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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提纲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是现代法,不是自古就有的

最早出现: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的《自然法典》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1906年,德国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使用经济法一词表示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

2.经济法的定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

(一)理论框架:

市场失灵---国家干预

经济法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与国家关系法治化的法

(二)理论基础:

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统一

经济法是对过度经济自由的限制法

经济法是对国家干预的规制法

3.经济法的体系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三)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

《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

(四)社会分配规制法

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并承担经济职责或者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法定取得:

干预主体

直接依法取得

授权取得

2.参与取得:

干预受体(参与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构成

(一)经济行政机关:

又称经济管理机关,是指依法建立并且具有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机关。

1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

发改委、人行、证监会

2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各部委

3市场秩序管理机关:

工商局

4专业性职能机关:

质检部门、计量部门、标准化部门

(二)行业协会(TradeAssociation)

特征:

非营利性

民主性

自律性

互(共)益性

公约性

如:

纺织业协会、出版业协会、方便面行业协会

(三)法人组织(legalperson)

1企业法人(营利性)

2非企业法人(非营利性)

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文教卫

社会团体法人:

各种学会、联合会

(四)自然人(naturalperson)及其他主体

自然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个人独自企业

合伙企业

农村承包经营户

客体

一、经济法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客体的范围

(一)经济行为

(二)经济行为所及的物

(1)有形物(动产与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2)智力成果

(3)经济信息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

1.经济职权:

是一种职务性的权利

是一种命令与服务性质的权限

是一种法定的权限

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经济行政机关依照经济法律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能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特点:

法定性

专属性

3.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自主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

经济请求权

管理性的请求权

赔偿性的请求权

4.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其对方的要求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约束。

种类:

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义务

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与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

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5.经济法责任形式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2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构控制(AT&T,Microsoft)

产品召回责任(丰田汽车召回事件)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行为禁止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主体的类别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管理主体:

国家机关经济活动主体:

企业

二、经济法管理主体的职权与责任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主要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职权授予、职权内容、职权行使)

第二,权限适当(限定权限边界:

“法不授权即为禁止”)

第三,权责对称(经济职权与经济义务统一,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统一)

三、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一)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二)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

四、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一)宏观调控权

(二)市场管理权

(三)经济监督权

(四)法规制定权

三、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律形态

个人独资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又称业主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法律特征: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和控制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

合伙

1.合伙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出资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具有特征:

(1)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3)合伙人对合同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Unlimitedjointliability)。

(4)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

公司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公司依法成立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4.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的分类: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分

3.公司的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

4.公司的组织机构(三会)

5.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转让

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四、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区别

二、外商投资企业

结构设置: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

权力机构:

董事会

管理机构:

总经理

中外合作企业:

权力机构: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管理机构:

总经理

外商独资企业:

没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1)投资领域的管理

(一)投资领域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四类: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二)设立登记管理:

1. 审批机构:

2设立程序:

(1)申请:

(2)审批:

3登记管理

(2)出资管理(方式、比例、期限、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出资方式:

现金:

一般在合资合同中约定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包括商标使用权、专利、专有技术等

场地使用权:

在合资和合作企业中,中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

出资比例:

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资本100%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的,合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根据我国87年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暂行规定》

(1)投资总额≤$300万占7/10;

(2)$1000万≥投资总额>$300万1/2;

(3)$3000万≥投资总额>$1000万,2/5;

(4)投资总额>$3000万,占1/3.

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

合资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编 :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1竞争的作用和立法模式

竞争作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 

立法模式

一是分立式

二是合立式

三是综合式

2发达国家的竞争法的立法状况

一、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1一般性的规定美国有三个法案

1890年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

1914年的《克莱顿法》(ClaytonAct)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实践中确立的重要规则

本身违法规则

合理规则

3美国竞争法的适用性

一是出口卡特尔豁免

二是具有域外适用性

二、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

欧洲共同体内存在着两套平行的竞争法:

一套是欧洲共同体竞争法,主要体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

另一套是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国内竞争法。

三、其他发达国家的竞争法

1.德国的竞争法

2.英国的公平贸易法

3.日本的竞争法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

2.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经营者

(2)不正当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3)实施不正当竞争所侵犯的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过错

3.表现形式

商业标示混淆行为

(一)概念商业标示混淆行为是指使用假冒或仿冒商业标示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

2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示

3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

(三)具体类型:

