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补税后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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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补税后的账务处理

1、如果是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

(1)做提取分录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

应交税金--所得税

(2)结转分录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补交税金分录借:

应交税金--所得税贷:

银行存款2、如果是补交本年度的所得税

(1)做提取分录借:

所得税贷:

应交税金--所得税

(2)结转分录借:

本年利润贷:

所得税(3)补交税金分录借:

应交税金--所得税贷:

银行存款3、相关的收入、成本也需做调整。

2009-01-2109:

32补充问题谢谢老师详解,如果是企业08年瞒报收入,相关收入的调整分录应怎样做呢?

是不是还要补交增值税呢?

如税务局没要求补增值税呢?

1、如果08年瞒报收入,也就是说会计帐没有登记收入,帐务处理

(1)补作收入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贷:

主营业务收入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2)补作结转成本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或产成品)2、补作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

 

补税账务处理】补缴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技巧

【补税账务处理】补缴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技巧

  有不少企业对税务检查出的往年税金补缴不做账务调整,导致出现很多问题:

一是诱发新的会计核算不实。

补缴往年税金本来就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往年度错漏税金作出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核算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及时把查补的往年税金账务调整过来,就会造成新的账证差错。

二是容易造成纳税混乱。

对税务机关查补的往年税款,如果企业只补缴税款,不将企业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会计难免会遗忘,分不清楚哪些事项已纳过税,哪些事项未纳税,会有意无意地把补缴的往年税款抵顶当年税款,导致“明补暗退”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另外,也容易造成重复征税的现象。

不管出现哪种现象,都会给企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是容易影响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

每一次税务检查,都要耗费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企业不及时把账务处理好,势必会对已检查的事项再次检查,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会计人员不重视和不会处理。

有些企业会计人员错误认为只要不短税务机关的税,账调不调没有多大关系。

还有一些会计人员对账务处理方法不熟悉,不懂正确的调整方法,以致该做账务调整的没有做账务调整或账务调整错误。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想“混水摸鱼”,借账务混乱达到偷漏税目的。

为根治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外,重点还是要抓好企业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企业会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处理账务,使企业账务调整符合各项要求。

下面,根据企业会计人员遇到的一些补缴往年税金账务调整问题,笔者谈一下补缴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技巧。

  一、补提、补缴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企业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二、补提、补缴营业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一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对上年利润的影响。

以上应补税应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除外),企业在本年度账面补提以上税金时不得直接计人本年度成本费用。

补提以上税金时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贷:

应交税费——营业税XX

  消费税XX

  城建税XX

  企业所得税XX

  房产税XX

  土地使用税XX

  车船使用税XX

  土地增值税XX

  教育费附加XX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申报缴纳时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营业税XX

  消费税XX

  城建税XX

  企业所得税XX

  房产税XX

  土地使用税XX

  车船使用税XX

  土地增值税XX

  教育费附加XX

  贷:

银行存款(现金)XX

  三、补缴印花税的账务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贷:

银行存款(现金)XX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其他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对于“调减项目”中其他上年度应计未计的费用,企业可在汇算清缴前进行账务处理,视同已计入上年度损益,以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贷:

坏账准备XX

  累计折旧XX

  应付职工薪酬XX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XX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五、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多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借:

库存商品XX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XX

  六、补提、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应缴纳的以往年度个人所得税应

  在本年度账面作以下处理:

  借:

其他应收款XX

  贷:

应交税费——个^所得税XX

  借: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XX

  贷:

银行存款(现金)XX

  在借记其他应收款时,应按不同人员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企业账务调整应依据《税务检查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二是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在账务调整时,在会计核算、处理原理上要符合现行的会计制度,做到与现行财政、会计法规相统一。

三是注重实际,简便实用。

在账务调整时,应根据会计业务实际,尽量从简调整,达到简便实用的效果。

必须消除账面上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账务调整后账面反映的数字与实际业务反映的数字保持一致。

四是企业在计提和缴纳查补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时,应在账簿摘要栏及记账凭证上注明税款所属时期。

 

【补税账务处理】稽查补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对查补的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

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

“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补税账务处理】查曾企业所得额不涉及补税的处理

【补税账务处理】查曾企业所得额不涉及补税的处理

  对查增所得额不涉及补税,但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也同样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同样应当依法处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些事项不仅在业务发生当期需要进行调整,同时还会涉及到以后会计期间的调整,有些调整还比较复杂。

本文就有关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不一致的几种主要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及应注意的事项作分析说明。

  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但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商品、产品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这就使得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形成了差异,而且大部分属永久性差异,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类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是否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用作上述用途的商品、产品的成本、税金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可分三种情况来计算调整额:

  一是按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及税金均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

在此种情况下,如企业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税务机关首先应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并相应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然后再按所得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的应税所得额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实际成本确定。

  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则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因此也就无需考虑销项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广告、样品等方面。

从所得税角度考虑,由于上述业务只确认了费用而未确认收入,因此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调增应税收入。

  三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及税金均计入当期损益,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况。

补税账务处理】关于补税账务处理的问题

 

【补税账务处理】关于补税账务处理的问题

  一、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折价后退回我司。

修复该残次品所必需的费用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与修复生产过程中形成残次品(即返工)是否相同?

若不同,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由经销商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折让证明单,你公司凭此单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

  同时,借:

生产成本,

       贷:

主营业务成本,

  其余过程与与修复生产过程中形成残次品相同。

  二、补缴以前年度应缴的印花税、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和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及缴纳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请问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补缴以前年度应缴的印花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补缴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你公司负担,分录与上述相同。

如果由职工负担,

  则,借:

应付工资,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同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补缴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

  借: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补缴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补税账务处理】单证不齐的补税账务处理

补税账务处理】单证不齐的补税账务处理

  单证逾期、不齐补税的账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账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内销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调账当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作红冲单证收齐处理

  2.上年出口货物,本年视同内销的补税的账务处理:

  

(1)已办退(免)税款的首先追回退税款,再补交税款。

  a、借: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

银行存款

  b、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

  c、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同时作以下分录: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退税率之差

  

(2)未办理退(免)税款的,直接补交税款,账务处理同上c

【补税账务处理】补税的情形

补税账务处理】补税的情形

  补税,即“追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漏缴或少缴税款而令其补缴税款的行为。

  补税的情形

  由于造成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很多,所以对补税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补税措施大体有如下三种:

  1、到期补税。

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应该补缴税款。

  2、错征补缴。

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10年。

  3、违章追征。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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