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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使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职工的管理,除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工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四条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及公司的劳动纪律、安全规程等所有规章制度。

第五条职工要保持敬业负责、尽忠职守、服从领导、服从分配的工作态度,并坚持尊重他人劳动,保护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六条工作时间内,不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第七条在岗工作时,应全神贯注,不得怠慢拖延,严禁吸烟喝酒、嬉笑耍闹、打牌下棋、睡觉以及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职工不得泄漏公司各级机密,不得假借职务或职权便利,营私舞弊,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为自己和他人图利。

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参加反动以及干其它违法乱纪的事。

第九条不经财务、档案、物资等重要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非上述部门(单位)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财务室、档案室及物资仓库等重要场所,不得私自涂改帐册、报表、数据及各种记录。

第十条职工必须保持公司公共场所及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全体职工应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同舟共济,不得有弄虚作假、打架斗殴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职工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严格执行工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职工应爱惜公司财物,不得随意损毁、浪费。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将公司物品带离公司。

第十四条职工应认同公司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中发扬奉献精神、实践公司的发展理念,爱护企业标识,维护企业形象。

第三章考勤及工资管理

第十五条迟到、早退:

(一)职工须按时上下班。

工作时间开始后无故没有到岗者为迟到。

工作时间终了前无故离岗者为早退。

超过15分钟以上至1小时内未到岗或离岗的,按旷工半天计。

(二)凡迟到早退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当月误餐费的50%。

当月满三次者取消当月误餐补助。

第十六条病假:

(一)职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的,须请病假。

请假时,无论治疗时间长短,必须持有市级(含市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无诊断证明或诊断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准假。

(二)职工有急病不能按规定请假者,就诊后两天内须由本人持就医证明,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职工请假在外地或在外地探亲、出差突患急病的,须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即开始转入病假医疗期,医疗期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对医疗期做如下规定:

1、实际参加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参加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按月计算,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五)病假工资处理:

病假在一个月内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的50%,固定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的岗位工资执行预岗,固定工资按如下标准扣发:

工作年限在2年以下的,发给固定工资的50%;工作年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发给固定工资的90%。

医疗期内职工工资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六)病假在10天(含10天)内的,按天扣除当月各类补助、奖金,超过10天取消当月各类补助、奖金。

(七)医疗期满职工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又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停发工资并按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事假

(一)职工因私事须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请假时,必须亲自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可以离岗。

因生产或工作需要未获准假者,应服从安排,坚守岗位。

(二)事假审批权限

1、生产人员请假1天内的,由班组长批准并报车间负责人同意,1-3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备案。

2、管理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备案。

3、中层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

4、事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事假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三)职工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度各类补贴、奖金。

第十八条年休假:

(一)凡公司正式在岗职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二)年休假标准:

职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已满1年,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内不能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的具体要求:

1、公司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生产或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本部门(单位)职工的年休假。

各部门(单位)于每年供热结束后1个月内将本部门(单位)职工当年年休假计划表报人事教育部备案。

2、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必须休年休假。

凡部门(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因本人原因不休的,职工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

3、确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需由职工本人填写《因工不休年休假申请表》,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人事教育部备案后,可不休年休假。

凡职工未办理以上手续而不休假的,视同放弃自己当年年休假的权利。

(五)休年休假的职工不得影响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办理休假手续时,应做好相应工作的委托代管事宜。

(六)公司年休假时间安排:

原则上机关各部门和供热系统各部门(单位)在供热期间不允许休假;工程系统在施工紧张期不允许休年休假。

第十九条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作或生产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各类工伤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必须在2天内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备案,否则一切后果由部门(单位)负责。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郑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四)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后方可按工伤假对待,否则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五)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指定医院复查可以恢复工作而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六)假期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探亲假:

(一)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岗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一方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反之亦然。

(二)考虑到现代交通已十分便利,“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具体指在公休假日(2天内)职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原则上探亲地在省外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三)休假时间: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四)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动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50周岁以上或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仓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乘坐公交汽车,凭据按实支报销。

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等价报销,多支部分职工自理。

(五)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的30%以内的,个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六)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含岗位、固定、工龄工资三项),取消当月各类补助、奖金。

(七)探亲假期不得分期使用。

各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不得因休假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各部门(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九)探亲假由职工个人申请,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人事教育部。

探亲假原则上只允许在非供热运行期或工程建设淡季执行。

第二十一条婚、丧假、产假、哺乳假:

(一)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假期一般为3天。

晚婚的,假期为21天。

2、婚丧假由职工提出申请,婚假凭结婚证,丧假凭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备案。

3、婚丧假3天(含3天)内工资照发,3天至10天按天扣除当月各类补助、奖金,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各类补助、奖金。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3个月。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0天产假。

3、实行晚育的,公司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可休1个月的护理假,假期内停发各类补助、奖金。

