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处罚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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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处罚制度doc
商品房销售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牡丹江市房产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副队长
队长,主管副局长,队务会参加人员.
3、权力行使依据:
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附件一:
《牡丹江市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五、办理程序
1、立案:
巡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移送和其它部门转交等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大队工作人员(A角、B角)到现场勘察,确认属监察大队管辖,认定违规事实,对已显现安全隐患的要勒令停止拆改,做好安全防护。
2、调查取证:
承办人现场勘察,拍照采录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
承办人将案件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经批准(重要的案件要召开大队队务会讨论),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填报制定案件工作单,报局房屋监察科和主管局长批准。
4、送达:
以上程序批准后,由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及时限,当事人要在送达证上签字。
当事人如要求听证,可由局组织听证,如当事人放弃权力,可于时限满后(三天)向当事人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
也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当事人要在送达证上签字。
5执行:
承办人要尽力做当事人的工作,要求他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对拒不履行处罚内容的当事人,监察大队待等在三个月后(申请复议或诉讼期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
房产监察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七、公开公示:
此制度在牡丹江房产网站长期公布,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牡丹江房产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事时限:
接到案件,三日内到达现场进行调察、取证、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等;
在7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程序和时限办理。
九、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房产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10、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房产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一、牡丹江市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二、商品房销售(违规)处罚业务流程图
牡丹江市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规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开发资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经查处后补办手续配合执法的且情节轻微的
行政处罚50000元—70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开发资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经查处后不及时办理手续仍然销售且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70000元—100000元
2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的,查处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的,查处后没有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罚款
3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的
处以警告,20000元行政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的且情节轻微的
处以警告,30000元行政罚款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规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已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的,情节轻微的
处以警告,并处行政罚款20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后不限期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30000元
5
各类违规销售商品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已经造成影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序号
违规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6、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成较大影响,处罚30000元旦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
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
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规定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规定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规定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查处后责令停止销售行为的且情节轻微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罚10000元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但已经造成影
响的处罚20000元
情节严重不及时改正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30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违规行政处罚业务流程图
通过巡查、接受投诉、其他部门转交等方式接案
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现场取证。
勒令停止违规行为
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
工作人员向大队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确定处罚内容,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局房屋监察科批准
局房屋监察科不批准
依照法律程序和时限送达告知书,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力。
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由房产局组织听证
当事人放弃听证,依照程序继续进行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力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组织复议
当事人上诉,房产局到法院应诉
当事人对此无疑议,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当事人对处罚拒不履行,满三个月后,房产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