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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工作量大而繁杂,而其工作质量又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

对书记员的素质要求,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能力诸要素的总和。

良好的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必然要求,是书记员做好工作的保证。

因此,政治素质是书记员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其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理论素质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灵魂。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着国家审判权,其最基本职能是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守护者。

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模式、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评价。

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做到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

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在改革大潮中经受住金钱、物欲的诱惑,才能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做到不偏不倚,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维护法院在公众中的威严形象。

因此,书记员必须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各项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政治素质的核心问题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世界观是人对外部世界的总的看法。

人生观是人对生命、生活意义认识的总和。

价值观是人对事物价值判断、价值认识的总和。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人的信仰、追求和行为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新事物、新知识、新思想层出不穷,同时,各种消极、腐朽的东西也在不断涌现。

一些国家干部忽视和放弃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而且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最终落得被时代淘汰的可悲下场。

作为一名书记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十分重要。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二,在坚决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第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以此作为处理事情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治素质的直接体现。

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除了应具备一般的社会公德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主要有:

   第一,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

书记员承担的很多工作都是程序性的或者事务性的,繁杂而且单调,这就要求书记员培养自己对岗位的兴趣,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

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是鼓舞人们认真工作的强大动力。

书记员从事的虽然是审判辅助性的工作,但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利益,稍一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二?

?

公正清廉。

书记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公正清廉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法律是公民心中的天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利剑。

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天平的守护者和利剑的操持者,其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进步。

公正,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清廉,要求书记员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重,不徇私枉法、贪赃卖法,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办私事,不为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不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引见审判人员等等。

 

   第三,严守秘密。

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就要求书记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第四,谦和自信。

书记员的为人处世方式是其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的体现。

谦和自信是对书记员为人处世方式的要求。

谦和,要求书记员在对待他人时,谦虚稳重,和气待人,不急不躁。

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办事要快,但不能急躁。

自信,要求书记员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

 

   二、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一个人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的总体体现,是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性格、气质和能力水平高低的综合标志。

书记员心理素质是书记员对其自身的职业所反映出的心理特征,是书记员必备的特殊的能力倾向。

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一)主体意识。

 

   书记员的主体意识是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的。

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和当事人接触时必须具备主体意识。

 

   关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定位问题,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外,目前法律对此尚无进一步的规定。

我院机构改革后,成立了书记员处,并将书记员处定位为审判业务部门,对书记员的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书记员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处理与审判活动有关的程序方面的事务。

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书记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有权依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这决定了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具备主体意识,牢记自己的角色,维护法院的威严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

在与当事人接触时,首先,要做到无私无畏。

即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职守,大公无私,坚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书记员应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

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书记员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凌驾于当事人之上,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否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还会损害法院的形象。

  

(二)配合意识。

 

   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必须具备配合意识。

 

   1.与法官之间的配合。

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书记员负责担任记录和办理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事务。

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书记员应在法官的指导下,处理好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2.与法院其他部门的配合。

由于书记员事务性的工作内容广泛,接触的部门很多,书记员应当了解各部门的职能与运作程序,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才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书记员之间的配合。

由于实行了书记员的单列管理,非常便利于书记员之间的相互协作。

特别是对同一业务庭的书记员来说,很多工作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统筹安排。

如盖章、打印文书等工作,可以运用值日的方式轮流负责,从而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避免重复劳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这就要求书记员之间具有高度的配合意识,积极探讨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三)责任意识。

 

   书记员肩负着做好审理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对自己负责。

 

   1.对当事人负责。

对当事人而言,不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的事宜,都会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

书记员是沟通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及时通知当事人与诉讼有关的权利和事宜,及时向法官反馈当事人的信息,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稍一马虎就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对法院负责。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其所做的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其言谈举止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

如果书记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出现差错,就会影响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严。

因此,书记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时刻不忘自己是人民法院的一员,坚决维护法院的形象。

 

   3.对自己负责。

这其实是做人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书记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都不负责的话,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就无从谈起,那他也根本就不适合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

 

   三、业务素质

  

(一)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

 

   掌握和熟悉法律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不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务,也涉及实体方面的事务。

因此,书记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实体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注意了解法律的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

?

