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docx
《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结合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的特点,进行修正、补充或细化,如果有不同的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补充完善,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1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联一线南日段(即南日岛北环岛)公路工程(S211)(K0+000~K3+512.906)施工监理
发包人名称:
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
立项审批情况:
由莆秀发改[2017]80号文批准建设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财政拨款
工程地点、工程概况:
详见第二篇《投标人须知》附件1—项目说明。
监理合同段划分:
本项目分1个监理合同段。
监理合同段:
服务范围为施工标段路基土建工程、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景观绿化和房建工程(若有)等。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监理合同段
内容
施工合同段
里程桩号
长度
(km)
主要工程内容
联一线南日段(即南日岛北环岛)公路工程(S211)(K0+000~K3+512.906)
合同段的路基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房建(若有)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联一线南日段(即南日岛北环岛)公路工程(S211)(K0+000~K3+512.906)
K0+000~K3+512.906
3.512906
路基、路面、桥涵及排水、安全设施等,工程量详见固化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注:
以上表列数据仅供投标时参考,具体数据以发包人提供的正式施工图文件为准。
1.1.2服务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增加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增加的服务是指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1.1.7监理合同
修改为:
包括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删除第1.1.12款附加监理服务
增加:
1.1.14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增加:
1.1.15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或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增加:
1.1.16项目建议书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2解释
1.2.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组成监理合同自由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工程专用规范;
(8)监理规范;
(9)技术规范。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服务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监理服务的形式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1、服务的要求:
①监理资质、资格
监理人须具有如下资质、资格:
(1)监理人必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监理企业资质;
(2)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秉承“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并在监理服务期间,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进行全方位监理。
③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管理。
2、组织机构:
①机构设置
本次招标监理合同段采用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监理,采用监理总承包。
②监理人员设置
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
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2监理服务的范围
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雨污、绿化等工程,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规模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工程说明。
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包括以下各个阶段:
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从监理人进场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
②、施工阶段监理:
从各施工合同段开工之日起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③、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
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之日止;
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的服务分为正常的监理服务和增加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并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包括按规定提交项目影像资料、电子竣工文件、微缩、刻录光盘等)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竣工文件材料必须满足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要求,并经专项验收合格后移交发包人。
发包人除了支付正常的监理服务费外,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含工程延期费用及因工程量增加造成服务增加费用等)。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正常监理服务费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工程实施内容、概算、预算、施工合同价、结算价款调整而增减。
当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时,监理服务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调整。
2、增加的监理服务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超过个月)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⑤以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而增加的监理服务。
2.1.3监理服务的服务目标
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第三方履约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1.4、监理服务的内容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之外的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应取得发包人的及时授权。
2.1.4.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熟悉合同文件、图纸及施工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建立监理人的质量、安全、廉政、环保保证体系;
(3)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4)组织并参加设计交底;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8)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9)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廉政、环保等保证体系,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0)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1)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2)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3)督促承包人按时上报中期支付资料,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4)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6)组织编写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发包人要求编报的其它报表;
(17)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18)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理(如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指导、试验旁站、外委材料抽样、送样见证等),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下达计划、工作联系单。
(1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0)协助发包人督查承包人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熟悉合同文件、图纸及施工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2)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3)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4)参加设计交底;
(5)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6)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初审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8)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9)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0)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1)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3)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4)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6)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7)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8)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19)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
(20)指导、监督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包括承包人试验检测旁站、抽样送检等),根据监理规范要求的频率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安排试验检测单位的工作(如抽检计划、要求和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