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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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示范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总结和评价。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新增耕地验收两部分,工程验收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增耕地验收由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工程和新增耕地验收原则上同步分组进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3号)、《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省农业厅批复的项目设计书。

第五条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含自筹建设任务)竣工后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简述初验工作情况。

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方法和程序等。

2、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核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等。

3、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核查经批复的项目计划(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的执行和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达标情况;农民投工投劳情况等。

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核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及财务管理规定,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或《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资金监督是否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或意见等。

5、项目管理机制建设执行情况。

核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执行、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运行管护措施落实、档案资料管理等。

6、项目建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情况。

重点核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

7、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申请验收结论。

第七条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装订成册,统一规范美观牢固):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市、县农业局)初验报告。

(三)项目建设总结。

包括建设计划完成及工程质量,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四)项目建议书。

(五)经省批复的项目设计书。

如有调整,需附调整前后有关材料。

(六)省、市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设计书批复文件,等。

(七)项目市、县对项目建设的有关组织管理文件。

(八)各阶段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和财务预决算报告或审核意见。

(十)审计部门或具备审计资质机构(需报我厅备案)出具的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十一)详尽的监理材料,包括监理总报告、阶段性或分项工程报告、监理日志(记)、质量检测情况等。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规范合同。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图(实测,与工程竣工实地一致)。

(十四)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十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的原则。

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最后一年的翌年6月前验收完毕。

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农业部门组织。

省农业厅向被验收项目所在市、县下发验收通知和具体工作方案(竣工验收评分表,附件1。

终验适用,初验可参考),明确工程验收的具体时间、方法和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示范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采用分级分类验收的办法。

(一)初验合格并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终验),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组织随机抽查。

(二)初验合格并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或其委托的有工程项目管理或评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组织全面验收(终验)。

第十二条验收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费用中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如果由受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具体费用由受委托验收单位和项目组织实施(承担)单位协商决定,然后由组织实施(承担)单位一次性将费用支付给受委托组织验收的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验收组原则上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农田水利工程专家2-3人、财务会计专家2人、质控测量专家1人、土地开发整理专家1-2人(专项参加新增耕地验收)、项目管理专家1人。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听、看、查、访的办法进行。

验收小组听取被验收单位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汇报;查阅财务档案、项目建设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对比设计图纸(施工图),测量工程数量、检查工程质量,抽测工程量占总工程量(设计值)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访问当地群众,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情况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实施与建设做出全面评价,通过打分制得出验收结论,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项目建设各项任务按设计和按期完成,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建立了长效管护机制。

竣工验收评分总分60分以上。

第三章新增耕地验收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新增耕地是指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实施中将未利用地或其他非耕地开垦而形成的耕地。

新增耕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地块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土地坡度在25度以下,不会造成水土流失;3、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无争议;4、田面平整,有水源保证。

全土层厚度不少于40厘米。

表土层厚度不少于15厘米,PH值5-8之间,旱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5%以上;5、新增耕地率3%以上。

第十八条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新增耕地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组织新增耕地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地级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种植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农业部门重点把好新增耕地质量关,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把好新增耕地数量关。

新增耕地由省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组织抽查,抽查合格的,由地级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新增耕地验收确认函。

第十九条验收程序

1、申请。

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按计划完成新增耕地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申请书》(附件2)。

2、初验。

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

3、验收。

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成由市、县两级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合验收组,对项目新增耕地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联合向省农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新增耕地抽查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抽查确认申请书(附件4)。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表(附件5):

(3)××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面积汇总表(附件6)。

(4)由地级以上市专业机构出具的按行业标准测定的耕地质量检验报告。

(5)新增耕地所在地的项目实施前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

(6)项目(新增耕地)竣工验收图(实测)。

(7)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上述2-7项材料在县(市、区)向地级以上市申报新增耕地验收时也应一并提供。

   4、抽查确认。

省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接到地级以上市抽查申请材料后,组织材料审核、实地抽验和反馈意见。

省级抽查以地级市为单位,按该批次上报验收项目个数和新增耕地面积均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省级抽查后出具正式反馈意见,通过省级抽查的,由地级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出具验收确认函。

   5、地类变更。

通过农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抽验并经地级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新增耕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做好新增耕地的地类、图斑和面积变更及台帐登记等工作,做到实地与图斑和面积相一致。

第二十条新增耕地验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验收时,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验收,并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成效显著、验收合格的项目,对其组织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

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将对项目组织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和减少或暂停对项目所在市、县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有关附件

附件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评分表(范本)

组织实施单位:

实施年度:

验收项

分项

指标数值

满分值

评分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35分)

整治农田任务完成

完成100%以上满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10分

建设内容及规模完成

完成100%以上满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20分

设计调整与变更

重大变更扣3分;一般调整扣1分;无调整变更者不扣分

3分

按期完成

县级示范区2年完成,市级示范区4年完成(期限为应完成年度翌年6月底)。

2分

项目管理情况(20分)

