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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渔海字135号

 

威渔海字〔2010〕135号

 

关于印发

《威海市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威海市渔业船舶安全性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经区农经局、高区农经处,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程序,保证效率,全面做好渔业灾害性天气和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规程》、《威海市渔业船舶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威海市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2、《威海市渔业船舶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威海市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灾害性天气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处置效率,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山东省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可能影响我市渔业生产安全的热带气旋、风暴潮、海浪、雾、雪、雨等极端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局成立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副局长和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监察、宣传教育。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安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上述原则设置相应的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处置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及时预警快速应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传递程序,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预警信息传递到生产一线和渔船渔民。

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制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三)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渔业灾害性天气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确保渔业灾害性天气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四)最高等级预警应对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预警时,以最高级别的预警应对处置。

四、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内容

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海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二)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热带气旋、暴雨雪、大雾、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海洋部门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分析,预报风暴潮、海浪、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市应急办、海上搜救中心及其他部门通报的可能造成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风险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从高到低四个预警信息风险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红色)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

(4)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米有效波高。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橙色)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不含)到80厘米;

(4)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4到6米有效波高。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黄色)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到30厘米;

(4)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3到4米(不含)有效波高。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蓝色)

(1)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的;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四)信息传递

市渔安委值班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报告渔安办主任,30分钟内迅速将预警信息向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传递,并做好信息传递反馈记录,向有关领导做好汇报。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0分钟内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沿海乡镇(街道)、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养殖生产单位和水上作业渔船。

并在随后30分钟内,将各基层单位传递、接收预警信息情况汇总反馈到市渔安委值班室。

五、处置程序

(一)应急响应

1、Ⅰ级(红色、特大风险信息)

市局主要领导到岗指挥,领导小组其他领导带队赴一线开展督导防范工作,渔业安全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守。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到岗指挥,领导小组其他领导带队赴一线开展督导防范工作,渔业安全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守。

2、Ⅱ级(橙色、重大风险信息)

市局分管领导到岗指挥,渔业安全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守。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到岗指挥,领导小组其他领导带队赴一线督导防范工作,渔业安全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守。

3、

级(黄色、较大风险信息)

市局带班领导到岗指挥,值班人员在岗值守。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到岗指挥,渔业安全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守。

4、Ⅳ级(蓝色、一般风险信息)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带班领导到岗指挥,渔业安全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守。

(二)应急处置

1、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制渔船及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海上渔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2、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3、应急措施

(1)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渔船就近择港避风,渔业养殖单位加强养殖堤坝与设施的防风、加固、维护和巡查,海上养殖和看护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同时逐级核查上报渔民返港避风和撤离情况,市渔业安全应急办负责将核查情况汇总报告领导。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海陆检查组于灾害性天气影响前24小时分赴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停止办理渔船出港签证,禁止一切渔船出海。

同时,加强停港系泊渔船安全巡查,落实渔船渔港防风避风措施。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员、车船、物资、装备应急准备工作,并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及时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

4、预警解除

灾害性天气预警解除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受灾情况,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全力减少受灾损失,并认真分析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3日内将分析评估报告书面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局5日内将汇总情况书面报省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

附件:

威海市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框架图

 

附件:

威海市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框架图

威海市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为及时、有效处置渔船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渔船安全突发事件

(一)渔船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渔船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二)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事件(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籍渔船发生的以及外市籍渔船在本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一)决策机构及职责

市局成立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副局长、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及时向市政府、省厅报告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市(区)渔业救援力量参与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救援;

3、协调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上述原则设置决策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船安全突发事件。

(二)执行机构及职责

市渔安委办公室是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执行机构,即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渔船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及上报;

2、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3、负责与事故发生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渔船安全突发事件;

5、分析、评估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上述原则设置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框架见附件1。

四、事件报告

(一)事件核实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船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确认后启动事件上报程序。

市局直接从有关渠道接报事件信息后,应立即通报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由其启动事件上报程序。

1、核实内容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事件渔船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船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2、事件确认

(1)接到当事渔船或在同一海域的渔船事件报告后,应确认事件发生。

(2)当事渔船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应确认渔船失踪事件发生;灾害性天气情况下,渔船12小时失去联系时,应确认渔船失踪事件发生。

(3)接到海事、公安边防、上级部门、外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事件或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按照核实内容进行确认。

(二)报告程序

1、接到报告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局报告,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市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经同意后上报省渔安办,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3、需要紧急救援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海上搜救中心。

4、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

5、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按照上述原则逐级上报。

(三)报告内容

1、当事渔船概况;

2、事发时间、地点(经纬度);

3、事发原因及简要经过;

4、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采取的措施;

6、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应急启动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和重大事件(Ⅰ、Ⅱ级)

由省厅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厅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省渔安委全体成员、渔安委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调度及报告工作。

市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班。

当事渔船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具体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海上救援时,分管领导应随船抵达事发海域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2、较大事件(Ⅲ级)

由市局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局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班。

当事渔船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具体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海上救援时,分管领导应随船抵达事发海域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3、一般事件(Ⅳ级)

由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应急办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调度及报告工作。

发生任何级别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渔船在属地以外海域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当事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二)应急处置

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主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突发事件信息向事发海域附近船舶发布;

2、建立应急通信机制,保持与当事渔船和海上救援船舶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3、全面掌握事件发生海域的气象、海况信息,明确实施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并根据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4、指导当事渔船开展自救;

5、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厅调度省属渔政执法船和外省市籍渔船实施救援;

6、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政执法船、应急救援志愿船及有关力量前往救援;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救援机构派出专业救援船艇和飞机参与救援;

8、必要时随船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9、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医疗救援小组赴现场救治遇险人员;

10、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或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渔业救援力量结束或中止救援工作的建议:

1、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救援工作结束;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救援工作结束;

3、渔业救援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救援工作中止。

威胁解除后,应继续开展救援工作。

六、信息发布

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七、善后处置

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做好善后处置。

(一)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渔船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八、调查与处理

(一)职能划分

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调查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1、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省及相关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2、重大事件由省厅负责调查和处理,相关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3、较大事件由市局负责调查和处理,相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4、一般事件由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二)工作要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应在事发后60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上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调查和处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概况:

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2、事故处理:

包括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认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事故评析:

包括事故原因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奖励与责任

(一)奖励。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事件的;

2、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3、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十、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二)应急保障

1、现场救援保障。

承担救援任务的渔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的人员、渔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渔船,特别是大马力渔船专门登记造册。

按照不低于本地渔船总数10%的标准,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船队,作为海上救援的重要力量。

3、经费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设立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专项经费,满足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船、渔政执法船舶和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援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十一、附则

其他涉海行业船舶(货运船舶、客运船舶等)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海上安全突发事件,需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救援时,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程序执行。

附件1:

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附件2:

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快报(使用于所有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附件4:

渔业安全突发事件专报(使用于文字形式的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附件1:

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附件2:

渔船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快报

呈报单

编号:

签发人:

接报时间

接报人

报告单位

报告人

事件(事故)

渔民渔船所在地

事件(事故)

发生时间

事件(事故)

发生海域(概位)

事件(事故)

渔船基本情况

千瓦

(马力)

钢质

/木质

 

作业

类型

事件

(事故)

简要情况

 

领导批示

 

备注

 

附件4:

渔业安全突发事件专报

单位:

电话:

 

 

拟稿:

审核:

签发:

 

主题词:

渔业安全应急通知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10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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