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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

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

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一四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成立于2014年1月,是国内以实物白现货交易为主的电子交易中心之一,控股股东为新华社下属企业-国家金融信息中心。

为规范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本市场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中心基于“有货原则,有货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物白银现货为基础,依托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实物白银现货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相关市场管理服务与市场服务。

第四条.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资金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现货交易。

第六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提供的对白银现货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七条.“不可转让点选专场”是指在卖方客户有货原则上组织非标准化的白银各类商品电子订货专场交易。

卖方将非标准化的白银销售需求挂牌,买方选择合适的卖方挂牌信息查看报价、数量和产地,如果合适可直接点选成交。

本专场中成交的全部电子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必须按照成交合同约定进行交收,一旦成交,不得转让。

第八条.“品牌100”是指在“不可转让点选交易专场”中由交易中心认定的“主办交易商”销售100公斤倍数的交易。

第九条.“国标一号白银”是指主银含量达到99.99%,符合国标GB/T4135-2002中IC-AG99.99标准的白银。

第十条.“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授权业务的相关企业或经济组织。

会员拥有交易席位,会员分为综合会员和自营会员。

第十一条.“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商”是指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税号的交易商客户。

第十二条.“交易员”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委派从事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主办交易商”是指在“品牌100”和收藏品的交易中具有一定资质、可挂盘卖出的卖方交易商,由交易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交易代码”是指交易中心为自营会员与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一终端都附有相对应的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自营会员或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非标准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收时间、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最低交易准备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交收滞纳补偿金(仓储运费补偿)。

第十六条.“资金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负责监管交易中心自营会员与交易商资金,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交易准备金”是指自营会员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储存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帐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十八条.“履约准备金”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缴纳的以保障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条.“物资到货清单”是指由交收仓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的货物凭证。

“物资到货清单”可直接提取货物。

第二十一条.“注册仓单”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登记后,以“物资到货清单”换取的由交易中心开具的实物现货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抵作交易准备金等业务,但不能用于提取货物。

第二十二条.“提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给自营会员与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单据。

第二十三条.“成交价”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照挂牌价成交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五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三章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交易时间为: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早市:

09:

00-15:

30,夜市:

20:

30-01:

30。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综合会员和自营会员。

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规则与规定,并且符合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具有行业背景的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综合会员。

第二十八条.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中心将颁发《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书》。

会员资格的申请程序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会员应向交易中心缴纳一次性会员资格费及年度管理费,费用标准详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应费用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自营会员实行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管理。

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会员的电子签名,自营会员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营会员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转让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必须申请办理自营会员资格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自营会员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五章交易商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入市须向交易中心综合会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综合会员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申请初审通过后,综合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商申请资料和信息,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交易商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开户注册申请,通过银行身份验证后取得交易中心相应类别的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者获得本交易中心批准,即可获得本交易中心相应类别的交易商资格。

交易商的资格申请程序以及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管理。

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交易商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易商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转让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必须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六章白银现货不可转让点选专场交易业务

第三十八条.本交易为非标准化的不可转让点选白银电子专场交易,是按与卖方厂家或银制品加工商约定的时间开办的现货不可转让点选专场交易。

卖方将非标准化的白银销售需求挂牌,买方选择合适的卖方挂牌信息查看报价、数量和产地,如遇合适可直接点选成交。

本专场中成交的全部电子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必须按照成交合同约定进行交收,一旦成交,不得转让,不得再次挂牌。

第三十九条.拥有本市场正席位的客户(包括企业和客户),均可参与本市场白银现货不可转让点选专场交易,没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交易商客户,不能作为卖方客户。

凡参加本场订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均自愿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条.白银不可转让点选专场交易的品种为:

15公斤国标一号白银、30公斤国标一号白银、品牌100国标一号白银和小克重投资收藏型白银制品(件)。

其中,15公斤、30公斤、品牌100的交易品种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银GB/T4135-2002》的白银,且必须为本市场认定的注册品牌白银,交易品种按质量标准分别进行交易和交收。

品牌100是指经本市场认定的白银知名品牌按100公斤为一个批次的电子订货交易。

小克重白银制品的主银含量须达到99.9%或以上。

第四十一条.本专场交易有关规定

1、交易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09:

00-15:

30。

2、质量标的:

15公斤、30公斤、品牌100的质量标准符合新国标GB/T4135-2002《银》规定的IC-Ag99.99、IC-Ag99.95、IC-Ag99.90的三个质量标准白银。

3、报价单位:

人民币1元/公斤。

4、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人民币1元/公斤,价格为含增值税白银价格。

5、每日交易价格涨跌限幅:

签约起始日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60元/公斤,其它交易日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60元/公斤。

6、交易单位:

15公斤、30公斤、100公斤和小克重白银制品(件),分别进行交易。

7、交易、交收日:

①按每个品种约定交收日交收。

15公斤国标一号白银、30公斤国标一号白银、小克重白银制品交收日为每周一和周四。

周一交收的交易时间为周四、周五,周四的交易准备金比例为20%,周五为100%;周四交收的交易时间为周一、周二、周三,周一、周二的交易准备金比例为20%,周三为100%,各规格不得混交。

②品牌100国标一号白银采取按期交收,由主办交易商提交,须约定品种、形态、规格、交货时间,一旦约定不得更改或混交,品牌100的专场时间须大于一周且少于一年的不可转让点选交易白银货物,主办交易商在品牌100的约定交收日之前,每日均可专场交易。

卖方货物到库即可申办成交当日交收或提前交收,市场将卖方交收申请通知买方,买方签章双方确认即进行货物交收和划款。

③小于15公斤规格的收藏品的不可转让点选交易亦实行主办交易商制,由本市场认定具有收藏品出品发行条件的交易商承担主办交易商。

8、最后交易日:

交收日之前一个营业日。

9、买卖双方白银交易手续费为:

15公斤以下规格为千分之三,15公斤及以上规格为万分之八。

10、交收仓库:

本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分公司、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

非指定的交收地点,须由买卖双方书面约定提交市场后可以办理交收。

11、本市场指定质量检测机构: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12、交收白银的磅差:

不超过±0.5‰

13、本专场交易中每个品种的交易、交收按约定周期进行,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以完成交易、交收流程,如遇节假日则该周不挂牌新品种。

第四十二条.本专场交易品种编码办法

品种编码为:

#AYMDD,各字符含义如下:

#-由字母F、T和W进行标注,本市场认定品牌、按期交收白银交易专场,分别代表交易单位为15公斤/批、交易单位为30公斤/批和交易单位为品牌100公斤/批。

小克重白银制品直接采用品名来标准。

A-代表符合新国标GB/T4135-2002《银》规定的IC-Ag99.99的白银。

Y-交收日期的1位年份代码。

M-交收日期的1位月份代码。

其中,数字1-9表示1-9月,字母O、N、D分别表示10、11、12月。

如编码为:

TA4O20,表示在本专场交易中,交收商品为符合新国标GB/T4135-2002《银》规定的IC-Ag99.99的白银,交易单位为30公斤/批,交收日期为2004年10月20日周三。

第四十三条.本专场交易、交收流程及买卖方分期付款支付标准

1、新订货品种签约起始日:

15公斤、30公斤、品牌100开始签约的起始日,各客户可于当日参与其交易。

企业客户首期付款标准为订货白银标的额的20%。

交易商客户首期付款标准为订货白银标的额的100%,小克重白银制品,无论企业客户还是交易商客户首期付款标准皆为订货白银标的额的100%。

新品种签约起始日开盘指导价由本市场根据相邻合同的交易价格及现货市场成交价格确定,在行情报价及交易终端上显示为“昨结算”。

白银制品开盘指定价由卖方客户确定。

2、最后交易日:

15公斤、30公斤、品牌100交收日的前一日为该品种的最后订货签约日,即该品种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日期。

该日收市后持有交收日合同的客户,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现货交收。

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当日15:

00之前,买方需付足全额货款。

该日结算时,本市场按照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计算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并向交收买方收取全额货款。

其中交易商客户买货在单块重量≥15公斤的品种须加收1.2%的交收服务费,交易商客户买货在单块重量<15公斤的收藏品则没有交收服务费。

3、交收日:

为该期交收品种专场前约定的交收日。

如未申办提前交收,则全周全部订货均自动进入交收。

  卖方客户须于交收日12:

00之前将有效仓单提交本市场储运管理部。

  交收日结算时,本市场按照买卖双方的成交价计算货款,并向卖方客户划付80%的货款(仅限于15公斤、30公斤和品牌100)。

4、交收日之后2个营业日内:

买方客户完成商品出库、质量验证等。

如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需在交收日后2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本市场,本市场组织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市场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抽检时间和地点。

质检机构出具最终检验结果后,若货物质量符合电子交易按期交收白银货物订货合同的约定,则质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付清仓储等费用后,本市场将剩余20%货款划付卖方客户,交收结束;若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按期交收白银货物订货合同的约定,则质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货物归买方所有,交收结束。

5、如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则卖方客户在交收日后2个营业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付清仓储等费用之后,本市场将剩余的20%货款划付卖方客户,并按照实际交收重量为买卖双方划转溢短差价,现货交收结束。

6、为了有效控制按期不可转让点选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违约风险,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行情实际情况,本市场有权对上述交易进度及分期付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时在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7、卖方客户需将其合格货物送至本市场指定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本市场注册登记,之后方可在本专场卖出。

如卖方客户货物尚未运抵本市场交货仓库,应提供经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

卖方可以用本市场认定品牌的白银现货抵顶交易准备金。

8、小于15公斤的商品买方客户可以选择自行提货,打印仓单后可以前往仓库提货;也可以申请在线配送,点击在线配送后,在线填写配送地址,由本市场联系第三方物流公司送货上门。