(1)假冒(counterfeiting)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贿赂行为

(一)概念: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给对方利益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表现形式

1.以主体所处的贿赂地位及其实施的行为不同划分

商业行贿

商业受贿

2以是否采用回扣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回扣行为

回扣以外的其他行为

(四)与商业贿赂行为相关的概念

1回扣(rebate)

2折扣(discount)

3佣金(commission)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概念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特征

1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3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

4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广告活动)

(三)虚假宣传的种类

虚假广告宣传

其他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内容不真实)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作出容易误导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的宣传(内容可能真实,故意迷惑消费者)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概念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三个特点:

(1)秘密性

(2)非物质性

(3)价值性

(三)商业秘密的分类

技术秘密

经营秘密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类

1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一)概念指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低价销售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概念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3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奖销售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不当有奖销售的类型

(1)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商业诽谤行为

(一)概念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削弱其竞争力,并由此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的经营者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誉权

(三)表现形式(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为标准)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直接在公众中散步谣言

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问题

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的两种思想与两大原则

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

a.结构主义:

认为如果某一市场主体在某一个行业具有控制和支配商品的数量、价格等绝对优势,即应当视为非法垄断。

b.行为主义:

认为市场优势地位虽然影响了市场结构,但是否构成非法垄断,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

确认非法垄断行为的两大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RuleofPerse):

是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不管是否已经限制了竞争,均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适用横向协议)

合理法则(RuleofReason):

指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虽然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具有必要性,或者限制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性较小,或者符合某种政策导向,则不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适用转售价格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

2.非法垄断的基本类型:

传统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公共事业垄断。

经济型垄断主要有三种类型: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所谓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包括:

横向协议、纵向协议

二、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1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

2是一项短期联合行动

3主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垄断

4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豁免

三、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

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联合限制竞争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1联合价格协议

2联合产量协议

3分割市场协议

4联合抵制协议(boycott)

5联合分享交易机会或利益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

指纵向的企业之间基于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

(上下游企业之间价格限定协议)

四、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十四条)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含义及认定标准

(一)概念: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或市场地位。

市场占有率:

企业产品的生产份额与其相关市场份额的比率

(二)认定标准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我国《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标准(第19条)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二、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

相关产品市场:

指同类产品或者具有替代性质的产品的范围。

产品市场划分得越小、越专业,经营者所占的份额就越大,也就容易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地理市场:

地理范围对相关市场的影响。

影响相关地理市场的因素主要有交易成本、销售模式、产品特性

相关时间市场:

时间变化对相关产品范围和相关地理范围产生影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一)垄断高价

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不合理的高价向消费者或其他购买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低价销售

又称掠夺性定价,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份额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三)搭售(捆绑销售)

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购买者买此种商品时必须买彼种商品。

(四)拒绝和歧视交易

指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和有差别地向购买者或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经营者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

一、企业合并的含义

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联营以及其他方式,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

(一)横向合并: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二)纵向合并:

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并。

(三)混合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来自完全不同的产品市场,也不具有纵向关系。

三、企业合并控制程序

(一)合并前的申报

(二)企业合并申报的内容

(三)企业合并申报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四)违反合并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并无效并处罚款

3.公用企业的非法垄断----滥用自然垄断地位

三、公用企业滥用自然垄断地位的表现形式

(一)垄断高价:

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标准

(二)限定交易:

限制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三)强制交易:

强制购买自己提供的不必要商品(搭售),或者强制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四、解决对策

1引人竞争机制

2强化政府管制

3完善法律责任

4.行政垄断行为

一、含义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特征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非市场主体

行政垄断的行为依据是行政权力

行政垄断的行为方式更多地表现为决定和命令

三、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限定经营、购买和使用

(二)地区封锁

(三)机会、信息封锁

(四)设置主体准入障碍

四、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

采取政企分离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法律责任

5.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与域外适用

一、适用除外制度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例外制度,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1)自然垄断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殊卡特尔领域

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application)是指内国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即一国的反垄断法运用“效果(effectsdoctrine)(影响)原则”来实现其域外适用。

产品质量法

1产品的界定

一、产品(product)的界定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定的劳动成果。

1、美国对产品的界定

电、天然气、血液、普通软件、房屋和公寓

2、欧盟对产品的界定

范围比美国略窄

3、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product”meansonewhichisproducedormanufacturedforsale)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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