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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之教授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七/教授

-1-

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七

檕檕教授

【宋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七月八日,詔宗室及第人今後不許陳乞注授教授。

檕檕乾道八年五月六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韓元吉言:

「今歲黃定榜內應舉宗子趙師烜係第一甲第十六名進士及第。

竊詳殿試第一甲依格合注授教官,即與其他宗室有出身事體合稍優異。

欲乞將宗室及第殿試第一甲應格之人,許集注教官差遣外,餘並不許陳乞及注授。

」詔從之。

前降紹興三十二年七月指揮更不施行。

檕檕八月二十四日,有旨,信陽軍教授可罷,見任人許令終滿,願罷者聽;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以荊湖北路諸司奏其極邊教官無職事故也。

檕檕十月四日,詔複置泰州教授。

先是,淮南並罷教授。

至是知泰州劉祖禮狀:

「竊見揚州教授已存留,本州係次邊,比揚州事體一同,乞特賜存留。

」故詔從之。

檕檕孝宗隆興元年十月二十日,武(崗)[岡]軍綏寧縣申:

「從義郎、權綏寧縣管界都巡檢、充七洞都首領楊成等狀敘,陳乞依徐時邁體例,差建寧府進士李大年充本軍綏寧等縣新學教授,候徐時邁年滿日,便行供職,訓誘溪洞生員。

」下詔特依所乞。

檕檕十二月十二日,有旨,武岡軍綏寧縣新學教授徐時邁依詹木、李申訓補上州文學。

既而兼中書舍人馬騏奏:

「據武岡軍徐時邁以進士教夷人,援崇寧、政和指揮補上州文學。

武岡軍狀內稱崇寧、政和間補詹木、李申係教導及三年,今徐時邁於紹興三十一年十一日方承指揮差充教導,至保明日未及二年。

又自政和三年以後不曾補官,其紹興三十一年指揮亦無許補官之文,崇寧、政和指揮本部法令之所不載,若與放行,無以杜絕僥倖之門。

」有旨,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檕檕乾道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詔:

「有出身選人曾任縣令,終滿無遺闕,初改官方許授教官。

如不曾任縣令,並令依薦舉人先注知縣差遣。

檕檕六月四日,詔:

「今後諸州教授不得理作實曆親民資序,其餘堂除差遣,並依選任法,許理當實曆親民資序。

五月二十六日詔,今後諸州教授不得理作實曆親民資序,修入關陞條。

當日又承都省劄子,考功供到契勘知縣資序人關陞通判,除堂除宮觀嶽廟不許理當實曆親民外,其餘堂除差遣,並依選任法許理當實曆親民關陞通判資序。

契勘國家立法,當要昭如日月,信若四時,使一定而不易。

今來聖旨指揮教授不得理作實曆親民資序,而考功供到選任法堂除差遣許理作實曆親民。

萬一將來有堂除教授備陳乞開陞,猾吏欲不令關陞,則引用五月二十六日指揮;欲使之關陞,則引用選任法檕檕臣僚上言:

「伏(除)[許]理作實曆。

如此則國家立法,適所以為猾吏舞文乞取之資用。

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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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旨裁定施行。

」故有旨於元降指揮內添入「其餘堂除差遣,並依選任法許理當實曆親民資序」。

檕檕五年五月七日,詔複置真州教授。

從前知真州張郯請也。

檕檕八月十二日,通州、無為軍各複置教官一員。

檕檕九月十七日,詔劍州教授今後堂除。

以利州路轉運判官梁蓋言劍州藩邸舊領,已陞普安軍,乞依節鎮例堂差也。

檕檕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詔德慶府教授堂除差人。

以本府言舊係康州,建炎元年陞為府,乞依節鎮例堂差,故有是命。

七年七月十二日,詔複置和州教授一員。

以本州州學正何帟等乞依通州、真州、無為軍已得指揮複置也。

檕檕二十一日,詔複置房州教授一員。

從轉運司請也。

檕檕八年五月十七日,詔複置廬州教授一員。

從淮西安撫司請也。

先是,宰執進呈虞允文等奏曰:

「州縣因闕官以致廢事,亦多有之。

近日有數郡守臣乞複置判官司戶之類。

」上曰:

「諸州教授稍已複置,今未複者亦當複之。

」虞允文等奏曰:

「容具上員闕,取旨施行。

」故悉複之。

檕檕六月三日,詔複置隨州教授。

以本州乞依真州、房州已得指揮複置也。

檕檕十一月十一日,詔諸州軍將歸正士人許與本貫士人混同補試,入學聽讀,不得非理邀阻。

京西運判張揀奏:

「歸正士人,乞照已降指揮申嚴行下,許於所居州縣赴學破食聽讀。

禮部勘會,依條,諸路進士入學聽讀,係赴補試考中合格,方行入學聽讀。

今來若徑令入學破食,即恐士民混雜,敗壞規矩。

」故有是命。

檕檕十六日,詔威、茂、金、鳳、西和、文、龍州、大安軍並複置教授。

先是,左通直郎、前階州州學教授毋丘惇劄子,乞將四川昨來所罷教授去處,依兩淮例,並與依舊複置,其差注依見行條法施行。

送四川宣撫使司相度,申尚書省。

本司契勘:

「除潼川府、夔州兩路元無廢罷教授員闕外,有成都府路威、茂二州並利州路金、鳳、綏和、文、龍州、大安軍六處,自乾道之初,廢罷教授共止八員,所省廩俸不多。

雖差有出身官兼權,各緣職守相妨,或因事罷去,或州軍見任職官並係無出身之人,不免逐旋差官權攝,曠廢學校,有失朝廷崇用儒術、敦尚教化之意。

」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吏部言:

「近承指揮,堂除教授五十闕,並令吏部使闕。

本部宜從尚書左選教授格法,選注曾試中詞(舉)[學]兼茂科、曾試中內外學官,先學官,次教官,殿試第一甲,及曾試上舍上十名,轉運司類試第一名。

舊法,大學上舍或公試上三名,國子監、開封府取解上三名,曾任太學辟廱、宗學官為等次,並不限資序、名次、考任、年甲、過犯,並先注應格數均之人,即以應格高下差注。

若限內無應格之人,依舊再榜半月。

又無應格人,雖磨勘改官唯注縣亦許,資次依大學舊法,曾陞補內舍人,次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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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舍出身,並三十以上曾曆任人,所准撥下堂除教授等員闕。

今欲將格內自曾任太學辟廱、宗學官以高下等應格之人兩選同日通注外,其不應格法人,即先令尚書左選差注,候滿一月,方許通差選人施行。

若同日有官指射,即先差承務郎以上官。

」有旨依。

檕檕淳熙元年四月十六日,詔:

「桂陽軍三縣應有蠻峒去處,令差人入峒,說諭首領擇其可教子弟前來軍學聽讀,依在學生員例,每月支破錢米養贍。

」知桂陽軍徐涓言:

「本軍管下三縣,各有溪峒蠻傜,緣素不知書,縱略識字,亦莫曉義理,由是好暴喜亂。

臣親訪傜人,見其言峒中亦有子弟讀書,但無訓導之人。

乞令擇可教子弟,發遣前來州軍學聽讀,選有學行士人專一教導,使稍知理義即遣歸,轉相教訓,化頑為良。

」故有是命。

檕檕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詔滁、楚二州複置教授。

檕檕六月二十日,詔武岡軍:

溪峒子弟能向學人,許入軍學聽讀,將來願應舉人,令與本軍士人通用本軍解額取放。

檕檕三年四月三日,詔臨安府府學學正、錄三名,該遇太上皇帝慶壽,並特與免文解一次,餘大小職事學生等各賜束帛有差。

十年十二月,太上皇后慶壽同。

檕檕四年正月十一日,詔自今學校策試必以時務發為問目。

詳見貢舉。

檕檕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詔省威、茂兩州教授。

檕檕六月四日,詔郴州宜章縣、桂陽軍臨武縣並置學。

從知桂陽軍徐大觀及帥臣辛棄疾請也。

檕檕八年二月五日,詔高郵軍依真、(陽)[揚]、通、泰、滁、楚例複置教官。

檕檕閏三月二十七日,詔:

「臨安府府學學生實補試中在籍之人,從教授保明指實,委無偽冒,申州勘會給據,比類諸州待補太學生,許赴太學補試一次,即不得用府學遺籍等人。

檕檕四月十三日,詔武岡軍許複置教授。

檕檕十一月二十九日,詔南康軍複白鹿洞書院,所有陳乞經書,具數行下,令國子監印給。

以知南康軍朱熹言:

「太宗皇帝嘗因江州守臣周述之奏,詔以國子監《九經》賜廬山白鹿洞書院。

既又以其洞主明起為蔡州褒信縣主簿,以旌儒學書院。

故基正在本軍星子縣界,而陳舜俞《廬山記》又載真宗皇帝咸平五年,嘗敕有司重加修繕。

今即故基為小屋二十餘間,教養生徒一二十人。

但其敕額官書皆燒燬散失,望降命,仍舊以白鹿洞書院為額,仍詔國子監印造太上皇帝禦書石經及板本《九經》注疏、《論語》、《孟子》等書給賜。

」詔養士一二十人,令本軍隨宜措置所有經書,具數行下。

檕檕九年八月四日,詔省減靖州教授一員,見任人許終滿,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從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公事周嗣武請也。

檕檕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詔自今教授依州縣官例,任滿方許赴部改官。

從臣僚請也。

檕檕紹熙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

「今者臣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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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乞罷待補,甚當物論。

但其引用紹興間高閎申請,尚費商榷。

臣竊有愚見,州學每歲自有春秋兩補,但於太學放試年分,先期收補,隨其士人多寡,令監司之主學事者於鄰郡添差考官若幹員,不唯考校差精,而出題考卷互相檢束,亦莫得行其私意。

若其所取名數,只依逐州待補元額,以其中選者申州,保明給據,赴太學補試。

其它一無所更張,豈不簡且便哉。

欲望行下禮部國子監,與近日臣僚所請一就看詳,從長措置,庶為永久之利,實天下士子之幸。

」從之。

檕檕五年正月十一日,慶壽赦:

臨安府府學正錄並依淳熙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得指揮推恩,仰所屬保明委實合推恩人姓名,開具應得恩數聞奏。

學生並有官學生各倍賜束帛,小學府學生各賜束帛。

檕檕淳熙八年天頭原批:

「此條移前九年八月四日前。

」,輔臣進呈湖南安撫轉運司申:

「郴州宜章縣桂陽軍臨武縣雖與溪峒接境,實國家省民,欲重恢鄉校,招誘溪峒子弟入學訓導。

」上曰:

「開設學校,使強暴子弟知有禮義,庶幾移風易俗。

」詔從之。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七/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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檕檕武舉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十三日,詔兩制館職詳定武舉、武選入官資序故事。

檕檕五年十月四日,以應武舉進士王淵為海州懷仁縣主簿。

檕檕仁宗天聖七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詔置武舉:

「應三班使臣、諸色選人及雖未食祿實有行止,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文武官子弟別無負犯者,如實有軍謀武藝,並許於尚書兵部投狀乞應上件科,先錄所業軍機策論伍首上本部。

其未食祿人,召命官三人委保行止。

委主判官看詳所業,閱視人材,審驗行止。

試一石力弓平射,或七鬥力弓馬射,委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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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者,在外即本州長史看詳所業,閱視人材、行止、弓馬,如可與試,即附遞文卷上兵部,委主判官看詳。

