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店实名制问题的法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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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店实名制问题的法律研究

关于网店实名制问题的法律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以其简单、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应运而生。

现在,网上购物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网店也成为人们生活中特别熟悉的词汇,网上交易日益成为一种时尚。

例如:

京东商城、淘宝网、腾讯拍拍、当当网等都是电子商务杰出的代表者。

然而,网络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弊端,如:

网络的虚拟性、假货、以次充好、网上银行账号被盗、网络电子货币不翼而飞等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背后,潜藏着法律不完善的弊端,值得我们去思考。

 

关键词

网店实名制,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

Shopnamesystemoflegalanalysis

Abstract

AsChina's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theimpactofinformationtechnologyonourliveshavebecomeincreasinglyprominent,e-commerce,withitssimple,convenient,fastanduniqueadvantagesemerged.Now,onlineshoppinghasbeenthemostaccepted,Theshopalsobecomefamiliarwiththevocabularyinpeople'slives,especially,onlinetradingisincreasinglybecomingafashion.Example:

JingdongMall,Taobao,Tencentpat,Dangdangandaree-commerceoutstandingrepresentative.However,thenetworkhasbroughtusconvenienceatthesametime,alsoproducedanumberofshortcomings,suchas:

thenetworkvirtual,fake,shoddy,stolenonlinebankaccount,networkelectronicmoneywasmissingandsoon.Theseissuesbehind,hiddenimperfectlegaldrawbacks,worththinking.

Keywords

Shopnamesystem,law,ConsumerProtection

目录

1绪论1

1.1网店实名制概述1

1.1.1网店实名制的内涵1

1.1.2网店实名制的特征1

2网店实名制立法必要性分析4

2.1我国网店实名制立法必要性分析4

2.2其他国家关于网上购物的相关立法5

3网店实名制如何落实5

3.1网络实名制具体落实6

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1绪论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网店等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迎合了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用实体店面,不搞资源浪费等,是发展第三产业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对传统的销售模式也是个极大的提升,现已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

然而同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网店实名制的产生也有其必然性。

1.1网店实名制概述

1.1.1网店实名制的内涵

网店实名制是指个人开网店要登记实名,具备条件的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而已经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则要将营业执照电子版公开。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该办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1.2网店实名制的特征

(一)实名登记——自然人在网上开店需要提交真实信息

在网上开店的人群中,有些是在校学生、社会中青年等自然人。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1]。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在网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以及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及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二)保护隐私——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对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非经交易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网上维权——电子化购货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网上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及维权难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3]同时,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四)分类监管——网站经营者受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

现实中,网站和网店常分处异地,遇有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到底该向何地的工商部门投诉?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4]。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需要取证的,应当协助取证,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建立信用档案。

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有关经营及服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活动的,工商部门应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工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2网店实名制立法必要性分析

2.1我国网店实名制立法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程度日渐提高,与此同时,网络交易也蔚然成风。

毫无疑问,网络交易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平台。

在这个购物平台上,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选购自己喜爱的商品,商家则更是乐见其成,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以及低成本等优点使其饱受青睐。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08亿人次,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

随之而来,消费者对网购的安全性、品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投诉与网络欺诈行为也不断增加。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彰显了网络购物的方便与快捷,使得众多消费者与商家乐此不疲。

然“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鉴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无法见面,整个交易过程的依据就只有网上照片与个人诚信,因此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交易纠纷。

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有:

(1)因异地交易和无店铺交易,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广告来比较,而广告又存在严重的浮夸现象。

(2)物品质量差、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

(3)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

(4)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商家拒不履行“三包”义务。

目前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在我国仍存在法律空白。

由于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对网店监管存在空白,也增加了解决投诉的难度。

网店实名制实行的目的就在于加强网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若没有健全的制度来对网络交易加以规范的话,这一虚拟的平台势必将陷于混乱的局面。

网店实名制的立法,便为虚拟交易的诚信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消费者与商家都能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2其他国家关于网上购物的相关立法

(一)韩国——首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目前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等措施,对门户网站、网上交易平台、网络论坛、网络邮箱、博客以及网络视频等实行实名制,违规网站最高可罚3000万韩元。

韩国信息通信部通过伦理委员会对网络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信息通信部还建立了网络名誉纠纷调解部,专门处理网络名誉侵权行为。

(二)英国——网店必须实行实名制

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商家要交税,并且商家必须在其网站上标注下列信息:

企业名称、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联系方式,工商税务注册号码,上级监管部门,所属行业协会,企业增值税号码等。

此外,网上商品价格必须标明是否含税费和邮寄费。

(三)新加坡——政府牵头保障网店安全

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和1999年制定并通过了《电子交易法案》和《电子交易(认证机关)法规》,确保网上交易者获得全面、安全和高质量的服务。

为了使企业和消费者能放心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新加坡政府还引导企业参与安全协议的制订推广,以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

(四)德国——网上购物受到法律监管

德国网上消费安全性主要来自法律的管制。

2000年,德国颁布了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法规,对销售商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其次是受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保护。

德国消费者协会都挂靠在各级政府的名下。

3网店实名制如何落实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有不少的商家表示,他们并不担心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因为网上交易往往是通过手机短信、聊天软件来进行沟通洽谈,这些独立于网上商铺外的手段使得他们可以牢牢地把握“客户群”,而不再需要固定的地址与姓名,如此一来,实名制对他们而言便形同虚设。

甚至有些商家表示,即使实行“实名制”,自己可以随时新注册、更换自己的网上名字以躲开“实名制”的追查。

由此看来,网店实名制的落实也并非是一劳永逸。

网店实名制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规范网上交易的同时,也难免带来不少问题。

网店实名制的实行,能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关键还在于如何具体落实。

3.1网络实名制具体落实

(一)加快立法,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大多是以规范现场交易为基础的,而由于网上交易行为的特殊性,用“现场交易的法律”保护这种“非现场交易”行为就难免出现法律上的空白,使得消费者权益缺少“法”的保障。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已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应从法律上明确网店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立法内容可考虑以下几点:

(1)规定经营者的相关义务,经营的范围。

(2)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和措施并予以公示。

(3)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的义务。

(4)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有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

(二)发挥公众的力量,加强网上交易与售后服务的监管

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比较强,技术手段先进,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很大。

因此,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一方面要捕捉和识别违法行为的高科技手段,并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如网上投诉网站、网上仲裁机构等,兼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与手段,让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相互配合、双管齐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网站要与网店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网站要对网店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向当地工商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三)建立信用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法律规定网店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和交易条件信息。

建立一个统一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

只有这样,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网上消费才能变得更加轻松和可靠。

(四)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做特别的规定。

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规则或法律条文,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技能,尽量减少隐私的暴露。

结束语

网店实名制的出台规范了的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了消费的合法权益,加快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对我国网络市场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参考。

网店实名制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配合与支持,技术上也需要进一步的突破与改进,相信唯有如此,才能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网店实名制的“信任危机”,才能呵护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2010,6.

[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2010,6.

[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2010,6.

[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2010,6.

致谢

本文是在导师李力三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承蒙李老师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虽然有繁忙的工作,但仍抽出时间给予我学术上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是给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使我从中获益不浅。

李老师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的科学研究方法、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勤勉的工作作风以及勇于创新、勇于开拓的精神,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

在此,谨向李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其次,我要感谢在这四年大学生活里所有指导过我的老师们,是他们拓宽了我的知识结构,巩固了我的理论基础。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和舍友们,共同的追求,共同的努力使得紧张的学习生活充实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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