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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郭捷版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1.劳动的含义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的种类

   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

     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参加用人单位成为其中的一员,双方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需加入另一方,不具有从属关系。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和要求不同。

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收方提供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

    (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的报酬是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

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5)调整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它的当事人一方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市劳动关系当时人之外的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

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者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发展市劳动立法的目的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不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局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相结合;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结合;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

这些是劳动法独有的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体系。

有劳动法典,有单行法;有实体法,有程序法,还有监督、检查法;总则与分则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

   1.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是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林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

    (3)原则不同:

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了一般星沙UN各方平等之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劳动法中的某些关系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

   2.与行政法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只能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行政机关之相互之间,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3)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即可产生,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具有单向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

   3.与经济法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2)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劳动法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是二者交叉的部分

    

(1)调整对象不同。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障法更注重国家的责任与作用,而劳动法是通过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

 二、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第四节劳动法的渊源及其体系结构

 一、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

 二、劳动法体系

  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5.社会保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监察制度8.法律责任

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一方面: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指导思想。

  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1)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是以履行劳动义务为前提的。

劳动者只有在全面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

(2)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方面也有规定

 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值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互相选择,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单位享有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者则自愿接受这些条件加入用人单位。

都体现了劳动行为自主的原则。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明确规定劳动则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退役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使他人真正的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按劳分配应当做到:

(1)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2)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做贡献(3)效益分配有限,兼顾公平(4)体现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运行要求以法律制度作保障,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要依据法律处理

  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

但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需要由国家进行适当干预、有限度的介入劳动关系,这样就有必要建立以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我国体现:

(1)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976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动标准公约》

(2)《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3)在劳动基准制定过程中,也逐步实行三方合作原则(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组成。

  不足之处:

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需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不大;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第四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劳动权

 一、劳动权的概念

  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1)是实现生存权重要的手段性权利,生存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规定着劳动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也是发展权的要求

(2)是一项母体权利,可以派生出其它子权利和孙权利,体现的是一个复杂的规范体系(3)是要求从事社会劳动的一项权利,公民的非社会劳动不是劳动权宗旨所及。

 二、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劳动权利是一项所有社会主体所应该享有的人权,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等任何区别,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劳动权

  2.不可转让性。

劳动对于“人”具有不可或缺性,只有获得这种权利,人才能是现在对自然改造的基础上的保持自身存在的交往、生存和发展。

  3.地位的基础性。

劳动权首先是一种物质形态的权利,旨在为社会提供维持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

同时在促进实现自身价值及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方面有重要作用

  与劳动中的具体权利

   区别:

(1)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权是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劳动中的具体权利更注重人格因素,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劳动而失去劳动的资格

(2)劳动中的劳动权利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具体的权力客体,对一个没有劳动的人,他没有具体的劳动权利,却可以享有劳动权。

   联系;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的源头和基础;作为一项母体权利,劳动权是宪法权利,其子权利就是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

 三、劳动法的义务主体

  1.国家的义务

  2.公司的义务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拥有的具体权利和所承担的具体义务的统称。

 二、劳动者的权利

  

(一)工作平等权

   是指劳动者在就业、劳动过程中,都享有获得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的权利,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平等的就业权利。

所有的劳动者一样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出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

   平等的劳动待遇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晋升机会、职业培训及其他利益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劳动安全权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力。

   1.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之权

   2.知情的权利。

劳动者有知晓其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以及接受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的权利

   3.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又拒绝劳动的权利

   4.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

有劳动者选出来的安全卫生代表,在用人单位遇到特殊危险时,有权决定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的权利。

  (三)劳动报酬权

   

(1)报酬协商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事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的权利

(2)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3)报酬支配权,是劳动者对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由自由支配的权利。

   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是劳动报酬权的核心部分。

是指劳动者有根据自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要求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的权利。

是法定权利

  (四)休息权。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须依法占用,应当给予特别补偿。

包括:

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的休息权;公休假日权;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年休假权;探亲假权。

  (五)职业培训权。

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全包括:

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从事的岗位或业务所需技能;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以提供技能培训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社会保险权,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依法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福利权,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引起的争议时,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包括:

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依法可以选择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请求依法受理权,控告权,有关侵权主体不停止侵害或相关责任主体,尤其是行政责任主体不作为时,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3.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义务

  

(一)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1.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劳动2.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的义务3.应当按时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内容

  

(二)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三)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劳动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与劳动关系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决定着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

(2)劳动法律关系构成劳动法律规范与实际劳动关系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的中介(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1)劳动法律关系就其主观形式,具有思想一直关系的属性,就其社会内容,属于物质社会关系的部分;劳动关系则属于社会现实

     

(2)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式;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现实本身的价值需要劳动法律来衡量

     (3)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劳动关系则不具有这一强制力保护的效力

     (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的成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为构成要件,而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以主体双方的劳动合意及劳动者实际劳动为成立条件

  

(二)特征

   

(1)主体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使用人单位

   

(2)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4)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5)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而展开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劳动者

    劳动法中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主要指本国公民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条件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第一、是统一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第二,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施;第三、其运用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影响;第四,在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能再参加其他劳动法律关系

   2.用人单位

    

(1)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谈提,还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行为和劳动报酬

    劳动行为结果一般表现为两种状态:

一是物化状态,二是行为过程状态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有义务提供的待遇,具体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2.劳动条件

    在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条件,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劳动工具、劳动保护设施、技术资料等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条件

   一是劳动法律规范,是建立、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二是劳动法律事实。

  

(二)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

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二节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

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素

  

(一)主体

   1.劳动行政主体

    

(1)劳动行政主管机关

(2)兼有劳动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3)经授权具有一定的劳动行政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2.劳动行政相对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3)劳动服务主体

  

(二)内容

   1.劳动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2.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客体

  (四)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节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分类

  概念:

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

   劳动服务主体,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具备劳动服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

   劳动服务对象,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内容

   主要是劳动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劳动服务提供者有权向接受其服务的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偿服务的除外)

  (三)客体

   劳动服务行为

 三、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第六章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

 一、就业

  

(一)就业的内涵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要件

    1.符合法定就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3.出于自愿4.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意与社会的劳动5.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6.社会必须由劳动需求

  

(二)就业主体范围的界定

   应当包括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并不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经营收入为主要目的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

 二、就业促进

  内涵:

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一)就业促进的目标

   实现充分就业,但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充分失业就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二)就业促进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

  (三)促进就业的意义及地位

第二节就业促进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

  

(一)政府

   1.是劳动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需要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就业问题。

   2.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非自愿失业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安定。

   3.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严峻就业形势的必然要求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团体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

   应当包括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并不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经营收入为主要目的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

  

(二)就业促进权力主体的条件

   1.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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