如委實堪召試,即具名聞奏,當降朝旨召赴闕,差官考試武藝並問策一道,合格即從試。

其逐處看詳官,不得以詞理平常者一例取旨。

如違,必行朝典。

仍限至十月終已前,先具姓名申奏到闕。

檕檕十月二十三日,判兵部馮元言:

「應武舉人除策論外,當部無弓馬試射之處,欲俟考定,詞理稍堪,人材有行止者,牌送馬軍司引試。

如弓馬精熟,堪與召試,即具聞奏。

如詞理平常,人材小弱,曾有贓犯,弓馬不精,先次落下。

」從之。

檕檕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命龍圖閣待制唐肅、直集賢院胥偃試武舉人於秘閣。

自後與制科同命官試於秘閣。

檕檕六月四日,詔:

「應武舉人,令內園使、內侍右班都知楊珍等於軍器庫試弓馬。

」自後命入試弓馬皆如例。

檕檕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親試武舉人,以張建、侯楚宏並補三班奉職,劉翊、胡遠、崔道並補三班借職,李固、孟淵、丁問並補三班差使。

陳異等六人策不入等,射不中格,並落下。

檕檕《文獻通考》:

宋有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閤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嘗行。

仁宗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後試之。

檕檕九年五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李瞻等補三班借職。

檕檕明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尚書兵部言:

「准中書批送應武舉進士史詢、張存狀,昨天聖八年六月中禦試下第,乞比類貢院舉人免取文解,令收接文狀。

未審合投下文字,為複與免考試?

」詔與免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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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司試武藝。

檕檕景祐元年二月四日,詔應進士、諸科取解不獲者,不得應武舉。

檕檕六月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許思純、鄭賓、借職李良臣並策不入等,武藝中格,並補三班奉職;王安仁、李宗良、成傑、張睿策第五等,馬射不中格,並補三班借職;鄭旦、劉稷臣、勾宗諤策不入等,馬射生疏,並補殿侍三班差使;史詢、張存與下班殿侍;樊純、段儀、劉愬不中選。

檕檕三年五月十六日,帝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知廣信軍、洛苑使、端州刺史趙振所上陣圖。

振男右班殿直珣、奉職瑜呈試武藝,左右馳射,括雙箭,蹶彊弩,繫檕劍槃,凡二十七技,中選八九。

帝悅稱善,詔振升殿,策問方略,珣補閤門祗候,瑜右班殿直。

檕檕六月一日,樞密院言:

「閤門祗候本(侍)[待]邊要任使,比來所舉,未允眾望。

欲令近臣各舉一員,擇官試驗,須弓箭步射九鬥、馬射七鬥為合格。

仍送三班,量策邊事,具上能否,而臨軒複試焉。

」從之。

《文獻通考》:

景祐四年,韓億言武臣宜知兵書,而禁不得傳,請纂其要以授之。

於是出《神武祕略》以授邊臣。

寶元三年二月十八日,詔:

「自今武舉人程試,並以策問定去留,弓馬定高下,餘依兵部舊制考校。

其合格舉人,除官後並免監臨,只差沿邊任使。

如三班差使,殿侍以下,即與指使及捉賊差遣。

其馬軍司軍器庫所試射弓,並用實石鬥為定,不得用加數石鬥。

檕檕康定元年三月四日,詔自今文臣換武職及試中武藝之人,並遣赴陝西任使,觀其才用。

檕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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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二十七日,命翰林學士丁度、西上閤門使李端愿、內侍省押班籃元用同共試驗武藝,仍仰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使臣及諸軍班將校兵士,如實有武藝精彊,膽勇敢戰,謀慮出眾者,許經試驗官自陳,當與揀擇。

