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国际金融与贸易第二章 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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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国际金融与贸易第二章第一节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第二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正如前一章保护贸易理论中对外贸易乘数理论所阐述的,出口对一国经济增长有成倍的带动作用,所以各国理论上推崇自由贸易政策,但那是针对别国。
涉及到本国的利益和经济来说,实践上的对外贸易政策或多或少会采取贸易保护的做法,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对外贸易政策指各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
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
(1)自由贸易政策:
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任何干预,让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
(2)保护贸易政策:
指国家采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政策,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限制外国商品的竞争。
所以,贸易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
贸易保护政策的手段包括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第一节鼓励出口的措施
共四类:
财政措施:
出口补贴、出口减免税、出口退税、出口奖励
信贷措施:
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
倾销措施:
商品倾销、外汇倾销
特区措施:
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科学工业园区
一、出口信贷(ExportCredit)
涵义:
指出口国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向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
它是一国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唯一一个提供出口信贷的政策性银行,当然也可有其它商业性银行提供。
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
1)按时间长短分为:
短期信贷、中期信贷、长期信贷
2)按借贷关系分为:
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Suppller′sCredit):
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
卖方信贷:
–在大型机械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
卖方信贷业务流程
山东一家企业出口冻鸡曾获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卖方信贷。
买方信贷(Buyer′sCredit):
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此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约束性贷款(TiedLoan)。
买方信贷:
–在大型机械设备贸易中,出口国银行贷款给进口国银行转贷给进口商或直接贷款给进口商。
买方信贷形式:
直接买方信贷:
出口国银行进口商
间接买方信贷:
出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进口商
间接买方信贷信贷业务流程:
出口国银行:
花旗银行
进口国银行:
上海建行
出口商:
米兰市泰克尼蒙特公司
进口商:
北京市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受上海石化总厂全权委托)
供应:
聚丙烯工厂的设备、工程、零部件
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比较
出口商
进口商
出口国银行
进口国银行
卖方信贷
手续简便、本币为主、门槛较低;延期收款、周转减缓、增加负债、影响市值。
可免订金;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风险较大。
买方信贷
即时收汇、专心生产、减少负债、提升市值。
价格透明、利于谈判。
银行信用,风险较小。
本国银行对本国企业,风险较小。
出口信贷的特点:
第一、出口信贷必须联系出口项目;日本、欧盟等国家向中国提供,“6.4”之后,美国停止对中国的出口信贷,所以美国是中国的第6大进口来源地,日本、欧盟居第一、第二位。
第二、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
第三、出口信贷金额通常只占合同金额的85%左右;
第四、出口信贷的发放往往与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相结合,有时与政府援助贷款混合。
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参加国互相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参加国进行竞争时利用的工具。
由于协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自保留了最后决定权,自协定签字之日起,参加国就在利用协定中的技术性条文进行明争暗斗,其主要手法是:
①使用混合信贷。
混合信贷指出口信贷同低息或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
由于君子协定只规定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
例如,日本就曾大量利用“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向某些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率为3.5%、期限20年的出口信贷。
1978年夏,英国政府宣布以双边援助的5%用于混合信贷。
而美国、加拿大却坚持要禁止政府给予利息补贴。
经过双方激烈斗争,后来在经过修改的新君子协定中规定了有关混合信贷条款。
如1982年5月7日达成的君子协定中规定:
当政府援助性贷款在混合贷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时,不准使用混合信贷。
②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
由于一些出口信贷,例如飞机、核电站、地面卫星、农产品等不在君子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一些参加国出口这类产品时都竞相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
例如,英、法、联邦德国的制造商以优惠的信贷条件分别向美国航空公司出售三星式客机(使用英国的罗尔斯罗伊斯引擎)和“空中公共汽车”,其信贷期限都超过君子协定的规定,长达12~15年,对于大型船舶(特别是油轮)和核电站,不少参加国提供15年期限的出口信贷。
③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
许多西方国家为了资助在海外开发本国所需要的工业原料和燃料,一般都设有一笔“海外资源开发基金”。
这种资金不属于商业信贷,其利率和期限不属君子协定的管辖范围。
例如,日本就曾提供利率有时低到3.5%、期限长达25年用来开采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资金信贷,随后此种信贷所开发的资源一部或全部运往日本。