保证严肃执法。

 

   其次,法律知识是书记员作好各项记录的后盾。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例如,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

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就无法抓住重点,不知道当事人的哪些陈述会对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出现记录不准确或者漏记的情形。

再如,在制作合议笔录时,有时合议庭的争论很激烈,经常出现一位法官没有说完被另一法官打断的情形,这时即使忠于原话也无法反映法官的真实意思。

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法官的本意,正确做好记录。

   再次,法律知识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前提。

书记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当事人不懂法、不理解法院的情况,甚至会碰到一些难缠的当事人。

这就需要我们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

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签法律文书等情形。

 

   审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很多案件还会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书记员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其它方面知识,以适应审判工作各方面的要求。

 

  

(二)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处理能力。

 

   具备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基本前提。

书记员在记录、制作和校对法律文书等方面都涉及到语言文字的应用。

 

   首先,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具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才能做到快速、准确、清楚、全面。

在记录时如果碰到当事人使用方言土语,书记员必须将其转化为法言法语,避免产生误解。

   其次,制作法律文书要求书记员具有敏捷的思维和流畅的文笔。

法律文书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评价。

 

   再次,校对法律文书时则要求书记员具有较全面的语法知识。

法律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如果校对出现了错漏,将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

这要求书记员在校对时除认真细心外,还要有较好的语法知识。

这样,才能准确地发现裁判文书的错漏之处,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三)计算机操作能力。

   办公自动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现在,很多法院都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书记员只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工作要求。

 

   现阶段要求我们掌握的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有:

Windows系统、Office系统、上网操作、中文输入方法及在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此外,对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也需要熟练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书记员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

 

  (四)处理具体事务能力。

 处理具体事务能力是书记员各方面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各种理论知识和个人经验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处理庭审、调查、查封、鉴定、合议、校对、送达、执行等各项具体事务的能力,需要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发展提高。

 

   素质的形成是一点一滴不断积累而来的,非一朝一夕之功。

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审判工作对书记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拼搏进取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毅力,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新知识,是书记员保持活力,提高自身素质,迎接困难和挑战的佳径。

每个书记员都应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审判工作要求的合格的书记员。

你看过审判的时候审判长在上边念还有辩护律师在那辩护书记员就是立刻在n短的时间内对的电脑把他们说的都打出来就是这个~如果没有这么先进的设备就是手写拉~书记员的工资好象高一点点!

!

!

如果是打字的书记员好象要求在1分钟之内打100个字?

好象我也不太清楚拉~但是越多越好就是人家念什么你打什么~!

这样子拉~!

!

!

!

机要文印员就是负责院里边的复印的打字了就这些简单但是不轻松~!

!

!

不过看你怎么忽悠他们了~让他们打好了给你拿来复印一下或打印一下呵呵~!

!

文印员一般还弄写红头文件之类的东西不容出错的~以上两个工作相对还是后者好一些~!

轻松!

呵呵不过合同制的书记员工资高~!

!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一直沿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人事晋升模式,由于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统称为法官,故传统的法官晋升模式是书记员————法官单向晋升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其本身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待遇在升任法官之前是不大可能得到解决的。

这一书记员管理模式至少造成以下五点弊端:

  1、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

在传统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下,法官就像“师傅”,书记员就像“徒弟”,“师傅”永远是师傅,“徒弟”却不可能永远是徒弟——没有谁愿意当一辈子学徒,“徒弟”迟早有一天也要成为“师傅”,这就使得书记员岗位注定只是一个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岗位。

  2、书记员队伍素质难以提高。

书记员岗位对书记员有着与法官完全不同的业务素质要求,那就是打字或写字速度足够快(当然以后的发展趋势是打字速度足够快),语言归纳概括能力足够强,而这些司法考试显然是不考的。

