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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教育系统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系统加强和规部控制,提高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及其所属下级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所称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防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并实施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部控制应当在单位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部控制的要素包括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部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部监督等。

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替代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

财会、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单位业务环境、经济活动规模、复杂程度或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部控制措施和建议。

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单位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四)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部控制要求。

(五)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部管理制度。

(八)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单位是否存在XX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单位是否建立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单位对外部和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合理设置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部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部授权审批的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围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归口管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五)业务流程控制。

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围、规模和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六)资产保护控制。

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人员XX动用和处置资产。

(七)会计系统控制。

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八)信息技术控制。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部公开的容、规、方式和程序。

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单位层面部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控制工作。

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重大经济事项的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章业务层面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九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根据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

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

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

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围包括: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围。

第二十九条单位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重点关注: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围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的格详细的旅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等管理制度,低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

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4、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

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

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部控制制度和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部支出管理,强化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单位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重点关注:

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大额债务额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部管理制度。

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结合本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

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

单位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

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组织部门要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

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

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单位部进行通报。

(七)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八)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管理。

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条款。

第四十二条单位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重点关注:

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进口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政策;是否按时发布了采购信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四十四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

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四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围,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二)单位应当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四)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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