④利用各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
由于各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货币地位不同,货币兑换率和通货膨胀率悬殊,这就使得各种货币的市场利率不一致。
同时,任何国际间的利率协定都会涉及对各种货币强弱和利率前景的预测,因此,市场利率与君子协定规定的统一最低利率之间必然存在差距。
有的国家本国货币利率高于外币的市场利率,就对外提供低于君子协定规定利率的出口信贷以提高本国产品出口的竞争性。
例如,1976年英国同联邦德国竞相向苏联出口木醇设备时,英国是以提供低利率的美元贷款为工具,战胜了联邦德国而获得总金额达3.6亿美元的销售合同。
⑤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
美国一直以西欧各国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贷而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理由,要求西欧各国,特别是法国提高官方出口信贷利率,遭到拒绝。
于是美国采用延长美国出口信贷期限,单方面提高利率以迫使西欧各国减少对出口信贷的利息补贴。
二、出口信用保险:
亦称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CreditGuaranteeSystem),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
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
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
特点:
第一、通常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主要有两类:
一是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
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政权更替)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
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担保的金额比较大,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
第三、担保的期限比较长,所需的担保费较低;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
第四、担保的对象可以是出口国厂商或出口国银行,往往要求出具另一家银行的保函。
如书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上海A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上海A公司向伊朗出口电梯,上海B银行向其提供保函。
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
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专门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这家国有全资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快捷、完善的服务,为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出口融资保障,起到支持国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的作用。
三、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
出口补贴是指国家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某商品的出口商所给予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其目的在于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出口补贴的方式
1. 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它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本国或本行业的出口商在出口某项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
2. 间接补贴(IndirectSubsidies)它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
2)暂时免税进口;
3)退还进口税。
世界贸易组织的划分:
按补贴是否禁止或可否申诉分
(1)禁止使用的补贴:
又称“红灯补贴”,是指WTO的成员方既不可授予也不可维持的补贴。
具体指违背了世贸公平竞争原则,形式上或实际上依出口情况随时改变的补贴或用于使本国货压倒进口货的补贴。
(2)可申诉的补贴:
又称“黄灯补贴”指成员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在某些范围内对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的补贴。
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持某些企业,同时也限制一些企业的发展,因此这类补贴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往往提供的不合理竞争损害了进口国的经济贸易利益,因此也有不合理的一面。
所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对这类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提出反对意见或申诉,申诉成立即可征收反补贴税。
(3)不可申诉的补贴:
又称“绿灯补贴”,为鼓励本国或地区的研究活动、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环境的保护而由本国或本地区政府实施的补贴,还包括其他非特别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即不是使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或某个产业集团受益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补贴要求较松,近年来世界很多国在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基础上,进行反补贴调查,不把中国看作发展中国家了。
四、商品倾销(Dumping)
指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市场抛售商品,以打击竞争者并占领市场。
原因:
第一、清仓。
第二、打击竞争对手。
即以低价把对方从某一国外市场挤走。
第三、开拓市场。
即以低价进入新市场。
第四、为了独占(垄断)的优势。
按倾销的目的和倾销时间长短分,商品倾销可分为如下三种形式:
1.偶然性倾销:
指出口厂商偶然地向国外市场低价抛售积压剩余货物或换季产品的活动。
由于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的不利影响一般不会产生,所以不太会遭遇反倾销。
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指出口厂商为了从进口国的竞争对手手中掠夺市场份额,赚取高额利润,以低于售价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击垮竞争对手的活动。
这种倾销带来的损失由出口商占领市场后的提价来弥补。
3.持续性倾销:
指出口厂商长期以低于国内的价格,但高于边际成本的手段低价向国外市场抛售商品的活动。
弥补商品倾销造成利润减少甚至亏本的办法
第一、在贸易堡垒的保护下,用维持国内垄断高价或压低工人工资等办法榨取高额利润来补偿;