于是书记员们丝毫不会把精力放在钻研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上,而只会放在如何使自己早日由“徒弟”变成“师傅”上。

所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永远不可能产生出一支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

  3、录用标准与法官混同,造成人才和知识浪费。

由于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按照法官的任职标准和条件来设置书记员的招录条件,这就造成了书记员岗位和法官岗位人才录用标准的混同。

如上所述,书记员岗位本是一个技术性和辅助性的岗位,其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过高的学历,只需要打字速度足够快,语言归纳能力足够强就行了。

大量高学历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从事书记员工作无疑是对人才和知识的极大浪费。

  4、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

由于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当“徒弟”们一个个都“学成出山”变成“师傅”时,“徒弟”变越来越少,“师傅”变越来越多,“师傅”与“徒弟”的比例便严重失衡。

“师傅”们便不得不经常从事一些诸如送达、庭审记录、装订卷宗、庭前调解等本该由“徒弟”们完成的工作,而“师傅”们从事自身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便会被大大压缩,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也便会大大折扣。

  5、司法考试严重放水。

由于书记员们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书记员们早日成为法官就成为了天经地义的事情。

假如你是一个武林高手,收了一个徒弟,但这个徒弟学了40年还出不了山,因为他连续30年通不过你的结业考试——打败山下的十八个罗汉。

请问你这个徒弟会不会背后骂娘?

这时你怎么办?

毫无疑问是私下跟山下的罗汉们打个招呼,让他们在考试时适当“放放水”,让这个徒弟早点“学成出山”——这才是比较厚道的做法。

现在司法考试严重放水的制度背景与上面这个小故事有什么两样呢?

既然书记员被你作为法官的后备军,你就不能老是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候补的“第二梯队”位置上悬着吧,但他们又老是通不过你设置的过关考试——司法考试,那怎么办?

毫无疑问,肯定是你这个过关考试太难了点,那就“放点水”让他们早点过去吧!

截止2008年4月,中国3558个人民法院共有法官189413人,书记员54212人,司法警察25462人(以上数据引自《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1期第55页)。

法官与书记员的人数比例大约为3.5:

1,即司法实践中1名书记员要同时为3.5名法官提供服务(实践中的情形可能会好一些,因为中国的19万法官中真正办案的法官大约只有不到12万人,而且各地大都会招聘一些临时工来应对“书记员荒”)。

现在,更加严重同时也是非常可怕的问题是,司法高层们似乎正痴迷于一场消灭书记员的战役,这场战役自2006年前后打响以来,其炮火猛烈程度一年胜似一年——这一点被近年来“放水”愈演愈烈的司法考试展现得淋漓尽致。

按照目前的司法考试“放水”速度,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过不了十年,书记员这一工种将会在中国法院系统基本消失,届时法官与书记员的人员比例也许会达到10:

1,甚至20:

1。

到那时,法官们一个个都将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杆司令”,所有的审判活动,包括送达、庭审记录、装订卷宗、庭前调解、值庭等,事无巨细,将不得不由“司令们”亲自操刀完成。

届时,法官们也许会无限回忆与怀念十几年前那些有书记员可用的美好时光,那才是梦想中的天堂。

  其实,上述论述同样适用于现行的法警和法官助理管理模式,只不过书记员管理模式更具有典型性。

如果我们不解决目前司法辅助人员向法官的流动条件过宽问题,那么我们即使通过十年的大规模招录实现了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我们也不可能将这一胜利成果长期保持下去。

可以说,开展十年的大规模招录是我们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唯一正确途径,而解决司法辅助人员向法官的流动条件过宽问题又是我们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应当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相比第一个难题,第二个难题更难解决。

我的解决方案如下:

  1、实施司法助理官制度。

全面实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统称司法助理官。

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后可参加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助理。

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者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

