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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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

(1)参考答案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参见教材p17-21)  

答: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

  主要表现在: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

(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

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  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  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三)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

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主要表现在:

(一)  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二)  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

(二)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三)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事符合常理。

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受到更多的限制。

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自由裁量变成羁束决定;又要防止对自由裁量的放任,使之变成专横行为,破坏行政法治。

一般来说,具有不政党动机、不考虑相关因素或内容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内容要合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控制,使行政法治得以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合法性原则贯彻得非常不好。

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职权的情况下,却要行使所谓行政权力。

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这样的案件:

一城管大队执法人员拦截大货车,要求罚款。

罚款的理由为,该车拉散装建筑废弃铁丝,没有罩蓬布。

违法嫌疑人进行申辩,执法人员不但不听申辩,并强行扣了大货车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不交罚款,就不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很显然城管大队无权扣机动车驾驶证,但就是这听起来象个笑话事情在现实中的确发生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嫖娼最高被处罚5000元。

然而在现实中,被处罚多少数额的都有,大多数被处罚10000元,7000元、6000元情况不等。

往往这种处罚是以公安派出所名义进行作出的,并且罚款不出具任何收据占了不小的比例。

事后当事人想起诉到法院,却连个收条也拿不出来。

嫖娼,不但违法,而且影响家庭,影响工作,影响一个人的仕途升迁。

所以某些公安干警抓住违法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弱点,不仅仅是罚款,简直是有“敲诈”嫌疑,使用精神逼迫的手段迫使违法嫌疑人主动交纳高额罚款。

象这样执法,不但执法主体不正确,即公安派出所无权行使象这样的大额罚款,而且罚款数额过高,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另外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

最基本应给违法嫌疑人出具一张收据,告知违法嫌疑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有哪些行政救济手段。

所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不够顺利。

行政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也非常不利。

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双方发生欧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之规定可以实施拘留。

当事人常反映“为什么只拘留我,不拘留对方?

”我们或许常做这样的解释,法律只是说“可以”拘留,而没有说应当拘留。

所以说只要拘留合法即可,被拘留的人不能强行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对方。

这种解释只是对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没有解释行政行为为什么经常合法但不合理。

拘留斗殴一方,不拘留对方,显然不合理,不公平,不能说服人。

行政机关应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非常好,但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非常不利。

实现依法行政的梦想,还有待时日,有待于努力。

第二小题:

参见教材24—25页内容,要将成为行政主体的三个要点讲全面,并举例说明。

2、  如何确定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

(须举例说明)  

答:

行政主体具有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能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小题:

参见教材201—202页内容,须举例说明。

3、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须举例说明)  

答: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

  

(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诉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

(2)参考答案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

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

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

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

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

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

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

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答案: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

第二种答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

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

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

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

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

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

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

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

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

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

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

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

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

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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