第二、由国家提供出口补贴来弥补;
第三、打垮国外竞争者并占领国外市场后,通过抬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来弥补。
五、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
指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时,用外汇表示的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商品在国外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出口厂商借此机会向国外市场抛售商品的活动。
货币对外贬值的双重作用
第一、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下跌,有利于促进出口;
第二、进口商品以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上涨,有利于抑制进口。
如以美国为例:
1985年2月26日,美元对日元的汇价为:
1美元=264日元。
价格10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其市场价格为2640日元;
1995年3月30日,美元对日元比价下跌为:
1美元=106日元。
价格10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其市场价格为1060日元。
美国出口商可以有三种定价方法:
第一、维持原价(2640日元),可以换回更多美元(2640/106=24.9美元),但出口竞争力不变;
第二、价格降到1060日元,仍然可以换回10美元(1060/106=10日元),但出口竞争力提高;
第三、价格定在2640-1060日元之间,既增强了出口竞争力,又可以换回更多美元。
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以促进出口的条件
第一、货币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
第二、其他国家不同时实现同幅度的贬值和采取其他
六、出口鼓励的行政和组织措施
(一)设立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的专门组织
例如:
美国在1979年5月成立的“总统贸易委员会”是这样一个组织,它负责领导全美国的外贸工作。
另外美国还专门成立了“贸易政策委员会”,定期讨论和制定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应的措施。
在日本与欧洲于此相类似的组织也存在。
中国有“贸促会”,出口厂商可以向这些组织提供建议,以帮助自身的出口增长。
(二)建立官方的商情网络系统
如英国的情报服务处,其商业情报的提供来自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
该服务处将情报进行整理与分析,理出了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别或地区市场情况的材料,英国所有出口厂商都可以使用这些材料,商品的出口得到了促进。
还有比如日本的“贸易振兴会”,就是一日本官方设立的进行国际市场调研并为出口厂商提供商业情报的机构。
(三)组织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中心和暂时性的贸易展览会
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了20多个这种永久性的贸易中心。
另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国际展览活动,组织或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展览,部分费用由国家补贴。
(四)组织商务代表团出访和设立接待商务访问的机构
为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许多国家常常组织商务代表团出国访问,并由国家来补贴代表团出访的大部分费用。
这种措施为本国出口厂商的活动搭建了平台,使其更好地了解国际市场,且增加与国外销售商接触的机会。
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也设立专门的接待机构,来接待国外的商务代表团,从而为本国出口厂商与国外客商之间提供有序有效的服务。
英国的海外贸易委员会设有接待处,04年中法文化年,法国总统代团出访,签40亿欧元的合同
(五)出口厂商评优评奖的组织
为使出口增长,许多国家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出口光荣的氛围,主要是采用授予勋章、颁发奖状、奖旗等精神鼓励的办法。
比如,在美国有“优良”勋章和“优良”星字勋章,获得奖章的出口厂商可以在公司的文件、包装和广告上印制勋章的样式,增加了公司的无形资产。
日本贸易纪念日颁奖活动。
七、其它鼓励出口的措施
1.自由港(FreePort)或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
免除关税的区域。
自由港又称自由口岸,一般设在港口或港口地区;自由贸易区亦称自由区或对外贸易区,一般设在邻近港口的地区或港口的港区。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除名称不同,所设置的地理位置略有不同外,在性质、特征、作用等方面基本是一样的,所以人们一般都把它们并为一类。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一般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把整个港口或设区所在的城市都划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如香港整个是自由港。
在香港,除了个别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可以自由进出,免征关税。
甚至允许任何外国商人在那里兴办工厂企业。
新加坡亦如此。
另一种是把港口或设区的所在城市的一部分划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例如,汉堡自由贸易区只是把汉堡市的一部分划为自由区,这个自由贸易区位于港区中心,占地5.6平方英里。
因此,外国商品只有运入该区内才能享有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受海关的监督。
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商业效益。
最主要是发展转口贸易。
虽然不需为交关税接受检查,但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特别是饮料、烟草等,因有可能携带毒品、易燃品。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
▪过境贸易中第三国不直接参与商品交易,而转口贸易则需由第三国转口商完成交易手续;
▪过境贸易只收取少量手续费;转口贸易则有一个正常的商业加价。
过境区(TransitZone)
沿海国家为了方便内陆邻国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开辟一些海港、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
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不征关税或只征少量的过境费用。
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2.保税区(BondedArea)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
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
(上海浦东大连海南洋浦,共15个)
3.出口加工区(ExportProcessingZone)
