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9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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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9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第一节总则

1.0.1为了防范酒厂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黄酒、啤酒等酒厂和食用酒精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酒厂自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1.0.3酒厂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酒厂alcoholicbeveragesfactory

生产饮料酒的工厂。

包括生产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酒、黄酒和啤酒等各类饮料酒的工厂,主要有原料库、原料粉碎车间、酿酒车间、酒库、勾兑车间、灌装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储存设施。

2.0.2酒精度alcoholpercentage

乙醇在饮料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3酒库alcoholicbeverageswarehouse

采用陶坛、橡木桶或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饮料酒的室内场所。

2.0.4人工洞白酒库man-madecaveChinesespiritsdepot

在人工开外洞内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存白酒的场所。

2.0.5半敞开式酒库semi-enclosedalcoholicbeverageswarehouse

设有屋顶,外围护封闭式墙体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墙体外表面面积1/2的酒库。

2.0.6储罐区tankfarm

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成的露天储存场所。

2.0.7常储量steadyreserves

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储酒量,一般为酒库、储罐区和成品库的储存容量之和。

第三章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0.1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3.0.1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最低耐火等级

白酒厂、食用酒精厂

葡萄酒厂、白兰地酒厂

黄酒厂

啤酒厂

其他建(构)筑物

二级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冻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白兰地蒸馏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白兰地酒泵房;白兰地陈酿库

采用槽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发酵车间

燃气调压站、乙炔间

二级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制酒原料粉碎车间、

白兰地灌装车间、葡萄酒灌装车间、葡萄酒泵房;葡萄酒陈酿库、葡萄酒储罐区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制曲原料粉碎车间、压榨车间、煎酒车间、灌装车间;储罐区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大麦清选车间、麦芽粉碎车间

氨压缩机房

二级

固态制曲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粮食仓库

白兰地包装车间;白兰地成品库

原料筛选车间、制曲车间;粮食仓库

粮食仓库

自备发电机房;包装材料库、塑料瓶库

三级

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法、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酒槽利用车间

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O2储瓶间,葡萄酒包装车间;原料库房、葡萄酒成品库

制酒母车间,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发酵车间,包装车间,酒槽利用车间;陶坛等陶制容器酒库、成品库

大麦浸渍车间、发芽车间,发酵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储罐、包装车间;成品库

排水、污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玻璃瓶库,陶瓷瓶库

注:

1采用增湿粉碎、湿法粉碎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丁类;采用密闭性粉碎设备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

2黄酒厂采用黄酒槽生产白酒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白酒厂的要求确定。

3.0.2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储存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4白酒、白兰地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面积增加至2.5倍。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酒厂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宜设置在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不同功能区的布局,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4.1.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

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2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l.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

3每条生产线设置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3m3。

4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3但小于或等于20m3,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l00m3时,其灌装罐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3或者总容量大于l00m3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昔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1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室内地坪高于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3门、窗设置在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外。

4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4.1.1l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4.1.12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

供其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墙不得穿过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当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3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4.1.15厂区的其他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妨碍灭火救援。

2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

4.2防火间距

4.2.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表4.2.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他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重要公共建筑

50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及其他甲类仓库

20

高层仓库

13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其他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

三级耐火等级

20

四级耐火等级

25

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变电站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

主要道路路边

10

次要道路路边

5

注:

设置在山地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岛防火墙时。

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变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V(m³)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15

20

25

30

20

25

30

35

25

30

40

50

35

40

50

60

注: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璧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量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不应小于25m。

3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质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设置在山地的储罐区。

当设置事故存液池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4供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专用的酒泵房或酒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m)

储罐形式

酒泵房或酒泵区

固定顶储罐

15

浮顶储罐

12

注:

总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5事故存液池与相邻建筑、储罐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有效容积对应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固定顶储罐的要求执行。

4.2.6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酒厂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3厂内道路。

4.3.1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尽头式消防车道。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

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4.3.4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8%,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的外墙宜大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储罐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4消防站

4.4.1下列白酒厂应建消防站:

1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

4.4.2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

常储量V(m3)

消防站设置要求

消防车配备标准

泡沫液配备标准

V≥50000m3

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或特勤消防站

不应少于5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

≥30m3

10000m3≤V<50000m3

应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

不应少于3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20m3

5000m3≤V<10000m3

宜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

不应少于2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10m3

1000m3≤V<5000m3

不宜少于2辆,至少应配备泡沫消防车1辆

≥5m3

4.4.3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扑救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4.4.4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

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5.0.2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尘<10MPa·m·s-1叫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030m2/m3。

5.0.3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

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5.0.4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

提升机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

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

提升机应设置速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

3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

4带式输送机应设置拉线保护、输送带打滑检测和防跑偏装置;必须采用阻燃输送带且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一处应设置吸风口。

5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5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

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

5.0.6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构件应连接牢固。

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

原料粉碎车间不宜设置非生产性电气设备。

5.0.7原料蒸煮设备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蒸煮宜采用蒸汽加热。

采用木质甑桶时,不宜采用明火加热。

5.0.8蒸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馏设备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明火加热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采用地锅蒸酒的车间,地锅火门及储煤场地必须设于车间外。

3蒸馏设备及其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采用塔式蒸馏设备生产酒精,各塔的排醛系统中应设置酒精捕集器,并应有足够的容积。

排醛管出口宜接至室外,且不宜安装阀门。

5酿酒车间的中转储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

5.0.9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应采用柔性连接。

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

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0.10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5.0.12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人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

黄酒煎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交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0.13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阀,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3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5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7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

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5.0.15输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酒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应在进出厂房、仓库、酒泵房、储罐区防火堤处密封隔断。

输酒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应与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跨越道路的输酒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输酒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3输酒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5.0.16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

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

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

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

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

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6储存

6.1酒库

6.1.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储存类别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层)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面积

单层

多层

地下、

半地下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酒精度大于或等于60度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一、二级

1

750

250

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小于60度的白酒库

3

2000

250

900

150

注:

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

6.1.2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

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陶坛等陶制容器白酒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储存类别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层)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面积

单层

多层

地下、

半地下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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