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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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买卖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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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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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预应力管桩购销合同
管桩购销合同
需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供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管桩规格、型号、数虽、价格及技术要求
注:
此单价包含货款、税费、运输费及装卸费,不包括工地非供方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输及装卸费。
货款与运费分列发票。
二、质虽保证及验收标准方法:
(一)、供方的产品(桩),保证符合国家GB13476-99
的标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桩的检测报告。
(二)、供方广品质虽保证需方在施打过程中,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收锤不烂桩。
(三)、需方对运至现场的所有预应力管桩进行检查及验收,如果有不合格,必须退换。
如退还原因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承担需方相应损失。
(四)、如果需方的业主有要求时,供方应提交水泥、
石料、混合物及钢筋的实验报告单。
二、订货与发货方式:
(一)、需方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供部分配桩单给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并根据需方安排提前订货,厂
家提前生产15000-20XX0米(包括5000米D500*110mmtt)。
(二)、在供货中,供方每天确保3500米的供货虽,
需方每次要货时,至少提前24小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
通知供方,并写明产品规格、型号、数虽、单位长度、卸货地点。
(三)、供货发货单要求准确填写客户名称、工地名称、
规格、型号、数虽、单位长度、总米数和出厂时间。
(四)、需方需要的管桩品种及数虽超出20%以外,需
方必须提前两天通知供方,并及时补签合同或委托书,否则
供方不承担供货责任。
(五)、需方负责提供供方运输车辆到堆场的安全通道和人员在卸货现场的安全环境,并保证卸桩场地的平整,有人指挥车辆。
若需方指定的堆场供方车辆不能行驶和操作,误工损失超过3小时以上的由需方承担。
四、交货及验收方式:
(一)、供货期限:
从20XX年3月18日至20XX年4月7日止(需方原因和和不可抗力除外)。
(二)、供方负责将产品送到合同内指定的深圳赛格
三星扩建工程(桩基工程)工地现场,产品卸货即为交货
完毕。
(三)、需方无正当理由退货、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四)、管桩运到指定地点后,需方应有指定的专人在送货单上负责签收,并保留存根作为对帐结算依据。
(五)、供方以合同总虽为基础进行配桩,5M到13M的
各种长度桩要齐全。
8米以下(不含8米)属短桩,短桩按供桩总虽的10%以内搭配供应。
9-12米属中桩,并按供桩总虽的25%f配供应。
如超出搭配数虽,超出部分按原单价每米增加:
[①400X95mm(AB)桩:
5-8米加价9元;9—12米加价5元];[①500X110mm(AB)桩:
5-8米加价13元;9—12米加价8元。
]
五、付款期限及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需方预付80万元人
民币给供方,该预付款在供应完毕结算时直接扣除。
(二)、供方在供桩每10天结算一次,需方应付已供
货款的80%合供方,供方继续供货,以此类推。
最后一次款,双方应停止供货后的三天内结算完毕,需方在五天内付款到
总货款的90%余款10%在结算完毕20天内付清。
(三)、在供货过程中,因需方原因连续停止管桩超过
10天,则需方在停止管桩施打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给供方。
六、双方责任
(j)、供方责任
1、供方保证管桩质虽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供方必须按合同和订单数虽满足需方的要求,保证管桩供应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3、供方供货时间为从定单到卸货24小时,供方每延误一次,罚款为
总货款的%总罚款不超过总货款的5%(需方原因造成
或需方有桩可打除外)。
4、属于供方原因导致需方两次无桩可打,需方有权选择另一生产厂家。
(二)、需方责任
1、因需方运输、现场转运、拖桩造成断桩或因地质原
因,施工操
作不当或违规施打造成的烂桩,均由需方承担责任。
需方在施打过程后锯下来再施打的桩,造成的烂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2、需方不按合同结算和付款时,供方有权中止供货和解除合同(停
货期间需方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与供方无关),需方按总货款的每日戒付违约金,总违约金不超过总货款
的5%
3、需方因工程缓建或其它原因造成供方停止供货,需
方必须按实
际供桩数虽在停货后的十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
(三)双方责任:
1、需方按广东省DBJ/T15-22-98标准规范施工,如出现破损桩。
需方应在4小时内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
内赶到现场处理;如需方在4小时内未通知供方,破损桩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供方在8小时内未赶到现场处理,供方承担破损桩的损失。
2、破损桩经双方签订或权威部门鉴定后,属需方责任的由需方承
担;属供方责任的,供方按设计要求进行补桩。
3、供方出售的管桩,不充许与其它厂家的管桩混合施打,否则出
现烂桩供方不承担质虽责任及赔偿损失。
4、若未经双方协商,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C《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向深圳市有关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一式陆份,供需双方各持参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供方:
需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时间:
时间:
篇二:
PHC管桩购销合同
PHC管桩购销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工程名称:
签约时间:
年月曰
需方因工程需要向供方购买PHC管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虽、金额:
注:
1).上表数虽为暂定,结算时以实际供货虽为准;
2).上述单价包括成品构件费、桩车费、运输费(含损耗)、卸车费、税金等
一切费用。
3).单价已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综合单价将
在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供货结算期间内包定。
2、交货的时间:
20XX年6月22日开始供桩,实际供桩周期和日供虽由甲方现场工程项目部与乙方直接联系,以服从和配合甲方工期要求为准。
3、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方式:
乙方送至工地现场。
交货地点:
青浦镇公园东路/华浦路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卸(装)车责任方:
卸(装)车由乙方负责。
4、制作技术标准:
