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53333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9.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docx

合同法复习题带答案讲解

复习题

一: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l.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

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

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

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

招租启事规定:

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元。

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

周某认为投资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3-5万元。

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

可是12月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3万元,利息损失964元。

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

而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此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因此,判决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护。

但对于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则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三:

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

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

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

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

“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

“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15,000元,期限为10天,这显然是一种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李某从此时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

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

“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李某的撤销行为不能生效。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2008年8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营,租赁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

”2009年5月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日。

公民陈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2.l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

影剧院于7月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

陈某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

叶荣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

同年8月28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经营。

8月3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

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

问题1.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

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

招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在订立过程中,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至于定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不能认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

五:

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2013年4月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千余公斤。

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千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

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千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

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

双方产生纠纷。

李某是否要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

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合理的期限”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呢?

这主要应从产品的性质方面予以考虑。

刚打回来的黄花鱼应当属于鲜活产品,而根据气候等因素,双方都知道的黄花鱼的存活期即保鲜期就是“合理的期限”.

本案中,其为两天。

所以,只要商店在2天内前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都应当视为商店在有效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显然,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因此,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违约责任。

 

六:

7月2日,甲化工厂向朝阳服装厂发函,订购一批劳保服装,价格为每套125元,质量款式均有规定,如同意请于5日内电复。

服装厂于7月4日收到该函,销售部门于次日即电复甲化工厂,告知服装厂同意其所有条件,厂里将尽快组织生产,按期交货。

当天,甲化工厂收到了电复。

然而就在当天,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时才发现,车间早已不再生产此种劳保服装,如转产,则不能按期发货,且可能发生亏损。

服装厂立即电告甲化工厂,声明撤回承诺。

第二天,甲化工厂收到复电。

但甲化工厂认为,合同已成立,服装厂应按期交货。

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涉及到了承诺撤回的期限与生效的问题。

服装厂于7月5日在承诺期限内,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甲化工厂,而服装厂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7月5日发出,但第二天才到达受约人。

虽然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与承诺通知的到达在同一天,经过商业上的合理考虑,我们可以推定为,“同时”,但是撤回承诺的生效原则却是送达生效原则。

此即意味着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如本案中,服装厂撤回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显然已晚于承诺通知到达的时间,严格说来,承诺就应当生效,合同就算已经有效成立。

该撤回承诺的通知并无效力,难以阻止承诺生效。

只是在实践中,由于甲厂并无太大的实际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合理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

 

七: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彩电的合同。

深圳公司先提供50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彩电货款已付。

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

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

但北京公司将货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50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

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

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

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减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

青岛公司律师认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

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

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50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北京公司私扣贷款是违约的。

问题: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合同法)第36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青岛公司已履行了交付彩电的义务,并且北京公司也已经接受货物。

因此,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不能以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成立。

 

八:

崔某(被告)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

5月初被告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母校——某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条件是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

原告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5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

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1.双方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合同从财产权利发生移转时起生效。

然而由于双方仅仅只是就赠与问题达成了合意,被告并没有实际交付100万元。

据此,可认为该赠与并没有实际成立,当然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本案中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被告撤销赠与后,应当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九:

王某有位叔父在香港多年未见,也未曾有联系,后王某所在城市大力吸收外资发展

当地经济,王某的叔父作为港商也就在该市投资兴建一陶瓷厂。

这样,王某的叔父就有机会来该市就此问题进行具体磋商,闲暇期间,王某的叔父通过有关部门终于找到了王某一家。

其叔父爱好绘画,一次谈到美术问题,叔父对王某说,有好画弄几幅屋里挂挂。

刘某有徐悲鸿(八骏马图)一张,同时,也有临摹画一张,刘其意欲将赝品售出,于是张贴广告,言称其有徐悲鸿(骏马图)真迹欲以1万元人民币售出。

王某一次下班回来,无意中看到路边的广告,就灵机一动,想把画买下来送给叔父,于是,王某使约在古玩字画店里的朋友张某同其一块去刘某处看画。

刘某便将徐悲鸿的真迹画拿出来,张某鉴定是徐悲鸿的真迹画,于是双方约定,价格为1万元,第二天在刘某家取货。

当王某取货时,刘某便将那张赝品交付于他。

因王某不识货,尚以为是昨天看过的真迹,即付款拿走。

几天以后,王某将画送给其叔父,其叔父认为很好看,然后就让人挂在了自己屋里,但不久张某与王某一同去王某叔父那儿玩的时候,张某当面指出,王某上当了,买了假画了,可是王某的叔父知道后说:

“假的看起来也蛮不错。

再说,咱还缺那俩儿钱吗?

懒的找他。

”一次,王某约张某再去叔父那儿欣赏此幅画时,张某又谈及此画是赝品,说王某应该找刘某要求退还贷款。

便和王某一起去找刘某讲理刘某一开始不认帐,后来退还5000完了事。

不到一年,王某的叔父回港,其房中所有的东西都留给了王某。

王某认为自已取得了此画的所有权,便和妻子商量如何处置该画,妻子说,退给卖假画的,要回另外的5000元。

刘某不答应,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该案如何处理?

本案中,刘某利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与其订立合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因此当事人王某就本案中成立的买卖合同享有撤销权。

又根据《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王某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但他的叔父也曾放弃过此种权利,他从知道撤销事由后,也曾以退款5000元与刘某了结过纠纷,可以认为,这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法院应判决该买卖合同因放弃撤销权而依然有效。

 

十:

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

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

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

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

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十一:

.2005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2010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

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施舍,乙公司拒绝。

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

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

建议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简要说明理由。

(1)租赁合同约定25年租期,只有20年的部分有限,剩余5年无效。

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

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三: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

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

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

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

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

说明理由。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

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十四:

案例: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

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

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

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请问:

单位是否有权终止与张先生的合同?

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

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十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

请问: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

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

用人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