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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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docx

福建省消防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福建省消防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消防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一、定义1、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2、消防志愿者是指热心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公民。

3、注册消防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消防志愿者。

4、消防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5、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依法成立,从事消防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

省级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的名称为“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设区市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称为“消防志愿服务总队”,县(市、区)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称为“消防志愿服务大队”。

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在本级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14周岁至18周岁只参加服务内容中适合此年龄段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须有监护人同意)

2、遵纪守法。

3、热爱消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4、具备与所参加的消防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5、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消防志愿服务项目,愿意每年从事一定时间的消防志愿服务工作。

三、权利1、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等。

2、要求获得从事消防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所属基层消防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4、在困难时优先获得消防志愿者组织和其他消防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消防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不得以消防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招募1、招募公告。

凡消防志愿者招募,先由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各消防志愿服务总队、大队以公告(见附件2)形式公开发布招募信息。

公告在可福建省级相关媒体(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市(县、区)媒体和消防志愿者网站刊登,也可以通过户外广告、公告、海报、黑板报等形式发布,公开招募条件、数量、岗位、招募时限等相关信息。

2、招募机构:

消防志愿者招募工作一般由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负责,必要时可由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各消防志愿服务总队直接进行招募。

3、招募流程:

(1)面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公布岗位性质、服务内容、招募条件、招募程序等内容;

(2)组织报名,向招募对象分发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消防志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3)和《福建省消防志者服务项目登记表》(见附件4);(3)资料审查,面试(具体方法、方式由消防志愿者招募机构自行确定);(4)登记,培训,注册。

五、培训1、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消防志愿者招募机构委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2、各公安消防支队、大队要切实履行职能,接受当地消防志愿者招募机构委托,建立消防志愿者培训站。

培训站应挂牌(培训站标识见附件5),并按照统一的《福建省消防志愿者培训大纲》(见附件6)配置必要的教室(可租借)、教员(可兼职)、教材。

3、各消防志愿者招募机构要在消防志愿者申请入队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统一的《消防志愿者培训大纲》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和志愿者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考卷和考试方式由消防志愿者招募机构按照《福建省消防志愿者培训大纲》自行确定),办理注册手续。

4、各消防志愿者招募机构要建立注册消防志愿者定期培训制度,并建立注册消防志愿者培训档案(一式二份,分别由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消防部门存档)。

六、注册1、注册机构:

消防志愿者注册工作由招募机构负责,一般为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

2、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可采取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消防志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3)和《福建省消防志者服务项目登记表》(见附件4);

(2)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面试、登记、培训、考试;(3)注册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进行宣誓(誓词见附件7)。

(4)申请人向注册机构领取“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证”、“注册消防志愿者”胸章。

“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证”、“注册消防志愿者”胸章由“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福建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制作,制作工本费由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向志愿者本人收取,具体数额另行通知。

(5)注册机构建立注册消防志愿者档案(一式二份,分别由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消防部门存档),并将志愿者信息输入网上管理系统[中国志愿者网()、“中国消防在线”网()和福建消防信息网()]。

因目前各级消防志愿者网站仍在建设、完善之中,2009年招募的消防志愿者,由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统一将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的电子文档(不含志愿者照片)逐级上报至“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输入。

2010年以后招募的志愿者由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进行在线注册,“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志愿服务总队给予帮助指导。

3、注册号:

为便于统一管理,消防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省统一使用的注册号。

注册号在消防志愿者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消防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

每名消防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消防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号码不重新使用。

注册号由“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见附件8)。

4、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证:

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消防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志愿服务荣誉。

注册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消防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消防志愿者注册机构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和网上个人档案中注明。

七、建队。

1、消防志愿者经招募、培训、注册后,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结合志愿者的工作性质、所在区域、性别、年龄、服务志向、服务时间、服务需求等情况,按20人左右为一队编成消防志愿服务队,任命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明确队长、副队长和队员职责,向服务队授旗(牌),向队员发放服装等,并帮助指导服务队制定活动制度和服务计划。

2、各消防志愿服务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消防志服务大队的指导,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参加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等社会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服务等工作。

3、已经建立的“青年消防志愿服务队”、“明星消防志愿服务队”、“妈妈防火团”等各类消防志愿者组织,由当地“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组织单位吸纳、注册(原名可以保留),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4、全国统一的“中国消防志愿者”标识及证章、服装式样(见附件5),也可从“中国志愿者网”和“中国消防在线”网下载。