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否有资质单位编制(1分);设计内容和范围是否完整、规范(2分);设计优化是否合理合规(1分);设计调整变更是否合理合规(1分)

4分

施工承包

施工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2分);有无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发包等问题(2分)

4分

工程质量

有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且合格(2分);有竣工图且完备合规(2分)

4分

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班子、人员、制度、业绩)建立与执行情况,良好者2分,一般者1分,差者0分

2分

合同制

各种合同签订且完善者(1分);合同执行良好者(1分)

2分

招投标制

建立招投标制者(2分);执行情况良好者(1分)

2分

公告制、监理制

执行项目公告制者(1分);监理单位及其资质情况合规及监理范围和内容执行完成良好者(1分)

2分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5分)

资金到位

省级资金足额到位者(3分);市县自筹资金足额到位者(2分)

5分

投资完成

投资完成100%以上者满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15分

工程及资金决算

有完备且合规的工程决算报告2分,有完备且合规的资金决算报告3分

5分

工程及资金审计

有规范的第三方(审计部门或中介)工程及资金审计报告(意见)3分,否则0分

4分

预算调整及审批

无调整者2分,有预算调整但审批合规者1分,有预算调整且无审批者0分。

2分

财务制度建立及执行

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行为(凭证)规范者2分,否则0分

2分

资金安全

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套取资金者2分,否则0分

2分

档案管理情况(10分)

前期工作材料

建议书或可研报告(0.5分);设计及批复文件(1分);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0.5分);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0.5分);监理合同及日志、记录(0.5分)。

逐项扣分,最高得3分

3分

实施阶段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0.5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0.5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1分);监理记录及质量问题处理报告(0.5分);隐蔽工程施工处理材料(0.5分);设计调整材料(0.5分)。

逐项扣分,最高得3分

3分

竣工阶段材料

竣工图(1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0.5分);初验报告(0.5分);初验会议文件、决定等(0.5分);竣工决算(0.5分);审计报告(0.5分);工作总结报告(0.5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0.5分)。

逐项扣分,最高得4分

4分

合计

100分

竣工验收结论及整改建议

 

专家组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组织实施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初验申请书(范本)

××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由本单位承担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座落××镇××村,地名×××,建设面积××亩,新增耕地面积××亩,新增耕地率××。

现已按示范区项目建设计划和新增耕地质量标准完成,请组织初验。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申请书(范本)

XX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由XXX承担的XXXX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已于XX年X月X日竣工,建设面积××亩,新增耕地面积××亩,新增耕地率××。

经××局和××局初验,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有关规定,初验合格,请予以组织验收。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抽查申请书(范本)

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由××××承担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已于××年××月竣工,建设面积××亩,新增耕地面积××亩,新增耕地率××,经我市与××县(市、区)验收小组于××年××月××日按省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认定合格,请予组织抽查验收。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表(范本,正面)

申请验收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地点

 

图幅号:

新增耕地用途

 

新增耕地途径

开垦复垦土地整理

拟新增耕地地块的图斑号、地类号及面积

(新增耕地率:

%)

项目实施前

项目实施后

图斑号

地类号

面积(亩)

图斑号

地类号

面积(亩)

 

 

 

 

 

 

 

 

 

 

 

 

 

 

 

 

 

 

 

 

 

 

 

 

 

 

 

 

 

 

 

 

 

 

 

 

 

 

 

 

 

 

 

 

 

 

 

 

 

 

 

 

 

 

 

 

 

 

 

 

 

 

 

 

 

 

 

 

 

 

 

 

 

 

 

 

 

 

合计

--

--

 

 --

 --

 

实际新增耕地及其质量和配套工程情况评定(路渠占耕地达到扣减标准的应扣减相应的面积)

地类名称(编号)

面积(亩)

土壤质地

全土层厚度(cm)

表土层厚度(cm)

表土层有机质含量

表土层PH值

农田水利

田间道路

其他工程

 

 

 

 

 

 

 

 

 

 

 

 

 

 

 

 

 

 

 

 

 

 

 

 

 

 

 

 

 

 

 

 

 

 

 

 

 

 

 

 

 

 

 

 

 

 

 

 

合计

 --

 

 

 

 

 

附件5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表(范本,反面)

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意见:

初验人员签名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市级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名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说明:

(1)凡参加验收人员均需签名;

(2)县级和地级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均需盖章;(3)此表一式六份,省、市、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各一份备案。

附件6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新增耕地验收汇总表(范本)

序号

地点

图幅号

图斑/地类号

开发面积(亩)

新增耕地面积(亩)

1

 

 

 

 

 

2

 

 

 

 

 

3

 

 

 

 

 

4

 

 

 

 

 

5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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