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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代建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代建合同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编号:

建设业主:

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依据本合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代表建设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建设项目:

大秦固邦汽车中心

1.1.2建设业主:

指委托项目代建任务的一方。

1.1.3代建单位:

指受建设业主委托,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一方。

1.1.4代建项目部:

是指由代建单位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1.1.5代建经理:

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6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业主委托的建设管理工作(即代建工作)。

1.1.7附加工作:

是指:

1、建设业主委托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建设业主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建设业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8第三方:

指除建设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9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0月:

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1年:

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2保修责任:

指在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合同建设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的施工承包单位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3批准:

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1.14书面形式:

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传真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5本合同:

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按规定程序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或建设规划方案功能重大调整。

1.2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将构成建设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合同整体,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2.1合同文件

2.1.1本合同文本。

2.1.2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洽商记录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1.3建设业主建设管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2.1.4投标书及其附件。

2.1.5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2.1.6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2.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优先顺序

上述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

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和函件的顺序并以最近日期的文件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和函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条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条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要求

3.1项目名称:

大秦固邦汽车中心

3.2建设地点:

咸阳市秦汉区

3.3立项批复文号:

,项目编号:

3.4建设规模及内容:

总建筑面积22537㎡,总占地58500㎡

3.5工程立项投资额:

万元。

3.6投资控制目标: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

3.7工程质量目标:

达到合格以上,并且符合竣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

3.8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3.9建设周期为个月(从签定代建合同后计起)

3.9.1建设周期非因下列原因不得延期:

地震、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经建设业主确认的工程变更;本合同约定项目代建单位可以延期的原因。

3.9.2建设工期目标:

从年起至年止。

3.9.3节点工期: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使用。

(签订合同时以附件形式明列)

3.9.4工期调整:

如有调整,以附件形式明列。

第四条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方式

4.1代建单位负责该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建设业主授权代建单位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签订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4.2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

第五条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期限

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所有验收(含审计和财务)、确权、竣工资料归档等全部相关工作,且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所有代建工作内容之日止。

第六条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要求,组织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制度,随时接受政府投资(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的监督、检查,依据本合同对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总负责和总协调,完成相关的全部工作。

代建单位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6.1前期工作

6.1.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

6.1.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概算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

6.1.3组织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评估等工作。

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堆放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6.1.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1.5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报审、质监登记、施工许可等手续。

6.1.6对于建设业主已先行开展的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在《代建合同》签订后由建设业主将相关资料移交代建单位继续开展。

6.1.7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及建设业主临时要求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

6.2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6.2.1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6.2.2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标底)、清单,及组织其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报告。

6.3设计管理工作

6.3.1负责按基建程序要求申报各种事项。

6.3.2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及其相关的报批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6.3.3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组织有关工程洽商,并按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或申报。

6.3.4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的各类问题,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6.3.5负责组织各个阶段的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保证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保证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6.3.6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调。

6.3.7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3.8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6.3.9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6.4工程进度管理

6.4.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审定。

6.4.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审批和调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

6.4.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发现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0天,应于三天内向建设业主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6.4.4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书面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6.4.5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作业。

6.4.6代建单位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在上述命令下达前应通知建设业主,命令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建设业主。

6.4.7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6.5工程质量管理

6.5.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6.5.2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6.5.3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建设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专题报告)。

6.5.4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建设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5.5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6.5.6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6.5.7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5.8因代建单位原因(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原因除外),使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6.6工程投资管理

6.6.1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开展各项招标组织、管理工作。

招标时应按咸阳市招投标有关规定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

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本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

6.6.2负责组织、管理开展材料设备招标工作,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6.6.3负责编制工程总投资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报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6.6.4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和控制投资,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

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6.6.5严格按照业主确认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如有工程变更应提前在现场例会中或书面向业主提出,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否则追究代建单位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6.6每月向建设业主提交当月完成并经过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业主另行要求除外),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6.6.7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等工作。

6.6.8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报送工程结算书(要求将各分部分项工程分列清楚)。

由建设业主审核并加盖印章后送财政局审批。

工程结算办理要求代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超过三个月内完成(财局审批原因延误除外)。

6.6.9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在建设项目整体竣工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按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编制)。

由建设业主审核并加盖印章后送财政局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要求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整体竣工后不超过三个月内完成(财政评审原因延误除外)。

6.6.10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查、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6.6.11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6.7工程安全管理