初,范仲淹請令官軍武臣選諸軍班材武人,故有(北)[此]制。

及度等校試,差為五等,中選者百八十一人。

檕檕慶曆二年八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金景先等三十八人武藝次第授官。

十一日,(陳)[諫]院張方平言武舉中選人請除京東捉賊,從之。

檕檕六年八月十八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王梁等三人補奉職,俞獻臣十七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顏處約七人下班殿侍,又以三班借職張問為奉職。

檕檕《文獻通考》:

慶曆六年,策武舉。

馮維師奏武舉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檕檕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詔自今策試武舉人,毋得問陰陽諸禁書。

檕檕皇祐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何景略補三班奉職,李動之等四人補借職,王梁等十七人補三班差使殿侍,戴挺等十六人補茶酒班殿侍,曹基等九人補下班殿侍,並邊上差使。

檕檕九月五日,詔曰:

「國家採唐室之舊,建立武科,每隨方聞之詔,並舉勇略之士。

條格之設,歲序已深,然而時各有宜,今異於古。

今籍之眾既以拔力日奮於行伍之間,武弁之流又用其韜鈐自進於軍旅之任,來應茲選,殆稀其人。

如聞所隸習者,率逢掖諸生,編戶年少,以至捨學業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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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籌策,矯溫淳而務粗猛,紛然相,為之愈多。

朕方恢隆文風,敦厚俗尚,一失其本,恐陷末流。

宜罷試於兵謀,俾專繇於儒術。

尚慮積習具久,頓更為難。

就其等倫,裁為規制。

其將來科場,武舉人曾經祕閤考試者,即許投下文字外,更不許新人取應。

以後科場,令罷武舉一科。

檕檕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帝禦崇政殿試舉人,以董君平補三班奉職,韓琳、侯奭補借職,戴挺等五十一人補三班差使殿侍,臧昌齡等七人補下班殿侍,並邊上指使。

前詔罷武舉,今所擢者皆秘閤經試舊人。

檕檕嘉祐八年十月八日,樞密院言:

「文武二選,所(聞)[關]治亂,不可闕一。

與其任用不學無術之人,臨時不知應變,以撓師律,不若素習韜略,頗閑義訓之士,緩急驅策,可以折衝圖勳。

況今朝廷所用武人,稍有聲稱者由武舉而得,則此舉不可廢罷甚明。

」詔尚書兵部與兩制詳議所習舉業,及較試舉人推恩之數條件以聞。

檕檕英宗治平元年三月二日,翰林學士王珪等言:

「參詳複置武舉,除依舊制,欲乞較試以策略定去留,以弓馬定高下,其間以策略、武藝俱優者為優等,策優藝平者為次優,藝優策平者為次等,策、藝俱平者為末等。

如策下藝平,或策平藝下者,並為不合格。

朝廷既設此科,必欲招來豪俊,推恩命官,直稍優厚。

欲望中優等者與殿直,次優者與奉職,次等者與借職,末等者與殿侍三班差使。

如有策略雖下而武藝絕倫者,未得落下,別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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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有官人,並於舊官上比類推恩。

仍並與三路沿邊差遣,試其用。

」詔可。

仍令後武(藝)[舉],差直學士已上,或正任或橫行使各一員,與軍頭司共試驗。

檕檕二十一日,翰林學士賈黯言:

「近詔複試武舉。

臣愚以為如果欲得智勇武幹之人,則於《韜略》、《孫》、《吳》、《司馬》兵法,或經史事涉兵機者取為問目,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說解釋義理明暢者為通。

」從之。

檕檕四月九日,詔令諸路都總管、安撫鈐轄司:

「凡以武藝求薦,依三等格考試以聞。

候到闕覆驗,及上等者,弓步射二石,弩踏四石五鬥力以上,更兼別事藝三般以上者,如並中,補借職;中等,弓步射一石七鬥,弩踏四石力以上,更兼別事藝三般以上者,如並中,補差使殿侍;下等,弓步射一石五鬥,弩踏三石五鬥力以上,更兼別事藝三般以上者,如並中,補披帶班殿侍。

