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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装定额解释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应用指南

 

第一章 综合基价的编制和应用

一、概况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以下简称综合基价),是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2001年的工作计划,根据建设部“十五”期间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等因素,历时一年多修编完成的.

综合基价的内容: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十二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另行发布)

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后续发布)

第十四册补充项目(另行发布)

二、编制原则

(1)利用定额基础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实施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

属于国家调控的内容由综合基价规定下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内容,引入竞争机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2)在费用项目划分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的要求,进行重新组合,属于工程成本的人工费附加、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管理费合并为综合费,列入单位综合基价。

(3)综合基价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所需的,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企业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及合理工期条件下的消耗量及费用的标准,要体现河南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三、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

(2)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

(3)国家现行的标准设计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

(4)根据国家2001年统一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编制的《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5)现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6)2001年度郑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00)》。

(8)经工程实践检验确已成熟,已推广应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四、综合基价的作用

综合基价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及相关间接费用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省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制河南省新建、扩建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并可作为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五、表现形式

综合基价采用单位综合基价形式,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组成。

基价中工日、材料、机械消耗量以《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的消耗量为准,不作调整。

综合费由人工费附加、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组成。

各分册、章节说明中需增加或减少人工、材料、机械时,按各册有关说明执行。

六、综合基价与计算规则的内容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内容包括:

金属切削、锻压、铸造、起重、输送、压缩机、风机、泵、工业炉等通用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内容包括:

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的安装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内容包括:

25MW以下机组气轮发电机设备,200t/h以下锅炉设备等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内容包括:

各种工业炉窑的砌筑工程。

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内容包括:

常压与一、二类金属容器、塔器、反应器、热交换器的制作与安装、储罐、气柜、火柜、金属结构等及其附件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厂区、罐区、车间、装置、站以内的各类工业用输送各种生产介质的高、中、低压管道及其附件、管廊及管道支架和长距离输水管道工程.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内容包括:

各种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备及线路的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内容包括:

生活用给排水、采暖、燃气的管道、配件、器具等安装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内容包括:

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通风空调设备安装、管道、部件制作安装及相关器具制作等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内容包括:

各类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与调校工程,工业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缆敷设等工程。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内容包括:

设备、管道、金属结构等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第十二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另行发布)

内容包括:

通信电源设备、市内通信交换设备、通信管道工程、有线电视等设备及线路的安装工程。

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后续发布)

内容包括:

综合布线、通信系统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扩声、背景音乐系统、电源与电子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停车场管理、楼宇安全防范、住宅小区智能化等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计算规则包括与综合基价一致的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中计算工程量的规则。

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的确定

(一)关于人工

(1)综合基价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表示:

综合工日=∑(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1+人工幅度差率)

(2)基本用工:

以《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不足部分参照原定额及有关的劳动定额。

(3)超运距用工:

是指综合基价取定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水平运距超过基础定额(或劳动定额)规定的运距所增加的用工。

(4)人工幅度差:

是指工种之间的工序搭接及土建与安装工程的交叉、配合中不可避免的停歇时间,施工机械在场内变换位置及施工中移动临时水、电线路引起的临时停水、停电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间歇时间,施工中水、电维修用工,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查掘开及修复的时间,现场内操作地点转移影响的操作时间,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少量零星用工。

(5)综合工日的工资单价为每工日21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

(二)关于材料

(1)综合基价的材料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

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推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计价材料费之和的%表示,计入材料费内.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4)对运输中的道木堆用的道木摊销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运输用的道木,设备重量在80t以内的按10%计算;设备重量在80t以外的按15%计算;道木堆用的道木摊销量一般控制在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

(5)辅助材料中乙炔气和氧气的比例为:

切割:

乙炔气:

氧气=1:

3(kg:

m3)

焊接:

乙炔气:

氧气=1:

2.6(kg:

m3)

(6)材料单价采用郑州市2001年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

(7)主要材料损耗率详见各册附录。

(三)关于机械

(1)综合基价中的机械和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及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均已包括在综合费内,如手动葫芦、双轮手推车、焊接用的角相磨光机等。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其中人工费、燃动费作了相应调整。

另外,综合基价中的加工机械、焊接机械、无损探伤机械、热处理机械的台班单价中,剔除了人工费因素(因人工因素已考虑在综合工日中,原定额重复计取了该因素).