15公斤及以上商品必须要到指定仓库提货。

9、本市场监督、管理交收过程,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用于本专场现货交收的白银,必须附上以下单据:

1、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重量明细单》原件;

2、本市场认为必须的其它单据。

3、白银制品须附上收藏证书等。

第四十五条.违约处理办法

买、卖双方客户不能按照本规定及时支付分期付款,及买方客户不能按照已签订的电子订货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足额货款;或卖方客户不能按照已签订的电子订货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即视为违约。

对于客户违约行为的处罚办法,按白银现货点选专场交易交货违约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的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白银现货竞价交易业务

第四十六条.白银现货竞价交易是以实物白银现货为基础的单向竞价交易。

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在交易前先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货物申报,委托时系统确认有货后可发出允许交易指令。

买方(卖方)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符合条件的卖方(买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报价原则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交易成交后生成非标准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自主选择清算交收日期。

第四十七条.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通过竞价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申请实物交收,也可以在日后申请实物交收。

交易中心采用交收滞纳补偿制度(即仓储运费补偿)来平衡持仓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自营会员与交易商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与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见电子交易合同与交易商品挂牌公告。

白银现货交易白银质量要求达到国标一号白银。

第四十九条.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第五十条.交易中心的挂牌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交易、交收数量单位为手。

每手1公斤,具体数量见电子交易合同。

第五十一条.交易程序:

1.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代码及密码登录。

2.交易前,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须按照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相关规定存入充足的交易准备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在竞价卖出交易前必须先进行货物申报,只有在货物申报流程通过之后才能进行卖出交易。

4.一个卖方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发出卖出指令,在约定时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买方交易商依据事先约定的报价原则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成交对手方;一个买方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发出买入指令,在约定的时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卖方交易商依据事先约定的报价原则以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对手方。

5.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自营会员与交易商无货或者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6.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7.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系统自行撤销。

8.已签订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

第五十二条.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万分之八,详见交易商品挂牌公告。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每日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收取履约准备金。

自营会员或交易商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交收卖方未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冻结或扣除部分准备金的措施,以补偿另一方的损失,具体详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结算细则和交收细则。

第五十四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为:

1.开市价:

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收市价:

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

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

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

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一般情况下,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在其他市场相同或相近商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的特殊情况下,当日无成交时,交易中心有权自行决定结算价。

6.最高买价:

当前所有买进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最低卖价:

当前所有卖出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8.最新价:

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9.涨跌:

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0.买进量:

最高买价对应的买进指令数量的总和。

11.卖出量:

最低卖价对应的卖出指令数量的总和。

12.成交量:

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13.订货量:

自营会员或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数量。

第五十五条.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办法的附件,是本办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八章结算

第五十六条.交易中心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自营会员或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自营会员与交易商货款及各项收支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交易中心结算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定具体结算细则。

第五十七条.交易中心在各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一个结算专用账户,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须在某一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与自营会员或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资金监管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与自营会员或交易商的资金账户间办理。

第五十八条.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划入、划出资金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机构办理,具体方式按自营会员或交易商、交易中心和资金监管银行三方协议执行。

第五十九条.交易中心对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即买卖双方)每日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收取履约准备金。

买方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在申报交收的下一交易日15:

00之前须有全额的货款资金,卖方确认交收中所要进行交收的实际重量和银锭钢印号,然后交易中心进行买卖双方配货、货权转移,具体细节详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收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自营会员与交易商的交易货款金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中心向其送达了催款通知,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市一个半小时内补足货款。

第六十一条.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二条.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交易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

交易中心复核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六十三条.交易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六十四条.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九章货物交收

第六十五条.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要求,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清收过程。

交收质量品级为国标一号白银,实行放开交收,不限制交收量,充分反映实物现货白银市场供求关系。

第六十六条.申报卖交收的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一般纳税人。

所有交易商都可以进行买交收申请。

第六十七条.交易中心货物交收采取每个交易日申报制。

货物交收申报办理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

30-16:

00。

第六十八条.持有相关交易商品合同且具有交收资质的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可申请成交持仓交收。

申请交收的前提:

买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交易账户须有100%货款,买方企业客户交易账户须有不低于20%货款,卖方交易账户须有不低于20%交易准备金,且申请交收的货物数量小于等于其入库实物白银数量。

非一般纳税人交易商只能进行买交收,不得进行任何情况下的卖交收。

第六十九条.申报结束后,在下一交易日,交易中心进行配货。

第七十条.当申报交收的合同买卖双方数量不相等时,交易中心将采取交收滞纳金补偿方式,对净订货量的方向与交收申报少的一方的方向相同的自营会员与交易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收滞纳补偿金,作为仓储运费的补偿。

总交收滞纳金=交收申报差×结算价×交收滞纳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补偿天数:

周一至周四交收成交为1天,周五交易日交收成交为3天。

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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