,应经批准、将旧印章交还综合办后,方可领取新印章。

第二十六条 除特别需要,由综合办将废止印章保存,视情况处理。

第六章项目部印章刻制、管理、使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工程需要设立项目部的,由项目经理向公司提出刻制项目部印章的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刻制。

未经批准不得刻制项目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刻制印章仅限于项目部行政章及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如需刻制项目部其他印章,必须经过公司的特别审批。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不得为承包工程的施工队伍刻制带有企业名称的印章,施工队伍同样不得刻制带有公司项目部字样的印章。

第三十条项目部印章保管由项目经理指定项目办公室专人保管并签署保管委托书,中途调离,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行政事务、财务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印章的使用需项目部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并经项目经理批准。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对外担保、承诺类似的合同、协议,不得使用项目部印章。

如确实需要使用该项目印章的,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并将加盖行政章的文件报公司综合办备案,加盖财务章的文件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随时对项目部刻制、管理、使用印章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印章管理行为的、发现他人私刻或使用带有公司项目部字样印章行为的,应立即报公司处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工程完工后(各类竣工资料通过业主验收),项目部相关印章保管人应当在一周内将印章移交公司相应部门保管。

项目部行政章交公司综合办,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交公司财务部保管。

第三十七条公司综合办负责完工项目行政章移交登记、建档,公司财务部负责完工项目财务章移交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项目印章移交后,如因工作需要借用,借用行政章须经公司综合办主任审批,借用财务章须经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特别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等问题,参照本办法通用规定执行。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予以经济、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公司每半年组织对以前已完工项目印章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移交公司综合办。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刻章申请表、印章登记卡

2、印章保管委托书

3、盖章审批单

(一)、盖章审批单

(二)

4、公司(项目)公章用印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刻章申请表编号:

日期

部门

经办人

申请印章种类

名称

材质

形式

年月日

申请理由:

使用范围:

 

管理权限:

管理人:

部门(项目)领导:

年月日

公司分管领导: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

年月日

备注:

印章登记卡编号:

登记日期

年月日

登记号码

名称

印模

 

管理人

责任人

种类

形状

用途

制成日期:

年月日

印章材质

制印人

废止日期:

年月日

废止理由:

备注:

 

印章保管委托书

今委托沈建军身份号码:

320828197407242615,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3)的印章保管人,全权负责此印章保管与盖印事宜,印章保管人对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盖章审批单

(一)编号:

部门

申请人

份数

内容

部门领导

年月日

分管领导

 

年月日

主管

领导

 

年月日

备注

 

盖章审批单

(二)编号:

部门

申请人

份数

内容

部门领导

年月日

分管领导

 

年月日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备注

公司(项目)公章用印登记表

序号

日期

申请人

部门

内容

份数

确认领导

审批领导

经办人

签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用印申请单位经办人持“用印审批单”到综合办填写后方可用印;2、填写必须认真、清楚、详细;3、本表“内容”栏的填写须依申请用印材料内容明细填写,不能笼统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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