八、志愿服务1、各地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消防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消防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消防志愿服务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宣传教育。

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协助和参与重大消防法规和消防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活动;在消防站、教育馆或重大消防活动期间为群众提供消防咨询和服务等。

(2)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

维护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寨的消防安全,积极参加本单位、本辖区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为预防和治理火灾隐患出谋划策等。

(3)消防安全救助。

熟悉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寨消防设施情况和当地医疗急救联络方式;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警并熟练使用简易器材灭火;熟悉逃生路线和方法,能协助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掌握徒手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急救技能,可对伤员进行基本的救护。

(4)志愿服务总队(大队)办公室。

志愿者负责协助总队(大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寨等消防志愿服务队的组建、人员招募、注册颁证、大型活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标准》(见附件9)

2、消防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自愿性、公益性、组织性三大特点。

在组织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应遵守《福建省消防志愿者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10)有关单位应当为消防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

3、各地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应发挥协调作用,推荐注册消防志愿者到其它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注册消防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认可后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消防志愿者参加。

4、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消防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5、注册消防志愿者要参加注册时未登记的志愿服务项目,可通过向注册机构申请,选择服务项目,报名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消防志愿服务项目。

6、活动公示制度。

各消防志愿服务队或消防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之后,应及时向所在消防志愿服务大队申请公示,由消防志愿服务大队核准后报消防志愿服务总队在当地志愿者网站上予以公示。

具体措施按《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公示记录规定》执行(见附件11)。

九、管理和表彰1、消防志愿者管理(星级管理)

(1)消防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的为一星级青年志愿者;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为二星级青年志愿者;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为三星级青年志愿者;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为四星级青年志愿者;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的为五星级青年志愿者。

(2)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3-6个月(含6个月)的为三星级消防志愿者,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以上至1年的为四星级消防志愿者,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为五星级消防志愿者。

(3)注册消防志愿者连续5年没有参加任何志愿服务的,本人的注册消防志愿者编号将自动注销,其档案转入注销消防志愿者数据库。

2、消防志愿者表彰

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结合服务期间的表现,分别授予注册消防志愿者金奖、银奖、铜奖(式样见附件7)或优秀消防志愿者荣誉称号。

(1)两星级或以上的消防志愿者方可参评各类志愿服务奖章和授予各级消防志愿者荣誉称号。

(2)三星级的消防志愿者可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县级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四星级消防志愿者可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市级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五星级消防志愿者可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同时可以参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金奖,评定授予工作由团省委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时可以向团中央推荐参评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

(3)各级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还可以依据消防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和服务表现,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特别是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相应的表彰,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11月9日(消防日)、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或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期间进行。

奖章由“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制作,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根据需要提前申请。

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备案。

十、辞退1、条件。

凡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受到处理并不适合继续担任志愿者的人员;无故2年内未参加任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在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中谋求私利、严重损害消防志愿者形象的人员;因工作变化、调离、迁居等情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志愿者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志愿者的人员。

2、程序。

(1)对于个人申请不再担任志愿者的,由个人向所属消防志愿服务大队提出书面申请,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审核后报消防志愿服务总队决定。

(2)对于其他符合辞退条件的消防志愿者,由消防志愿服务大队提出,报消防志愿服务总队决定。

(3)各消防志愿服务总队应于每年年底公布一次志愿者辞退信息,并报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注销。

十一、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应认真做好《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和本办法的宣传、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保障注册消防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探索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消防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消防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和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的服务。

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消防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消防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职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组织机构1、省级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的名称为“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履行对全省消防志愿者行动的组织指导、项目规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章程、实施细则及表彰奖励等职责。

2、设区市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称为“消防志愿服务总队”,负责本地区消防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活动实施。

3、县(市、区)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称为“消防志愿服务大队”,负责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寨等消防志愿服务队的组建、人员招募、注册颁证、大型活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三、其它1、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应将消防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消防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2、各地已经开展消防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的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规范做好消防志愿者档案管理工作。

3、为加强消防志愿者行动宣传报道,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了“福建消防志愿者在行动”网站,域名: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消防志愿服务行动指导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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