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假加班管理制度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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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假加班管理制度试行稿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下班时间规定

1.工作时间:

上午:

8:

30—11:

30、下午:

1:

30—5:

00(春、冬季),如遇季节性调整,总经办另行通知。

2.部分若实行运转班或因工作特性需改动上下班时间时,具体上下班时间由部门确定后报分管副总审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交总经办备案。

三.考勤管理规范

1.公司实行打卡制度,上下班必须打卡;如果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须向总经办提供出差证明或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因疏忽大意而忘记考卡时,应于当天或次日向总经办提供其部门负责人确认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累计不能超过3次/年。

2.员工临时离岗,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

3.总经办将不定期对员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4.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30分钟的。

5.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

全体员工均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扣款10元/次;超过半小时按旷工时薪扣款,旷工时薪扣款=旷工小时数*3*时薪;在职员工若连续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包括7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

按实际旷工天数扣款;当月旷工1天内发放当月50%的绩效奖金和安全奖及津贴,旷工1天(包括1天)以上,不享有当月绩效奖金和安全奖及津贴。

试用期员工若旷工达1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员工日常出勤管理,按月上报部门员工出勤汇总表给总经办。

总经办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并定期统计各部门出勤汇总表。

在职员工因私需要请假的,依照《请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附则

1.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请假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法定节假日

1、依国家有关规定,休假时间安排如下:

元旦一天:

1月1日

春节三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

清明节一天:

4月4日

劳动节一天:

5月1日

端午节一天:

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一天:

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三天:

10月1日、2日、3日

2、休假的具体安排遵照放假前公司的具体通知。

3、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享有全额工资。

二.请假管理

1、员工休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按照批准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并将《请假申请表》报总经办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但事后须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本人须在回到工作岗位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请假手续。

2、员工休假期因故提前返回岗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并报总经办备案。

因未及时销假相应扣发的工资、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3、员工因病或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岗,可用邮件、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续假,但回公司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单位证明按病假、事假的规定办理续假审批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审批:

①请假3天以内(含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②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

③公司副总请假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5、假期未经批准擅自休息或超过规定假期仍未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三.事假

1.员工因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

每次申请事假控制在5天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2日。

2.存有调休的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首先使用调休。

3.事假扣款=日薪×事假天数。

4.事假扣发20%/天的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5天,无绩效奖金、安全奖及津贴。

5.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请事假,则需延长相应的转正时间。

四、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需要病休的,可请病假,员工请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含5年)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为6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为9个月;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特殊疾病经公司同意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病假扣款=病假天数×日薪×40%),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月薪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5、病假扣发10%/天的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10天,无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6、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请病假,则需延长相应的转正时间。

五.年休假

1.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年休假。

员工依据在工作年限,享有5至15天的年休假。

具体如下:

工作年限Y(年)

享有年休假天数(天)

1≤Y<10

5

10≤Y<20

10

Y≥20

15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及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协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被取消未休之年休假。

4.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享用,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可以0.5天为单位。

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年休假的,报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在下一年享用。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总额收入的1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员工因自己原因放弃年休假的,不计发工资。

5.若年休假的休假期间跨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

2.假期结束后,员工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总经办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3.婚假应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在一年内休完,过期不补。

若因工作原因未能在一年内休完的,经总经理批准,可以补休。

假期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内。

七.产前检查假

1.休假天数:

分不同妊娠周期给予,每次半天。

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2.待遇视同出勤。

八.产假

1.女工休产假具体标准按当地最新法律法规执行。

2.产假可分配15日至产前享受,但总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3.产假期间公司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如不满一个月则按日发放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4.产假结束后,员工须在3个工作日到总经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交有效的医院产假证明复印件。

九.护理假

1.假期时长、享受资格按当地法律法规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2.待遇视同出勤。

十.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对实行节育手术者放环休假2天,取环休假1天,女扎30天(产假、育儿假期间不另安排假期),男扎30天。

3.计划生育假期间公司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按日发放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十一.哺乳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一个小时。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视为出勤;

2.哺乳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含产假;提供有效的婴儿出生证明。

3.请假时间以每小时为单位。

十二.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公司将给予3天的带薪丧假;员工的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给予1天的带薪丧假。

2.如员工需赶赴外地奔丧,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路程假。

3.丧假期间员工视同出勤,路程假不享有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十三.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工伤假(即工伤医疗期)。

工伤假假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遵照医嘱并依据受伤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总经办,由总经办办理工伤认定。

3.工伤假判断依据:

员工需提供劳务部门认定的有效工伤证明。

4.员工因工负伤的,在工伤医疗期内公司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按日发放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十四.探亲假

1.资格:

工龄一年以上。

2.如本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休探亲假1次,为30天。

3.如本人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可休假1次,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以两年给假1次,为45天。

已婚职工四年可休探亲假1次,为20天。

4.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路费规定:

①员工乘火车可报销硬席卧辅费。

(不含订票费、加急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②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车票按实报销。

③乘轮船的,报销三等舱位以下船票费。

④员工探亲原则上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7.探亲假期公司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按日发放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当月累计超过15天无绩效工资、安全奖及津贴。

十五、公益假

1.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如遇休息日,不另行补假。

2.青年节(5月4日)14--28周岁的青年可享有休假半天.如遇休息日,不另行补假。

十六、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总经办。

 

加班管理制度(试行稿)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

若确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的,公司将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二.延长工作时间及加班的概念

1.延长工作时间:

指在工作日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时间。

2.加班:

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三.加班补贴管理

1.调休时间计算:

加班按1:

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加班补贴计算:

延时加班工资=日薪÷8×加班小时数×1.5;

双休日加班工资=日薪÷8×加班小时数×2;

节假日加班工资=日薪÷8×加班小时数×3。

3.加班补贴支付时间

加班补贴在次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

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年末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调休安排、汇总有各部门统一管理,每月汇总上报总经办。

四.加班调休安排

享受加班补贴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加班后可视工作情况申请调休,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安排,并报总经理审批,各部门每月汇总后报总经办备案。

五.加班的审批

各部门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填报《加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办备案后方可加班。

各部门由于工作急需,临时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填《加班申请表》,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经办备案。

各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根据《加班申请表》将上月实际加班工时填写在《加班汇总表》中,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总经办备案。

总经办汇总各部门《加班申请表》、《加班汇总表》,核实加班工时,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后,计算加班工资,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

六.加班的考核

1.各部门必须建立加班台帐。

2.加班必须按照加班审批程序办理。

3.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如实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字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凡未按本制度填报《加班申请表》以及填报时弄虚作假或者未经审批的,一律不视为加班,不予核算加班工资。

5.总经办应按照加班的实际工时支付加班工资。

6.总经办应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加班情况进行抽查。

7.能够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但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比如:

工作懒散、懈怠)而未完成,导致利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完成,不能认定为加班。

8.对于虚报加班的部门,公司将按照违纪惩处制度给予部门负责人纪律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相当于根据虚报加班时数所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数额;对于虚报加班的员工,亦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9.加班期间照样参加考勤。

七.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员工,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加班费包含于岗位工资及年度绩效奖金中。

2.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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