如只有弓或弩,中書取旨安排。

不中者,於逐便已仕比類陞擢。

檕檕六月十五日,樞密院言:

「近複武舉,除已定條約外,有未備事節。

其武舉並隨科場開設,應武舉人不拘食祿子孫並已仕未仕人等,內已仕人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未仕人別無負犯,並許奏舉。

在京委管軍臣僚及正任橫行使、副使、知雜及三院禦史諫官、省府推判官、府界提點、朝臣使臣,在外委安撫、轉運判官、提點刑獄、知州軍及路分總管、(鈴)[鈐]轄都監,具所業人材行止堪應上項科舉,於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各具保明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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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

人得奏舉一名,於十二月終,令兵部類聚申奏。

次年二月初,差館職二人試策考定等〔第〕,關送馬軍司試弓馬訖,卻送兵部參校名聞。

」從之。

檕檕八月十九日,樞密院言:

「近複置武舉所,策略定去留,弓馬定高下。

弓步射一石一鬥力,馬射八鬥力,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策略武藝俱優者為優等,與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鬥力,馬射八鬥力,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優藝平者為次等,與奉職;弓步射一石〔力〕,馬射七鬥力,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藝優策平者為次等,與借職;弓步射一石力,馬射七鬥力,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藝俱平者為末等,與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弓射二石力,弩踏五石力,射得策略雖下而武藝絕倫者,未得黜落,別候取旨。

凡頭偃為破體。

」詔可。

檕檕二年九月十四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康修等七人遷左侍禁,餘(邊)[遷]補三班借奉職、下班殿侍、三班差使。

以上《國朝會要》。

《通鑑續編》:

宋英宗治平元年九月,複武舉。

檕檕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知諫院吳申言:

「延州應武舉李巖夫試策中第一等,弓馬不中,再試,中第二等。

弓馬不係奏名,巖夫對策,理有可採,伏乞特授一官,與沿邊差遣。

」詔與茶酒班殿侍、鄜延路指揮使。

檕檕熙寧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

「昨複武科,特新選法。

如聞三路頗有遺材,應河北、河東、陝西臣僚,今後當舉奏武舉人者,路分都總管、副都總管各委舉三人,轉運使副、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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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獄、路分(鈴)[鈐]轄、勾管路分軍馬各三人,餘依舊制。

仍須是本路土著,不得以遊士寄貫人罔冒充數。

檕檕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詔今後三路知州軍舉到武舉本路土著人據文意,此下疑有脫文。

檕檕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司馬光言:

「奉敕考試武舉人,而法當先試弓馬,若合格即試策略。

緣弓馬者選士卒之法,非所以求將帥者也。

不幸而不能挽彊馳突,則雖有策略將帥之材,不得預試,恐非朝廷建試武舉人之意。

況試弓之法,挽與杷齊,猶不應格。

自今欲乞試優策並挽弓及杷者皆聽就試。

」中書請如舊制,上批相度,卒如中書所奏。

檕檕九月一日,詔秘閤考試所:

「應就試舉人,所取合格不得過五分。

檕檕十八日,上禦崇政殿策武舉進士,以右侍禁康大同為左侍禁,借職王裒為右班殿直,殿侍孟永吉為借職,奉職高興宗減二年磨勘,餘二十二人各隨試等補奉職、借職、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仍並與三路沿邊差遣。

檕檕十二月十二日,三班院言:

「據殿直雷珣狀,乞試《六韜》、《孫》、《吳》三家兵書義理十道,仍乞射弓。

」尋試義理十道,內二粗二否六道,及考試到弓馬並條貫腳色以聞。

詔免短使,權邊寨監押、巡檢,理監當資序,支驛料一任回,依武舉人例差注。

三班使臣乞試兵書,自珣始。

檕檕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請複置武學。

詔選文武官知兵者充教授,凡使臣未參班並門蔭草澤人,並許召京官兩員保任,先試驗人材弓馬,應武舉格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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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入學。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隸習。