6.7.1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6.7.2代建单位负责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本建设项目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因代建单位原因(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原因除外)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造价增加、项目工程引起的人身损害等责任均由代建单位负责。

6.7.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负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6.7.4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负责事故调查,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6.7.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8文明施工管理

6.8.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务资料完备。

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6.8.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6.8.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

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6.8.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9项目合同、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6.9.1负责项目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代建单位权利,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和义务。

合同副本或其复印件以及相关全部附件均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报建设业主备案。

6.9.2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

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建设业主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管理日志在工程竣工时完整地移交建设业主。

6.9.3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

6.9.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按规定提交本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

6.9.5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半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6.9.6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6.10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6.10.1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6.11财务管理

6.11.1负责设立项目基建副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项目建设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季将基建报表报送建设业主核查。

6.1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和整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会计信息和工程资料,做好本工程的财务决算工作。

6.11.3按财务、会计归档要求,应建立、保管好各类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

6.12其它协调管理

6.12.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对工程进展中所形成的全部文件、会议记录等,督促有关单位签认并送达各方。

6.12.2负责协调与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12.3负责为建设业主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所需费用按财政相关规定支付。

6.12.4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所有受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6.13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

6.13.1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

6.13.2本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于三个月内向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全部图纸、文字资料、账目,以及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办理项目权证并移交过户,并负责将工程项目移交至建设业主或建设业主指定单位。

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监督、档案验收、项目审计、财务决算、环境保护、卫生监督、劳动安全、消防、工程总结等。

6.13.3负责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的缺陷应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

6.13.4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如建设业主要求某项目(部分)提前移交使用,需经代建单位同意,并办理该部分的提前移交手续。

6.13.5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6.14审计

6.14.1代建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与项目有关的内容的所有资料直至项目移交。

6.14.2代建单位应配合建设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向建设业主或审计部门提供工程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6.15其他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6.15.1项目建设所要求或建设业主要求的属于项目管理范围但未在此列出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双方职责

7.1建设业主权利

7.1.l建设业主具有要求代建单位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且不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的前提下,对建设业主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

7.1.2建设业主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方案的审核的权利。

7.1.3建设业主有权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和专项稽查,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7.1.4建设业主有权同意或拒绝代建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7.1.5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7.1.6当建设业主发现代建单位相关人员不按委托建设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者发现代建单位相关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7若代建单位违约(详见违约条款),建设业主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代建单位给予赔偿。

7.1.8建设业主有权利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成代建单位提出解决措施并予以实施。

7.1.9建设业主有权监督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纠正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7.1.10建设业主有权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并拥有最终的确定权。

7.1.11建设业主具有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施工图方案及预算的最终确定权,但最终以政府审批的结果为准。

7.1.12由于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建设业主有权暂停或重建项目,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期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

7.1.13当代建单位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后,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配合清理相关资料并移交场地。

7.1.14当建设业主发现代建单位已无法正常履行代建单位职责时,建设业主有权利终止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管理相应工作,代建单位应全面进行配合。

7.2代建单位权利

7.2.1代建单位在建设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建设业主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期内行使代建单位的权利。

7.2.2以建设业主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7.2.3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并作为合同的甲方直接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

7.2.4对参与工程实施过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权。

7.2.5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向外委托项目,但必须报建设业主批准。

7.2.6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7.2.7按政府相关部门及合同规定向中标人办理支付工程(承包)费手续。

7.2.8按国家建设标准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2.9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进行管理。

7.3建设业主义务

7.3.1建设业主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15工作日内,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工程代建费用款。

7.3.2建设业主委派作为建设业主代表,履行本合同中建设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建设业主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

7.3.3建设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稽查和监督。

7.3.4建设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7.3.5建设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方案的审核。

7.3.6建设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7.3.7建设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确认。

7.3.8建设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财政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监督资金的支付。

7.3.9建设业主对于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及资金申请,建设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7.3.10建设业主提出的变更,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

7.3.11建设业主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7.4代建单位义务

7.4.1代建单位应当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代建项目部。

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代建经理):

,联系手机:

7.4.2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对建设业主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的必须完全接受。

7.4.2代建单位在建设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建设业主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项目代建单位的义务。

7.4.4代建单位在签订本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代建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部门及人员,向建设业主报送项目负责人、部门及人员主要成员名单、项目管理方案、整体(包括节点)工期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包括各分部工程),同时确保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项目部人员的稳定,并必须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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