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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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膛处罚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人管理

第一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2.高大民形架子无设计、方案,无验收。

3.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4.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5.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6.安装塔式起重机无任何验收手续。

7.安装施工外用电梯无验收安装手续。

8.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中小型机械无管理制度。

10.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建设部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编制审核、批准、实施上未履行建设部规范规定的手续。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查制度,也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未设电气管理负责人。

11.按建设部规范JGJ46-88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与电工等级不相适应。

非电工操作。

第二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补充方案"等,未按规定上报审批。

2.高大异形架子有设计,但验收手续不齐全。

3.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未按规定签订。

4.施工中安全检查资料不齐全。

5.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内容简单,有关数据未按要求填写,与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不符。

6.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缺项。

7.实习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无监护人。

8.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履行申报、变更、补充审批手续。

9.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检测资料欠缺较我。

10.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电炉和电热器具。

11.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无针对性。

2.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无针对性。

3.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手续个别项目填写不详细。

5.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内容填写不详细。

6.中小型机械管理责任不明确。

7.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

8.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内容对现场的指导性不强,且其它内业管理资料欠缺较多。

9.临时用电工程的设施检查、检测资料部分欠缺。

第四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无许可证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以及在控扩桩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扩桩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

3.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

5.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6.结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8.四口临边无防护。

9.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1.大templates、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12.塔式起重机路基枕木糟、朽,钢轨接头悬空,无接地设施,道钉数量少于50%。

13.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14.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

15.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严重松动或缺少螺栓。

16.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

17.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18.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19.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挪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0.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21.卷场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机动翻斗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

24.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25.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

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6.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7.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8.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9.施工现场的电器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30.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3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32.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第五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等土方施工放坡不符合规定,支撑不牢固。

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2.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板下无兜网。

3.脚手架的十字盖不全,脚手架与建筑物拉接点超过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6米,拉结材料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或未做支顶。

4.井架、龙门架等卸料平台有防护门而不使用,超高限位失灵,缆风绳(含绳、地锚、连接)不符合标准。

5.四口临边防护不标准、不牢固。

6.安全网支搭不严密,水平网的宽度,隔层网的数量及风底距下方物体表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

7.塔式起重机路基采用长短枕木间隔使用时,短枕木连续超过三根,未设接杆,或拉杆间距大于6米。

8.塔式起重机郑线器运转不正常。

9.施工外用电梯各传动机构有松动及齿轮、齿条磨损部分超标。

10.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11.安装搅拌机未拆轮胎,垫木不牢固。

12.卷扬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

13.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

14.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开关插座、熔为器、保护装置和计量、指示装置不按规定选型及装设。

15.施工现场的电动机具电源线拖地,明设未做防护。

16.电焊机的装设,未采取防雨水措施,一、二次侧防扩罩不全,焊把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

17.施工现场220伏固定照明器具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规程、规定,移动式照明器具的安装线不符合安全使用不要求。

采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灯线和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

18.金属塔、架未按要求装设避雷装置。

第六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

3.安全网在使用地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4.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5.塔式起重机路基未做排水或排水不畅。

6.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吊笼坠落的措施或未将吊笼降至地面。

7.搅拌机停止使用时料斗升起,未挂好保险链。

8.中小型机械不按要求认真保养。

9.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10.电焊机的防护罩存在缺陷和二次线路超长。

11.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12.内、外电线路和设施的的防护装置未做醒目标志。

13.电源箱内的开关电器和接线端子板不按要求标清名称。

二、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施工现场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没有审批意见,补充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无原审批人签字。

3.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全(应有施工安全、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材料节约管理要求,并有基础、结构、装修阶段平面布置图和季节性施工方案)。

4.施工现场外临时存放施工材料未办理临时占地手续,或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

5.施工现场门柱、围墙及暂设用房使用砌块干码,或倾斜严重。

6.施工现场暂设用房私搭乱建,未按有关规定由总包单位统一搭建和管理,不能保证现场职工和家民工基本的居住、使用条件。

7.使用易燃、腐朽、断裂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搭设暂设用房,或有倒塌危险,室内破漏、潮温。

8.暂设住房室内高度小于2.5米,通道宽度小于0.65米。

9.建筑物内外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未及时清理(3个层段上),楼梯、休息板、阳台等处堆放材料和杂物(10处以上)。