(4)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00)》计算的。

八、有关应用问题的说明

(一)综合基价不能随意调整或换算

综合基价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综合基价进行调整或换算。

(二)编制综合基价所依据的施工条件

综合基价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三)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

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取定100m。

(2)材料、成品、半成品:

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取定为300m。

(3)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实际运距:

与综合基价取定不符时均不得调整。

(4)垂直运输基准面:

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四)综合基价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计算

凡综合基价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综合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购入到达工地的材料价格计算,或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

(五)有关降效费用计取的规定

1。

高层建筑增加费

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在高层建筑(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应增加的人工降效及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人工费用,按人工费的百分比计取,计算基数中应包括6层或20m以下全部工程的人工费。

计取的范围为给排水、采暖、生活用燃气、电气、消防及安全防范、通风空调等工程。

原定额中高层建筑增加费包括人工降效、材料、工具垂直运输增加的机械台班费用,施工用水加压泵的台班费用及工人上、下乘坐的升降设备台班费等,而新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是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的,其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范围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并将施工中有关机械(如外用电梯、通讯用步话机及人工等)列入定额。

建筑物高度超过6层或设计室外标高至檐口高度超过20m时,操作工人的工效降低,垂直运输运距加长影响的时间,由于人工降效引起的随工人班组配置并确定台班量的机械相应降效,以及主要是考虑由于自来水水压不足所需增压的加压水泵台班,也按全部工程工期已包括在定额内,所以不再重复计取。

关于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的标准,详见各册的具体规定。

注意点:

(1)取费基数为高层建筑中第二、七、八、九、十三等分册的人工费。

其余分册中,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不可列入计算。

(2)室外路灯工程及高层建筑中地下室部分不能列入取费基数内。

(3)在高层建筑物施工中,同时又符合按操作物高度计算的超高费用时,两项可同时收取。

(4)单层建筑物超过20m时,按平均层高3m计算出相当于高层建筑的层数。

(5)屋顶水箱、电梯机房及屋面构筑物不计层数,也不可按复式建筑计算。

(6)复式多层建筑的突出部分符合高层建筑增加费计取标准时,可按下式先算出百分率:

高层建筑增加费计算百分率=×100%

然后按突出部分的层数,根据高层建筑增加费费率表查出取费费率,再乘以上式求得的百分率,算出应计取的高层建筑增加费.

2.超高施工增加费

综合基价中的超高施工增加费用均按操作高度计算,有楼层的按楼地面至安装物的距离,无楼层的按操作地点(或设计正负零)至操作物的距离.

3。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

施工降效按人工费的10%计算。

它是指在民法规则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改扩建工程由于车间、装置范围内有害气体或高分贝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以至影响身体健康而增加的降效费用,不包括劳保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种保健费。

按照表1~表4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执行。

表一常见毒物的危害等级

毒 物名称

危害等级

允许浓度(mg/m3)

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致癌的无机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及重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

Ⅰ级(极度危害)人体致癌物

在车间或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应小于0。

1

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甲苯二异氰酸酯、金属镍、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Ⅱ级(高度危害)可疑人体致癌物

在车间或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为0.1

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六氟丙烯、苯酚、氮氧化物

Ⅲ级(中度危害)实验动物致癌物

在车间或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应小于1。

0

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四氟乙烯、氨

Ⅳ级(轻危害)无致癌物

在车间或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应小于10

注:

本表内容引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表2工业企业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

2

3

4

5

7

8

9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

石棉粉尘及含有10%以上石棉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烟草及茶叶粉尘

其他粉尘

2

2

4

6

10

4

5

10

注:

①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不宜超过1mg/m3.

          ②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表3 常见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名称

空气中含量(mg/m3)

危害情况

一氧化碳

(CO)

30

50

100

200

工业卫生允许浓度

一小时后就会发生中毒症状

半小时后就会发生中毒症状

15~20分钟后就会发生中毒症状

硫化氢

(H2S)

10

30

200~300

>300

工业卫生允许浓度

危险浓度

会使人流泪、头疼、呼吸困难

如抢救不及时,会使人立即死亡

(NH3)

0.5~1

30

100

200

300

人会嗅到氨气味

工业卫生允许浓度

有刺激作用

使人感觉不快

对眼睛有强烈刺激

注:

本表是参照TJ36-79标准编制的。

表4 氧气浓度对人体的影响

氧含量体积百分比(%)

影响程 度

21以上

19~21

17~18

13~16

13以下

使人兴奋、愉快

正常

心跳、发闷

突然昏到

死亡

4.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

按受干扰范围内的人工费的10%计算,因系干扰引起的施工降效,故全部为人工费.此项费用指改、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的增加费用。

如安装工作不受干扰,不应计取此项增加费用.

