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合同格式高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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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合同格式高速
合同协议书
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
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
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三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三标段由K80+800至K124+.26,长约43222.26km,主要工程容为隧道供配电照明、通风系统工程,(隧道、长江塘隧道、长城岭隧道)。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8)通用合同条款;
(9)技术规;
(10)图纸;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及目标承诺书、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3)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4)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6)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陆元叁角肆分
(小写)(¥35275416.34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承包人主管施工副经理***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25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后,由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承包人:
省********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0年3月26日2010年3月26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由招标人编制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经承包人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组成部分将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报价认可、信用保证金提交、人员、设备投入及目标的承诺;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及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本款补充第1.6.6项:
1.6.6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工程数量表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不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1.9禁贿赂
本款补充:
同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管理办法(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2.发包人义务
2.8其他义务
本款约定为:
2.8.1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试行)》《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组织本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并推广样板工程评审制。
对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样板工程及施工工法,发包人应在项目建设中予以推广。
2.8.2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开展“三级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标段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三个阶段)。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第3.1.4项:
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开展三级技术交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与承包人共同仔细审核图纸,检查地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图纸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数据是否正确等,并主持标段技术交底工作。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路面保修期的全部工作。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第(3)补充:
:
承包人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部工资支付办法》,向农民工进行公示,并提交发包人备查。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并参加工伤保险,在开工之前将有关缴费、参保等证明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查。
承包人须格执行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设立的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事件或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发包人经济、声誉受到损失的,按第22.1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项补充第(5)、(6):
(5)参与信用评价
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对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排序等信用评价工作。
(6)实施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其它等级公路参照执行)
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标准化案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
主要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等工程。
4.2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
本款补充:
(1)发包人有权随时查证履约担保的真伪,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便,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开具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且由承包人和保函开具银行共同签署。
(2)承包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金额,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之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信用保证金。
(3)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
(4)当承包人完成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30%、60%和90%时(三阶段),发包人按照相同比例分三次返还承包人的信用保证金,剩余的10%在交工验收后28天返还。
若出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剩余信用保证金。
4.3分包
第4.3.2项补充:
对出现转包、分包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包括《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包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补充:
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替换人员(如有)经相关途径核实资料,不得与承包人在建项目人员重复。
第4.6.5项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格按照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申报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服从发包人对承包人从业人员的管理。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需更换人员的,应按前述第4.6.5项补充条款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提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更换。
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处罚。
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此项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款补充第9.1.4项:
发包人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管理。
在工程实施阶段,落实安全生产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用施工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补充: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使用。
第9.2.8项补充(5)、(6):
(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名录、保障措施等进行公示。
含有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承包人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可组织实施。
(6)施工案安全评审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公路水运工程复杂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案安全评审制度》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制度规定的复杂构造物工程的施工案、安全控制措施等,由发包人进行安全专项评审并通过后可实施。
本条补充第9.6款:
9.6监理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监理人应按照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制度,格审查承包人的重大危险源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13.1.8项:
13.1.6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7发包人应格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