10.预制楼梯踏步棱角、木门口、磨石,各种石料、镜面、玻璃、铝合金制品、卫生洁具等易损坏的部位未做成品保护,造成严重损坏。

11.预制圆孔板、大templates、大楼板等大型构件和大templates存放,场地坑洼不实,码放混乱,未做排水,造成损坏或倾斜。

12.砖码放高度超过1.5米,砌砖码放高度超过1.8米,砂、石和其他散料混放。

13.施工现场料具保管未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爆、防损坏等措施。

14.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未及时入库,未建立严格的领、退料手续。

15.搅拌机四周、拦料处及施工现场内有大量(0.3立米以上)废弃砂浆和混凝土。

16.工人操作面完工后有大量废弃材料未及时清理。

17.施工现场随地大便。

18.工地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时,未向有疳在部门报告,未采取防止传染病传播的措施。

19.工地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或病源携带者,未进行隔离治疗。

20.施工现场脏、乱,积水严量。

21.运输车辆带泥砂出场,沿途遗洒。

22.冬季取暖炉无防煤气中毒措施,无验收制度。

23.施工现场随意乱设零散民工食堂,未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

24.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操作间、仓库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制作食品生熟不分,食用腐烂变质食品。

25.现场无饮水设备。

26.炊事人员无身体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八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管理措施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具体措施不全,无针对性,不能指导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中现场平面图与现场实际布置不符。

3.施工级织设计中流水段、工序流程、设备配置等内容与现场不符。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技术节约措施,无节约计划和效果台帐。

5.施工现场围档高底低于1.8米,围档不严密。

6.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统一样式的施工标牌(详见现场管理基本标准附图)。

7.施工现场大门内未设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场容环保卫生制度板(简称一图三板)。

8.施工现场内没有排水措施。

9.施工现场运输道路阻塞,坑洼不平和雨后泥泞。

10.施工现场随地小便。

11.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没有明确划分责任区。

12.建筑物内外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未及时清理(一个层段以上)。

楼梯、休息板、阳台等处堆杂物(五处以上)。

13.预制楼梯踏步棱角、木门口、磨石、各种石料、镜面、玻璃、铝合金制品、卫生洁具等易损坏的部位成品保护措施不当。

14.施工现场外存放施工材料超出手续规定范围或码放零散,混乱,围档高度低于0。

5米。

15.施工现场各种料具码放差不齐,规格混、界限不清。

16.水泥库内外散布落灰未及时清理、水泥袋不回收。

17.拦合砂浆和浇灌混凝土未采用容器、铺垫板等防散落措施。

18.砖、砂、石和其他散料未随用随清,浪费严重。

19.施工现场用料无计划,钢材、木才长料短用,优材劣用。

20.施工现场未设垃圾站,垃圾不分拣、回收、利用,或运了场外就近倒卸。

21.料具和构配件未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码放,堆放混乱。

22.施工现场未采取节约水电措施(长流水或长明灯)。

23.施工现场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4.食堂和操作间内墙不抹灰,锅台、地面不抹水泥,屋顶散落灰法。

25.操作间刀、盆、案板等炊具生熟不分,无存放炊具的封闭式柜橱。

26.库房内无存放各种佐料、副食的密闭器皿,存放的粮食距墙及未及时清理。

27.办公室、宿舍和更衣室脏、乱。

生活区污水、污物、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

28.施工现场无食品卫生工作负责人或未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9.食堂及食品库内无防蝇、灭鼠措施。

30.伙房内外脏乱,炊具不洁净。

31.炊事人员未穿整洁的工作服,个人卫生差。

32.施工现场内厕所无定期保洁,无冲水和加盖措施,无灭蚊、蝇措施,市区及远郊城镇厕所墙壁屋顶不严密,门窗不齐。

33.饮水器具无专人管理、未定期清洗。

第九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中现场平面图项目不全(应有土建、消防、电气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与现场实际不符,一图三板内容不全,字迹残缺,板面破损。

3.现场施工日志和施工管理各方面专业资料内容不全,针对性较差。

4.工地现场大门、门柱及围档外立面不直,上口不平,肮脏污秽,影响市容。

5.施工现场大门和门柱高度低于2米,矩形门柱砖砌短边小于0.36米。

6.工地施工标牌面积小于0.7X0.5米,底边高度小于1.2米,内容不全,字迹残缺。

7.施工现场各种标语牌残缺肮脏,书写有错字、别字。

8.施工现场剩余料具、包装容器未及时回收、清退。

9.施工现场未实行限额领料。

领退料手续不全。

10.材料进出场查验手续不全。

11.食堂、伙房、库房内未经常清洗,墙面油污,有蛛网。

12.生活区无符合标准的厕所,无畲洗池。

上下水不通畅。

13.宿舍室内夏季无灭蚊蝇措施,无开启式窗户及纱窗,空气不流通;冬季无取暖设施;床铺距地的垂直距离小于30厘米,每人床铺占有面积小于2平方米;无置放畲洗、衣物和生活用品的桌柜或吊架等设施。