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国际机场附近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本设施以及提供免税(是所得税等,不是关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进行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其目的在于吸收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促进本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增外汇收入。
出口加工区是在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与自由港虽均为经济特区,但二者仍有区别:
一般说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因而它属于贸易型经济特区;而出口加工区则是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工业的,因而它属于生产型经济特区。
4.科学园区(ScientificArea)
科学园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产业结构改造和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而在本国境内划出的,以新兴工业产品的研究和开发、高科技产业的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世界首例科学园区是1951年正式创办于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的“斯坦福科研工业区”,后发展成为“硅谷”。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00多个科学园区,且呈迅速发展的趋势。
作为高科技发展的一种新趋势,科学园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例如,新加坡、中国台湾以及大陆也设立了许多高科技开发区。
(台湾的新竹科学园,电子产品出口占30-35%)
科学园区的主要特点是:
有充足的科技和教育设施,以一系列企业组成的专业性企业群为依托;区内企业设施先进、资本雄厚、技术密集程度高;园区地址一般选在靠近信息渠道畅通和交通网络发达的大城市附近;优惠政策更加完善,并注重形成创新和创业的环境,使投资者可以顺利地进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活动。
但各国对设在科学园区内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均有严格的规定。
5.经济特区,简称多种经营特区,是指一国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农蓄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
我国所设立的经济特区就属于这一种。
八、出口管制方面的措施
出口管制措施(MeasurementforExportControl)是指出口国家政府通过各种经济的和行政的办法和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制行为的总称。
许多国家出于一定的政治、军事、经济和保护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古董文物、艺术品),往往对某些商品,特别是战略物资实行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这些商品的出口。
出口管制形式
1.单方面出口管制
实例:
英国有《1970年货物出口管制条理》和《1976年战略物资管制条例》;
美国有《出口管制法案》;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执行机构:
在美国商务部设有贸易管制局,负责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
在我国出口管制的执行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科技司。
我国出口管制清单
2006年12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06年7月: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2002年12月: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2002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管制清单(2001年修订版)》
2002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2002年8月: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2.多边出口管制:
较为著名的国际性的多边管制机构有三个,这三个机构都有美国的倡导或参与。
1)巴黎统筹委员会:
1949年11月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主管对苏联、东欧、中国等的禁运,禁运单项目达300项,成立时有12国,94年解散时16国
2.瓦森纳安排:
1996年在荷兰的《瓦森纳协议》生效,美、英33个国家不可向共产主义国家、中东及第三世界国家扩散有潜在军事用途的技术。
3.导弹技术控制机制:
由一系列国际公约组成,如《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实验条约》等。
欧盟自1989年后一直对华实施武器禁售令,不过,一些成员近期提出解封有关禁令。
例如,法国总统希拉克访华时就提出,禁售令已不合时宜、不合理据,是敌视中国的做法。
欧盟领袖倾向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及平衡美国在全球势力。
但欧盟未取得共识,且美国警告欧盟不要解除对华的武器禁售令,否则将影响美国向其成员转移先进的国防科技。
美国国防部官员说,若欧盟撤销对中国的武器禁售令,美方会考虑是否继续向他们进行国防科技交流,包括美国跟8个欧盟成员正在研制的F-35新型战机。
2007年6月17日美国公布的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新条例,美国将加强军用高科技产品的对华出口限制,但在华“可信用户”(trustedcustomer)进口特定高科技产品有所放宽。
这一出台措施,不能简单地用放松或者收紧来概括,而是将更有目的性(targeted)。
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发表声明说:
“新规则努力在美中复杂关系中找到正确的平衡。
已经形成的共识是,让美国公司出售产品给已受检查的中国民用用户变得更加容易,与此同时不让美国技术可能流向中国军事。
”
受到更加严格控制的产品有20项,比原来少了7项。
受禁产品包括:
飞机和飞机发动机、水下照相和动力系统、航空电子设备、导航系统、特定复合材料、激光、贫铀、用于太空通信或空军的通讯设备等。
普通电脑、半导体、电子设备、通用通讯设备和通用化工品从禁止名单上撤除。
2006年7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对华出口管制条例的草案,其内容包括新增47项出口限制项目。
草案一经出台,即遭到来自中国政府和美国出口商的强烈反对。
美国也就这份草案与中国商务部、中国财政部,以及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沟通。
美国也对美国采取出口管制措施的必要性作了辩护。
他说,中国近年来扩大军备的行动,已经引起了美国方面相当的忧虑,特别是来自国会方面的压力正在上升。
“中国试射反卫星导弹就是一个例子,这是美国进行出口管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
尽管如此,美国仍表示,2006年,美国对华敏感技术出口的审查涉及金额约24亿美元,占中美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5%。
美国表示“中美在出口管制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合作的空间,比如在防核扩散问题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