在學及三年,則具藝業保明考試,與等第班行安排。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監押、寨主。

白身試中,與經略司教押軍隊准備差使,三年無遺闕,與親民巡檢。

如至大使臣,曆任中無贓罪杖以上及私罪情理輕者,令兩省或本路(鈴)[鈐]轄以上三人同罪保舉,堪將領者並與兼諸衛將軍。

外任迴,歸環衛班闕。

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

檕檕七月五日,詔:

「武學生員以百人為額。

遇科場前一年,委樞密院選武臣路分都監及文臣轉運判官以上,各降宣命令奏堪應武舉人,具所業人材行止保明聞奏。

其被舉人遇生員闕,願入學者聽。

仍免試生員及奏舉白身人應舉,其不得過二百人。

其今年武舉,並依舊法保舉。

後次武舉,即從今來新法。

檕檕《文獻通考》: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聽)[應]格,聽入學給食,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曆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寨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陞親民。

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鈴)[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諸衛將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闕。

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

生員以百人為額,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

春秋各一試。

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或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以三十人為額。

檕檕八月十七日,樞密都承旨曾孝寬言:

「詳定武臣試格,應大小使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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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澤奏授得官,年及格合出官者,並於三等試條,各隨所習事藝呈試。

上等內七事,下等內八事,有試中一事以上,皆為合格,等第擢用。

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應事藝,供家狀開坐,於審官西院

(二)[三]班院投狀,候次月具乞試人數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試。

內武藝即送武學試外,所試兵書大義、策略筭計,並依春秋試文臣(僚)[條]貫訖,其等第及封試卷,申樞密院看詳。

如得允當即奏畫依條施行。

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於出官合格歲數外更增五年。

若授官日年已過合格,須授官及五年,方得依舊條,寫家狀讀律訖,與出身。

初任仍且與〔雙〕員處監當。

如有舉主,方得陞入親民;無舉主,即更展一任監當。

如諸般勞績陞入親民者,即依舊條。

熙寧五年以前授官,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候年合格日,且依舊條施行。

」從之。

檕檕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劉孝孫言:

「武科之設,以大義為本,參之策問,與明經進士不甚相遠。

欲依補試入學生員例,問大義十道,與策問分作三場。

」詔送中書取旨。

檕檕八月二十一日,命權禦史中丞鄧綰、直舍人院許將、集賢校理劉攽、館閤校勘黃履為考試制科武舉官,龍圖閣直學士張燾、權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同軍器監官考試武舉,武藝武舉合格,所取無過三十人。

檕檕九月十一日,上禦崇政殿策試武舉進士。

檕檕同日,詔:

「應禦試武舉人,禦藥院初考官撰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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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優等,武藝優等,與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鬥,馬射八鬥,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武藝次優,與奉職;弓步射一石一鬥,馬射八鬥,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武藝次等,與借職;弓步射一石,馬射七鬥,各滿,不破體,使馬精熟,武藝末等,與三班差使,減三年磨勘;弓步射一石,馬射七鬥,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入平等,武藝優等,與奉職;武藝次優,與借職;武藝次等,與三班差使,減二年磨勘;武藝末等,與三班差使。

檕檕十六日,賜武舉進士文煥及第,注兩使職官、熙河路准備差使;侯抱真而下二十三人,授以三班奉職、借職差使與沿邊差使,複賜進士及第,為梓夔路察訪司准備差使。

檕檕十月九日,以三班奉職申詡為右班殿直、閤門祗候、武學教授。

初,三班使臣入仕,年已及格,當調官者,雖有試法,尤草略。

至是命立新格,程其能否而進退之。

詡弓馬策問皆入高等,故特擢之。

檕檕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詔三班院告示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及八鬥以上,並熟於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並許經本班投狀乞試,候及十人,即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

如所陳不妄,當議引見。

在外使臣,仰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共試驗。

如中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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