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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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
篇一:
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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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运输合同特征为主体的复杂性、标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格式的标准性、有偿、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运送对象、是否有涉外因素进行分类。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运输合同
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而运输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
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
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
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
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
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
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
收货人作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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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
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
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
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
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
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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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
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
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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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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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
赵丽
来源:
《智富时代》2015年第01期
摘要货物运输合同是转移运输货物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它具有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特定化、货物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格式化、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法律化等特征。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格式合同;内容法定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出发研究货物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的独立特征:
一、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生后,经济关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
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
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
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很大限制。
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
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运输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二、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
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1]
三、货物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
篇三:
第七章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章货物运输合同、法规与保险
7—1货物运输合同
7—2货物运输相关法律要求
7—3公路货运概述
7—4货物运输保险
7—1货物运输合同
图示运输合同的范本,导入新课:
一、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可称运送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被运送的旅客或货物,而是运输行为的本身。
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
1、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运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由国家授权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无权变更。
5、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取留置的方式担保。
《铁路法》和《担保法》中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运输合同的种类
1、按运输合同的服务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
3、按运输组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1、优位法优于劣位法的原则。
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若相互抵触时,则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
优位法优于劣位法的原则,只在级别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时才适用。
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运输管理条例均属行政法规,与合同法相冲突时,应以合同法来处理。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关于一般合同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特别合同关系的规定为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又称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是指相对于同一民事法关系,若有前后两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调整时,后颁布的法律效力优于以前颁布的法律。
4、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5、例外法优于原则法原则。
二、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也称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按照约定事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协议。
托运人是指请求运送货物的一方。
承运人是指接运货物的运输组织或个人。
收货人是指接收货物的一方。
货运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
2.货运合同以交付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三、货运合同的订立程序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由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承诺而成立。
《合同法》中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一)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2)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它收货人。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托运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
(2)托运人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3)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运输费和有关费用。
赔偿因变更、中止运输造成的承运人损失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有权收取运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2)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承运人有权留置运到目的地的货物。
(4)承运人有权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配发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依约定托运的货物。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运输的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3)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不
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还负有举证责任加以证明。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就是提取货物。
其主要义务如下:
1、及时提货的义务。
2、及时验收的义务。
3、支付运费和保管费的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
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本节重点小结:
货运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程序、合同效力和变更解除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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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货物运输相关法律要求
复习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导入新课:
一、公路货物运输法规
(一)公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
在我国针对公路货物运输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只有几部相应的法律、法规供物流企业采用。
有1998年实施,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该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因为该法基本上没有涉及公路货运,所以物流企业采用该法较少;有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合同法》,该法专门有一关于运输合同的分则,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合同都要适用该法;目前对我国公路货运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是由交通部在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这三部规则主要是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制定的。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物流企业货物运输相结合进行讨论。
(二)公路货物运输的主体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2、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4、货物运输代办人货物运输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入的责任。
(三)公路运输货物合同
1、运输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
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的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
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填写运单,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1.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3.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4.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5.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6.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上述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
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
2、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
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铁路货物运输法规
(一)铁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
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现适用于《合同法》和1990年通过,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
该法涉及铁路运输、建设、安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法在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中详细对铁路货物运输进行了规定。
(二)物流企业铁路运输合同
物流企业运输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物流企业使用自己的铁路自备车辆进行运输,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承运人的角色。
第二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没有铁路自备车辆,而是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其物流服务。
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的角色。
这种模式也是物流企业选择最多的方式。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铁路承运人接受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运单,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解决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方式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
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水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我国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海商法》以及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合同法》对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运输合同进行了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范了国内水上货物运输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海商法》针对国际海匕货物运输合同和租用船舶运输进行了规定。
(二)水路货物运输的主体
1、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3、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4、收货人,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三)物流企业水路货物运输的模式
1、物流企业拥有自有船舶进行运输
此时物流企业往往是扮演承运人角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
2、物流企业租用他人船舶进行运输
物流企业可以不拥有自己的船舶,当需要进行水路运输的时候,物流企业通常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租用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约定的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交付给承租人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此时物流企业不仅在运输合同中扮演承运人的角色,还要在租赁合同中扮演承租人的角色。
3、物流企业将货物运输外包给第三方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企业既不使用自己的船舶,也不租用别人的船舶,而是把水路货物运输交给专业的船舶承运人来完成。
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托运人的角色与船舶实际承运人签订船舶货物运输合同。
(四)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负有运送货物的义务;而托运人享有要求承运人安全及时送货的权利,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四、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航空货物运输法规在我国航空货物运输要受《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调整。
在1995年颁布《民用航空法》后紧接着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该规则的。
(二)物流企业航空货物运输的模式
1、物流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进行运输
包机合同,是指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飞机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把整架飞机或飞机的部分舱位承租给包机人,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
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