4、职工在产假期间,由郑州市生育保险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5、晚育假增加的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给类补助和奖金。

(三)哺乳假:

1、女职工有不满周岁婴儿的,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给予哺乳假。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2、哺乳期间工资照发。

(四)上述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二条旷工:

(一)工作时间内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者视为旷工(含其它情况被认定为旷工的)。

(二)旷工累计在2天内的按日工资的3倍扣除,各类补助、奖金扣发50%;累计超过3天的即停发全部工资及各类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因公出差、学习和上级组织,经公司同意参加的活动、正常的调休按全勤计,全部工资、补助、奖金照发。

(二)职工停职检查期间,按事假处理。

(三)职工申请调出公司的,自同意调出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四)职工外聘到其他单位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人事教育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办理完全部交接及调离手续,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方可离开。

并从同意离开公司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一切福利待遇及单位和个人部分的社保金、公积金。

不经公司同意或没有履行完交接、调离手续,没有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擅自外聘离开岗位的,公司即与解除合同,并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个人及聘用单位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五)新聘用的职工在当月15日前报到上班的,按日计发当月工资;15日以后的按个人工资标准的50%发放。

内部调动的,凡当月10前在新部门(单位)有考勤的,按新部门(单位)工资标准发放,否则视为在原部门(单位)已经发放当月工资。

(六)新聘用职工和内部调动职工,在公司人事教育部领取调动手续后,必须在3天内到新部门(单位)报到。

3天内没有报到的,从第4天起按旷工处理。

(七)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对各类假期严格要求,仔细审查,书面批示,不准以口说代替假条。

(八)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不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先休假后办手续的,均视为旷工。

各类假期,必须有请有销,按规定时间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公司各部门(单位)不得批准或变相批准职工停薪留职和长期休息。

(十)除年休假外,凡请假职工在年终奖中按规定扣除相应部分。

误餐补贴按上月考勤发放。

(十一)各类补助指误餐补助、有害补助、各类岗位津贴、电话补贴、供热补贴、技师津贴等。

第二十四条考勤管理

(一)公司机关以部门和处室为单位,公司所属各单位以科室或班组为单位进行考勤,由各部门(单位)考勤员汇总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后送交公司人事教育部。

考勤表及相关资料应在每月3日前报至公司人事教育部(遇节假日自动顺延)。

凡未及时报送而影响工资发放的,由责任部门(单位)自负。

(二)考勤必须真实反映职工出勤情况。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设立专门的考勤员。

考勤员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保证考勤表真实有效。

严禁一切虚报、假报、瞒报,否则将扣发部门(单位)负责人当月奖金和各类补贴。

考勤表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报送人事教育部。

凡当月无考勤的职工,当月工资停发,各部门(单位)须将其无考勤原因以书面形式随考勤表一起报送。

(三)考勤表记录顺序应以工资表名单顺序记录。

各部门(单位)应在考勤表上详细注明当月请假、借调、早退、迟到等情况。

对擅自离岗的职工,必须报送书面材料,并在考勤中注明。

(四)公司依据各部门(单位)上月考勤情况,每月15日前发放当月工资。

第四章职工调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职工时,须先填写《人员增补计划表》(包括人数、性别、岗位、专业等各项具体要求)报送公司人事教育部,由人事教育部汇总后制定《职工调配计划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在公司内部统一调配。

公司内部无法调配时,经总经理核准,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六条内部调配

(一)由公司需要增补职工的部门(单位)按岗位要求向人事教育部推荐需要的职工,人事教育部对部门(单位)推荐的职工进行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配。

(二)职工在公司内部调配,应先与原部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后到公司人事教育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部聘用

(一)公司外聘职工种类:

部门(单位)所缺人才、公司后备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

其中公司后备人才的招聘,由人事教育部在年初根据公司人员情况,向经理办公会提出应届毕业生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进行校园招聘。

(二)所有新聘用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开具“商调函”,通知其报到时间。

(三)经招聘、体检合格被录用者及复员转业军人须在指定日期到公司人事教育部报到。

报到时,须持相关材料,填写《职工登记表》,并阅读各项管理规定,认同且同意遵守并签回执后,由人事教育部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录用。

新聘用人员必须参加人事教育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签订劳动合同,持人事教育部开具的《职工调动通知单》到分配的部门(单位)上岗工作。

(四)新聘用职工一律实行3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表现优秀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转正,表现不佳的,可延长试用期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职工本人需提交书面转正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送人事教育部审核合格后,方可转正。

(五)新聘用人员报到时,应交验下列证照:

1、报到证、就业安置介绍信、人事档案、体检表等。

2、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

3、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人事资料。

(六)凡有下列情况的,公司不予录用:

1、违法乱纪有案、解除公职、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职复权的。

2、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的。

3、被宣告破产,尚未撤消的。

4、品行恶劣,被公私单位或机构开除的。

5、亏欠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6、参加非法帮会、团体、组织、营私、名声不好的。

