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桂平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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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桂平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责任清单

18.桂平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体育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体育工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公共文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拟订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贯彻执行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产业发展规划

2

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参与规划、实施重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设施建设。

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拟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工作规范,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农家书屋等文化事业建设

指导乡镇群众文化工作和文化建设

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产业发展和产业经营活动

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扶持文化企业的发展,促进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

3

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市场依法行政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督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和协助做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负责局政务服务窗口有关工作,负责办理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组织制定全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依法行政计划并监督执行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监管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活动

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协助做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扫黄打非”工作

组织查处非法(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大案要案

协助国有文化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4

管理社会文化艺术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实施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承担市级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

指导并推动文学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

组织参加全国、全区、地级市文艺赛事,协调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

指导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和演出活动

5

负责文物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管理博物馆、图书馆事业;组织开展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负责拟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古籍和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

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指导、监督文物政策、法律、规划的贯彻执行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审核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项目

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

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和协作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普及工作

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图书文献古藉的保护工作

6

负责全市体育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

指导、推动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着重抓好农村体育,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丰富文化体育生活,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研究和提出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建议,负责全市群众体育的管理工作,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少数民族体育及残疾人体育工作

研究和平衡全市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草拟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组织、协调市内外、区内外重大的综合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指导与协助办好业余体校和传统体育项目学校训练工作

负责组织对本市体校的评估

7

指导学校体育工作,保障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训练,为社会培养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负责指导和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

指导各行业、各部门体育协会的工作

负责体育经营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

草拟全市体育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

负责指导全市运动后备人才的选拔

8

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对健身、竞技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负责中国体育彩票在我市的发行工作

负责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的业务审核和管理

9

负责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体育工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报道活动;指导所属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和宣传规划拟订工作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监听监看监审,优秀作品评比

研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负责广播电视研究和评估工作

指导、协调并承办全市广播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

对引进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核

承办全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工作

负责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等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

10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节目内容和质量的审查;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

规划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开发

协调国家、自治区和市确定的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拟订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并对工程进行监督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移动电视业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和播出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的科技创新工作

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

负责技术保障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负责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负责重大技术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

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

负责科技质量管理工作

11

负责全市电影市场管理和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审查、备案工作;指导电影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电影放映工程

归口管理市属国有电影企业

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

12

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和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单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核发工作。

组织实施出版物、印刷、包装产品展览、展销和书市活动。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

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和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单位的审批工作

负责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核发工作

组织实施出版物、印刷、包装产品展览、展销和书市活动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活动

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

13

负责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对外交流活动。

负责协调我市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积极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合作

14

管理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指导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拟订全局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管理的计划并负责实施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负责下属单位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

指导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15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1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

第一项: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审查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举报核查等多种形式。

其中实地考察一般以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意见反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资格准入类被许可人进行书面核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业务的主体资格,依法需要年检的,对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网上认缴、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网上公示复核结果。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并上网公示。

(四)按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及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

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有线电视运营服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数字出版,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报刊、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通过收听收看、阅读审看、网上排查、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五)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查处情况。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实施检查。

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

有关检查材料要归档。

结果处置。

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活动的,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查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的活动,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该许可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赔偿。

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获得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被许可人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从事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审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举报核查等多种形式。

其中实地考察一般以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意见反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娱乐场所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资格准入类被许可人进行书面核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主体资格,依法需要年检的,对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网上认缴、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网上公示复核结果。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项活动场所、内容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并上网公示。

(四)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查处情况。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u影乐昌市经营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实施检查。

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

有关检查材料要归档。

结果处置。

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文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查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的活动,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该许可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赔偿。

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获得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被许可人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项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审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举报核查等多种形式。

其中实地考察一般以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意见反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资格准入类被许可人进行书面核查。

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的主体资格,依法需要年检的,对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网上认缴、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网上公示复核结果。

(三)对被许可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并上网公示。

(四)按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及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

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五)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查处情况。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实施检查。

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

有关检查材料要归档。

结果处置。

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查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活动,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该许可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赔偿。

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有违法情形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获得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被许可人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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