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产品标准《先
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和设计图。
图集号:
03SG4095、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CB13476-1999)。
质虽等级:
合格。
验收方法:
施工现场验收,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一份,
甲方按规范进行验收。
质虽保证书:
供货的同时按批虽提
供质虽保证书。
保修责任:
合同乙方对供应的所有桩体质虽负责;乙方提供的PHC®属于结
构件,虽然工程未预留保修金,但不免除合同乙方对合同甲方所供PHC桩在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年限期间(50年)的
质虽保修责任,合同乙方承担由于PHC桩的质虽原因造成的
工程质虽问题的损失,并负责工程的维修。
6、付款方式款到发货;
7、结算:
按实际供货数虽结算。
8、违约责任:
违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经济合同法规承担责任,并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管桩必须由供方自行生产,如发现有非合同供方生产的PHC桩等冒用现象。
一旦发现,以一罚十;
B.供方必须按照本供需合同对供桩进度、质虽保证,如每天供桩数H不足。
按2元/m*天予以处罚;
C.发现质虽问题的,按损失及补救措施的实际发生工程虽金额的2倍处以罚
款,发生质H问题的桩体数虽,计入每天供H不足的数虽中一并处款。
D.由于合同供方原因影响工程总体质虽的,合同供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0、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分别执四份、二份
发货联系人收货人:
甲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
篇三: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日期:
年月曰承运方:
签订地点:
供、需、运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并严格履行以下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虽、价格、运输及交货期限:
二、交(提)货及验收方式:
产品由承运方运输:
承运方将产品运到需方工地。
经
需方指定验收人电话,或其书面委托人验查后在《产品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后即为验收合格,需方负责工地道路能通行及卸桩场地的平整。
保证行走60吨拖车和一次性卸桩到
位,如因路况、高空障碍物等影响,导致二次转运或回运卖方仓库的,所产生的费用:
转运按元/吨,退回按元/吨由
需方承担。
三、货款计付方式:
1、口先付款后发等额货物。
2、□其他。
3、本合同单价有效期为天,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供方有权调整单价。
4、需方需见供方的财务收款凭证才能支付货款给
供方,发票不作为已付款项的凭证。
5、供方、承运方分别以需方签认的《产品交货验收单》所载数虽、金额向需方收取货款、运输费。
6、需方直接支付票据给供方的(磁码支票、银行承兑),票据的收款人处必须完整的填写供方的全称;若属背书转让票据。
被背书人处也必须完整的填写供方的全称;转账支付货款的必须支付至供方指定的或书面委托的账户中。
如因未填写供四、货款的结算办法及期限:
方全称或未成功支付至供方指定账户而导致货款遗失的,供方概不负责。
1、供方以需方签认的产品交货验收单上的数it为结算依据。
2、供方供完桩或需方连续十天不需发桩,需方必须在五天内配合供方办理结算书完毕,以确认供货数虽及货款总金额并按
合同约定结清货款;超过十五天需方不办理结算手续或收到供方的结算书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需方承诺认可由供方单方出具的结算书上所有数据,并据此进行支付货款。
五、供方责任:
1、供方产品符合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损桩,需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否则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损桩经供方检验并书面认定为供方责任的,由供
方按损桩桩位原用桩米数1:
1给予更换。
3、当工地结束后,现场未使用过的完好剩余管桩由供方负责退回,所产生的装卸、运输费用按/吨由需方承担。
六、需方责任:
1、需方保证24小时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验收人或其书面委托验收人在工地验收承运方运到的产品,若以上人员不在工地,则
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需方负责。
2、因需方运输、现场转运、拖桩造成损桩或因地质影响、不按规范施工(如用管桩当送桩器、使用锯开的桩)等非卖方原因造
成损桩,均由需方承担责任及经济损失;在送桩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桩,如无法看到损桩现场,供方不承担责任。
3、买方应向供方提供壹份地质勘探报告。
七、承运方责
任:
1、严格按照合同供桩计划如期完成承运业务。
2、因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管桩损坏或丢失,由承运方承担。
八、担保方责任:
担保方自愿为需方向供方提供保证担保,需方不如约付款,供方可暂停供货并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
方对需方的合同履行、货款支付、违约责任承担及供方追索
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需方的一切责任向供方负连带担
保责任。
担保的期限为两年。
九、违约责任:
1、需方拖欠货款及运输费用,须按每延误1日支付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供方。
2、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若无供方的书面同意,需方单方解除合同,改用其他厂家的产品,需方则须承担合同总金额20%勺
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需方因工程缓建而造成暂缓供货,须书面通知供方,经双方协商后,办理有关补充合同手续;与此同时,需方要在停止供桩
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结算并付清全部货款给供方。
2、超过约定供货期限或本合同签订十日内需方未通知
供货,供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价格。
3、本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30天内未有实质性履行行为(即供货或付款)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H^一、其它:
1、需方不得将供方出售的产品与其它厂家的产品混合使用,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需方承担;
2、本合同管桩货款运输费分列发票予需方,货款发票由供方开具,运费发票由承运方开具。
运输费用由供方统一
收取后专付承
运方。
如需方拖欠该款项则供方可以供方的名义向其追讨该款。
3、承运方委托供方收取运输费,由供方与需方定期对账、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4、除合同本页及合同附件以外,凡涉及供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任何形式之条款承诺、协议内容,均以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为
准,否则无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伍份,需方、承运方、担保方各执一份,供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若有修改,须经供方在修改条款处盖章认可方为有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