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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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编者按:

2016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线执行法官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智力对此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详细解析。

由于篇幅较长,为了减轻诸位看官的阅读负担,本号分(上)(下)两期**,本次**的为(上)期。

本文为执行法官的心血之作,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理解与适用必大有助益,敬请诸位看官学**参阅收藏,并转发朋友圈,以帮助更多的朋友能更好地把握适用本司法解释。

一、逐条解析《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25条)

二、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针对热点问题的答疑

三、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解析《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有关情况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5条)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主义原则。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

本条明确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期解决变更、追加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正如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所指出,这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变更追加当事人法定原则,所有的变更追加都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追加的明确规定的情形,遇到变更追加申请,我们都要从这些规定中去找,如果符合这些情形就可以变更追加,否则就不行。

第二,本条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

变更追加当事人不得以职权主动追加,而应奉行申请主义原则,须有申请才有变更追加。

第三,对于大家较为关注的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且《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这一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可以追加配偶,基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主义原则,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其结论是明确的——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结论也是明确的——不得将生效文书未认定债务性质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做出这样的认定就属于混淆了审判与执行的基本界限,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将带来司法秩序的混乱。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死亡或失踪引起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问题。

申请执行人死亡或失踪,遗嘱执行人、权利继受人或财产代管人有权申请法院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第2—9条),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该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离婚分割债权引起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问题。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权利,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全部分割给了配偶,则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被执行人;如果部分分割给了配偶,则配偶可以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后,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体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后,承受其权利的新设组织体,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若生效文书确定的其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机关法人被撤销,继受其职能的主体,可申请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没有继受其职能的主体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申请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本条明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者,全部受让人可以要求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部分受让人可以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资因应。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法官不可仅凭受让协议就直接变更追加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必须有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或者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法院确认转让的事实,或者转让人明确到法院陈述已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等才可以予以追加。

防止受让人虚构转让协议,恶意骗取款项。

正如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在本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所指出:

第九条情况下变更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限制:

第一个限制,要求转让必须是依法转让,就是法院在变更申请人时要做一定的审查,看看是不是有违法情形,是不是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话肯定不能变更追加。

第二个限制,要求转让方、原来的债权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债权。

这样一个要件主要是解决假如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时,转让人对这个债权转让根本不认可。

对于债权转让本身都有争议的情况下,执行主要是形式审查,对这样一个实体争议很难做一个实质审查,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基本考虑就是不再变更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被执行人死亡,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遗嘱执行人、权利继受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取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无人继受遗产且无遗嘱执行人时,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确立了直接执行遗产机制,这就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因判项不明确、不具体而导致的执行困难问题,有利于执行难的攻克,值得点赞。

第三,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有所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五花八门,有必要增加新的法定情形予以有效规制。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第四,本司法解释不仅首次规范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问题(第2-9条),还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本条至第25条)。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被执行人合并引发的被执行人变更——以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体为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被执行人分立,变更、追加分立后的组织体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双方在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者,可以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确立了直接执行机制,而无需变更追加。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一,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直接执行法人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其他分支机构财产,无需变更追加程序,可以直接执行。

确立了直接执行机制,而无需变更追加。

第二,关于子公司是被执行人,能不能追加母公司的问题?

对此,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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