(六)水平和垂直运输

(1)凡由施工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输至安装地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规定如下:

①水平运输.

设备:

综合基价中已包括100m的运距实际运距超过100m时,可按实际超过的距离计算费用。

材料:

综合基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堆放地点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②垂直运输.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增加费中已包括材料与设备的垂直运输。

一般建筑:

定额中已包括垂直运输。

(七)各类系数的分类及应用

上述各类系数中,属子目系数的是定额中的换算系数、超高系数和高层建筑增加系数;属综合系数的是调试费系数、脚手架下架搭拆和摊销费系数、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的增加费系数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费系数。

子目系数的计算应按以下程序逐级计算:

(1)定额中的换算系数;

(2)超高系数;

(3)高层建筑增加系数。

综合系数的计算应按计算了子目系数后的价格独立计取,不可连乘。

综合系数计算时,工程中只有某一部分可计综合系数,则应将可计部分和不可计部分列为两个分项工程后分别计算.

(八)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因乙炔发生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准使用,所以综合基价内氧乙炔气切割和焊接中的“电石”已全部改用“乙炔气"。

(2)关于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可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和实例"执行。

(3)新修订的安装综合基价是根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的定额水平编制的,可能有个别子目定额水平与河南省实际水平有差距,这次修编不作调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施工工艺、方法和材料确定与定额差距很大,经请示有关管理部门后,方可调整。

(4)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各册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5)综合基价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震烈度7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另行处理.

(6)综合基价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另有说明的工序外,均包括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布置操作地点、领退料具、场内搬运、检查、安装、清理、配合质量检验,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及操作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

(7)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计价按包工包料工程的计价程序计算,按完税的价格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若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机械者,工程计价仍按上述规定计算,退还“安装综合基价"中的机械费。

(8)对于安装工程拆除项目,按以下的规定计价:

①安装工程拆除项目的计价不包括随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而一起拆除的安装工程项目,但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前,先进行安装工程项目拆除的除外。

②安装工程的保护性拆除指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应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的拆除工程;安装工程的破坏性拆除指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不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而作为废品处理的拆除工程。

③拆除项目的计价基础为“安装综合基价”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并区别不同的拆除系数,均按三类工程标准计价。

拆除系数见表5.

表5 按各安装专业及拆除类型划分的拆除系数

专业

拆除 类  型

保护性拆除

破坏性拆除

给排水、燃气工程

电气工程(带电作业)

电气工程(不带电作业)

通风空调工程

消防工程

0.50

0.70

0.50

0.70

0.60

0.25

0。

35

0.25

0.35

0。

30

以上简要介绍了综合基价修订过程中所采取的修订原则和依据以及修编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

安装定额涉及的专业多,在管理方面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也多,贯彻执行中牵涉的问题比较广泛、复杂,需要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共同探讨,加深理解,不断完善。

第二章各分册概况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一、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内容(共分十四章)

第一章切削设备安装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第三章铸造设备安装

第四章起重设备安装

第五章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六章输送设备安装

第七章电梯安装

第八章风机安装

第九章 泵安装

第十章  压缩机安装

第十一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十二章煤气发生炉设备安装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第十四章附属设备安装

二、适用范围

第一章切削设备安装

切削设备安装适用于:

(1)台式及仪表机床安装。

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线机、自动车床、仪表铣床、仪表齿轮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2)车床.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3)立式车床。

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4)钻床.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5)镗床。

包括深孔镗床、坐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钢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6)磨床.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单面磨床、刀具刃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7)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

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他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8)刨、插、拉床。

包括单臂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9)超声波及电动工机床。

包括电解电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电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电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10)其他机床。

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11)木工机械.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12)跑车木工带锯机。

(13)其他木工设备。

包括拨料器、踢木器.

(14)带锯防护罩.

第二章锻压设备安装

锻压设备安装适用于:

(1)机械压力机。

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磨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模回转头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

(2)液压机。

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复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

(3)自动锻压机及锻机操作机。

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功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钉机、平锻机、辊锻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操作机、无轨操作机。

(4)空气锤。

(5)模锻锤。

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砧模锻锤、液压模锻锤。

(6)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包括蒸汽、空气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

(7)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

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锻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热剪机、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校正弯曲压力机、切锻机、折边机、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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