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

2.高层或多层建筑施工中,未搭设封团式临时专用垃圾道,也示采用容器吊运,随意抛洒施工垃圾。

3.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颗粒散体材料人入库或无严密遮盖存放措施。

4.施工现场道路未按要求采用礁渣、细石、沥清混凝土或其它硬化处理。

5.二环路内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和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施工现场设置两台以上(含两台)搅拌机未安装降尘设备。

6.施工一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未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黑度超过林格曼1级。

7.在规划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和北京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使用敞口锅熬制沥清。

8.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和运输车辆清洗处未设置沉淀池或不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9.施工现场进行现制水磨石施工或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未设置沉淀池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10.在居民稠密区夜间进行强噪声(大于55分贝)施工,作业时间超过22时。

11.施工现场使用存放油料,造成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和环境。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现场未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保证体系和信息网络。

2.施工垃圾不及时清运或清运时未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扬尘严重。

3.施工现场细颗粒散体材料装卸运输时,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造成遗洒、飞扬。

4.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和北京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地区的施工现场,未设置降尘或洒水设备,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对道路和场地不洒水降尘。

5.在二环路内施工,具备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而未使用。

6.施工现场搅拌机降尘设备损坏,无效或闲置未用。

7.施工现场拆除旧有建筑时,水随时洒水,造成扬尘污染。

8.施工现场使用和存放油料,对使用场地或库房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9.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未设置有效的隔油池。

10.施工现场搅拌机、清洗运输车、现制污水流向,在施工现场内任意排放。

11.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昼夜连续作业,对人为施工噪声未采取降噪措施,未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12.施工现场使用锅炉、茶炉、大灶的消烟除尘设备闲置未用,或设备损坏、无效。

13.在规划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和北京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进行沥清防水作业,加热设备的烟尘处理装置闲置未用,或损坏、无效。

第十二条凡有一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现场没有烟尘、噪声及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未进行职工考核记录。

2.施工现场未及时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未进行职工考核记录。

3.市区和郊区城镇区域内的施工现场,未进行茶炉、大灶、锅炉烟尘黑度的观测记录。

4.低噪声小区内的施工现场未进行噪声值监测记录。

5.施工现场食品店堂隔油池不定期清掏积油。

四、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章: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保耳环和消防方案或使用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未编制防火措施。

2.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无防火要求和措施,也未进行安全交底。

3.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明火作业,防火安全交底针对性差。

4.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

5.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在三环路以内及人员稠密区域支搭木板房。

6.将在施建筑物作为仓库使用,或长期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7.未经上级机关批准,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8.在施建筑物或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9.施工现场内吸烟。

10.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1.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在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施工中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组织设计保卫消防方案中未编制具体保卫和防火措施。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或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未编制保卫消防工作预案。

2.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危险作业及明火作业时,未进行防火安全交底。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使用电热器具。

4.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未办理用火手续,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5.经批准支搭木板房,未按规定(幢与幢距离,城区不小于5米,郊区不小于7米)搭建。

6.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未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无可靠的防火措施。

7.经上级机关批准工程内住人,无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

8.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库存放,未分类单独存放,无良好的通风条件,且仓为照明等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规定。

10.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小于10米。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消防的内容简单,未编制独立的消防方案,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图内容不全。

2.施工现场没有组织义务消防队和其它消防组织。

3.施工现场无明显防火宣传标志,对职工未进行防火知识教育,未建立防火检查和防火工作档案。

4.经批准使用的电热器具,不符合电气安装规范。

5.用火证过期失效,施工中改变动火点,未重新办理手续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的消防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油料及其它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

3.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小于100毫米,未采取其它措施。

4.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未设置消防竖管,或有竖管不能起来火作用。

5.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未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不能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宽度小于3。

5米,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或未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2.施工现重点防火部位,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吸烟室或室内无防火措施。

4.消火栓周围3米内被圈占埋压,水龙带配备不足(长度应保证有效灭火半径),且昼夜无有明显标志。

5.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设置的消防竖管,管径小65毫米,消火栓口设置间距大于2层,水龙带长度不够。

6.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施工现场消防车道被临时占用。

2.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未进行维护、保养、冬施期间未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3.消防立管、栓口、水龙带、水泵房等消防供水设施不合理。

五、处罚标准

第十九条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对施工企业处以每项500-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构成违间和隐患,对施工企业处以每项300元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构成一般问题和缺陷,对施工企业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现场内,由于安人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及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1%;在同一现场内,由于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0.5%。

第二十三条其他对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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