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3次考试均未成功者终身不得报考,丧失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机会。

  2、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请注意,我这句话所要表达的真正含义是:

书记员和法警不得直接晋升为法官,只有司法助理官才可以直接晋升为法官,书记员和法警要想成为法官,就要:

1、取得法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2、从事书记员或法警工作满8年(最低服务期限);3、通过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4、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5、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为什么要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我在《书记员改革的唯一正确出路》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招录工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是:

招录到最合适的人才,而非学历最高的人才,甚至不是素质最高的人才,更不是学历和素质最高但与招录岗位毫不相关的人才。

请问,医院会招录学医的去做护士吗?

航空公司会招录学飞机驾驶的去做空姐吗?

报社会招录学摄影摄像的去做文字编辑吗?

饭店会招录学厨师的去做服务员吗?

当然不会,因为他们懂得招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他们不会犯人才招录标准混同化的错误。

招录飞行员去做空姐,招录医生去做护士,你可能要多支付好几倍的工资,结果却会是一塌糊涂——硕士毕业的医科毕业生并不会比中专毕业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更擅长护理病人。

根据笔者到法院工作几年来的观察,法学本科生、硕士生们大多并不比那些计算机学校培养出的临时工们更能胜任书记员工作,因为书记员最重要的职业技能就是打字速度,计算机学校培养出的技工们的打字速度大多可稳定在80字/分以上,而法本、法硕们有几个可以达到?

有几个可完全跟得上庭审记录的语速节奏?

正是由于各地在实施聘任制书记员改革时仍然按照法官的录用标准来限制应聘者的学历,并按照招录法官的标准来设计书记员招录考试的考试内容,才造成了聘任制书记员事实上仍然是法官后备军的现状。

可以说招录标准的混同化是聘任制书记员改革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事实上,不但书记员招录,目前法警招录同样存在着招录标准与法官混同的问题,由此带来的后遗症是书记员、法警向法官过度流动现象严重,书记员、法警队伍专业化不强,专业素质不高(注意:

不是法律素质不高,是自身业务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工作定力不够,老瞅着别人的饭碗。

  我的改革方案是什么?

那就是招录适合从事书记员岗位和法警岗位的人而非适合从事法官岗位的人去从事书记员和法警工作。

  ①关于书记员招录。

由于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现后,书记员的唯一职责就是庭审记录,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也不需要太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电脑、扫描仪、投影仪等现代化办公用具已经走进法庭,电脑记录代替手写是法院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

因此书记员的打字水平而非法律专业水平就成为衡量一个书记员业务水平高低的决定性指标。

至于法律水平,我们对书记员的要求仅仅是,掌握最常用的法律术语,不打错别字就行了。

未来,法院书记员的招录条件应当是:

1、法学大专毕业生,学历过高或过低者免谈;2、取得初级速录师资格证书,打字速度至少每分120字以上。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谓是一石五鸟:

1、法学大专生们有了专为自己设计的就业出路,不必再挤破头专升本;2、法学大专教育将彻底摆脱发展困境,重新树立发展目标,法学大专教育将重获新生;3、法学大专生不具备参加司法考试资格,加之其从事书记员工作是物尽其用,门当户对,其会安心地做书记员,不会整天哭着闹着要当法官,法院系统从此将有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4、司法考试的放水压力将大大缓解;5、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望大幅提高,庭审效率将有质的飞跃,书记员跟不上庭审节奏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注:

上述文字摘录自本人博文《书记员改革的唯一正确出路》,欢迎点击了解本人关于书记员改革的更多构想。

  ②关于法警招录。

未来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案是:

保卫法庭,押解、看管被告人,组织旁听,处理突发事件,传递证据材料,驾驶警车,送达法律文书,实施执行等。

显而易见,上述工作并不需要太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它需要的是能够像旗杆一样整天立在法庭使法庭保持威严的人,它需要的是有较强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在第一时间将扰乱法庭秩序者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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