7、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的。

8、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

9、年龄未满18周岁的。

第二十八条职工被调配、聘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岗工作,不得借故推委,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借调职工管理

(一)职工借调到外单位或公司内各部门(单位)的,须经总经理批准人事教育部备案后才可借调。

不按程序借调的,将停发职工本人工资。

(二)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借调职工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借调的,应到公司人事教育部重新办理手续。

借调职工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借出部门(单位)发放,考勤由借入单位记录。

借调职工岗位工资按借入的新岗位标准执行。

(三)职工借调到外单位时间不能超过1年,如仍需借调的,应重新到公司人事教育部办理手续。

外借职工在借调期内按原工资待遇执行。

(四)借调人员超过借调期限,不重新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调出职工管理

(一)凡职工要求调出公司的,须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调出手续。

职工在未接到公司同意调出前,必须坚守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在接到公司调出通知单后,须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单位)清理各种手续。

后持调出通知单到公司人事教育部办理调出手续。

凡与有关部门(单位)未结清手续的,一律不办理调出手续。

(三)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严格职工调出的审批手续,在未接到公司人事教育部的调出通知前,须严格考勤制度,不得允许申请调出职工离岗休息。

第五章人事调整

第三十一条人事调整包括晋升、降职(岗)、调动、辞职、退休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晋升

(一)晋升较高岗位依据下列因素:

1、具备较高岗位的技能。

2、具备较高岗位所需的工作经验及资历。

3、在现岗工作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品行端正。

4、具有较好的环境适应性及发展潜力。

(二)凡经核定的晋升职工,由公司人事教育部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意见的,可正式予以晋升。

(三)晋升职工在新岗位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其工资待遇自第四个月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三条降职(岗)、调动:

(一)有下列情况的可对职工给予降职(岗)处理;

1、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或生产任务调整时。

2、职工本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它工作又无岗位空缺时,可给予降职(岗)。

3、职工本人因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其它原因不能承担繁重工作时,可给予降职(岗)。

4、根据职工奖惩规定,应给予降职(岗)处理的。

5、其他原因应给予降职(岗)的。

(二)有下列情况的对职工进行内部调动处理;

1、配合公司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可对职工进行调动。

2、为使职工队伍合理化,对组织结构调整时。

3、为充分发挥职工个人的能力、才能和专业优势,可对职工进行调动。

4、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秩序,对职工可进行调动。

5、其它原因,需要对职工进行调动的。

(三)降职(岗)、调动的职工,自降职(岗)、调动次月起,执行新岗工资待遇。

第三十四条辞职:

(一)职工不适应本职工作,对工作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辞职。

辞职时,应提出辞职申请书,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核。

(二)职工无论以任何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仍需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三)职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并须出据不泄漏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秘密的保证。

公司人事教育部在确认其交接清楚所有手续后,方可开具离职证明。

(四)辞职职工自辞职申请被核准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保金、公积金(单位及个人部分)。

第三十五条职工凡符合退休、病退规定的,本人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可到公司人事教育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晋升、降职(岗)、调动职工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提交对职工的考核意见、全面鉴定意见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章移交

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在调出或调动离开原职时,必须办理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财务及物品、资料的移交手续。

(一)需要移交的项目有:

1、公有现金、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资金财产、成品、设备、工具。

3、印信戳记。

4、图书、规章、文书、图表、技术资料。

5、档案、证件。

6、重要经营资料。

(二)职工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须点清职工的移交物品及资料,登记造册后在有关表单上签署意见。

(三)职工离职时,应将自己借用公款及未收帐款明细列册,经公司财务部核对无误后两周内清结帐款。

如果逾期未清结的,公司人事教育将不予批准离职。

擅自离开的将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工离职时,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冻结支付任何款额,待职工清结所有帐款,办理完所有移交手续后,可支付其应得工资或其他款额。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在生产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将酌情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称号五种奖励。

在给与奖励的同时,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一)表扬:

每次按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的10%奖励。

(二)通报表扬:

每次按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的20%奖励。

(三)记功:

每次按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奖励。

(四)记大功:

每次按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50%奖励。

(五)授予先进称号:

每次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100%奖励。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本职工作中,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团结同志,乐于传授他人技能者以及有其它突出表现及业绩的职工可给予公司范围内的表扬。

第四十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可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作中,表现突出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二)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提升公司形象的。

(三)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竞赛表现优秀的。

(四)优质服务,多次受到用户称赞的,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金,节俭费用,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主动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为公司挽回损失的。

(七)在业务发展提高,节省资金、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强化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通报表扬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及以上奖励:

(一)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经营收费、利润创造、业务创新、优质服务、成本节约、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使公司利润有显著增加的。

(三)坚决维护社会及公司利益,防止、挽救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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