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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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市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部门、教育科研院所、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及个人会员、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学校的校长和广大教师的课题立项申请。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工作。

主要职责有:

指导秘书处制定并发布教育科研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对承担课题研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和批准;对立项课题进行咨询指导;组织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宣传推广等。

  第六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

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受理课题立项申请;颁发课题立项通知;承担教育科学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立项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课题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规划课题实施管理。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审议;负责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八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各单位会员(区县级教育学会)受学会委托遴选、推荐教育科研规划课题。

主要职责包括:

参照本指南,制定和发布本区县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向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推荐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协调与指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对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组织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成果在本区域内的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立项申请。

规划执行期间,每年一次对新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第十条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区县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条:

1)有主持区县级以上重点课题的经历(须为第一或第二负责人);2)有与课题内容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2.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十一条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理论或实际问题来确定研究课题(重点课题必须确保研究的创新性),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课题申报时需交纳200元申报评审咨询费;

2.课题申报须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课题研究能力和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3.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若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同时申请天津市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

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

初审:

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二审:

秘书处委托相关学科(专业)分支机构组织课题审议专家组对所属学科专业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同时按一定比例推荐重点课题,并上报学会秘书处。

终审:

秘书处汇总各分支机构的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课题审议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批准确定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公示名单。

公示:

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天津市教育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

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准予申请人按标准(参照中国教育学会课题管理规定办法,集体申报1000元/项,个人申报500元/项)缴纳课题管理费并履行相关手续。

手续齐全后秘书处向负责人寄送同意立项的正式批复,并同时通报分管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学会将根据课题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价值,择优对部分重点课题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课题组负责人接到天津市教育学会的立项批复后,课题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课题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左右,最短为一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全部课题进行管理,并指导各分支机构和各区县教育学会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课题管理工作有立项评审、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第十六条过程管理包括:

开题、日常研究进度报告制度和研究成果推广等。

组织开题: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研究制定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方案。

原则上课题组要在课题批准立项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本区县教育学会。

重点课题须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日常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课堂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区县教育学会要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的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15%。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

队伍建设、档案建设、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报告制度:

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上半年批准立项的课题于每年12月底前,下半年批准立项的课题于次年6月底前提交研究活动进度报告。

研究活动进度报告应由课堂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县教育学会(教科室)。

课题组重要活动,包括开(举)办网站、培训学校(辅导班)、大型论坛,编辑发行文集、(电子)资料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区县教育学会。

区县教育学会按《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报市学会秘书处审批。

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课题组管理:

因课题研究需要发展实验或研究学校,并收取活动费用的,须提前两个月向天津市教育学会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学校数量,并提供专家组成员详细情况和拟发展实验(研究)校的名单以及收费情况、使用方向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所在单位代章。

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并通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经费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请示,所在单位同意,经区县教育学会审核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或管理单位;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4.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5.借“天津市教育学会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天津市教育学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学会网站等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时,应接受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程序。

课题组通过区县教育学会向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鉴定申请,收到批复后即可进行结题鉴定工作。

报请成果鉴定的课题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结题文件目录

2.主件:

2.1结题申请书

2.2结题鉴定书

2.3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表

2.4研究(实验或调研)报告

2.5研究工作报告

3.附件:

3.1课题立项申请书

3.2立项批复

3.3开题报告

3.4课题组研究活动记录

3.5课题组年度工作小结

4.附录:

4.1课题组取得的各项阶段性成果

4.2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

4.3媒体宣传报道

4.4其他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由课题组组织进行,一般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区县教育学会监督。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

鉴定专家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和区县教育学会协商,由课题组聘请。

组织课题结题鉴定,须提前一个月报区县教育学会,由区县教育学会汇总报天津市教育学会正式批准。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重点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指派,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课题主要成果如非涉密,需在天津市教育学会网站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二条课题鉴定程序:

(一)会议鉴定

1.课题组通过区县教育学会向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申请;

2.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按专家人数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

3.课题组接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组织评审会,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评议并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报送区县教育学会,区县教育学会汇总盖章后报送到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二)通讯鉴定

1.课题组通过区县教育学会向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申请;

2.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按专家人数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

3.收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将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送到鉴定专家手中,鉴定组专家将个人鉴定意见寄交组长并抄送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课题组将结题材料报送到区县教育学会,盖章后,由区县教育学会报送到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结题验收。

在专家组通过成果鉴定的基础上,经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向课题组颁发《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将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选,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天津市教育学会和中国教育学会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扩大影响;采用现场会、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推广。

2.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与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天津市教育学会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天津市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4.每个规划期结束后,天津市教育学会将评出一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予以表彰。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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