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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总体规划。

"         

综合性规划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其核心是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作用是宏观调控和用地布局。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规划期内需按阶段安排土地利用,重点为近期(一般为5年)。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分三级,即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

区县级规划于2000年8月由市政府审批通过。

乡镇级规划于2003年2月由市政府审批通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

一是土地利用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三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四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并规定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

综合配置各类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效保护和科学整治土地;控制土地供给总量,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按规划进行。

安全评价的原理可归纳为四个基本原理,即相关性原理、类推原理、惯性原理和量变到质变原理。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保障土地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土地利用计划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或年度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生态退耕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土地整理计划指标。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预审,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预审包括: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4.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等。

(完)

 

(3)机会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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