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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cn2007年04月10日住在杭州网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承租的公有住房;2、已购买的房改房;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6、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7、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一申请、认定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

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1、身份证明材料;2、户籍证明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三销售1、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1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

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

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

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XX作者编辑江岳琪准入条件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什么答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学生户口”指什么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市区集体户口是否属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答除学生户口外,市区非农业集体户口属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5年”的居住年限如何核定答“5年”的居住年限指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并实际居住,“5年”的居住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4.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答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5.申请人的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是否还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答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因此申请人不能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答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申请建造的批准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6)军产房;(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7.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怎样核定答夫妻离异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二手房等非实物分房房产,也均按全部面积核定,除非当时夫妻双方即约定为按份共有,并在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上明确了份额的,按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记载的各自份额面积分别核定。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以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分割的面积核定,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未明确的,应核定为租赁证载明一方的房产。

8.2010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是多少答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864元,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21491.2元。

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10.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2011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具体请看杭州房产信息网经济适用房专栏最佳答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家庭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028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公示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

自4月6日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的确定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

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

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

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

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

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年度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

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特别提醒2011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咨询电话87896377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咨询电话85287558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咨询电话88156319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建设局咨询电话86975064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咨询电话85379801、85356881高新开发区(滨江)滨江江南大道87号国土建设大楼810室咨询电话87795750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金沙大道600号东楼二层46号窗口咨询电话86877955西湖风景名胜区龙井路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办事中心咨询电话8717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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